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村“混混”研究中国社会变迁
2009-04-21章伟
章 伟
[编者按]乡村“混混”,形象是欺行霸市、为恶乡里、形象丑陋、众所共弃,他们是农村犯罪青少年的前身。但是从研究上说,他们是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之间矛盾的产物,是一个“地方性知识”中的概念与去“标签化”的中性词汇,也是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重要领域。从明清言情小说的恶少、到晚清戏剧中的赌徒,从官场小说中的“门子”,到京昆剧目中的“刘阿鼠”,都是作为一个与我们相对的反面人物出现的。现在的中国农村社会,他们同样是“我们”这样一个主流文化群体中的“他者”,深入研究他们,就是深入研究“我们”;解释了他们为什么会这样,也同样解释了我们为什么使他们这样。社会只有一个,是我们的,也是他们的。下面四篇文章即是分别从社会学、法学与人类学的角度,以个案实证分析方法,对乡村“混混”进行的解剖、解释与解读。
[摘要]乡村混混是社会的边缘人,而边缘人研究是社会学自诞生以来的重要领域。中国社会的时空分异特征使边缘人研究出现城乡互动的特点,学者们通过多点民族志方法和田野调查,建构了主流群体相对应的混混群体作为“他者”,这是宏大学术关怀和研究方法跟进的典型做法。随着乡村混混研究的深入,对于乡村社会结构变化、政治转型和治理转换、法制植入和乡村重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混混;边缘人;田野调查;多点民族志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
乡村混混,称呼多样,如“溜子”、“流子”、“烂人”、“歪人”、“二道毛”等,是乡村社会中不务正业、为非作歹者,以青年人居多。《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解释:“混混儿,(方)流氓、无赖。”再查《中文大辞典》“流氓”条:“今谓扰乱社会秩序安宁、专事不良行为者,亦日流氓,与无赖同。”然而,作为研究对象的“混混”,它是一个去“标签化”的中性词汇,正像默顿(Robert K.Merton)所说,边缘阶层的越轨行为来自于社会倡导的文化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合法手段之间的断裂与紧张。为了减轻这种紧张,他需要通过越轨来释放自己失望。所以,乡村混混是一个“地方性知识”的概念,用于表达在乡村普遍存在的“越轨”青年群体。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治理转型,“乡村混混”这一曾经遭受打击的社会群体在广大农村重新活跃。他们逐渐变得组织有序、参与实业、竞争“公职”,甚至介入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成为乡村生活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他们有的掌握了巨大社会财富,成为村民难以区别的“混混一老板”,而混混一词只能概括他们组织结构中最底层的部分。研究混混群体的产生、发展和趋势,是解释乡村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变化的重要脉络,为深入乡村社会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视角。
一、从城市到乡村:理论脉络和领域拓展
对于我国“边缘人”群体的研究源于对城市街角青年或者犯罪群体的研究。这些群体在城市中日常生活十分隐蔽,是城市中的“边缘人”群体,比较容易分别,但是不容易研究。张园较早研究了苏北小镇的“街角青年”,并把这个群体分为三类,犯罪型、冲突型和退却型。马德峰、李梅率先使用雪球抽样的研究方法,打入街角青年内部,对团伙的权威树立过程,经费来源和他们的归属做了深入研究。稍后,付平的研究扩大了街角社会与相关人群的联系,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黄海对长沙的街角青年做了持续的研究,首先提出了用人类学方法研究街角青年的全新方案,揭示了主流社会在漠视和歧视街角青年的同时,也在反作用力方面强化了“街角青年”们的反主流性这样的新观点,提出了主流的生活价值理念与“街角青年”的生活方式概念互为越轨的概念,拓宽了这一领域的研究视角。
