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配置方式
2009-10-10王宁
王 宁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权相关问题的探讨,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与爱现,同时对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初步的权力配置构想。
关键词概念性质现状及构建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简述
民事执行权,指国家民事执行机关在特定的条件下为落实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所依法享有的。指向性明确且极具强制性的一种权能。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这种民事执行权。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强制性明显;指向性明确;权属专属性;权力运作受制约性。
二、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定位
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和定位,就是研究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做出准确定位,又因民事执行权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于民事执行权在传统的国家三权分立格局中,属于哪一种国家公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的分歧较大。总的说来。可概括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司法权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执行行为由人民法院实施,在这一国情之下,此说认为民事执行行为是一种司法行为,主张民事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属于诉讼程序的子程序。民事执行权是民事审判权的自然延伸或是属于法院审判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权。
第二,行政权说。此说认为执行行为与司法行为显著不同,由执行行为的命令性、强制性、确定性、主动性等特点可看出执行工作是一种行政活动,民事执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
第三,司法行政权说。此说将民事执行权分为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体现出行政行为单方性、主动性等特点,后者体现出司法行为中立性、被动性等特点,进而认为,事执行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民事执行是一种以人民法院实现其司法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相较于其他几种学说而言,司法行政权说最符合民事执行权的本质特征,对民事执行权的概括也最为全面。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在对民事执行权的观察上以偏概全,且在逻辑上犯了非此即彼的错误。司法权说在其理论基础上有着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民事执行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就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归为司法权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以民事执行权的执行主体来确定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不合逻辑的,应根据执行权的行使过程来确定其性质;随着强制执行理论的深入发展。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想当然的认为执行权为司法权的观点已难以立足。行政权说也存在局限性:行政权说忽视了民事执行工作中发生的司法行为与法官行为;且行政权与民事执行权行使的依据也是不同的;行政权的行使具有主动性,这与民事执行权在保护私权时所体现出的被动性(除移送执行外的所有执行程序须经权利人申请)显著区别。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人持不确定说观点,此说认为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取决于作出执行依据决定的国家权力的性质,否认了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这种观点与我国当前审执分立的改革理念大相径庭,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从独立性的意义上。笔者赞成边缘性权力说的观点。该学说揭示了民事执行权能够独立存在的本质特征,认为民事执行权是非纯粹的行政权和的司法权构成的一个密切联系、无法分割的整体。
三、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分析与合理构建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现状分析。
我国现存的执行工作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模式。存在着透明度不强、执行效力不高等缺点。现行民事执行模式是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负责,执行员是执行权的具体行使者。从诸如查封、扣押、冻结、委托拍卖等单纯的执行行为。到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判。都由执行员说了算。审判员与执行的素质要求各异,执行权的过度集中直接带来执行决策失误、执行权滥用抑或是怠于行使执行权的不良后果;另外,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制度还存在着以下缺点:缺乏制约监督机制,导致权力的滥用现象日趋严重;执行救济制度不够健全等等。
(二)合理构建。
1、执行局的设立。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需要,可设立执行局作为人民法院专门办理执行案件的组织机构,这种设置也是有现实和理论依据的。执行局内部又可根据职责不同,划分执行立案、实施等部门。
2、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对于民事执行权的分权行使,目前影响最大的观点是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部分,进而认为,只要执行程序中需要做出裁定、决定的事项,都应属于执行裁决权的范围。都应归于执行裁决权的范围,都应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本文认为可采用我国部分学者观点。根据执行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将这些问题划分为审判类事项和执行类事项。一方面。需要用诉讼程序解决的审判类事项将交由审判组织审理。执行机构将无权对这类事项做出处理。在以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亦可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审判类事项。执行局的职责限于处理执行类事项。执行类事项又可分为带有审查判断性质的执行审查类事项和纯粹事务性的执行实施类事项。前者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异议、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判断;对仲裁裁决书和公正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等等。后者包括采取查封、拍卖等一般执行措施: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等等。
参考文献:
[1]蓝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蓝贤勇,民事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