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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2009-06-29刘先成刘杰

消费导刊 2009年17期
关键词:沉默权

刘先成 刘杰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基础,揭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困难和前景,正确对待这一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 契约观念 当事人主义 沉默权

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是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制度。《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存在的思想文化基础

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许多案件被积压。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一)思想基础

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是辩诉交易的思想基础。美国是一个年轻的移民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度里,衡量一切事物的好坏,并不是以历史和传统为标准的,而是以是否有用作为标准的。这种思维方式渐渐形成为一种哲学思潮:实用主义哲学观。受实用主义哲学观的影响,面对高犯罪率的压力和刑事积案不断加剧的现实,基于检察官对败诉风险的担忧,针对正规审判程序烦琐且耗费巨大的弊端,考虑被害人希望能尽快得到抚慰和被告人希望能尽快结束追诉程序的心理,辩诉交易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产生便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

(二)文化基础

高度发达的契约观念是辩诉交易的文化基础。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一面旗帜,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契约自由观念在美国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正是这种契约自由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反映。辩诉交易在实质上就是一宗契约或者说是一纸合同,是控辩双方就案件的解决所达成的合同。

二、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诉讼结构和诉讼制度基础

(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形式对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更为强烈的需要;另一方面,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形式又为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良性运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美国广泛采用的辩诉交易的作法,虽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在英美法中,“当事人主义”是程序运行中的决定性原则。当事人主义含义颇多,单就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两点: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

(二)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

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从外部形态来看,检察官的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可以看作是当事人的处分。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管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力相混合的权力。美国的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起诉裁量权,这样他也就有了同被告人进行交易的资本,为辩诉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

在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精巧地结合在一起了,形成了一种难以割舍的共生关系。

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辩诉交易的需求更加现实、具体。一方面控辩双方通过证据开示分别掌握了对方有可能在庭审中陷己方于尴尬的证据,诉讼的风险意识在个案中得到急速的增强;另一方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双方实际上也在预测着自己的胜诉机会,掂量着本方的谈判筹码。这两方面的心理态势,经过证据开示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与协商的和谐环境的催化,由证据开示走向辩诉交易,便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在寻求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价值平衡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制度在弥补沉默权制度的负面效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我们面前呈现出这样的场景:一方面,美国是沉默权制度贯彻得非常彻底的国家,而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行使沉默权的却非常少。反过来看,辩诉交易制度同样不可能离开沉默权制度而存在,因为正是沉默权制度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而这一点正是辩诉交易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三、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困难及前景展望

(一)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中还面临一定困难

1.难以明确适用范围

辩诉交易意味着国家放弃部分追诉权,即基于刑事政策、诉讼主体自主性协议的独特功能以及诉讼民主等因素的考虑,国家权益可能部分变通实现。然而,就目前而言,范围和限度难以确定。

2.难以真正保障主体间交涉能力的平衡

控辩双方要想获取交涉能力的平衡,主要是加强被告人的对抗能力,毕竟他们缺乏专业知识。这就需要两方面的支持:他能聘到水平不错的律师;该律师也真正能从被告成的利益出发,与控诉方进行协商。而实践中,这两方面都难尽人意。

3.审查与救济的困难

为保证协议是真实与自愿的产物,就必须有法院的审查和必要的救济相辅助,但具体的实践在我国并非轻而易举。

4.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不足

辩诉交易得以运作的制度前提是,必须有保障契约双方地位平等、意志自由、有对抗利益交换可能的制度。而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十分缺乏“契约精神”,尤其是制度保证下的契约精神。在这样的制度前提下,很难形成真实、自愿的合意。

(二)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前景展望

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日趋多元化、民主与自治精神不断得到提升、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的共同体。司法制度必须相应作出调整才能保证程序的有效性,通过增强制度的包容度、寻求制度的多元化,使诉讼制度有生产“让所有利益主体都满意的结果”的能力。严格遵循规则之治的正当程序模式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该模式的缺陷在我国同样未能避免,如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它的刚性使其丧失了必要的人文关怀以至近乎残酷。它的单调性使其无法回应多样性的争端,在解纷止争面前日显捉襟见肘。也许如上弊端所致,虽然人人都向往“阳光司法”、“看得见的正义”,但现实中“单方面接触”的现象屡禁不止。基于辩诉交易的独特运作方式与功能,它可以对正当程序模式所产生的盲点进行有效的弥补。所以,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现阶段不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但可以对辩诉交易进行研究、探讨,待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时再引进效果会更好,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前景将是作为正当程序模式的补充而确立。

参考文献

[1]熊秋红。辩诉交易的实践及其评析[J]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

[2]刘根菊。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我见[J]政法论坛 2002年第6期

[3]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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