在西方的社会学研究领域,芝加哥学派(CHIS)和伯明翰学派(CCCS)前后半个世纪研究城市的“边缘人”和“亚文化群体”,前者涉及波兰农民、非法团伙、流浪汉、职业舞女、妓女、吸毒、青少年犯罪以及犹太移民,后者关注无赖青、光头仔、足球流氓、飞车党、混小子、摩登派和“朋克”等。他们将青年研究深入到音乐形式、时装风格、休闲活动、摇滚乐队、街头涂鸦、球场闹事、逃学肇事、攻击外来移民和种族暴力等领域,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其后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经久不衰,埃莫森对帮派伙计进行深入调查,提出了“最后手段”的分析性概念(Emerson,1981),萨特尔斯对贫民窟进行了打入内部研究,形成“小区理论”(suttles,1972),Irwin(1970)进入监狱内部研究囚犯,产生了重罪罪犯的类型学,以及对现代监狱的理论批判。Fox(1987)对“庞克”的内部视角研究,提出了庞克身分的类型学。沿着他们的研究成果和打入式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多元历史时空并存的现状——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并存的状况,可以抵达这个边缘人群最集中的地方就是乡村社会。因此,对于“边缘人”的研究从城市拓展到乡村,无疑有着重大学术意义。
在我国,乡村混混代表着对于乡村人际关系的极端化运用,他们把优势地位用尽,不惜动用武力抢利益,不惜竭泽而渔求出头,对乡村人伦规则产生颠覆性作用,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谭同学指出,混混是一种介于正常社会与黑社会之间的社会力量,但没有“专业”分工。乡村社会受混混力量的影响,渗透到农民群众生产与生活秩序的社会过程。吴毅对汀汉平原小镇的研究表明,这些“道上的伢们”,聚众赌博,获利不菲,欺行霸市,垄断市场,还擂肥、吃黑,谋求不法利润。总之,已经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丁卫研究的陕西秦镇的“歪人”或“二道毛”,纠集同伙,独霸一方,习惯于“讲狠”“斗勇”,喜欢打架斗殴,敢于“以命相搏”。村里的党员干部乃至乡镇干部都不敢惹“二道毛”,有时候甚至主动和他套近乎,或者让其帮忙开展工作。有一些“混混”胃口更大,他们甚至想攫取村集体财产的控制权,因此觊觎村民自治选举。黄海对湖南省北部的一个边远乡镇作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他指出,那里的乡村“混混”势力极大,连警察都怕他们三分,由于金钱开路、“混混”当家、“刁民”遍地、拳头当道等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当地的社会治安处于一种失序状态。萧楼对浙江夏村的研究表明,乡村混混在城市化中已经和城市混混合流,建立等级秩序,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形成了团伙性比较明确的灰色社会集团。
“不懂中国农村者,不懂中国社会”。由于中国社会是多元历史时空并存的,既有农业社会生活,又有工业社会形态,还有后工业社会的趋势出现。而超过一半的人还居住在农村,城乡互动,时空分异的特征十分明显。所以将研究领域扩展到城乡互动过程和农村生活,关注乡村混混的生长机制、群体特征、行动规律和社会影响,是研究中国社会的重要路径和学术领域。
二、从参与观察到田野调查:学术追求和方法跟进
“参与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 Method)是芝加哥学派创造的重要研究方法,对于有关事件过程、群体间关系、群体组织的演变、连续观察的现象和模式、以及群体空间的文化
环境的研究而言,参与观察的方法论都是优异的选择。芝加哥学派的很多著名研究都是通过这种方法得到的。帕克等人著的《城市——对都市环境研究的提议》(帕克,1925)、《都市社区》(帕克,1926),伯吉斯的《家庭——相互影响的个性之统一体》(伯吉斯,1926),L.沃思的《都市生活是一种生活方式》(L.沃思,1938),H.佐巴夫的《黄金海岸和贫民窟》(H.佐巴夫,1929),F.R.思雷舍的《团伙》(F.R.思雷舍,1927)等等。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着天然不足,比如,容易缺少理论反思,对研究者自身的影响和研究对象不加区分,难以表达互动的情境等。
因此,对于乡村混混的研究,国内的一些学者一开始有学术反思和理论自觉,从而进入深度个案的发掘阶段。他们普遍使用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用民族志叙述文本建构研究“他者”,从而使得学术追求有方法跟进。在国外,这些研究和日常生活结合紧密,研究者长期融入社区,并保持理论反思。比如桑德斯直接以“熟客”的身分,参与了四个刺青美容院的日常经营,同时对这个生活环境进行观察。哈姆弗瑞斯研究了性交易者的日常工作范围,交易形式和活动区域,对于她们的非语言身体特征做了深刻描述。这些对于边缘群体的研究都是田野调查的典型案例。乡村混混的研究者,充分把握这些理论资源,并自觉的运用到研究之中。
谭同学长期跟踪研究“桥村”,就是用人类学方法对田野经验进行“深描”,并且认为应该有中国社会整体的关怀。他认为,区域比较视野能最直接地激发研究者对长期调研个案的“新鲜感”,产生新的疑问,同时又可帮助我们较为准确地把握“点”的经验或区域性的经验在较大范围内的位置,使深度个案获得其理论自觉。
丁卫认为,田野研究方法和研究者主体自觉紧密相关。在陕西秦镇,他以司法审判活动的“观察者”与“参与者”的双重视角来展开研究,“观察者”喻示着外在的视角,而“参与者”则指称内在的视角。在“观察者”眼中,法律是一组客观存在的规则系统,它因为具有强制性而获得了有效性,法治的“合法律性”是因为人们敬畏法律。在“参与者”的视野下,司法的具体过程得到了全景式的呈现,法庭干警的行动逻辑也尽可能地展示和表达出来,其中任何不“合法律性”的行为也因此能够得到“参与者”充分的理解。
