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与共识: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趋势
2009-05-21吴碧君
吴碧君
摘要: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体制转轨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也促使中国社会结构发生着巨大的变迁。因此,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趋势首先是协商主体的多元化,新的协商主体不断产生和加入协商过程。其次是协商的方式和途径也越来越多,多元化的协商可以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建立共识,进一步使得国家政策的制定科学化、规范化。
关键词:社会结构;多元化;共识;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13-03
变迁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核心问题之一,社会变迁往往被视为社会分层、经济和政治系统的改进。自1978年以来,经济体制转轨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也使中国社会发生着巨大的变迁,这些变迁体现在社会结构的各个系统和各个层面上,其中也包括政治系统,即本篇谈及的中国协商民主的变迁。我们知道,变迁最直接的后果是分化,以及因此而生的多元化,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化是其中一个表现形式,这将导致政治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协商民主则试图通过寻找多种方式来达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和谐共处。本文在协商民主的理论框架内,通过分析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以期对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趋势作一简要的归纳。
一、协商主体的多元化
协商民主的主体也就是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协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协商政治的基本主体是政党或政府、利益集团。“在协商政治的过程中,政治组织的活动由其代表或政治精英来完成。政党、政府和利益集团都是复合型政治主体,是由若干人与一定的机构组成的政治组织,协商政治是各政治组织之间的互动过程,也是政治组织与政治精英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国协商民主发展趋势首先在于协商主体的多元化,新的协商主体不断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平均主义,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很小。同时政府反对贫富悬殊、反对因财富差距而带来的社会等级制。因此,在这种体制下,社会结构基本上按社会分工的标准一分为二: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社会结构的简单化说明了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低下。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出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元社会结构开始分化,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并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同时也形成了新的、多元的政治参与群体。但是我国的政治参与制度尚未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形势,从而使得社会各领域的参与功能未能得到疏导和释放,存在影响政治稳定的潜在可能。因此需要对现行政治参与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当前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趋势。
有研究者将中国的社会阶层划分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等十大阶层。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还会出现新的阶层,而某些旧的阶层也可能逐渐消失。
可以看出,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是,具有相同利益的阶层客观上形成了以共同利益为指向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或具有经济性质、或具有政治性质,对政治体系都会程度不同地形成一定的政治压力。社会结构的变迁或利益群体的产生,其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经济制度的转换,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换,给人们提供了在经济领域施展聪明才智的机会。
随着一些新阶层人数的增加,有的阶层中社会威望、财富总量也在增加;有的阶层由于人数的增加,致使人群流动数量急剧增加,对社会政治形势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因为我国的社团组织还很薄弱,这些新社会阶层还不能形成大规模的团体,他们的活动范围还比较小,他们的利益诉求也呈分散状态。虽然发生过一些“群体性事件”,但是尚未对社会政治经济领域产生多大的影响。不过,社会组织在逐渐发展,集体行动将成为越来越多的利益诉求者的理性选择。
各利益团体和公民有着强烈的政治参与的愿望,希望通过政治参与能够影响政治决策,保护自身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政治参与的渠道较少,主要表现在:
首先,原有政治体系在政治参与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目前。我国除了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社团组织外,占全国人口比例最大的农民阶层,却找不到一个真正能够体现和反映他们阶层利益的、被现有政治体系认可的组织机构。
其次,原有政治体系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随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构成的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家群体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迅速成长起来,其政治诉求和政治参与也开始显现并呈扩大趋势,对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理论上解决了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的迫切要求,但是随之而来的制度安排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农民工问题也是当前我国政治体系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最后,我国政治体系内部原有的不同阶层的政治参与方式,也随着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发展而出现较大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新一轮的国有企业的转轨和改制正在进行。在改制中,由于涉及到工人利益问题而引发的工人和管理者的矛盾和冲突日趋尖锐,有的甚至激化到工人游行、示威和冲击有关政府部门。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原有的工会组织不能有效和真正代表工人利益,他们的利益和要求没有一种合适的方式和途径可以表达。
协商民主需要适度的社会结构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但在另外一方面,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利益分化和亚文化群的多元化,若这种分化过于悬殊,反而会成为实践协商民主的障碍。首先,公共协商表现出来的特征是能够激发公民的参与兴趣。然而,这种条件假设参与者的认知和道德框架是相似的,从而能够调解和裁决他们之间的差异。但是,如果团体间在认知、价值和信念上的差异是巨大的,那么即使最低限度共享理解的基础也无法得到,以至于人们在现实信念、规范原则与实践、认知论原则上都存在差异,从而会在不同文化团体使用的概念框架中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可通约性,使富有成效的对话和理性协商受到阻碍。
