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司法程序机制研究
2016-10-21李明娟
李明娟
[摘要]经济法司法程序的存在意义,不仅仅停留预报克服行政机制的的沉疴痼疾、填补行政执法力量欠缺时的权力真空和制度漏洞以及制衡行政权力的侧面。其在维护权利义务体系的法秩序中所独有的功能与效应,决定了司法机制在经济法实现过程中发挥的深远的积极意义。认识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价值以及司法程序设立过程中的空白,能为我们将来设立独立的积极发司法程序机制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司法程序机制 利益关系 行政权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015-02
一、司法程序
“程序”一词在汉语中的源义是“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①,“按时间先后或者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事实的灵魂在于程序。司法程序作为最典型、最重要的法律程序,在依程序化解社会冲突纠纷的过程中,起到法律评价与国家控制的作用。
二、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价值
法律程序仰仗行为主体的体认与实践。程序是法律生命中最重要的制度基石。而司法程序作为最重要、最典型的法律程序,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司法是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和任何法律纠纷判断的最权威象征,③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为虚设。
首先,司法程序作为法的最后一道工序,为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具有最终和最高权威的法律保障。司法程序作为融入实体法实施过程的程序,其本身就意味着整套保证法定程序运行中的实体关系要素切实符合立法目的的常规机制。司法程序的权威性来自于它有国家机器的保障,具有其他解决社会纠纷手段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和终局性。所以,其在权利的救济、保障以及违法行为的惩治、纠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和特殊地位。
其次,司法机制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程序装置。法律的生命力在法律的司法实施中得以进一步发展。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实质是从程序意义上对相应职权的行使进行设计与确定,形成经济法制度化空间,并在法运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所以,在法律体系中业已形成已获得确定形式的实体意义的主体权利义务,得以真正意义的实定化。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与法治具有唇齿相依的紧密联系。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救济是法治的真谛所在,④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制约和对公民正当权利的有力保障使司法机制成为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重要支柱,也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公民权利的扩张起到调节器的作用。
三、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空白
世界上从来都没有一个既定的无瑕疵的司法程序机制,任何一个司法程序机制的水准的提高都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以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发现、假设、实践而更加成熟与完善。因此,把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作为基准,进行其子系统内的纵向审视与本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横向比较,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缺漏就显现出来,形成相应的程序盲区。
(一)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在外部程序系统中的空白
均衡并非社会利益结构的永恒主题,有社会就会有纠纷。权利和权力这对利益关系的较量,也就是作为公民个体的私权利与国家象征的公权力之间的较量,不仅决定了诉讼的形态和功能,而且决定了诉讼的缘起。均衡的实现就要实现权力和权利这对矛盾的妥协与协调。
经济法的产生伴随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织与交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合理干预的新的法律领域。它产生的标志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竞争行为的限制,以此为契机,开启了国家通过司法机制对经济冲突的审判干预的新篇章。
经济法致力于使经济行为服从规则之治、法律之治,将经济冲突和纠纷纳入司法程序机制。为此就需要国家公权介入市场,对市场进行规制,克服市场障碍:
(1)建立市场规制法律机制。控制市场准入、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限制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的私权利滥用行为,维护市场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
(2)建立宏观调控法律机制。资源总是稀缺的,所以为了合理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必须对经济增长、调节、管制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补给,以及提供法律规范。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既尚未进行相应的经济诉讼立法,也缺乏成功的司法实践范例。
(二)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在内部程序系统中的空白
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决定了司法机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在三大诉讼程序中,民法的适用主要依靠司法机制,体现“司法自治”的理念;行政法的适用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辅,确认并约束行政职权的滥用,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刑法则最具有严苛性,惩罚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其他机关都不得染指关于刑罚的科刑与适用。由此可见,我国三大诉讼法(除刑事公诉)的主要目的和影响范围直接指向满足和实现个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经济诉讼程序,所以经济法的司法适用、经济冲突的诉讼解决被分解到三大诉讼程序中。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以合乎经济法目的和需求的方式及时、有效、彻底排解现实中出现的经济冲突和纠纷,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受制于经济评价的经济冲突,现行的三大诉讼程序并不能有效化解纠纷。因此,构建独立于三大诉讼程序的经济法诉讼程序机制值得期待,但是,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扎根于中国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土壤中,也就是说我国经济法能够也只能在现有的诉讼制度框架下基于建立一种新的综合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理念,建立、规范并完善相关经济诉讼制度。