黄海通过两个红镇“混混”为代表的“混混”生命历程,以两人的生命故事为网络结点,展现“混混”群体的网络结构、行动模式、发展逻辑与乡村社会的变迁逻辑,进而理解当代乡村中的越轨行为与社会秩序,自我的叙事、理解和解释中,完成了某种结构式的“自我建构”与理论皈依。
这些研究,将对于中国社会性质、状态和变化的宏大学术关怀,融入基本社会单元和群体的研究之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学术抱负有方法跟进。这也是这个研究群体最大的特征和最具潜力的地方。
三、个案研究和多点民族志:“他者”建构和学术关怀
“多地点民族志”(Multi-sited ethnography)是乔治·马尔库斯(George Marcus)首先提出的,指在多个田野地点针对同一主题所做的民族志,这种做法是为了使民族志摆脱单一地点的局限性,便于从宏观上的研究。混混群体在城市、乡村和流动社区中都有存在,采用这一方法,可以比较全面反映这个边际群体的群体特征、社会流动和支持网络。现在,这个研究在湖南、湘北、陕西、浙江等不同地点进行研究,显示了同一理论主题的全局性研究力量。
黄海的研究就表明,乡村“混混”与城市“混混”的弱势边缘地位完全相反,他们在乡村社会中横行霸道,欺压村民,攫取非法利益,并成为乡村社会秩序的结构性组成力量,而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对其的压制与控制却显得较为软弱无力。他认为这一状况是后全能主义政治治理模式与乡村社会所经历的两种决定性转型的结果,是社会从集体化向个体化的转型,市场化原则成为生活的基本支配原则,与之伴生的是传统文化伦理的消退与“革命伦理”的弱化。国家力量的退出是“混混”填补这一制度空间的原因,没有有力制约的乡村,“混混”会局部主导乡村秩序。
丁卫的研究表明,农业税取消之后,乡镇政府不再依靠村干部和村庄中的“混混”来收取税费,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也在具体工作中大大减少了对于乡村“混混”的需求。他指出,近年乡镇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咨询基层法院的意见,依法治理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依靠乡村“混混”来执法或代为履行部门职能便完全丧失了合法律性。因此,乡村“混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日趋瓦解,依法治理在制度层面上消弭了乡村“混混”存在的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基础,从而有助于乡村秩序的再生与重建。
谭同学在湖南、赣中、陕西等地的研究揭示,“混混”现象虽然说是农村青年越轨行为的结果,但它之所以能成为一种“常态”持续存在,因为有其特定社会基础。他假设,混混存在的状态取决于二方面的因素:一是地方治理体系态度与能力的区别,二是乡村社会本身的区别。在宗族、小亲族、分配型经济和高度地域认同的社会结构基础上,村庄具有拒斥“混混”的能力。在核心家庭至上、有关系弱组织、户族以及宗族急剧衰落的社会结构基础上,村庄拒斥“混混”的能力则弱得多。因此他认为,若要根除“混混”存在的社会基础并减少农村青少年犯罪,还应从增强村民间的社会纽带入手,提升村民的合作能力和组织化程度。
人类学的思维主旨是通过对自身以外文化的理解来反思性地理解自我的社会和文化,建构他者,达到理解对方、反思自身和追求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的目的。混混不是社会的主流群体,但是他们是与我们同构的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没有他们,就难以看清我们。社会主流群体往往会在社会变迁进程中丧失认识自己的能力。因此,通过研究像乡村混混这样的“他者”,往往有助于反思本群体和自身。混混研究成果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经济改革、治理策略、税费政策、法律制度、乡村社会结构不但对主流群体产生效应,同时也对混混群体发生作用,“他们”和“我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这就是人类学建构他者和多点民族志方法的意义所在。
四、结语
总之,只要有社会变迁中的时空分异和文化碰撞,就会有边缘人的存在,也就会有乡村混混存在。混混可以并一定会被长期研究,不在于他们身份隐蔽、故事众多、特征明显并不断被排斥,而是他们的存在是我们社会变革的一面镜子,我们需要从看他们来了解我们的群体、我们的社会、我们自己。正是这样一种理论视野和研究策略,乡村混混的研究才逐渐深入。这样的理论模式和方法建构,无论对社会人类学本身,还是对于相关学科,都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