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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2009-01-14

学理论·中 2009年12期
关键词:比较

袁 刚 张 茜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政府)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论,经霍布斯奠基,和洛克的阐发,由卢梭发展到极致。然而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所处历史环境以及个人经历的差异,三位思想家关于契约订立的原因、订立方式以及订立结果方面的看法各有不同。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

关键词: 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比较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49—03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

(一)霍布斯的“永久战争”状态

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类做出一切活动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欲望和嫌恶,这两个名词都来自拉丁文,两者所指的都是运动,一个是接近,另一个是退避。”[1] 欲望与嫌恶有些是与生俱来,有些则是因后天经验而来的。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的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都保不住。”[2] 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种普遍的人类本性。

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欲求同一事物而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人与人之间就形成了竞争。正如霍布斯说的:“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3]而每个人为了保全自我、获得生存的条件,其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发制人,用武力和欺诈来获得足够多的权势。结果,“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4]

在霍布斯看来,基于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约束是孱弱无力的,趋利避害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5] 既然自然法不能充分保障契约的履行,不能够充分保障秩序的稳定,而想要形成这种共同权力,树立这样一个公共权威:“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6]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同样是基于人的平等性和个人主义的,但他的人性论假设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人性没有善恶之分,人的心灵就象白板一样,一切知识是从经验中得来的,所以道德的善恶不是先天的。然而,“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7],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在洛克眼里的自然状态简直就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8]。

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由于人人充当法官,在纠纷中容易袒护自己,不易作出公正的判决。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

(三)卢梭的“自然过渡”学说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同霍布斯、洛克等的思想有同样的逻辑起点,即从论述人类的自然状态开始。但卢梭和霍布斯、洛克的人性论不同:霍布斯坚持性恶论,洛克认为人性中无善恶,人天生是没有道德准则的,只是一种自然的趋乐避苦的倾向和欲望。卢梭则坚持性善论,认为人生而具有对他人的温暖的同情心,认为自然状态平和的生活只是源自人的天性。

卢梭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一个完美无缺的“黄金时代”。那个时代的人们过着自由、平等、幸福的生活,在自然法的规约下,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东西而不去剥夺别人的东西。卢梭在致博蒙大主教的信中说:“我的著作所阐述的种种论点,都立足于这样一条基本的道德原则,即:人的天性是善良的,人类是爱正义和秩序的,人的心中原本是没有任何邪恶的念头的。”[9] 每个人都有自爱心和同情心,“自爱心使每个人自我保护,同情心使人们相互帮助。”[10] 因此,在自然状态中,在自我保存的趋势下人人处于和谐、和平的互利状态。然而,“自从人民察觉到一个人具有两个人的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11] 私有制和不平等的产生使人们互相仇恨、残害,自然法不能发挥它的功能,无法在原来的状态下继续生活,于是人们相互约定,“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 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

由此可见,在社会契约订立原因方面,霍布斯坚持人性本恶论,是最为消极的;洛克则认为人性本无善恶,虽然欲望导致人们之间的争斗,但理性又可以对其进行约束;卢梭则坚持人性本善,只不过私有制的出现迫使人民相互约定。

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

(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利维坦”由此诞生

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3] 换言之,订立契约是国家建立的前提,契约的目的是以国家的强力去保障人们的公共安全,订约者是个人与众人,不是个人与国家。因此,国家并不是契约的一方,而高于订立契约的一切具体个人之上,是“统一人格”,具有“统一意志”。

在权力让渡多少方面,霍布斯同意格老秀斯的观点,即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国家权力必须是强大的,霍布斯借用《圣经》中的巨大海兽“利维坦”来比喻威力无比的“国家”,并且称之为“人间的上帝”。它强大的以至于可以用自己的力量来约束所有人的欲望,从而确保订约者的安全。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

在洛克看来,个体在建立政治社会时,交出的只是一部分权力,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的人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以及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至于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的。

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因此,洛克在其经典著作《政府论》中,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并提出法治和分权的主张来约束政府行为。

(三)卢梭:主权不可分割,公意至高无上

在社会契约的缔约过程中,需要权力的让渡,不过卢梭既不像霍布斯主张把权力让渡给君主,也不同意洛克把权力委托给政府,他主张公民的权利是让渡给人民全体,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实上也就无所谓让渡与不让渡。卢梭指责格老秀斯的权力让渡是“不遗余力地要剥夺人民的一切权利,且想尽多种办法要把它们奉献给国王。”[14] 他也不赞成霍布斯的契约观。霍布斯认为,订约是全体人民之间的事情,君主不是契约的一方,而是高于契约的,而且赋予了君主超然的力量,它有权干涉个人的所有权利。卢梭指出,人民所以要设立政府,是用以保卫他们的自由,绝不希望转而役使他们,国家和政府的目标应是为了安全、自由、平等。在交付权利多少问题上,他认为,洛克的转让部分权利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一旦人民的权利有所保留,就会有滥用权力的情况,最终也会影响公意的公正性,导致专制。公民自身就是主权者,当公民将权利全部交付之日,也是公民真正获得自由之时。

