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行为关系:理论差异与交流整合
2009-08-25曹胜
曹 胜
摘 要:对制度与行为关系的分析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主要内容之一,所形成的不同看法构成了区分新制度主义内部理论流派的主要标准。新制度主义三个主要理论流派,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都以独特的理论视角对制度与行为关系展开了分析,在理论内容和分析途径上有各自的特点。不同理论流派之间存在差异的同时也为相互学习和理论整合提供了某种可能。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制度与行为关系;差异;整合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9)04-0057-05
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发表,标志着政治学研究中新制度主义时代的来临[1]。由于新制度主义理论源起于不同的学科,因此呈现出流派众多、理论驳杂的特点。在诸多的理论面相中,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与其他理论观点相比较,该理论较为成熟和完善,在不同的理论流派中都有丰富的思想和充分的论证,代表着新制度主义范式的基本研究风格。这些观点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所区别。对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关于制度与行为关系进行理论梳理、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这一理论范式。
一、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的制度与行为关系理论
新制度主义是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中重视制度要素的学术流派的概括性称谓。这些理论流派的共同特征是对行为主义的反动,对其忽视制度因素加以批评和以不同的形式对社会政治生活中制度要素给予重视。在学术界占主流的划分是由彼得•豪尔和泰勒作出的三分法,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2]。三种制度主义流派都对被行为主义研究所忽略的制度与行为关系作出了自己的思考。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作用于行为的分析有浓厚的利益算计色彩。它的基本逻辑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稳定偏好的行为者,在制度框架内通过与其它行动者利益得失的算计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制度对行为的作用是通过相关行为者的策略性计算而发挥作用的。
与其它新制度主义流派相比较,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行为的逻辑假定最为严格。其所有的进一步分析都是在此假定的基础上推演而得到的。这些假定主要包括:(1)行为者的偏好是内生并且稳定的;(2)行动者的目标是自我设定的;(3)行动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4)行为者实现目标的手段是策略性的。
制度在行为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就是“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它行为者现在或将来行为或大或小的确定性程度。具体而言,制度提供了与其它行为者相关的信息、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背叛行为的惩罚,等等。”[3]制度通过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互动行为中的策略算计提供确定性的信息,从而对行为者的心理期望形成影响,导致不同行为的选择。即提供行为活动者在策略性互动中必要的信息,既包括规则的信息也包括对方行为者的信息。这表现在:(1)行为必须被限定在怎样的范围内,遵循规则会有怎样的利益获得,如果不遵循会得到怎样的惩罚,这样的信息涉及到所有的行为活动者;(2)在同一制度框架范围内行动的相对方会采取的行为的基本方式是怎样的,这会对自己的利益得失形成怎样的影响;(3)自己在行为互动中应当采取怎样的作为才能够达致自己的目标;(4)在行为者互动的过程中,不同的行为者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变化,对这种变化可以或者应当采取怎样的替代方案。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作用于行为的分析有如下特点:(1)制度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提供确定性信息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在这里制度具有重要的信息负载功能;(2)在制度环境中的行为是互动性的,相关的其它行动者的行为是行动者作出行为选择的基本原因,所以对相关行动者予以特别的关注;(3)行为互动中是以利益的策略性算计发生的,行为者在计量自己的利益得失之后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4)制度对行为的作用是通过行为者的期望改变而实现的。“制度影响其行为的途径是通过对其期望的改变而实现的,即当某一行动者作出某种行动之后,制度会改变他所持的有关其它行动者可能对此所作反应的期望。”[2]
总体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对行为的作用是通过诱发策略性算计而发生的,而不是通过产生某种非个人的历史力量所驱动的。制度对行为的框定和约束,是通过相关行为者的活动引起行动者的策略性响应而发挥作用的。这构成了其与其它两个制度主义流派的理论分野。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
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采取了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算计途径相对立的文化途径。该理论认为制度不仅仅是人类基于效率的判断和利益的获取而采用的,还有超越所谓的理性的一面,是一种具有意义判断作用的文化的具体实践模式。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中,行为者是深深地嵌入制度世界之中的,行为是在特定的世界观价值观所形塑的文化环境中展开的。特定的行动是在经过制度的过滤之后才被构建出来的。
