对矫正教育社会化的思考
2009-10-23陈碧红
摘要:矫正教育社会化是在罪犯矫正教育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作用,使罪犯易于复归社会,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通过对矫正教育社会化的现实思考,力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矫正教育社会化模式。
关键词:监所教育;社会化;实践模式
作者简介:陈碧红(1968-),广东兴宁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监狱教育、劳教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9)23-0022-03
矫正教育是指合法矫正机构以违法犯罪人为对象,从挽救人、转化人、塑造人的目的出发,按照法律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灌输知识、培养德行、增强技能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系统影响活动。它是由专门机构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而组织实施的强制性补偿教育措施和活动,包括用于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措施和活动,矫正教育存在于对违法犯罪者在设施内和设施外所施加的一切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活动之中。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正教育,就是要针对其生存环境、生活条件、过去失败的学习体验和个体不良心理的特点,在特殊监控的环境下和特殊设计的条件下,经过违法犯罪人员和教育者双方共同的努力和互动,促使并帮助他们摆脱或抵制导致违法犯罪的各种诱因,改正消极的个性和罪错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感和生存理念,走自食其力的合法谋生之路。
矫正教育本质上就是实现矫正教育对象的再社会化。社会化就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每个人必须经过社会化才能使外在于自己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社会化是社会行为的模塑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人们形成了为其生存环境所认可的社会行为模式,对其生存其间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各种简单或复杂的刺激能够给予合适、稳定的反应。再社会化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即是刑罚的目的不是对犯罪人的单纯惩罚和报应,而是教育感化犯罪人,通过监狱行刑,矫治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习惯都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的价值标准而不再重新犯罪。
一、目前国外矫正教育的社会化倾向
监狱在矫正罪犯成为遵守社会规范的新人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长期的监禁生活也具有一定的副作用即容易促使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形成。而从本质上看,罪犯监狱化的过程是一种反社会化的过程。这样促使矫正教育实践者们在矫正教育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作用,非常关注矫正教育的社会化问题。一般说来,社会化的基本内容有:传授生活技能、教导社会规范、指点生活目标和提供角色人选。这样,矫正教育的社会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组织社会力量协助“教化善导“罪犯,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尤其是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教育学家协助监狱当局矫正罪犯。这种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告、讲话等,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2、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推广。实行开放式处遇制度是为罪犯创造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有利条件,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劳动释放制。接受这种处遇的犯人,白天到监狱外面的劳动场所与社会上一般工人共同劳动,除了雇主以外无人知道其是犯人,晚上下班后回监狱报到。被允许劳动释放的犯人,通常在无高墙铁栅,生活享有高度自由的监狱中;②学习释放制,这是一种让人犯人到监狱外学习的制度,接受这种处遇的犯人,白天去监狱外面的学校读书,晚上回到监狱。学习释放制的目的在于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并通过学习提高技能和增长知识;③归假制,这是一种给予正在服刑的犯人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的制度。自由刑本来是对犯罪人本人的惩罚,但自由刑的执行往往使犯人家庭也遭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沉重打击,归假制度就是为了减少自由刑的这种弊端而产生的;④周末拘禁制,这是一种让犯人周末(包括周六和周日)在监狱服刑的制度。主要做法是。对那些犯罪性质和情节轻微,所判刑期很短,且无再犯之虞的犯人,只要求周末到监狱服刑,其他时间仍留在家庭和社会上过正常的生活。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减少犯人的监禁时间,使其与社会和家庭保持正常联系,并减轻监狱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监禁又给予犯人一定的惩罚,促进反省,既达到惩罚的目的,又收到教育功效。
3、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犯罪人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被视为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这项工作主要由社会而非国家机关承担。
4、社区矫正的大量使用。对于缓刑假释人员由社会承担监督矫正工作。这着重考虑能缓解矫正机构的压力,同时体现人文关怀。
二、我国矫正教育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矫正教育社会化作为一种比较系统的理论,在我国的真正推广是近几年的事,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也一直在探索和实践着矫正教育社会化的理念,无论是在立法体现或是制度实施上都力求使矫正教育的体制和组织工作更加具体和完善。但由于观念、技术、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在矫正教育社会化的现实运作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1、传统封闭性行刑模式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忽视。目前,尽管我国监所在探索罪犯的开放式教育方面作了一些尝试,但整体上看仍沿袭着传统的封闭性行刑模式。从外观上看,绝大多数监狱都是与社会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站岗、戒备森严。除了安全防范的需要外,还渲染着一种威严、神秘又使人压抑的气氛。这种高警戒度监狱的存在当然是必要的,但几乎所有监狱都不加区别地采取高度隔离的模式,并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现代监狱文明发展的趋势。从内部管理看。监狱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压力之下,对某些开放式处遇措施,如离监探亲、组织罪犯狱外劳动等,都采取极为谨慎乃至保守的态度。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教育改造的作用被反复强调,但在当前监狱工作实践中。教育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人们忽略。由于历史的原因、体制的缺陷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经济面临的沉重压力。教育改造同监狱生产、安全防范这些可以数字化的硬指标相比,仍然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附属性工作。这样。对教育的忽视直接影响到矫正教育社会化的理念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真正渗透。
2、对矫正教育社会化缺乏全方位的认识。矫正教育社会化必须要以重构罪犯再社会化为根本价值取向的教育改造工作规范和评价体系为先导,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理念更新,积极启动社会互动和互信机制,有效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实现教育改造工作内容和手段的创新。努力追求工作的高层次、高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罪犯再社会化的程度。为此,对矫正教育社会化的认识将涉及到目标的定位,教育的内容、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以及教育资源的利用等方面的认识。但目前。我们在围绕如何将罪犯塑造成“社会人”这个核心
问题上,矫正教育社会化的进行仍存在某些缺失:
(1)缺乏一个由社会相关部门、团体联合研究制定的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教育改造质量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因此也就无法从罪犯认罪服法程度、思想改造程度、恶习矫正程度、规范养成程度、生产技能培训程度、文化科学知识掌握程度、法律知识知晓程度、道德观念强化程度、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程度等方面对罪犯进行细致有效的考核;