卢梭认为,在共同体中,人们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由于任何一个结合者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交给整个集体,因此他们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卢梭相信,人们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同样的权利,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且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主权者,不会损害全体成员和任何个别的人。

可见,在社会契约订立方式方面,霍布斯主张信约一经订立则人民权利将毫无保留的转让,倡导绝对主义的国家观;而洛克将自由、生命、财产这些基本权利留给了人民,主张建立有限政府;卢梭则将全部权利以及权力保留给人民,而政府只是附属性的工具,完全听命于人民。

三、社会契约订立结果的比较

(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民众不可反抗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在民主制、贵族制与君主制三种政体中,他主张君主制。在君主制下,君主能够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因为他自己的全部利益都来源于公众利益;而在民主制中,有多少议员就有多少派阀,他们常常为了一己私利互相争斗,容易忽视公众的利益。而且,君主在做出决断时一般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的地方,相反民主制中的意见众多容易产生分歧,甚至朝令夕改。

霍布斯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首先,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即主权者)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15] 因为,一个人的行为既然出自另一个人的授权,在做事时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犯,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所以,“凡出自主权者的行为就没有什么是应该遭到惩罚的”[16] 。其次,“(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这种分割是‘国分则国将不国的分割;因为除非事先发生了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出现分类成敌对阵容的情形”[17],他反对英国主权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的分割,说这种分割带来政局的混乱。霍布斯认为统治者的权力一经建立就不可转让,即使是人民也没有权利收回。“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因此而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信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18]人民收回权力就意味着人民违背契约,这就是不义。

(二)洛克: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洛克反对专制制度,认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所有物。”否则违反了人们缔约的目的。人们既要摆脱自然状态,又要防止专制,唯一的途径就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

洛克主张保留君主制度,但为了防止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让国家拥有多重权力,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对王权进行限制,把主权从行政机关转到立法机关,实行君主立宪制,并在政府内部进行分权。其中,国家内部最高权力是立法权,行政权依附于立法权,政府的形式取决于谁掌握立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由不同的人行使,否则集中于同一人之手就必定导致专制。立法权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为了保证现行法律的运作,行政权由政府来行使。官员的职责是保护共同体的利益,保障人们固有的权利。虽然行政机关有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但是它却没有立法权,而且还受法律的约束。

洛克强调,当统治者的非法行为侵害了大多数人民的自然权利时;当统治者一连串的滥用权力、读职行为和阴谋诡计,使人民处于悲惨境地时;当君主以自己的专断代替法律、超出契约范围时,人民可以起来革命,把统治权交给能够保障他们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们。

(三)卢梭:公意至高无上,政府其次,君主则是派生

以往的社会契约论者大多主张君主主权,即使是洛克也主张保留君主,卢梭则不同,他极力主张主权在民。正如著名的卢梭学说研究学者贝尔蒂埃指出:“除了《社会契约论》的作者以外,还举不出任何一个政论家说过不让国王掌握国家的主权。”[19] 卢梭的“主权在民”学说是他的民主主义思想的中心内容,也是他全部学说的核心和归宿。

首先,他明确地宣布主权在人民自己。人们签订契约把自己的权力交给全体,使他们的个人意志整合成为公意,公意是真正的权威,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人民组成国家的目的是“能够以全体成员的力量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公约者的人身自由和财产”,那么人民理应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应该属于人民而不是统治者。

其次,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卢梭认为,“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20] 人民没有任何理由转让主权,转让主权就是出卖意志、自由和生命,是违反理性的。同时,主权也是不能分割的。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在第一种情形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只不过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

第三,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由于主权是受公意指导建立起来的绝对权力,而公意具有永恒性和不可摧毁性,因此主权同样具有最高权威。主权属于人民,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如果在这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东西可以限制主权,那将是自相矛盾的。卢梭认为,政府是基于主权者而存在的,不过是执行公意的机关,无论它掌握多大的权力也不能替代主权者。

由上观之,在契约订立结果上,霍布斯主张契约一旦形成,权利一经让渡,则人民就失去了反抗(国家)政府的权利,这带有浓厚的保守和反动色彩;洛克与之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性,认为如果君主违约,则人民有权利将它推翻,立法权始终高于行政权;卢梭最为民主,在他那里政府从一开始只有接受全民公意的资格,而无自主决定的权力。

参考文献:

[1][2][3][4][5][6][13][15][17][18][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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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83-95.

[10]赵林.浪漫之魂——让—雅克·卢梭[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21.

[11]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11.

[12][14][20]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0-34.

[16]霍布斯.论公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65.

(责任编辑/ 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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