社会学制度主义对行为者也作出了基本的逻辑假设:(1)个体的目标和偏好并不是前设或内生的,而是可以被改变的;(2)行为并不是充分策略性的,而是受到个人独特世界观限制的;(3)个体并不是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者,在利益之外还有文化价值实现的要求。显然这样的行为假定是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有极大差别的。而在这种假定下,对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判断也就呈现出独有的特色了。
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制度对行为的规定和构建是通过两种途径展开的。(1)制度为行为提供“认知版本”,即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为行动提供必须的认知范本。由此,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行为者会形成不同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判断。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行动者要采取行动首要的是确定自身的身份、行为的意义和目标的价值,而这些都不是内生的,而是由制度塑造出来的。制度通过为个体提供不同的认知范本,使行动者对自身和行动有了合适的理解,从而形成自己的行为目标和自我的偏好。在这样的偏好下,对目标的追求就形成了极具文化色彩的行为表现。(2)制度为行为提供“规范版本”,即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为行动者提供必要的道德范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塑造不同的角色,设定不同角色的基本行为规范,形成社会运作的基本规则,然后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使其内化于行为个体,从而使个体的行为受到规范的约束,遵从社会规则的要求。可见,它是通过对不同行为方式进行价值判断,赋予不同行为的价值高下而实现的。在这里,制度被赋予以裁断行为合法性的作用,遵循制度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上的优势地位,而违反制度的行为则处于道德上的劣势。
显然,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制度不仅仅是一种互动信息的提供者,更是一种“道德和认知范本的提供者”。制度不仅提供了何种策略是有用的信息,而且还影响着行动者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
(三)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
在对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分析上,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鲜明的“算计途径”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明显的“文化途径”不同,历史制度主义没有形成独特风格的分析途径。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与行为的关系采取了现实主义的态度,包容了以上两种风格迥异的分析途径。它认为制度对行为究竟有怎样的作用,应当放置在特定的历史事件中进行分析。在对有的事件进行分析时,算计的色彩较为浓厚,有的则文化的形塑的作用更大些,在一般情况下是两种分析途径兼而用之的。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任何行为都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之下展开的,制度通过建构和维护不同的力量对比格局,形成权力的非对称性关系[4]。而一切行为者包括国家、组织或个人都是在这种权力格局中展开行动的。对制度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不平等地分配权力,从而对行为形成影响的强调,是历史制度主义在制度与行为关系分析中区别于其它两种制度主义的最鲜明特征。
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彼得•豪尔就认为,制度塑造政治行动者追求特定目标的方式和在政治行动者之中构造结构性权力关系的方式,是通过赋予某些人以特权而将另外一些人置于不利地位的[4]。具体而言,制度对行为的作用是从两个方面得到呈现的。一方面,制度对其框架范围内活动的不同行为者的最终行为结果有重要的影响。不同的制度结构意味着一种非对称性权力结构的存在,在特定制度框架下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力量对比格局,某些社会力量在其中居于优势地位,而其它的则明显居于劣势。既定的制度对这种力量对比有着重要的维护作用。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即使是同样的行为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的缘由与制度确认的力量格局是分不开的。正是由于制度具有这样的作用,也就构成了制度变革的内在张力。另一方面制度对行为者的行动方向和行动方式,以及他们对自身与其它行动者的关系判定具有构造作用。行为者的利益判定不是在真空中产生的,而是基于对特定制度结构的规定而产生的。彼得•豪尔认为,在组织结构中的特定位置也影响和制约着参与者如何去界定自己的利益,制度确立了特定行动者特定位置上的责任和与其它行动者的相互关系。这就是在不同的制度结构中会形成不同行为方式和同样的行为方式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得到不同结果的根本原因。
二、新制度主义流派的理论差异分析
新制度主义内部不同流派对制度与行为关系的不同理解,对制度如何作用于行为的方式的不同观点,构成了新制度主义诸多流派理论分野的重要方面。通过与其它流派的比较,可以更好地把握其所具有的理论特征和分析路径,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展现不同理论流派所具有的理论整合潜力。
(一)不同理论流派的理论内容比较
