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转型期文化融合 促进新时期民族共同发展
2009-03-23江苏省委统战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社会科学院联合课题组
江苏省委统战部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社会科学院联合课题组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少数民族散居化进程加快,我国中西部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涌入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经商、务工。由于地域文化差别与区域经济差异,使城市民族关系出现新的发展态势。文章对江苏全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生存现状、基本需求、流动模式、对民族关系的影响等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以进一步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民族关系;影响;工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163(2009)01—0059—08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少数民族散居化进程加快,我国中西部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涌入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经商、务工。由于地域文化差别与区域经济差异,使城市民族关系出现新的发展态势。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少数民族特色经济与东部沿海现代经济体系整合,促进城市多元文化融合,推进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为此,江苏省委统战部与省民委、省社科院组成联合课题组,对全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生存现状、基本需求、流动模式、对民族关系的影响等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以进一步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江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基本状况
我们对全省13个地级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2000份,回收问卷1600份,回收率为80%。据统计,目前流入江苏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有30万左右,主要来自全国27个省份,近半数来自甘肃和青海两省,分别占调查总人数的25.0%和24.6%,江苏本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仅占6.5%。课题组还赴南京、苏州、南通、徐州等地召开座谈会20多场,与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以及社区工作者进行了交流,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调查发现,目前江苏23个少数民族的流动人员,回族人数最多,达到所有被调查者的68.4%。
江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主要分四种类型:一是经商人员,来自西北地区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等省和自治区的穆斯林群众以经营民族特色餐饮为主,有固定营业地点,来自西南的藏族经商人员以经营手工艺品和土特产为主,不固定设点,流动性很大;二是务工人员,西北各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更集中于本民族人员开设的店铺中务工,积累一定技术和资本后再独立开业,这部分占大多数,西南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分布在各类企业中打工。与汉族流动人员无显著区别;三是技术移民,苏州、无锡等地的韩资企业中有相当数量来自东北地区的朝鲜族管理技术人员;四是婚嫁迁移人员,西南和华中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通过婚嫁迁入江苏,一般分布在江苏农村地区。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特征
性别和婚姻状况。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以男性为主,大多数已婚。本次调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男性占62.5%,女性占37.5%,人口性别比为167:100,明显高于江苏一般流动人员的性别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已婚人口占72.O%,未婚人口占28.0%。男性中未婚人口的比例为32.9%,女性中未婚人口比例26.4%。
受教育程度。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接近半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还没有达到义务教育水平。江苏流动人员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水平的人口占22%,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水平的人口高达46.2%。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东部沿海省份的劳动力市场中存在较大的劣势。
宗教信仰。宗教信仰方面,目前流入江苏的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数较多。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的人口比例较普通人群更高。尤其是在满族及西南地区部分少数民族中所占比例更高。
伊斯兰教信众基本在各民族中均占有一定比例,反映伊斯兰教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影响较大。佛教和基督教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的影响排在其次。苗族、朝鲜族和彝族流动人员中不信教的比例较其他民族更高。在传统全民信教的维吾尔族等民族的流动人员中,开始出现部分不信教群众。
政治面貌状况。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政治面貌以群众为主,占总数的91.1%。民主党派成员占1.1%,共青团员占3.7%,中共党员占4%。各少数民族中中共党员比例最高的是满族和蒙古族。在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31%,41.9%的人年收入达到或超过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小康标准(16000元),69.4%在江苏居住时间已经超过5年,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一定的威望。由此可见做好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的工作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经济特征
从业特征。西北流入江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作或个人经营民族特色企业,较少进入企业务工,个人经营的比例最高,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占27.5%。60.1%的人经营餐饮业。回族、维吾尔族和撒拉族等群众分别有72.8%、63.0%、88.6%的人在经营餐饮行业。其他民族中,经营行业特点较鲜明的有,朝鲜族也有47.1%的人经营餐饮业,藏族有44.4%的人经营土特产品。少数民族中在制造业工作的人口比例较高的有满、苗、布依、土家、侗等族。西北少数民族更倾向于经营餐饮业,且很少进入当地企业工作;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在制造业工作的比例相对较高,且对于进入当地企业工作没有特别要求。
