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贪侦查实践中的几种特殊讯问方法
2009-06-17刘忠权
刘忠权
侦查讯问是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获取口供、查清犯罪的重要手段。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希望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责任,不可能轻易缴械投降。检察机关所面对的,多为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智能型犯罪占据多数,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较隐蔽,社会经验较丰富,智商较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笔者就拓展侦查讯问方法新途径,对威胁、引诱、欺骗、指供、侮辱人格等非法讯问方法进行比较的方法,略谈几种既不违反法律精神、触犯法律规范,又在侦查实践中有效的讯问方法。
一、后果警醒讯问法
后果警醒讯问法,是指将不利后果告诉对方,以警醒对方不配合讯问工作将对其更不利的讯问方法,即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可预知的不利结果告知被讯问人员,令对方在庄严的法律、法规面前产生惧怕刑罚的心理,从而劝导对方在法律法规和国家专政机器面前,要有“识时务者为俊杰”的“气概”,“趋利避害”,配合讯问工作,争取好的态度、好的结果。
在运用后果警醒讯问法时,必须严格区分它与威胁讯问法之间的界限:关键要看所说出来的后果是否为法律法规所允许、所预期产生。引用根据法律法规可能预期出现的后果进行规劝,就是正当的后果警醒讯问法。引用根据法律法规预期不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攻心,就属非法的威胁讯问法。如:根据案件事实目前未牵涉到被讯问人的子女,但随着案情的发展就很难说不牵涉,如果此时侦查人员说要把其子女拘留,就明显属威胁讯问;如果说有可能将其子女牵涉进来,就属后果警醒讯问。在操作时,必须注意:
1.后果警醒讯问法主要针对对犯罪后果不了解或不十分清楚,在讯问中持无所谓心理的法盲类犯罪嫌疑人使用。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不懂法,或对法律一知半解,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或只认为有一点后果,却认识不到其行为的真正严重后果。
2.必须围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中的“抗拒从严”进行规劝和攻心。
3.要将法律、法规、政策所预见的不利后果全部或部分告知对方。
4.可将后果按轻重程度排序,先告知轻的,后逐步告知重的,给对方增加心理压力,并逐步加压,直到使对方心理完全崩溃,彻底走坦白之路为止。
比如,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可以讲“你不如实交代,说明你的态度不好,将来可能会被从重处罚”、“不要以为你不交代,我们就不能查明案情,不供可能不会给你带来任何好处”、“不如实交代,可能不利于你早日离开羁押场所”等。对于超出这一刑事政策范围的威胁,则属非法讯问,如“你不交代,下一步将把你家人抓起来”、“不交代,我们将把你包养情人的事告诉你爱人”等,这些方法明显违背了法律和现行刑事政策的规定,属于威胁的方法,应当加以禁止。
二、利益引导讯问法
利益引导讯问法,是指围绕被讯问人的前程、出路、利益、家庭等,将法律、政策上许可且能够真实兑现的利益罗列出来以引导对方如实供述有关事实的讯问方法。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刑事政策精神,将其配合讯问工作可以得到的利益具体列出来,让其充分认识到只有走配合之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前程才有可能是美好的,其未来才有可能是充满光明的,其家人、亲戚、朋友才有可能不致于受牵连。
