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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教育惩戒的合理回归

2009-04-01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师生

●本期策划 河南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河南教育编辑部

策划执行 李 序

所谓“教育惩戒”,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如此定义: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起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惩戒教育,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也备受争议。有教育专家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有观点认为,惩戒学生就意味着教育和教师的黔驴技穷。尤其是近些年来,当“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成为我国教育改革的亮点和主旋律之后,人们对惩戒教育更是谈虎色变,视若危途。

然而,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等地的几起“弑师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于教师这一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也促使人们对惩戒教育旧话重提。日前,针对备受关注的教师受害案件,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表示:“教师的安全和学生的安全同样重要。”“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与表扬同样重要。”据介绍,教育部门还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

应该说,当越来越多的教师面对不服管教的学生,纷纷发出“老师越来越难当”的感慨;当师生冲突日益加剧,校园暴力不断升级;当我们的教育遭遇“杨不管”们的现实尴尬之后,教育部的表态颇具现实意义,也再次使“教育惩戒”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话题。

记者在采访与问卷中发现:90%以上的师生与家长都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表示认同。但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关教育惩戒规范、细化的法则与操作方式,致使广大教师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仍感到无所适从,面临诸多的无奈与困惑。

的确,教师是否应该有处罚权?对问题学生该不该惩戒?教师如何才能合理适度地施行惩戒?如何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怎样才能让“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惩戒的评判标准如何制定?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澄清与反思!

本期,我们特别约请几位教育工作者聚焦“教育惩戒”这一话题。他们之中既有多年从事相关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也有在实践中有所感悟并创造出新鲜实用的惩戒方式的一线教师。期望这些探讨能对广大读者有所裨益、有所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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