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的少年司法改革
2009-04-21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这是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也是人类法治发展史经验与教训的结晶。这条法律格言深刻揭示出法治最重要的特征并不在于静态的法律的有无,而在于动态的法律的普遍遵守。在法治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在当前更具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并不在于无法律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然而,改革创新是大到人类社会,小到一项具体制度发展和永葆青春活力的必假之途。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必然导致逐步衰亡,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不断开拓创新,唯有如此方能不落后于历史发展的滚滚车轮。
开拓创新意味着对条条框框的突破,对旧制度的革新。在法治建设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不能不开拓创新,这似乎是一个二难抉择,这一点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中更为突出,因为少年司法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对传统的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自20世纪80年代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诞生与发展以来的实践中,即一直存在如何处理依法办事与开拓创新关系的矛盾。正确对待和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是一个关系到少年司法制度是发展还是停滞、是存在还是衰亡的重大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十余年的实践证明:法治建设中的依法办事与开拓创新并非对立的,更非二难抉择,而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建设少年司法制度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不断开拓创新。机械地依法办事而不开拓创新,少年司法制度永远难以“长大成人”。准确的说,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诸多弊端与不足。现有的法律体系,总体而言还是按照成人模式构建的,而未成年人固有的特性、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性、国家应该关爱弱者、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等等,都要求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突破成人司法制度的束缚。因此机械地依法办事而不开拓创新,只会扼杀少年司法制度。当然,片面强调开拓创新,而不依法办事,也只会“开拓创乱”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少年司法制度也难以真正发展。
即坚持依法办事又不断开拓创新,并非矛盾难以做到的。首先,开拓创新并不意味着就要违背法律的规定。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但是法律并非僵化的,而同样也有一定的弹性和回旋的余地。我们完全可以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开拓创新。其次,正确用好法律解释这一工具是有效解决开拓创新与依法办事之间矛盾的有力途径。当然,法律解释也应是有效的解释、规范的解释,即有权机关所做出的合法解释,而不是学理解释,或者普通群众的随意理解。再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践先行先试,同时应注重及时把有益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及时对现有法律进行废、改、立,为开拓创新保驾护航,使开拓创新名正言顺。这一点在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还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没有及时把少年司法实践所创造的有益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没有及时对现有法律予以废、改、立。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总体而言既坚持了依法办事又不断进行了开拓创新,当然,无须否认也还存在诸多不足。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必须继续坚持依法办事与不断开拓创新的辨证统一,而不能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