(2)教育内容上无法完全体现社会化的特点,尤其是在文化教育上,监狱文化教育内容相对陈旧落后,教学方法显得枯燥呆板,教学效果也不甚理想。这一现状使监狱文化教育始终无法与社会总体文化保持同位;
(3)传统的教育改造手段技术含量较低,存在着粗放、经验型。如社会帮教活动本是利用社会资源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目前社会帮教活动随意性大。往往缺少针对性、系统性、教育性、思想性和互动性。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出社会帮教的巨大潜能;
(4)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人的社会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耗用大量的资源,而监狱的资源是有限的,那些有利于矫正教育社会化的智力资源、经济资源、环境资源等未能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
三、矫正教育社会化的新思路
矫正教育社会化,就是要求努力克服行刑的封闭性和神秘感,坚持在以监狱自身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服务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能最终实现罪犯的社会化。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高技术信息社会,罪犯被久置于封闭的监狱内势必扩大罪犯与社会的不相融程度,导致刑罚效益的低下,矫正教育社会化是矫正教育领域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然而我国的矫正教育社会化实践仍在起步阶段,需在各个方面加以创新。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更新行刑观念
观念的更新是改革的前提和先导,我们应当从片面强调专政职能转向注重罪犯人权保障,明确行刑机关不仅是国家的专政工具,同时也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能:行刑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目标并非将被改造犯罪者塑造为道德、情操完美高尚的人,而应将改造的重心置于矫治不良心理、戒除犯罪恶习方面,客观评价改造在预防再犯罪方面的作用,不能单纯以再犯罪率的高低评价监狱改造的质量:在此基础上,监狱教育改造要努力实现法治社会下追求的理性价值,应以法治社会下的民主、自由、人道、正义和效率作为自己存在的价值基础和观念定位,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设施和技术,提高行刑的文明程度,推进行刑管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坚持“以人为本”,实质上就是要充分认识和肯定罪犯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突出“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以促进罪犯思想改造为根本,进一步强化“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使监狱的一切工作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造罪犯。具体讲,一是从“尊重人”做起。在行刑和改造活动中,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坚决杜绝侮辱罪犯人格、侵犯罪犯合法权益及其非人道虐囚等行为的发生。二是从“教育人”出发。以极大的诚心、热心和耐心,善于从罪犯身上发现和捕捉人性的闪光点,激发其弃恶扬善和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和动力,注重调动罪犯自觉改造和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公正执法、公平处遇、科学矫正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实现罪犯由强制改造向自主改造的转化。三是以促进“人的发展”为目的。准确认识和把握社会大背景下罪犯改造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规律,认真研究和探索矫正教育社会化的内在规律,不断创新行刑方式和矫正教育手段。以理性、开放的心态,借鉴和吸收世界行刑领域的优秀成果。全面、和谐、可持续地提高行刑效率和矫正质量,促进罪犯思想、心理、道德素质的健康发展和全面提高。此外,认识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矫正教育社会化的理念必将渗透在教育改造工作过程中。
(二)坚持“科学改造”的原则,探索矫正教育社会化的新路子
所谓“科学改造”,实质上就是监狱行刑和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化。要善于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提高监狱工作的效率和效能,提高监狱矫正和教育改造的质量和效果。矫正教育社会化要求我们调整工作思路,改变以往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社会教育模式。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监狱要主动与其他社会部门联合实践,联手开展有计划的行刑制度创新,如提高假释面和假释比例。试办开放式监狱(周末制监狱、晚间制监狱)。推广和扩大社区矫正,探索家庭矫正、学校矫正(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的可行性,以实现矫正主体多元化目标。同时,监狱要健全监外执行制度,完善与社区矫正、家庭矫正相衔接的工作长效机制,确保监狱的这项执法工作不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此外,监狱要推进行刑方式的社会化改革。监狱行刑的主要目的不是使受刑人永远隔离于社会。而是使其改过自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生活。所以,监狱要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式处遇,增加非监禁刑的比例,有条件地允许受刑人进入社会活动,最大限度避免因监禁形成的“交叉感染”和“监狱人格”现象。再有,监狱要拓宽社会综合治理渠道,健全完善社会帮教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罪犯的矫正和教育改造工作。这样。构建监狱和社会“资源共享,携手互动,综合治理”的行刑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不仅有助于社会认同和支持罪犯的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后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有用之人,而且有助于提高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总结“社区矫正模式”的经验,推进矫正教育社会化的现实运作
社区矫正是矫正教育社会化的有效措施。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罪犯,说明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要求,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通过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它是刑罚理念由监禁化向非监禁化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是一种人道的处罚机制。广泛实施科学文明的“社区矫正”,更有效地保护轻刑犯,既能免受牢狱之苦。又能得到必要的教育矫正,加速其重新社会化的进程。
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咨询、更新,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实行社区矫正,既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和有序化,应及时总结经验。在明确社区矫正的主体、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完善社区矫正操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程度、监管体制的创新等方面的工作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推进与完善。
总之,以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矫正教育社会化,是当代矫正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现代监狱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导致监狱化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且符合行刑人道原则、行刑个别化等原则。因此可以预见,在吸取以往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矫正教育社会化理论与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使罪犯易于复归社会,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
参考文献:
[1]高莹.矫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喻红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性构建[J].南都学坛,2005(3).
[3]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夏焕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