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命案”加害动机研究
2009-04-21赵军
赵 军
[摘要]“入圈式”典型调查所获经验材料显示,杀害女性性工作者的加害动机相对于普通杀人案更为复杂、多样,其与作案手段之间的关联也更为微弱、异常和不确定。“小姐命案”加害动机的这些特性,为此类案件的预防和侦查设置了巨大障碍。如何因应“小姐命案”的特性改进传统杀人案件的侦查模式,如何在现实语境下尽量降低性工作者的被害风险,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性工作;被害;加害动机;小姐命案;卖淫
[中图分类号]D917.3[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性服务小姐被杀害现象已经多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并逐渐演化为一种类型化的恶性案件。对此,警方似乎尚未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小姐命案”时有发生且屡屡难以破获。这在相当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对此类案件的认知缺乏。尤其是小姐命案中的加害动机,专门的经验研究十分有限。然而在犯罪学和被害人学上,加害动机与犯罪及被害原因密切相关,是设计有效预防措施的重要因子;在刑事侦查学上,作案动机是确定案件性质和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动机不明、案件性质不清,侦查工作就难以有效展开。故此,加害动机在小姐命案的预防和侦查两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研究中应予重点关照。
一、研究方法:入圈式的、有参照点的典型调查
关于小姐命案,主管部门尚未整理出相对完整的统计资料,针对全国范围的定量研究难以展开。况且,大量更具研究价值的、尚未破获(也许永远都无法破获)的小姐命案,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为此,笔者选择中部地区某中等城市X为典型调查的主考察点,以与之存在较大差异的某沿海大型城市Y为参照点,通过与警察等圈内人交朋友的方式,运用非结构的“聊天式访谈”、参与观察等定性方法,开展了为期一年多的实地考察。考察从2007年1月开始至2008年4月基本结束。在X、Y两地,笔者总共访谈了110多名警察,30多名法官、检察官,50多名老板、妈咪、被害小姐和其他人员,收集了70多件以小姐为侵害对象的案例。其中,笔者重点考察了17例小姐命案,涉及被害小姐18人。该17案中的3案来自参照考察点Y市,其余14案来自主考察点X市,基本囊括了主考察点近年来发生的绝大部分有影响的小姐命案。
二、加害动机的类型
在许多人眼中,小姐命案总与所谓“连环杀妓案”或“变态杀人狂”相关联。这些多少有点戏剧化、程式化和不着边际的刻板印象,其实是媒体、小说、影视作品为迎合部分受众的观览情趣,而对个别极端案例进行刻意渲染加工而形成的,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就动机而论,实际发生的小姐命案要比这些“印象”平常得多、复杂得多。在本调查已破获或已部分查明的小姐命案中,凶手的加害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图财
性服务小姐身为女性,体能处于劣势,易于侵害;任何客人都能轻易接近小姐并获得与之独处的机会,便于作案;与普通打工妹稍有不同,小姐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好,有一定可供侵害的财产;如此等等。所有这些因素的叠加,使得性服务小姐成为图财犯罪一种类型化的侵害对象。在这种犯罪中,有的犯罪人先杀害被害小姐,之后再行取财;有的则在抢劫或绑架小姐时,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或呼救而实施某种“非杀害性”暴力,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
X小姐被害案中,凶犯青青抢劫小姐是为了筹集外出打工的经费。他携带弹簧刀进入X小姐的休闲店,在接受完性服务后,趁X小姐转身开门之际,刀刺x小姐的背部。显然,青青的意图是先杀死被害小姐,再劫取财物。
A小姐被害案中,凶手韩×、朱×杀害A小姐的动机与青青相似,也是企图通过抢劫小姐以筹措外出打工的路费。他们在A小姐提供性服务的过程中突然发起攻击,也是意欲先夺命而后取财。
U小姐被害的情况稍有不同。劫犯成×对U小姐实施抢劫时,为排除U的反抗、呼喊,用手掐U的脖子,用封口胶捆绑U的四肢、封贴U的嘴。成×劫得财物逃离现场时,对U小姐死亡这—严重后果并不知情。也就是说,成×对于U小姐死亡不抱有希望心态,其犯罪动机虽与前两案一致,都是图财,但并未将杀人作为达成目的的直接手段,死亡后果的形成缘于其排除被害人反抗的“非杀害性”暴力。
(二)避免与小姐的争议被他人知晓
