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视野下的沉默权制度
2018-01-22牛丹彤
牛丹彤
(15000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一、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
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司法机关询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等权利,即自由决定自主选择的权利。随着历史的发展,世界各国逐渐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但对于沉默权的概念众说不一,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本文中所提及的沉默权仅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狭义的沉默权。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有一句广为流传的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沉默权由此发展起来。而后沉默权在美国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中虽未直接体现沉默权一词,但已有了相关的规定,并且在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米兰达规则”。如未告知,法院有权把由此而获得的供述以程序违法为由而予以排除。由此沉默权在美国正式确立。在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中并未被适用,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和许多国家也纷纷开始引进沉默权制度。如日本的“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于每个质问拒绝供述”等,并且俄罗斯、荷兰、意大利等国也确立了此项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沉默权也被联合国得以确认。沉默权的发展标志着司法程序由野蛮走向文明,对于对于人类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刑事程序正义的体现。
二、沉默权在我国之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沉默权仍未被明确确立,但是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们可以看出沉默权的精神已被使用。虽然与第一百一十八条“应如实回答”存在矛盾,但沉默权的积极方面已经得到了肯定。但如何引进仍然是一个问题,在一些西方判例法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适合其自身的沉默权制度,但我们不能照搬其规定,应研究我国的刑诉的基本现状,设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才可以更好的发挥沉默权的作用。
虽然沉默权并未出现在新刑诉法中,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其对于程序正义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有的学者坚持引进说: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可以建立沉默权制度并可以更好的改善刑讯逼供的现状,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并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有的学者坚持否定说:认为在我国这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状况下并不是引进沉默权的最好时机,如果一味的引进将会对诉讼效率造成影响。还有的学者坚持限制说:根据我国的国情,如果想引进此制度应对其加以限制,并设立对应的制度,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于这三个不同的观点,我们应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这个问题,肯定沉默权的优势但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问题,应对此进行分析、考察、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的制度,进一步使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
三、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在我国是否应建立沉默权制度,其存在的优势有以下几点:①沉默权是程序正义的体现。通过沉默权则可以有效的保障人们的权利,他与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是相辅相成的制度,他们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才能实现人权的保障。②沉默权是无罪之人免受刑事追究。由于我国的口供主义的依赖以及长久以来的发现事实的传统观念以及警察的一些违法取证的行为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沉默权制度增强了犯罪嫌疑人与控方的平等,对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③沉默权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信力。刑事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得不到社会的信任那么社会的平衡就会受到威胁。当然也存在一些劣势如沉默权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被告人的供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捷径,因存在沉默权制度需要侦察人员利用现有的技术来查明案件真相,这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造成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增加。我国长久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沉默权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如果贸然的引用会对我国的司法制度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构建符合程序正义的沉默权的建议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可能的原因是由于沉默权制度与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未有效的融合,与我国的社会制度不相匹配,也可能是时机尚未成熟,但如果时机成熟我国也可以很好的实施沉默权制度时,我国将会构建沉默权制度。根据现如今学者的观点来看,最可行的方式就是应根据自由与秩序相协调、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相协调、保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理念建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分别确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不同阶段具体的沉默权的行使。在侦察阶段建立明确的告知程序,制定合理的询问时间,对于询问的内容有权保持沉默但是规定不适用沉默权的情况除外,并在询问中可以要求律师到场。并在合法羁押后通知其家人,保障与家人通信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保障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询问中保障其沉默权也为保证效率建立鼓励供述的配套机制,如建立证据、起诉豁免的制度。并对于特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例外的限制。并确立相关配套的制度,如无罪推定、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价值观、人权保障等等,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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