当今中国,协商主体多元化过程中最重要的趋势当属非政府组织的形成与发展。非政府组织(NGO)或者叫非营利性组织,一般具有多种功能,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伴随着协商民主的兴起,我国非政府组织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一种将单个的个人组织起来的“次级社会共同体”,以其独立性、自治性和制度化等特点,体现和构建了协商民主的特性和发展内涵,成为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也必然是政府推动培育健康的公民社会。首先,通过宪政建设,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确保公民能以平等的公民身份进入公共
协商;其次,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取消对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为公民社会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扩展协商民主的领域;再次,通过市场经济平等、契约的理念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宣传教育,培养具有共同理想和信念的社会主义公民,从而为进行协商提供所需的公共理性;最后,通过制度创新,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民众参与到开放性公共协商之中。
二、协商方式的多样化
在参与协商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技术变迁与公民社会的发展,也使各利益主体参与协商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1.网络参与的普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远程交流协商也成为可能,这就是网络参与。网络参政的主体构成相当复杂,但是影响十分巨大。网络作为虚拟空间,为一些不愿公开身份的人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的渠道,因此也使得网络上的语言和事件难以掌控、也无法全然相信。网络的传播速度相当快,引起的社会反响也会相当大。因此,必须时刻关注网络空间正在传播的语言和事件,以免事态失控。
2.民间公益参与规模扩大。对地方政策影响较大的是那些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人士的活动。当前许多地方在发展地方经济时没有顾及环境污染问题,往往是造成了污染事故之后再去弥补。民间环保人士的影响途径主要是直接向政府部门反映和向新闻媒体披露两种方式,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对一些地方的政策转变产生了直接影响。社会公益和救助活动也成为一个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的参与活动,不过他们对政府决策与公共治理的影响相对要大,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相对要小,他们的活动是政府社会救助的一个重要补充。
3.关键公民接触。关键公民接触指政府通过小型会议或电话访谈等方式,向重要的公民团体或公民代表了解情况,征询意见。这种方式由政府发起,其优势在于参与目的明确、参与范围小、信息沟通点比较集中、便于操作。缺点是参与对象大多来自民间精英,且代表了有组织的集团利益。这样,代表性会有所欠缺,尤其是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分散的公民利益难以表达。
4.公民调查。公民调查指政府通过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或访谈,向公民了解他们对有关政策议题的看法与态度或对公共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由政府发起的公民参与方式。其特点表现为:接受调查的公民范围比关键公民接触要广,如果抽样有一定普遍性,结果则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较广泛的反映公民的态度。但由于存在着沟通上的单向性和单层次性,所以,公民进一步表达意见,深入参与的机会很少。
5.公民投诉。公民投诉指公民针对某项政策或服务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损害进行申诉,以求解决问题、恢复权益的参与方式,这是公民发起的参与方式。其积极意义在于:公民主动指出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请政府予以关注,敦促政府改进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对民间情况的了解,推动政府的立法工作。但由于公民投诉往往是个案性的,所以,问题引起政府充分注意需要一定的时间。鉴于反映问题的主体缺乏代表性,这种方式常常被忽视,使公民参与范围有限。具体方式如信访。
6.公民会议。公民会议指政府或公民组织通过召开社区开放性的会议,邀请公民参与政策决策过程,以实现沟通政策信息、宣传动员、反馈意见、增强理解、提出政策建议等目标的参与方法。由于这种参与方式向所有公民开放,它的参与范围较广泛,公民容易进入。特别适用于政府信息通告、政策宣讲和公议表决等场合。但是,公民大会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果政策议题涉及的利益关系人众多,且利益分歧较大,政策需要深度讨论。那么,公民会议就不是一种适宜的选择。公民会议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政治协商会议。
三、多元协商与共识建立
在协商理论中,共识是协商的结果,是政治过程参与者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对所讨论问题表现出的一致性。共识是合法决策的基础。缺少共识,没有达成一致,就无法形成合法的决策。
为了寻求应对公共挑战的路径,政治过程的参与者首先必须争取最终达成一种共识,否则协商民主就变成了政治清谈;再者,协商参与者还必然会在恰当的行为路径上达成一致。因为,当不同团体的人们利用协商对话考虑关于公共问题的各种观点时,他们就能够提高公共判断,并能够形成实现有效公共政策和持续性共同体行动的共同基础。因此,共识是一种更成熟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舆论。当人们完全了解自己、自己的目标和精神价值,他人、他人的目标和追求时。他们就会在判断时重视这些事实。
协商民主中的政治讨论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公共利益是指特定区域内公民个体利益的集合,它既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同时又与公民个人和眼前利益密切相关。协商过程中的对话和讨论趋向于使参与者的偏好转向公共利益。
虽然由于社会分层与结构变迁,利益主体多元化。但是在当代中国,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所以,政党协商民主已经达成了许多重大共识。协商的共识是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由于各民主党派代表不同的群体,因此他们也有自身的特定背景。作为一个政治过程,协商民主尊重各种不同的利益与要求,承认在多元社会中存在着多元利益、价值、观念的冲突和分歧。所以,不同党派对于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提高中共政治能力问题肯定有不同的看法。但这主要是一种方法论层面的不同而不是价值观层面的分歧。共识分为单一性共识与多元性共识。
多元共识要求的“多元一致”,是公共协商过程中的持续性合作,即便存在持续性的分歧也不要紧。不是说在多元社会中单一性共识无法通过公共正当性而实现;相反,汇聚不是公共理性或讨论的必然要求,民主的公民资格之理想才是其必然要求。这种理想并不要求所有公民出于相同理性而同意,它只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中国政党的协商民主并不要求各党派在所有理由、信仰与偏好上保持共识,或最终达成一个完美的共识,而是要保持持续的协商。这种持续性的政党协商本身具有极大的价值,它有助于共产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但是。由于协商民主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要在中国推行,必须要作相应的限定和调适,有学者提出了“有限协商民主”概念。有限协商民主包含几方面涵义:一是要嵌入到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去,不可能完全按协商民主理论设定的条件去做;二是应用于重大事件的讨论和决定上;三是渐进性,即需要—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
因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协商民主是对西方政治体制的回顾、描述与反思,是对西方既有政治体制的完善和超越。在理论与体制实践中,选举、权力制衡、理性表达、参与和对话等要素都是协商民主的内在要素。将选举要素与协商对话等要素对立起来,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路径。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来说,协商民主的价值在于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某些价值观念、某些制度要素、某些方法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学习、借鉴和移植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
(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