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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2017-01-26张康乐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沉默权基本权利喀什

张康乐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浅析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张康乐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在立法上,它通过确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保障人权;在司法上,它通过抑制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滥用司法权行为,以确保公平正义。但是基于我国特殊国情的考虑,对于沉默权的设计不能一味的照搬域外的做法,而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确立有限的沉默权,以抑制其消极面,并发挥该项权利所应有的效果,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沉默权;人权保障;公平正义;规范限制

一、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有效制约国家司法权利而防止其滥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司法人权提问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制度首先诞生并勃兴于英美法系国家。然而在沉默权诞生之初,其适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此种规则。但是随着刑讯逼供的蔓延,立法者逐渐认识到如果不能将沉默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便不可能全面的实现人权保障之伟大构想。由此,自20世纪50年代起,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开始了扩张沉默权之旅,沉默权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逐渐扩展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沉默权的法律依据

从国内法层面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强迫行为人作有罪的陈述。这一条文明示的规定了沉默权,对于沉默权给予了立法上的确证。从法条规定上看,我国当前的沉默权立法还比较单一,基本上借鉴于域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从立法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肯定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从国际法层面看,沉默权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在许多体现人权保障思想的国际公约中都或多或少可以找到沉默权的身影。例如,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指出在刑事诉讼中“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明确的肯定了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该公约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可以说是与其他人权保障性条款尤其是无罪推定制度配合使用的,以便全面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其他国际性的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也对沉默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沉默权在国际法层面早已经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对待,其已经具备了深厚的国际立法基础。

三、沉默权的合理性

(一)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全面实现

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一。一方面,刑事诉讼具有使犯罪者受到法律追究,进而惩罚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以防止其受到不当的刑罚制裁。沉默权可以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从而使刑事诉讼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以防止刑事诉权的滥用。

(二)肯定沉默权与立法的精神相吻合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当非法褫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也是言论自由的权利主体,因为没有经过依法判决其相应的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实际上是其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况且从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来看,其并没有否定事实上也无法否定此项基本权利。肯定沉默权与立法的精神相吻合,也是当代刑诉立法所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权利。

四、沉默权的相关完善建议

沉默权制度虽然是一项具有巨大效益的权利,但是其并不具有普适的意义。也就是说,尽管国外对于刑事诉讼沉默权采取积极肯定的态度并建立了严密的保障性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沉默权制度也适用于我国的状况。我国当前的沉默权基本上照搬于其他国家,而没有结合我国的国情,以至于沉默权在我国显示出极大的不适应性。鉴于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沉默权进行合理的设计,以充分实现其权利价值,规避其不合理内容。

五、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是行为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所在,然而近年来,随着惩罚犯罪思想的扩张,人权保障的功能被不当的压缩,以至于各种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历史包括当今无数的事实证明,如果不能够赋予行为人以沉默权,在强大的国家司法权与弱小的行为人的对抗过程中,后者明显处于弱势的地位,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滋生。正因为如此,各国刑事诉讼立法都相继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过度膨胀造成的对行为人人权的侵犯。

[1]何家弘.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美国式”为参照[J].政法论坛,2013.01.

[2]于青平.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D].山东大学,2013.

[3]何君毅.论中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D].复旦大学,2012.

D

A

2095-4379-(2017)06-0266-01

张康乐(1993-),男,汉族,陕西宝鸡人,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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