收入状况。接受调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年平均收入为14745.33元,月平均收入为1228.8元。与一般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经济收入较差的观点有差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收入水平稍高于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实际收入水平状况好于通常理论猜测,主要由以下原因导致: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就业类型与普通农民工不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很少在企业打工,大部分人采取各种形式经营自己的企业,而这部分人收入较高。二是支出结构不同,农民工由于在企业做工数量较多,企业的资本投入在领取工资之前已被扣除,由于大部分少数民族独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其来年开业的资本投入需要还没有从收入中扣除。三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餐饮和土特产销售行业中工作,经营一般带有民族特色,在同行业中拥有相对竞争优势,他们的收入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就业的少数民族。四是江苏一些城市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经营的企业在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如苏州市对经营餐饮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进行体检时实行半价优惠,相应办理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时也减免收费。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流动特点及模式
流动方式特点。少数民族在向城市流动过程中,一般采取家庭整体流动的模式。外出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近七成已经结婚,与配偶一起来到江苏的比例占52.2%。已经结婚的人中,有八成左右已经有小孩。有孩子的家庭中48.9%有2—3个孩子,最多的有10个孩子。子女一般跟随父母流动,带着孩子流动至江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占总数的6成。粗略估计有半数以上的家庭是完整地迁移至江苏的。
同乡结群也是少数民族流动的特点之一。42.81%的人与同乡一起流动至江苏。还有19.47%的人是在亲戚在江苏站稳脚跟后,来到江苏。一个人独行的仅占15.86%。
流动性强度。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通过调查发现,37.6%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来到江苏某个城市定居之前,曾经去过2个以上城市。这种流动性在民族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流动性最强的少数民族为藏族和满族,其平均流动指数为2.47和2.41,蒙古族和回族的流动性也较强,其平均流动指数为2.24和2.21。流动性较弱的少数民族是彝族(1.56)、布依族(1.50)、苗族(1.62)。维吾尔族务工经商人员的流动指数为1.94,明显低于平均流动指数2.13。从普遍的情况来看,贵州、云南等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流动性较低。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大部分来到江苏时间不长。从问卷调查结果分析,60.7%的人是最近3年内流入江苏的。目前一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基本在江苏定居,14.1%的人已经在江苏居住超过10年。一般来讲,居住时间越长,少数民族与汉族人口融合得越好。采取措施让少数民族稳定地在江苏工作、居住,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居住方式。家庭整体迁移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会以家庭为单位居住。一些开设餐饮业的少数民族一般就在营业场所居住,维吾尔、藏族流动人员也会集体租住旅馆。本次调查显示,半数少数民族与家庭成员居住在一起,27.3%的人口与同族人在一起居住,与本地人一起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仅有5%。
进入城市后,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还是以民族为单位形成较为封闭的圈子,与本地居民接触不多。随着居住时间的延长,少数民族以家庭为单位居住的比例还会逐渐升高,单独居住和与同族人居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但与本地人一起居住的比例始终保持在5%~7%之间。
(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关系特征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会在本地建立起独特的社会关系网络。进入本地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很少参与本地的社会组织。仅有2.3%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来到江苏后参加了党派组织,3.8%参加了本地的行业组织,5.6%的人参与了同乡组织。与68.06%的信教比例相对应的是,仅有21.6%的人参加了本地的宗教组织。除了电视、报纸之外,少数民族的主要信息来源还是同乡,21.6%的人主要靠同乡之间交流获取信息。个别市曾发生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群访事件,几个小时内汇集几十甚至上百人,甚至可以从其他城市召集到亲友,说明同乡或者同民族群体联系比较紧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加强联系。由于合作经营餐饮业的情况较多,工作时见面是首要渠道(占28.9%),其次是手机联系(占28.5%),再次是在宗教活动中见面(占19.9%)。
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获得的资料显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关系网络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小群体规模大多数在30人以下。经常联系的同乡在3—10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占65.2%,其中经常联系的同乡在3—5人之间的占34.2%,6—10人之间的占31%。
二是有一定数量的大型群体存在。经常联系的同乡人数超过30人的比例占7.7%。联系纽带较强的大型群体,如以民族、血缘、地域或宗教为纽带的大型群体,面对外界压力时往往紧密团结,如果群体较为封闭,信息交流大多限于内部,则遇到突发事件做出的反应会比较强烈。但对大型群体的管理效率一般较高,因其内部往往形成等级结构,做好核心人物的工作,可以达到对多数人的管理目的。
三是不同民族之间小群体规模有较大差异。维吾尔族的小群体平均规模较大,其平均小群体规模指数是2.8,估计平均小群体规模在8—10人左右,与之相近的还有水族和东乡族,都是2.78。回族的群体规模指数也有2.76。小群体平均规模最小的是壮族,平均规模指数1.76,平均群体规模大概在3—4人左右。
四是少数民族之间小群体组织方式有一定差别。以回族和维吾尔族为例,回族由几个人组成的小群体,各个小群体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形成以小群体为节点,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网状关系,而维吾尔族则有一定的等级关系,通常一个地区有一头面人物控制分布在该地区内的若干小群体,各小群体都有自己的核心人物。
五是小群体实质上是经济组织。回族中多经营拉面店等民族餐饮业,其小群体多是一起工作的同乡,各个拉面店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因此相对独立;维吾尔族以经营烧烤摊、穆斯林餐厅以及销售地区特产为主,头面人物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组织其分销点和销售人员,形成一个有等级结构的销售网络,其他人再进入该地区销售同类商品时,需要获得认可。
六是宗教成为小群体之间加强联系的纽带。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信仰各类宗教人员占68.06%,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占60.48%。有近20%的人主要在宗教活动时交流信息。由于生意较忙,每天坚持做功课的人很少,大多数情况下业主和家属参加主麻日,少数民族帮工很少参加宗教活动。宗教活动一般成为各小群体之间而非个人联系渠道。
七是小群体的核心人物形成模式存在民族差异。维吾尔族一般在流出前就已经形成小群体的核心,小群体结构是从流出地复制出来的,在一个城市稳定后,同一地域不会再出现其他维族群体;回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小群体的核心人物,一般是家族中的长者。同一地域聚集多个小群体,能够影响多个小群体的头面人物是流入本地后逐步形成的,一般是来本地时间较长、经营比较成功、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人。
二、少数民族人员流动带来的影响
少数民族人员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过程,是市场经济推动下民族地区人口要素的经济活力逐步焕发的过程,也是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发达地区文化多元的过程,必将对我国的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族工作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一)对我国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发展的影响
