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到文化公民身份的认同
2009-05-21殷素梅
殷素梅
摘要:本文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分析入手,论及“文化”已成为公民权利和义务讨论的新维度,已成为等级划分和身份认同的新维度。文章指出,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不仅应强调政府对公民依法享有的诸多文化权利的有力保障,还应诉求公民在参与文化、消费文化、创造文化和保存文化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教育的责无旁贷、文化观念的转变、文化政策的引导成为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到文化公民身份认同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公民文化权利;文化公民身份;文化
中图分类号:D03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23-02
一、公民文化权利:“文化”成为公民权利和义务讨论的新维度
在现代法学中,“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一国之公民,依法享有诸多公民权利,如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参政权、宗教信仰权等。而所谓公民的“文化权利”,一般认为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进行文化选择、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以及对自己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被保护权等多方面的权利。随着中国建设和谐文化战略的提出,公民文化权利的依法享有成为公民权利讨论的新热点。
与世界多个发达国家的现代化道路不同,作为一个后发型国家,中国的现代化历程是以全球经济逐渐一体化为背景展开的。在这样的历史时期,中国的发展,如果不与世界各国的发展紧密联系,就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如果说西方社会已经进入了所谓的“后现代”时期,中国就必须将自己的“现代化”和“后现代化”并在一起去完成;如果说“后现代”全面地暴露了“现代化”的负面效应,中国的现代化历程,必然在一开始就伴随着对现代化的批判和超越。中国社会当前的“文化热”,虽然“有名无实”,但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国人主体意识的高扬、自省能力的提升。中国公民的“文化权利”概念的提出,是中国建设文化大国的重要前提和必然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文化权利”这一概念,不单只强调政府、国家在保障公民充分享有教育、文化与艺术资源等诸多文化活动的权利,而更加诉求一国之公民。在参与、创造与保存文化艺术资源等文化大国建设战略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文化公民”身份的认同应成为进一步讨论的核心。
二、文化公民身份:“文化”成为等级秩序、身份认同的新维度
漫长的封建社会和受压迫历史,使得国人对“等级”一词多少有些缺乏冷静的心平气和。但事实上,我们应当承认,等级的存在有其天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人类迄今为止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包含着等级的划分,而等级的划分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条件。我们所耿耿于怀的不是“等级”,而是“特权”;不是“地位”,而是“地位的不平等”;不是“身份”,而是“划定身份的标准”。
历史上,经由农耕社会、宗族社会的封建时代,地缘、血缘、祖籍、姓氏、语言等,一度成为中国民众等级划分和身份认同的主要标准。目前,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随着中国公民国家的建立,“平等”、“民主”、“权利”等问题逐渐明朗。消费大众的形成、经济文化一体化的趋势、公民“文化权利”的提出,更是将文化推到了公众视野的中心地带。我们认为,以“文化”作为中国公民等级秩序、身份特征的划分标准已经有了可供讨论的逻辑前提。
世纪之交的中国,物质文明进一步繁荣,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闲暇时间进一步增多,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渐成时代的主题。“消费”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符号系统和表意结构,成为相当人群的基本的生活风格和生存体验。人们借由消费能力、消费趣味、消费对象、以及消费习惯表达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情感体验,甚而以此为依据建构生活的意义、建构角色的特征、建构身份的认同。笔者以为,消费活动的实质是借由消费重构社会的等级秩序和地位划分。