由于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产生的学科背景不同,对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分析也就采取了不同的理论进路。任何理论都不可能面面俱到,给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以同样程度的关注。它们总是会在某些方面显示出自己研究视角的优势,同时在其它方面又会暴露出解释力的苍白和困乏。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分析,无疑是三个流派中最为精致的。它在制度与行为之间建立起了一套精美的概念框架,并且用了一套高度概括的概念来进行系统的理论构建。通过互动性行为、策略性算计、变动性的心理期望、明确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这些分析的关键点,在制度与行为之间构建了确切的因果链条,呈现出制度对行为作用的内在逻辑。特别是通过对行为者策略性互动方面的洞察,使其对制度的分析摆脱了模糊性和猜测性。而其理论演绎也具有其它流派不可比拟的理论深度和逻辑力量。但其理论的劣势也恰好就根源于逻辑推导的前提。虽然前提明晰,但是却高度抽象,对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当简化的设定,舍弃了人的行为相当丰富化的诸多方面。这种设定显然形成一种与现实的张力,使人在对其理论的逻辑性深为折服的同时,对其理论的现实性提出怀疑。特别是对人的偏好和理性追求的假定成为其它流派所诟病的重要方面。
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学制度主义构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上的对应者。从自身的学科视角出发,它深刻洞察到制度具有被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舍弃的文化价值层面。而对行为者的理论假定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展开了分析,提出了独到的观点。对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如果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经常描绘的是一幅个体和组织寻求最大化物质利益的图景的话,那么社会学家们则描绘的是这样一个世界,即个体或组织寻求以一种具有社会适应性的方式来界定并并表达他们的身份。”[2]由此可见,二者的理论差异性之巨大。但是社会学制度主义在理论分析上显然没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明晰和确切,并没有建立起一个严密的分析框架,实现对文化价值层面的制度如何影响行为作出清晰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仍具有模糊性和猜测性,进而没有对复杂的影响过程给予明确的呈现。
历史制度主义在进行制度分析时有很强的现实主义色彩,它并不对行动者作某种理论假设,而是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兼容了算计途径和文化途径,消解了二者在理论逻辑上的紧张关系。这就使其对制度与行为的分析具有了多样化的分析进路,拥有了较为宽广的概念空间。在对制度与行为关系的分析上,更接近社会事实的真实面貌。特别是其对制度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权力关系的洞察,揭示了社会政治生活中最独特的一面。而这一点在其它理论流派那里都不同程度地被忽略了。其在理论上的劣势与社会学制度主义有相同之处,那就是对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并没有建立起明晰的因果链条,不能对复杂过程给予明确化的解释。同时,由于其在制度分析时主要运用的是归纳的方法,是在对事实观察基础上的理论概括,这就使得其理论性不足,没有严密的逻辑论证结构。
(二)不同理论流派的分析途径比较
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对制度与行为关系的分析不仅仅在内容上有区别,采用的分析方法途径上也有所不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对行为的作用时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演绎推理。它首先对制度框架下行为者进行了抽象的设定,即设定行为者具有稳定的偏好和最大化的利益追求取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为行为者提供信息,通过对不同的行动相关者的策略性算计形成作用,从而最终对行为产生影响。在理论上的研究起点是通过演绎的方式推导出某种具有模式化规范的制度功能。然后通过指出对行动者产生影响的制度功能所具有的价值来解释制度的存在。这显然是一种逻辑演绎的分析路径。社会学制度主义虽然没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那样严格的理论假设作为理论推导的前提,但也是在设定一定的理论前提下展开分析的。在分析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时,特别强调其逻辑前提中的文化价值要素的作用。这也就具有了很浓的理论演绎色彩。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与行为关系的分析不是逻辑演绎的展开,而是在对社会政治事实观察归纳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以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对事实加以考察,对其中呈现出的制度通过构造非对称性权力对比结构而影响行为的状况进行归纳,进而得出制度对行为的作用方式。显然,这是一种归纳色彩较浓的分析方式。
三、不同流派的理论交流与整合
新制度主义不是统一的思想体系,也不是来源于单一的学术传统,相反是诸多学科中重视制度研究各流派的综合体。虽然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分歧,但并非没有理论交流和理论整合的可能。