少数民族分布进一步向散居化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的行政化管理、严格的户籍制度,以及少数民族社会自身传统观念、生产生活的局限,使我国少数民族主要人口聚居在传统的民族自治区域,与外界的联系甚少,其人口流动更是微乎其
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要素在不同区域间的流动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运行方式,因此各民族间的深入交流、共同发展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人口流动的加快,不断促使少数民族人口由区域聚居向城镇散居转变,从而深刻地改变我国原来的民族分布格局,民族的分布将进一步呈现出散居化趋势。
民族身份意识强化与民族特点弱化并存。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身份一定程度上作为一种政治身份而存在着,但这种身份在民族聚居区没有相对优势,当他们流动进入散杂居地区后,出于争取权益的考虑,民族身份意识明显增强,常常将之作为与地方政府博弈的砝码;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口大量流动到大中城市,使少数民族传统聚居地日益缩小,加之其下一代很多随父母流入汉族地区接受教育,处于与本民族语言文化相对疏离的状态,使得一些民族以语言文字、传统文化等为特征的民族特点逐渐弱化。
推动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从长远来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对我国的民族共同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向相对发达地区迁移的过程中,带来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生产工艺,作为一种相对稀缺的市场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并可以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民族特色品牌的规模产业和民族文化的更新机制,成为现代经济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在推进自身融入城市过程中推进了本民族现代化,也推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少数民族人口进入汉族聚居的城市,同时一些汉族人口也进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各民族在现代化分工的大背景下扩大交往,有助于打破地区和民族的壁垒,促进各民族间的直接交往,为真正形成平等基础上的“谁也离不开谁”的良好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必将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走向团结和谐。这是多民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一个社会步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城市民族关系短期内趋于复杂化。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城市世居少数民族已基本融入当地社会,除个别民族特征之外,基本与本地居民无大差异,形成了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城市民族关系态势。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入,导致发达地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改变了城市原有居民的民族构成,他们更加注重本民族与汉族等其他少数民族的对比,更加注意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一部分牵涉司法公平、财富分配、利益调整的问题选择民族关系这个出口反映出来,使社会问题和城市民族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复杂化态势。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改变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自身的生活状况。甘肃、青海、宁夏、四川等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后,当地居民只有175公斤的粮食补偿,个别地方甚至仅有几十元补贴,根本满足不了生活基本需要,西南部分贫困地区当地居民的生活甚至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少数民族群众从贫困落后的地区流入相对发达的地区后,通过经商、务工等,使个人与家庭收入都有了很大的提升,生活水平拉至绝对贫困线以上。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致富后,带动同乡外出流动,从而实现了个人境遇的根本转变。
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工业不发达,就业困难,大量农民缺乏固定收入来源,政府财政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压力都比较大,一些地方由政府出具贫困证明,鼓励少数民族人口外出务工,以减轻当地压力。青海省化隆县有10多万少数民族群众外出经商做工,占当地总人口的二分之一。少数民族人口向相对发达地区流动,通过务工经商,增长了见识、更新了观念、锻炼了能力、积累了资本,有的致富后回流民族地区,实质上达到了个人转换职业、地方调整以农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的目的,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推动了流入地第三产业的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将民族地区的特产,如贵州苗族的银饰、西藏的藏药藏刀、新疆维吾尔的葡萄干果脯等携带到各城市销售,同时将沿海地区的轻工产品运回民族地区,极大促进了城乡的商品流通。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餐饮,如清真饭馆、兰州拉面馆、蒙古烤肉店、新疆羊肉串铺等,以及富有民族风情的旅游场所,展示本民族的舞蹈音乐、民俗礼仪,使流入地第三产业的发展更加精彩纷呈。
改变了社会文化生态。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迁移过程中,向较发达地区城市注入了新的文化要素,不同的民族特征、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民族意识,都为主流文化带来了新鲜的血液,推进了当地文化趋于多元化和特色化,并加强了各民族间在文化、民族心理上的包容度,使居民的宗教、文化、生活甚至工作的需求更加丰富,城市更加充满活力,出现了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群体多元共存的和谐局面。
(三)对城市民族工作带来的影响
城市管理面临新挑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目前尚未有效纳入城市管理体系之中。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文化素质、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方面与流人地有明显的差异,整体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在维权中片面强调民族身份,甚至采取非理性手段,造成城市政府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困难。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在对本地政府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语言交流问题、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不够理解、反映少数民族意见和想法的机会比较少。如何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沟通问题,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服务与接受服务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新时期民族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工作缺乏综合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入城市主要面对的是经济方面的困难。本次调研中,25.4%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反映,进入江苏后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很难找到合适的店面,另外还集中在寻找工作困难(11.4%)、寻找住所困难(12.0%)、消费水平难以承受(12.7%)以及收入太少(11.7%)四个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对自身经济利益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高于对其他社会文化问题的重视程度。而城市管理、工商、文化、民族工作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不规范性,往往依靠统战和民族部门提供个案式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少数民族特色经济没有完全融入城市经济。目前少数民族的经济体还没有完全纳入城市经济体系之中。江苏一些城市的工商部门对少数民族企业登记注册采取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即使这样,大批小规模少数民族餐饮店还是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状态,目前江苏的上万家少数民族拉面店中,大部分属于无证经营状态。由于多数人经营民族特色餐饮业,一些民族习惯、经营方式和经济条件与城市管理规定、城市居民卫生习惯存在明显的差异,使民族特色经济在发达地区城市中很难适应。民族经济融入,是民族人口成功融入城市的基础,如何促进少数民族经济自身提升品质的同时,增加城市经济吸纳能
