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需要适当惩戒
2009-04-01徐万山
徐万山
一、惩戒是人类社会化过程的必需
教育的一个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惩罚在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学校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之一和未来社会的导引形态,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习如何面对包括惩罚在内的社会基本规范和执行原则。学校不同于社会的一般构成,它与其他社会构成的区别就在于它要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实的学校不能仅仅复制现存社会,还应具有导引年轻一代创建更加进步、健康的社会规范和道德价值取向的功能。因此,学校不仅不可能远离惩罚,而且应将其作为基本的教育方法之一有效地加以利用。
其实,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犯错误的时候,内心都有一种要接受惩罚的准备。这是一种心理需求,为自己的愧疚担负责任,取得心理平衡。只有那些年纪很小的孩子或是社会化程度较低的人,才会选择逃避责任。事实上,孩子犯错误的时候,恰恰是教育的良机。内疚和不安会使他们急于求助,在接受惩戒的过程中明白的道理可能成为他刻骨铭心的记忆。
“惩戒教育”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就是让人们懂得做人要有所敬畏和畏惧,懂得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和过错负责,并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从而时时可以警示人们在人生的旅途上少走弯路。很多人都知道这样一个故事:美国前任总统里根小时候踢足球曾不小心踢碎了邻居家的窗玻璃,邻居索赔12.5美元。当他将此事诚实地告诉父亲时,父亲却要他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里根难为情地说:“我没有钱赔给人家。”他父亲说:“钱我可以借给你,但一年后必须如数还给我。”从此,里根便利用节假日“打工”攒钱,一年后如数将钱还给了父亲。这就是一种惩戒。也正是这样的惩戒,让里根从小就明白了什么是责任以及如何去尽责。所以,在青少年学生的成长过程中,适当的惩戒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必需的。必须让他们明白,犯了错误或者有了过失,对他人、对社会形成了危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此,他们的人格才能全面、和谐地发展,才可能真正成为国家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适当惩戒是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有一句名言:“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他说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适当保留对学生的惩戒,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也能有效促使学生形成严谨的学习态度与行为规范。
目前,国内有两种“教育尴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教育者的惩戒权的缺失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一种是“赏识教育”的尴尬。作为教育理念和手段,“赏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问题是仅有“赏识”显然是不够的。在奉赏识教育为神明,一味追求把赏识教育范围和功效最大化的情形下,教育者并没有真正实现教育的理想,人们逐渐发现赏识教育并非对所有教育对象和教育事件都适合。这种尴尬或可叫作“教育浪漫主义”的尴尬。另一种是“关爱教育”的尴尬。爱是一切教育的前提,没有爱的教育是虚伪和缺少根基的教育,但仅仅有爱也是不够的。正如高尔基所说:爱护自己的孩子,这是母鸡都会做的,但教育好孩子却是一门艺术。因为爱的不适当,结果收获了与愿望相反的结果。这种尴尬或可叫做“教育温情主义”的尴尬。无论是教育浪漫主义的尴尬,还是教育温情主义的尴尬,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下教育的一种缺失,那就是教育者适当惩戒权的缺失。
教育规律和教育实践都给出了这样的答案: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我们应该反对的不是惩戒,而是体罚与变相体罚。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惩戒是合理的、适度的、有助于孩子成长的处罚,而体罚则是以伤害孩子身体、心理为前提,阻碍其健康成长的处罚。因此,无论是教育思想还是法律法规,都应当明确允许教育者的惩戒权。
三、教育惩戒需要讲究原则和艺术
一般认为,教育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的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通常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学校惩戒是指学校行使的如记过、警告等处分,或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授权批准的停学、退学、开除等能带来一定法律效力的处罚。教师则是学校惩戒的具体执行者,主要是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罚,如训诫、斥责、惩罚性值日、惩罚性更正作业、减少或取消某项权利等。教育惩戒,在行使过程中兼具教育与制裁的双重性质,目的在于教育和戒除,而非单纯的惩罚。由此,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就要讲究一定的原则和艺术。
教育惩戒要遵循适时、适法、适度原则。“适时”要求教育者在实施惩戒的时间上选择最佳时机。一般来说,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及时惩戒,以使其产生最大的心理“赎罪”感,并加深对错误的认识。“适法”要求教育者根据惩戒对象及其错误程度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不当的惩戒易使受惩者“不服”,从而难以产生“戒”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适度”则要求教育者在惩戒力度上把握好分寸,宁可不及,不可过度。
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教育者具有相当的教育艺术和智慧。一次有效的、成功的、具有激励性质的惩戒,可以促进一个人,使他一生受益,将他引向成功;一个伤人自尊、令人消沉的批评,则会让一个人从此一蹶不振,失去前进和向上的动力,从而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正如捷克教育学家夸美纽斯所说:“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他们之所以受罚,并非因为他犯了过错,而是为了使他不再犯。”教育者在对学生施行教育惩戒时,要心平气和,而不要大声呵斥。施行教育惩戒必须具有一贯性,如果教育者放弃了对一些违规行为的惩戒,那么惩戒在学生中的威信就会降低,而且,如果其他学生也注意到这种不连贯性的话,更多的错误行为就有可能发生。如果能做到教育惩戒与奖励并重,就往往会产生戏剧性的教育效果,使学生的印象更为深刻。
总之,教育惩戒是教育者从促进学生更加健康和谐的角度出发,对其施行的善意的惩罚。有效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适当的教育惩戒不仅需要相关的理解和支持,也需要教育者的能力和智慧。
(责 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