与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一样,性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纠纷”。与合法领域不同,性交易本身的非法性,决定了发生在性交易过程中的“纠纷”不可能通过正规途径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就极可能引发激烈的争吵。争吵很可能导致两种结果:(1)被周围无关人员或客人的关系人知晓客人接受性服务这一极为隐私的事实;(2)引来小姐的关系人为小姐“出头”,对客人加以侵害。显然,两种结果对客人均极为不利。前者会有损于客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家庭生活,而后者则可能让客人陷于遭殴打、被敲诈的危险境地。为避免出现这种不利益,客人很可能采取堵口鼻等方式制止小姐的吵闹,并由此引发命案。
H小姐因性交易价格与凶手发生了激烈争吵,凶手为避免吵闹声惊动同屋的合租者,以卡脖子、堵口鼻的方式予以制止,导致H小姐死亡。
O小姐在向凶手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不忍凶手粗暴的性对待,奋而进行反抗和呼喊。为避免引来小姐的朋友而遭到殴打,凶手只得用枕头捂住O小姐的口鼻,从而引发恶果。
(三)摆脱小姐所带来的不利状态或救济己方权利
在现实立法背景和道德观念下,接受性服务是非法的、不光彩的、不道德的和见不得人的。当客人遭到的侵害与性交易存在某种关联时,他们往往不会选择正规途径予以解决。既不能暴露自己接受性服务的事实,又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极端方式便成了解决问题的选择之一。
高X案发时是一名警察,他在接受了B小姐的性服务后,让对方知道了自己的身份,继而遭到对方多次敲诈。报警,自己的性交易行为就会暴露,警察职业难保;不报警,就得承受持续的敲诈。为摆脱这一不利状态,高X选择了杀死被害人。
S小姐及其鸡头被害的情形也与此相似。S小姐的鸡头趁S小姐在炮房接客之机,以调包方式偷走了客人放在衣袋内的现金。客人发现后,向警方报案,但因害怕处罚而未向警察提及与S小姐的性交易。没有准确的线索,警方自然无法破案。为挽回自己的损失,该客人绑架了S小姐,想以此要挟鸡头还钱。冲突中,客人将鸡头杀死。
(四)报复
小姐在平常的生活或从业过程中可能与人结仇,并由此遭到报复。本调查中z小姐与凶手在发廊的对话,足以表明凶手的报复动机。
“你还认识我吗?”男子还是轻言细语。
许多做过的客人再来时都会这么问,但小姐接待的客人太多,不一定都记得清楚。z小姐不好直接回答,就笑了笑。
“你不认识我了?”男子的语气重了一些。
Z小姐实在记不起来,只好笑而不答,并准备脱衣。
突然,男子从其挎包内拿出一个木锤,一手掐住Z的脖子,一手用木锤对着Z的面部一阵猛击,嘴里吼道:“你把老子害苦了!”
因“玩小姐”而严重影响家庭生活或导致家庭破裂,因与小姐发生性关系而感染性病,因与小姐发生纠纷而觉得“吃亏”,因与小姐交往而发生情感纠葛,甚至因性交易暴露而为客人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等等,所有这些都可能成为客人报复小姐的动因。一般说来,普通报复杀人案加被害双方所存在的冲突关系较为明显,呈现出某种较易查明的前因后果,侦破难度相对较小。小姐命案中的报复杀人则不然,情形非常复杂。除了“仇家客人”的流动性与不特定性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仇家客人”在确定报复对象时的“偏差性”和“弥散性”。对于“仇家客人”来说,要准确找到同样处于流动状态的具体报复对象,并非易事,存在“张冠李戴”的可能。与这种偏差性相联系,一些“仇家客人”索性将报复对象“弥散化”,将所有类似的性服务小姐都视为报复对象。如此一来,小姐命案中报复动机的确定未见得能为侦破工作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上述案件中z小姐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从未与人结怨,也从未患过性病,且每次接客都使用安全套。Z小姐所遭受的“报复”,要么是“误伤”,要么就是不幸成为整个小姐群体的“替罪羊”。这恐怕是报复性小姐命案与普通报复杀人案之间最大的不同。
(五)发泄消极情绪
在某些人心目中,性工作是下贱的,性工作者更是下贱的。就算亲身购买和接受过性工作者的服务,他们依然会如此认为。对这种价值观自觉或不自觉的固守,极可能使他们在内心深处否定性工作者作为人的存在。当这类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积累起若干消极情绪时,性工作者就可能成为他们发泄和释放的对象。极端情况下,一点小小的诱因,便足以“引爆”他们对被害小姐的无名之火,小姐命案由此发生。尽管在常人看来,被害小姐与他们并无深仇大恨。不至于他们如此痛下杀手。综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的情况,F小姐被害案即如此。
当晚,那名衣着寒酸、四川口音、民工模样的男子,到被害人隔壁的发廊找小姐进行性交易。隔壁发廊的几名小姐,见他很邋遢,怕他付不起钱,不愿意做,言语问也多有奚落,这让该男遭受了很强的挫败感。转身来到被害人F小姐的发廊,估计也遭受了相似待遇。与隔壁发廊的“人多势众”不同,F小姐当时正巧独自一人在店内侯客。面对势单力薄的被害人,该男内心积累的失意、无奈、恼怒或愤懑瞬间爆发,连刺F小姐16刀,F小姐当即倒地死亡。