在上文对新制度主义三个流派的理论差异分析中可以看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在理论上有着巨大的分野,几乎可以称之为相互对应的两种理论。一方面,它们在对行为者有不同的逻辑假定,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而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人是被特定世界观所框定的“文化人”;另一方面,二者对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也有不同的分析,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着重强调的是行为互动中的策略性算计,社会学制度主义则把分析的重点放在制度为行为提供道德和认识范本上。然而,恰恰正是由于二者存在极大的理论张力,才使得它们进行理论的交流极为重要。要对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制度进行研究,二者就不能无视对方的存在,必须通过相互交流形成某种交融,才能使其具有极大的理论解释力。在这一点上,历史制度主义表现出极大的理论整合潜能。有学者认为,历史制度主义是“站在一个中轴性的位置上”,因此可以容纳来自两个流派的基本观点,有可能成为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进行理论整合的基本载体[5]。
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要实现理论的整合必须在三个方面作出努力。第一,各流派要在理论起点的极端假设上有所放松,增加理论前提的开放性和容纳度。惟此,不同流派之间才能分享大量共同的分析基础,从而利用其他流派的学术洞见补充并强化自身的解释能力。第二,各流派要开放既有的理论视野,对以前没有被纳入视野的分析变量进行解释。由于不同流派产生的学科背景不同,难免会因为学科划分而形成学术关注上的盲点。这就要求通过学术交流打破理论壁垒,对更多的变量进行研究,从而丰富理论体系。第三,对不同流派的理论交叠部分做重点研究,展开学术交流和对话,从而实现理论的交融和互补。我们所重点研究的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就是这样的交叠领域之一。
在当下的学术研究中,不同流派的交流已经展开,在理论交融和整合中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已经认识到,在这些复杂的、长期进行的、多方参与的博弈活动中,个体理性与复杂的后果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必须把历史的因素、文化的因素、制度的因素等纳入到分析的框架中来。文化、信仰和意识形态等以前不被考虑的因素正成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的重要对象。在广受批评的偏好假定上也有了一定的松动,不少学者已经接受这样的观点:偏好的固定性问题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并且只有在制度背景固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显然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已经渗入了其他两个流派的理论要素。
社会学制度主义也开始认识到,在制度与行动的关系中,行动者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被塑造者和模式接受者,他们自身也有偏好的存在和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社会规则建构当中也容纳了行为者互动中的利益算计。在既定制度框架范围内,行动者在寻求社会适应性和合法性的同时,也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社会学制度主义认识到在制度安排获得合法性或社会适应性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这就涉及到权力格局的对比问题,也就是存在“文化权威的来源问题”[2]。而这种对非对称性关系的观点是历史制度主义所特有的。
在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当中出现更多的理论交融与整合,这是因为其本身就有很大的容纳度和整合力。凯瑟琳•瑟伦认为,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之间的理论交流中存在四个理论切点:(1)理论与经验的切点;(2)偏好形成的外在性与内在性之间的切点;(3)微观基础与宏观历史之间的切点;(4)功能主义与制度主义的切点[4]。历史制度主义的整合能力在此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历史制度主义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即试图在归纳逻辑的基础上体现出更多的理论特色,提升自己的理论构建力度。这种对理论建构的重视,显然是与同其他制度主义流派的理论交流与学习分不开的。
由于新制度主义诸多流派在理论研究中的重点不同,理论视角和分析途径不同,特别是最基本的支撑性理论和分析逻辑是来源于各自学科的不同领域,所以在理论交流和整合上也就显得极为困难,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学术传统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新制度主义兴起的时间较晚,还在不断的发展充实当中,没有形成完善统一的理论体系。来自不同领域的新制度主义学者在很多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使得新制度主义内部的学术交流和整合颇为不易。因此,要推进学术的进步不仅仅需要新制度主义内部不同学术流派的理论交流和整合,还需要在新制度主义与其他学术流派之间展开对话和交流,这将是一项更为艰巨的理论工作。
参考文献:
[1]JAMES G.MATCH,JOHAN P.OLSEN.Rediscovering Institutions:The Organizational Basis of Politics[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89:5.
[2]PETER HALL and ROSEMARY TAYLO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J].Political Studies,1996:(XLIV).
[3]B.GUY 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M].London and New York:Wellington House,1999:24.
[4]KATHLEEN THLEEN.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olitics[J].Annual Reviews of potitical science,1999,(2).
[5]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332.
责任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