力,也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难点之一。
社会稳定面临新考验。一方面近年来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非理性维权的突发事件急剧上升,对流入地社会稳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江苏省民委的统计,2003年—2006年全省各地共计上报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突发事件27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矛盾纠纷涉及的民族比较集中,绝大部分矛盾纠纷涉及来自青海、新疆、川藏交界地区流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二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一旦发生纠纷,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往往与同民族联系,短时间内可以召集几十乃至上百人:三是多数矛盾纠纷不属于民族关系问题,起因往往是经营和民事纠纷;四是因与执法部门的纠纷所引发的矛盾占较大比例,在全部纠纷中占三成左右。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违法犯罪现象也呈上升的趋势,主要以侵财型犯罪和暴力抗法行为为主。2005年江苏共查获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违法犯罪分子1830名,共发生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串联、围堵、冲击行政执法部门事件60余起。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借民族身份阻碍执法,一些新疆籍少数民族犯罪人员被抓获时采取自伤、自残等手段威胁办案人员,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影响。
三、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工作
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工作,事关民族关系的团结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平等相待、广泛团结、积极引导、促进和谐”的工作原则,充分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管理,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牢固树立公民意识,主动接受流入地政府的管理、主动加入流人地的社会组织、主动接受流入地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观念影响。
(一)更新工作理念
确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流入地新市民的理念。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不管什么民族,其所有成员都应被视作平等的国家公民,只有平等的公民权才可能创造一种超越族群界限的、广泛的政治团结。对流入地来说,要进一步确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也是城市新市民的理念,真正做到消除由民族、户籍、职业、文化特征形成的公民权差异,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子女入学、职业介绍等方面提供与流人地市民同等的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也要把自己看成是所在城市的一员,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管理,积极融入流人地社会。
确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推动城市发展积极力量的理念。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所从事的经营与劳动,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他们所带来的民族特色工艺是其民族发展过程中集体智慧的结晶,富有文化特色的产品不仅丰富了城市商品的类型,同时也为城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崭新的资源。因此,要确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推动城市发展积极力量的理念,正确对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到本地务工、经商,参与经济建设。
确立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工作是促进区域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统筹区域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多种原因,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尚存在较大差距,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不仅能改变自身的经济状况,而且能学到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家乡带回资金和技术,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要把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工作,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其自身发展能力,从而为缩小区域间差距作出东部发达地区应有的贡献。
确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新时期城市民族工作重要对象的理念。计划经济年代,由于各地之间流动性不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定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上。随着各民族间交往和接触的频繁,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员从民族地区走了出来,对包括工商、城管、税务、教育、卫生、治安、计生等各方面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民族工作部门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因此迫切需要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作为重要的工作对象,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与管理。
