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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009-09-28赵洪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完善

赵洪良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增加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本文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及法律实践,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2-01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建立, 使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被各国普遍确认。然而, 随着社会的发展, 该制度的不完善性日益显现出来, 实践中出现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 而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对此束手无策。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一)财产混同

首先是公司与股东间的财产混同,股东个人与公司法人的财产分离与独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如果公司法人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发生混同,则公司法人就无法做到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也就因此而不具有法人特性,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应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此外,当母子公司、姊妹公司间的财产发生混同时,也应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理由同上。

(二)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成立公司时,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后抽逃出资的。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的债权人关系重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是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行的一条主线,也是相对人与公司发生交易参与的主要依据和信赖内容。在成立公司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使应有资本未达到法定的最底限额,大大降低了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债务的实际清偿能力,交易发生后,债权人利益受损则不可避免。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不仅是揭开公司面纱问题,而且各国一般会采取撤消公司人格的形式对公司法人人格加以彻底否认。

(三)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其中关联方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公司与其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却往往滥用其控制权, 操纵公司的经营决策, 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实现其不法的目的, 如获取资金、规避法律责任、逃避债务、逃避税收等, 其最终的结果, 是控制股东获利, 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风险和后果, 而债权人的利益则无法获利保障, 从而遭受损失。

(四)股东对公司的幕后操控

股东对公司的幕后操控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 股东对公司的幕后操控的情况较为严重。对公司的幕后操控使公司的独立性几乎丧失殆尽,极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公司集团谋求不当利益的便利工具。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实体要件

1.必须有操纵人的存在。只有存在操纵人才可能构成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追究的也正是操纵人的责任;2.必须存在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即支配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里的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应以客观主义为准;3.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故意。

(二)程序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既能由公司的债权人提出诉请而适用,也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都是由公司债权人诉请而适用的,但在一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案例中,债权人因自身利益未受损害而不提出诉请,此时就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主动适用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人人格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原则和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正是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的公司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它对预防和遏制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从我国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有法律制度来看,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很不完善,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整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已迫在眉睫。具体而言,应完善以下制度:

首先,建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股东身份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全部到位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一律不予登记为公司法人。

其次,规定一套人马不得设立多家公司。一套人马设立多家公司容易实现公司财产转移, 逃避债务。因此,当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股东设立新公司时,应当将新设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予以否认,将新旧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对债务负连带责任。

再次,设立特定情形下彻底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彻底否认我国公司人格。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在法律上与它的股东分离而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一种法律技术的运用。法人制度为大众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基于此,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 或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其它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认法人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有发生,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人格的绝对否定,即公司之人格被全面的、永久的剥夺, 公司之存在也因之而全面的、永久的被否认。①其后果是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公司的法律人格便不复存在,不得再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最后,细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第20 条只作了非常抽象的规定,对其具体运用主要还是依赖法官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解,概括适用情形的目的主要在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②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使公司的独立性几乎丧失殆尽,极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公司集团谋求不当利益的便利工具。

注释:

①刘兴善.商法专论集.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72页.

②[日]森本滋.法人格否认.[日]常夫,竹内昭夫,江头宪治郎.会社判例百选(第五版) .有斐阁.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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