而在所有的消费活动中,我们看到产业结构的下游化、消费者需求的上游化、高档化、文化化,进一步促进了文化的经济化和经济的文化化。消费活动有越来越明显的“脱物化”倾向,“文化”正逐渐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消费商品之一。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时代精神和主流意识形态。在严肃看待多位学者对当前物质主义、娱乐主义、大众文化庸俗化等现象的忧心批判的同时,我们认为,文化走向市场、走向商品、进而走向消费,消费和文化成为表征等级和身份的符号系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重要的是如何进一步繁荣新时代的文学艺术创作,实现经典文化对大众文化的引领。总而言之,当前,文化讨论的核心,是如何引导中国公民借由消费而超越消费,借由消费活动中所蕴含的“文化品质”为契机和平台,真正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艺术鉴赏力,真正构建一种以文化艺术创造能力、欣赏能力为基础的公民资格认定体系,以重构整个社会的等级结构,重建公民身份的认同标准。
中国之“公民权利”一词,英文一般译为citizenship。词尾并非表示政治权利的“right”,而是表示身份特性的“ship”。既是身份,更多的就当是强调“责任”和“义务”。由此,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时刻警省自身之文化意识和文化能力,不仅满足于自身基本人权、基本政治权和经济权的获得,而且进一步提升自己在参与文化、欣赏文化、创造文化、保存文化等各方面的自觉意识和能力水平,在我国文化大国的建设中发挥自身作用,以使“文化公民”之身份认同更加名副其实。
在这一方面,我们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我们应该看到,光靠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不足以落实“和谐社会”的最终理想,文化的发展不仅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更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而文化艺术的发展,光靠少数的文化精英、艺术创造者、艺术爱好者是无法达成的。文化艺术生态的健全和发展,必须仰仗文化消费人群、创造人群的快速成长,必须实现从外在的政府律令和文本条例至每个公民自身“文化”身份和“文化”角色认定的自觉反省和自觉参与。如此,教育成为重中之重。
三、教育、观念、政策:从公民文化权利到文化公民身份的关键
文化公民身份的认同,是公民文化权利的落实和践履,是公民文化权利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化。每一个公民在文化艺术方面的资质和能力,是建构公民文化权利的基础,是实现和谐文化建设的基础。此处略提三点:其一,教育应成为文化公民养成的重中之重。经由教育,一国之公民逐渐塑成。公民性格、国民特征、科技进步、社会理想是教育的主要功效。目前,要实现文化立国,要建设和谐社会,要落实公民的文化权利,都需要先考察每一公民的文化素养和文化实践。文化和审美活动的基本资质和能力是成熟的文化公民的基本特征。而要养成公民参与文化、消费文化、创造文化、保存文化的自觉责任和能力素质,培养成熟的文化公民,除教育外别无它途。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各级各类学校,自当仁不让,深刻反省目前教育中存在的重知识、轻文化,重考试、轻养成,重理性、轻感性等现实问题,自觉承担起促进每一公民的“文化化”重任。
其二,每一公民都应省察自身“文化”观念的转变。“文化”一词,古已有之。但多数时候我们更为看重的是“文”,是其名词性和形容词性的概念,视其为人类物质创造和精神创造的总和,对其做“对象”式的探讨。此处,为诉求每一公民对自身文化责任和义务的认同,我们转而强调“化”,强调“文化”的动词性质,强调其启蒙、觉悟、生长、改变等日濡化的精神意义和教化意义。我们认为,每一公民都应从名词性的“文化”中获得参与文化、创造文化的资质和素养,并走向动词性的“文化”过程。这一过程从微观层面看,是公民个体从静态的、客体的“思索”,向动态的、主体的“行动”的转变过程;从宏观层面看,是公民社会“观乎人文,以文化成天下”的过程,正是社会“文化化”,进而“和谐化”的过程。
最后,文化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无论是公民文化权利的落实,还是文化公民身份的认同,健全的文化艺术生态都是重要的前提。目前,文化正快速地进入市场,成为商品,而媒介革命的巨大成就,商品市场的强大冲击,消费主义的精神消解,全球文化的均质化趋向,都使文化,尤其是非主流的民族民间文化、手工文化、非营利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都遭遇到了极大的挑战。以往强调独立创造、强调主体价值表现的文化艺术活动,不断地受到中介机构和文化市场的左右。在此方面,文化政策的合理规划显得尤为重要。而如何支持、鼓励和引导普通民众参与文化创造和文化消费,更应当成为政府制定文化策略的重要考虑。
(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