确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权益、依法加强社会事业的管理。在行政执法中,应淡化民族色彩,坚持平等相待,在尊重其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前提下,用一个原则、一个标准、一个尺度去对待本地居民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我省各级党委都建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发挥了有效的指导作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可补充吸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统筹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相关事务,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采取措施,加强统战、民族工作部门的力量配备,切实发挥其牵头协调作用;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方面的工作职责,逐步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有效措施;要将民族工作部门吸收为流动人口管理小组的成员单位,并在流动人口管理小组中设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协调组,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带有很大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相关信息很难及时准确传送到相关部门,因此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要通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县(市、区)三级网络,将生活在社区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思想状态、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反映上来;要通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协调组、流动人口管理小组等的定期活动,建立起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要通过少数民族团结促进会、少数民族联谊会、伊斯兰教协会等团体,及时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情况,并畅通其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代表人士的物色培养机制。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要高度重视代表人士的培养,通过他们来联系和影响其他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带动整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队伍的平稳发展;要通过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发现和掌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各方面素质较好、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享有一定威望的代表人士;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耐心细致地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要通过宣传表彰其中的优秀分子,适当给予一定的政治安排,倡导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风尚。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要通过制定《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方式,建立起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明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组织领导、职能职责、应急程序和保障机制等;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统统归结为民族问题;对涉及少数民族流动
人员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妥善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引导和善后工作,防止发生串联、声援现象,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创新工作载体
依托社区平台。社区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居住活动的基本场所,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前沿阵地。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作用,切实把包括民族工作在内的统战工作纳入社区工作的总体目标责任中;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基础台帐,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法律意识,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心理适应与社区的协调;要大力开展“双向”服务,吸纳热心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加社区自治管理,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由社区认同过渡到融入城市。如南京市建邺区南苑街道健园社区通过在社区建立民族之家,采取“三联手”(与社区民警联手、与社区商业网点办公室联手、与社区劳动保障站联手)、“四经常”(经常联系沟通、经常宣传政策、经常提供创业信息、经常开展联谊活动)的管理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发挥社团作用。调查显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都有其独特的社会关系网络,聚集在一定的非正式社团中,尤其是以伊协为代表的各宗教团体更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之间以及各小群体之间的重要联系渠道,因此必须重视发挥各类正式或非正式社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伊协等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社团的作用,可在社团内建立联络小组,吸收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代表作为成员,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要通过建立少数民族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及时将少数民族人员的意愿和要求反映上来,并通过教育引导,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对尚未建立组织的,可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通过加入本地社会组织,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
搭建服务平台。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可通过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中心等组织,加强对他们的服务和管理。如江苏海门市通过建立集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外来少数民族同胞服务中心”,实行“一个门对外、一条龙服务”,免费为全市近千名外来少数民族经商、务工人员办理Ic卡、暂住证、就业证,无偿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咨询、房屋租赁、子女上学等便捷服务,强化了“共处一地、共创繁荣、共保安宁、共享权利、共树新风”的“五共理念”,激发了他们为第二故乡增光添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推进区域协作
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的配合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大量流入东部沿海城市时间还比较短,由于文化差异较大,管理与被管理双方需要一段时间相互适应。为克服暂时的困难,少数民族流出地政府可适当派出当地公务员,协助流入地工作。青海省化隆县政府就在江苏设立了办事处,有专人协助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同时江苏民委也与四川黑水县、青海化隆县签订了管理协议,以共同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加强流出前的培训,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适应能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文化素质越高,其融入流入地的可能性就越大。流入地要加强与流出地政府部门的合作,为将要流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短期的文化知识、劳动技能、流入地城市政策法规以及风土人情等培训,为其尽快适应并融入流入地社会提供条件。
尽快实现区域间社会保障、教育等制度的对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问题目前已经初现端倪。流出地的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在水平和层次上与流人地都有一定的差异,而且这些无法随人口跨地域流动,应尽可能地在地区财政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资源区域性结算平台,以减少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