此外,小姐命案还存在其他一些“非典型性”加害动机。譬如Q小姐背着自己的男友做小姐,男友规劝未果,一气之下将Q小姐刺死。该案凶手的加害动机与前述几类“典型性”加害动机不太一样,倒是更接近于普通恋爱纠纷所导致的杀人案。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看,Q小姐被害案可归属于因婚恋纠纷所引发的激情杀人。
可见,小姐命案的加害动机是多样而复杂的,存在各种不同的可能性,很难将这些多样而复杂的存在概括为某种单一而普遍的模式。加害动机的复杂多样无疑加大了犯罪及被害预防的难度,同时也加大了侦查的难度。在刑事侦查学上,杀人案件的性质主要取决于作案动机,动机的复杂与多样使得小姐命案很难被归属为一类性质相对独立的杀人案件,相应地,也就更难专门针对小姐命案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侦查模式了。小姐命案在预防和侦查方面的艰巨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加害动机的确定
不确定加害动机,就无法为案件准确定性;而案件性质不明,侦查工作便很难有效展开。一般情况下,警方可根据杀人现场的现象特征,运用各种技术还原出相应的杀人手段。以此为基础,警方往往能够结合调查访问所获取的信息大致推断出案犯的加害动机,并继而确定案件的性质。小姐命案在这一点上较为特殊,由作案手段推断加害动机的难度相对较大。就本调查所获案例来看,动机确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手段残忍、暴力过剩并不一定表明凶手对被害小姐的仇恨
仇杀案件因仇杀人,现场一般表现为手段残忍、目标明确、时机选择得当、自备凶器、以及无财物损失或少有财物损失等特征。若现场具备了这些特征,通常就能够将案犯的加害动机确定为报复,从而大大缩小侦查范围,甚至直接锁定嫌疑对象。
本调查部分小姐命案的现场,突出显现了案犯作案手段的残忍性和暴力实施的过剩性。E小姐躯干部位7处锐器刺伤,F小姐躯干部位16处锐器刺伤,Y小姐全身更是多达30多处锐器刺伤。从伤痕的分布和类型看,凶手施暴时未避开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胸、腹、背),采用了更具杀伤力的攻击方法(刺而非划),明显未计后果;从伤痕的数量看,凶手在某种情绪和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明显超出剥夺被害人生命必要的“杀害性暴力”。通常情况,具备类似现场特征的案件即可考虑重点围绕仇杀开展工作。不过,小姐命案的相关因素更为复杂,从相同或相似的现场状况出发,并不足以导出相同或相似的推论。
在普通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因价格纠纷、产品或服务质量纠纷、是否签订和履行合同等争议而引发暴力冲突的情况较少,因之进而引发命案的情况则更为罕见。处于非法和地下状态的性交易则不然,是否进行性交易、性交易价格多少、性服务质量如何、采用何种性方式交易等因素,都可导致当事双方的争执,并在争执升级后引发暴力冲突,甚至命案。在这种小姐命案中,凶手的杀意是非预谋的、瞬间进发的,杀人手段的选择亦未经深思熟虑、多属随意而为。这些并非职业罪犯更非职业杀手的普通犯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往往处于亢奋、慌乱、惊恐、恼怒等非常状态。在此情势下实施犯行,随意地、不避轻重地用凶器乱捅、乱砍,并不一定是仇恨的表现,更可能是未经谋划、不具作案经验、缺乏相关知识、内心恐惧惊慌的表现;而过剩暴力的施行也不一定表明凶手对被害人恨之入骨,而可能仅只表明凶犯缺乏犯罪经验,对杀人行为毫无思想准备,面对自己突然犯下的命案,怀有唯恐被害人不死而暴露犯行的畏罪心态。
前述F小姐被害案虽未破获,但案件起因已基本查明。不论凶手在杀害F小姐时的具体想法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该案凶犯针对F小姐所实施的那些残忍、过剩的暴力,并不缘于他对F小姐本人的深仇大恨。事实上,加被害双方此前素不相识,推动凶手对F小姐施暴最主要的动因更可能来自于凶手积压于胸的某些消极情绪。除了当天性服务小姐拒绝为其服务所带来的挫败感而外,平日工作的失意、生活的潦倒或其他方面的压力,都可能是其消极情绪累积的基本要素。所有这些,均与凶手对F小姐本人的认知与态度关系不大。在类似的小姐命案中,若依通常规律将案犯的加害动机定位于报复、复仇,那就大错特错了。即便是更为惨不忍睹的Y小姐被害案,亦未必能肯定其仇杀性质。
除遍布Y小姐胸部、背部、腹部等要害部位的30多处锐器刺伤之外,凶手在被害人死亡之后,还将被害人的心脏掏出,切成两半后塞回体内。如此残忍的作案手段,似能明白无误地表明凶犯对被害人的血海深仇,仇杀应确定无疑。侦查人员对此很有信心,围绕仇杀投入了相当大的工作精力。但事与愿违,专案组在该侦查方向上所排查出的嫌疑对象,最终被一一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