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中的实践与思考
2009-04-21蔡忠杨峻金璠
蔡 忠 杨 峻 金 璠
[摘要]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既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上海共青团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依托上海比较成熟的青少年事务社工专业队伍,让青少年事务社工承担“合适成年人”这个角色,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以社会工作方法为指导,本着“平等、尊重、接纳”的态度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介入涉罪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服务,保护未成年人在司法阶段的权益,协助其在司法程序后的发展,使司法公正体现人性化的一面。
[关键词]青少年事务社工;合适成年人;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2007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也更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作为政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专职机构,一方面以积极手段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努力探索采取社会工作方法,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司法工作的历程
2004年,长宁区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首次尝试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从而拉开了此项工作在上海实施的序幕。2005年,依托上海相对成熟的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开始在闵行、南汇等区县进行小范围的试点,公检法机关开始与社工进行合作,当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如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时,办案机关可及时联系青少年事务社工,由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承担起部分监护人职责。2006年,长宁法院少年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浦东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工作站签订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若干意见》。2007年,“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启动仪式”在浦东举行,首批10名青少年事务社工被聘为合适成年人,实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全程化,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由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全程化地保障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目前,这项工作已在上海半数以上区县推开。截至今年9月底,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司法工作共计个案69个,其中,侦察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55个,起诉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5个,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9个。
二、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司法工作的优势
身份优势。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与涉罪青少年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和距离,往往很难进行顺利的沟通和交流。而青少年事务社工与涉罪青少年是平等的关系,更具有亲和力,可以有效消除司法人员和涉罪青少年的障碍,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从而保证在运作上更为顺畅。
专业优势。未成年嫌疑人被羁押后,难免带有抵触情绪和戒备心理,并且对自己的合法诉讼权益缺乏保护能力。社工介入问讯,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心理调适服务,稳定未成年人的情绪。由于社工的专业优势,使他们的分析和教育比较有说服力,往往给案件的讯问带来良好的效果,能较快地查清事实,减少问讯时间,减少未成年人羁押期。
服务优势。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对涉罪青少年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为重,管理相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舒缓未成年人的疑虑和对抗情绪,以平等真诚的态度赢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同时,通过“差别化”的服务方式,给未成年人以尊重,对其身心给予人性化保护。相比司法机关,带有一定权威性的教育管理方式更受到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欢迎。
三、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司法工作的实践效果
有利于引导社会多方关注与加强对涉罪青少年的教育与管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立以社工为核心,家长、居村委干部、地区民警积极参与,各方力量协同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体系,能够为涉罪青少年提供正确的思想导航和行为指引,为涉罪青少年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提供支持,也可以促使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对自身工作进行反省,改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方式。
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薄弱,社会经历匮乏,常常无法理解询问中的问题,再加上他们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和戒备心理,给双方的交流、沟通带来阻碍。司法人员开展教育挽救工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询问,充分发挥自身作为中介力量的优势,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还帮助司法机关保持超脱地位,提高了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可信服度。
有利于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工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介入问讯,一方面能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辅以人性化的教育和服务,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力度,有效帮助未成年人以自己的行动和表现争取避免受到刚性惩罚。
四、对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法律制度亟待出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当前,我国正在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新的修改,大方向就是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增加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建议把握立法机遇,争取解决立法问题。
工作流程亟待规范。目前,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还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社工介入到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实际操作流程没有严格固定,相关的诉讼阶段连续性还不够,公检法之间的衔接还不够完善,不能很好体现当初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
工作经费亟待保障。开展人性化的司法保护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予以保证和支持。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拓展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内容,按服务人次,从各区财政中定额划拨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工作经费,使这项工作能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