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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2009-01-18何东华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投资决策纳税筹划应用

何东华

摘 要: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通过兼并重组快速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成为企业决策者们每天都要考虑的重要内容。而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税收成本又是制定决策方案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就将实际遇到的一个案例拿出来和大家共同交流。

关键词:纳税筹划 投资决策 应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

为了更好理顺内部的业务流程,某公司决定将一系列产品整体分离成立一家公司独立核算。涉及到的资产:固定资产1900万元、厂房2100万元、存货1700万元、应收账款净额700万元、应付账款3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使用期已经超过两年,一直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厂房为公司自有厂房,存货项目是该系列产品所需基本材料及未销售的成品,往来款项主要是同该系列产品相关供应商及客户的未结算款项。根据公司确定的标准注册资本3000万元,现金9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制定具体方案。

投资方式:(1)固定资产 1900万元,现金900万元,部分应收账款合计3000万元做为注册资本,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后向母公司购买厂房及存货;(2)厂房2100万元,现金9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做为注册资本。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后向母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及存货;(3)以存货1700万元、现金900万元、应收账款400万元出资,合计3000万元做为注册资本,完成工资注册后,向母公司购置其他资产。

方案分析:方案一、以固定资产 1900万元,现金900万元,及部分应收账款合计3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后向母公司购买厂房及存货等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视同销售,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固定资产投资时按照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缴纳税金为,应缴增值税=1900×1%/2=38万元,教育费附加=38祝?%+3%)=3.8万元,以房屋直接作价出售给子公司,应视同房产转让,属营业税应税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应缴税金为:营业税=2100×1%=10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5祝?%+3%)=10.5万元;契税=2100×1%=63万元。存货购入涉及增值税,这个过程类似于企业正常的采购销售流程,不会发生额外税费支出,应收账款的转移过程只是债权债务的转移不会发生相应的税负。

方案二、以厂房2100万元、现金900万元两项资产合计3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后向母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及存货等资产。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所以方案中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一部分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公司注册完成后以设备购置的形式向母公司购置设备,母公司出售使用中的固定资产,适用财税[2008]170号文件,按照销售额4%减半征收,固定资产出售时按照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缴纳税金为:应缴增值税=1900×1%/2=38万元,教育费附加=38祝?%+3%)=3.8万元,存货项目的购入性质同方案一。

方案三、以存货1700万元、现金900万元、应收账款4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做为注册资本,完成工资注册后,向母公司购置其他资产。以存货作为资产投资的行为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再将房屋、固定资产分别注入子公司,整个过程把房屋直接作价出售给子公司,应视同房产转让,属营业税应税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应缴税金为:营业税=2100×1%=10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5祝?%+3%)=10.5万元;契税=2100×1%=63万元,母公司出售使用中的固定资产,适用财税[2008]170号文件,按照销售额4%减半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按照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缴纳税金为:应缴增值税=1900×1%/2=38万元,教育费附加=38祝?%+3%)=3.8万元。

综上所述,几个方案中的主要环节就是固定资产、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纳税问题,通过选择合适的方式实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减少纳税成本。方案中所涉及到的纳税条款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

财税【2008】170号文件分别就各个时期的固定资产交易进行了阐述,方案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于2007年前购置,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置的设备,适用通知中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方案中固定资产的转移无论是采取投资的方式还是销售的方式,都应遵照财税【2008】170号的文件规定,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格计算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缴纳税金为:应缴增值税=1900×1%/2=38万元,教育费附加=38祝?%+3%)=3.8万元。

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固定的利润分配,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征营业税。”,针对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又做了补充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方案中提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目标公司为投资方全资控股子公司,符合条款中“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规定的免税条件,所以房屋所有权转移选择投资的方式,相对于公司注册后以销售的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可以减少:营业税=2100×1%=10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5祝?%+3%)=10.5万元,共计115.5万元的纳税成本。因此最终选择方案二比较合适。若公司符合“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的条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纳税筹划是投资过程中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它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情况,还要掌握国家的各项财税法规,更要考虑各地区的优惠政策,因为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各地区政策的执行力度也有不同,因此综合各项财税政策、地区优惠差异、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选择一个合适的投资方案,一直都是经营者所面临的挑战。

类似上面介绍的情形在业务中经常会发生,特别是对于主体业务比较多的大型企业,当一种产品经过几年的培养形成一个完成的产品系列后,经常会采用这种方式从总公司分离出去,形成自己的管理、技术、销售团队,以便于更专注的发展,作为总公司则更像一个孵化器,孵化出一个成熟的产品系列后,将其分离出去,即可以对其采取长期战略投资的形势,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做大市场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也可以采取财务投资的形式在合适的时机将股权转让换取高额溢价收益,为其他项目筹集更多的资金。

(作者单位: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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