四、经济法诉讼程序机制构建的设想
为了填补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空白,满足经济诉讼的需求,在我国建立独立的诉讼程序机制有其必要性。任何一个诉讼程序机制的设立都必须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诉讼程序存续发展之实体基础的内涵;第二,相应社会冲突的个性特征;冲突是否能够纳入已有诉讼制度得以彻底有效解决。因此,构建经济法诉讼程序机制也必须考虑一切可能的因素、各种条件的相互关系。
(一)经济立法程序机制
1.经济立法专业化
源头的问题是最为至关重要的,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旦缺少经济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就会阻碍市场自发调节能力的发挥。所以解决解决经济立法程序问题的重点应放到立法上,做到经济立法专业化和政府市场齐控权。为了保证经济法的确足性和正当性,必须实行一种专门化、职能化立法的模式,专家立法既能避免立法的混乱失衡,又能降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这一方面可以避免部门立法泛滥所造成的混乱局面,超越部门立法所导致的单向利益衡量的弊端,另一方面专家参与立法,可以增加公众的信任感和对法律的认同感,减少适用过程中的阻碍,降低诉讼成本。
2.“核心制度”与“变量规范”相配合⑤
经济立法既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也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进行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时候,对那些体现经济法基本原则、精神的核心制度应确保其稳定性。而对于针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经济行为可预留出一定的空间,通过适度授权给法律实施部门,来实现自动调整或者模糊调整,满足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二)经济执法程序机制
目前我国经济法的实施任务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来调整实现,这就存在行政权滥用的可能。另外,行政方式并非任何情形下都是最有效的,行政权的过分行使容易导致行政权插手经济事务处理、行政权一家独大的局面。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在经济执法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应注重行政与司法的分工与配合限制行政执法权,真正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通过分工可以实现直接将一些经济案件导入司法程序,实现行政权让权于司法。⑥
(三)经济司法程序机制
为了满足经济效益的要求,填补经济法诉讼程序机制缺失的状态,有必要构建独立的经济诉讼司法程序机制。
目前,在中国建立经济司法程序机制,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制衡
所以在诉讼主体的选择、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相应的责任方式上,都必须体现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具体来说就是,在经济主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把无直接利害关系人纳入经济诉讼程序制度设计中来,个人、社会组织、国家均可成为经济诉讼的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举证责任的倒置,尤其是产品侵权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涉及多数人主体的案件;经济责任可以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责任形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此外,还可采用调解结案的结案方式等多种特殊制度设计。
2.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关,明确其受案范围
就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审判而言,可以借鉴的模式主要有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和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个案的差异,设立专门的法院或者专门法庭。但是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经济法庭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先设立专门的法庭处理各类经济案件,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
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工明确,案件分流。就设立的经济司法程序机制而言,经济诉讼的案件范围,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规制案件;(2)市场经济秩序案件;(3)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案件;(4)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案件以及劳资、社会保障类案件。
五、小结
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类型的经济诉讼案件,为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的矛盾与冲突,解决社会经济纠纷,化解矛盾,构建独立的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其在将来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也必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①现代汉语辞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38.
②辞海[M].上海:辞海出版社,1979:410.
③金华平.经济法诉讼机制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2007.
④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02:286.
⑤彭俊瑜.经济法的程序机制[J].载经济法论坛,2004.
⑥孟庆瑜.论中国经济法的诉讼保障机制——中国经济诉讼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02(02).
⑦单飞跃,袁玲.经济法的程序机制研究[J].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15.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辞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辞海[M].上海:辞海出版社,1979.
[3]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02.
[4]彭俊瑜.经济法的程序机制[J].载经济法论坛,2004.
[5]孟庆瑜.论中国经济法的诉讼保障机制——中国经济诉讼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02(02).
[6]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J].载法学论坛,2000.
[7]金华平.经济法诉讼机制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2007.
[8]尹亚军.经济法实现的软法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9]韩志红.经济法应当有自己特殊的诉讼制度[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