在运用利益引导讯问法时,必须严格区分它与引诱讯问法之间的界限:关键看所抛出的利益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许可且能够真实兑现。用法律法规许可且能真实兑现的利益引导被讯问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方法,就属正当的利益引导讯问法。运用此方法,必须强调作为诱饵的利益是法律上许可且能够真实兑现的,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否则,用法律法规不允许,且不能够兑现的利益许诺被讯问人,引诱被讯问人交代涉嫌犯罪事实的方法,就属非法的引诱讯问法,如根据案件情节应对被讯问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如果说“你只要说出来,明天就让你回去上班”,就属引诱讯问;如果说“你只要交代,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就会尽可能为你解除强制措施”,就属利益引导讯问。在操作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利益引导讯问法主要是对具有犹豫心理的被讯问人使用的。侦查人员要准确判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征兆和残存的供述心理障碍,及时做好转化工作,将其往配合讯问工作、交代问题的道路上推。
2.要善于制造利益引导圈。必须严格围绕法律政策,将所允许、并可能实现的利益尽量多地罗列出来,但应先抛小的利益,再抛大的利益,让被讯问人在利益面前目不暇接,完全掉入利益的包围圈,在利益引导面前,彻底改变是否能供述的犹豫心理,直接转向“只要供述,我就能获得许多现实好处”等心理,从而慢慢走向如实供述之路。
3.必须注意讯问用语的使用。应多用可能判断,多使用“可能”、“有可能”之类的讯问用语,少用必然判断,千万不能说一些带承诺性、而又可能无法实现、自己又无法作主的“一定”、“绝对”、“必须”之类的绝对话、精确话。如: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可以讲“如实交代,对你可能是有好处的”、“只要你态度好,一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我们可以尽可能对你不采取强制措施”等。但是,侦查人员如果说“你只要认罪,就对你不起诉”、“只要交代罪行,就放你”等绝对的、许诺性的语言就是非法的讯问方法。
三、事实说服讯问法
事实说服讯问法,是指围绕犯罪事实,以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说服教育,从而达到突破口供的讯问方法。即在讯问中,要充分使用虚虚实实的战术,使被侦查人员完全不知我们掌握其涉嫌犯罪证据的程度,促使其产生其涉嫌犯罪证据已被侦查机关充分掌握,此时不交待结果将十分被动的心理。
在运用事实说服讯问法时,必须严格区分它与欺骗讯问法之间的界限:关键看侦查人员所说出来的事实是否是真实的事实。如果侦查人员将明确的、绝对的假事实当做真实的事实告知对方,就属于欺骗的讯问方法。如果侦查人员告诉对方一些模糊的、不确定的、没有明确答案的事实,就属事实说服讯问法。因为使用的模糊事实是真实的事实,它既有“有”的可能性,也有“无”的可能性,它只会使真正犯了罪的被讯问人产生证据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心理,却不会使无罪之人承认有罪,如王某向李某行贿5万元案,开始王、李均未交代,这时如果对李说“王某已说出行贿之事,你不说有用吗?”就属欺骗讯问;如果对李某说“你知道王某说了什么吗?”就属事实说服讯问。在操作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语言运用上应赋予其较大的适用空间。所说事实既要是真实的事实,又不应涉及具体的案件细节,也不应是具体的事实,而只应是虚的、模糊的事实。实际中可以说“你知道别人是怎么说的吗?”(以此模棱两可的事实剌激对方,但真正别人说的内容却不说出来)“你知道我们找了多少人吗?”(具体是一些什么人却不说)“你知道这是什么吗?”(假装拿一些笔录似的纸在对方面前晃动,造成别人已说,检察机关已掌握很多证据的感觉)等。
2.在使用中必须把握好尺度,否则就容易转化為欺骗的方法。因为用这种方法问话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产生证据已经确凿、抵赖已无意义的“误区”,而如果被讯问人不是犯罪实施者,对犯罪事实一无所知,就不可能产生这种错误“误区”,也即不存在使无罪的人承认有罪的可能。所以,在使用这种方法过程中,既不能说假的事实,又不能说过于具体的事实,尤其是不能涉及具体的案件细节。
3.在使用事实说服讯问法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话中有话”、“一语双关”之类的模糊、隐含语言,目的是让被讯问人不知我们的虚实,仿佛一切证据都已被我们掌握。比如:在对方交代了部分事实后,可说“你觉得说清楚了吗”之类的话,可让其产生还有情况被我们掌握了而其自己还未说出来;在对方不说的情况下可问“你知道刚才谁来了吗”之类的话,让其产生有证人来作证的感觉,或者还可问“你知道这是什么”(其实是只有几张白纸的信封),让其产生这些是举报材料的错觉,制造仿佛一切证据都已被我们掌握的假象。□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