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最新规定的法律解读与适用分析
2025-01-29李燕沙湲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彩礼的范围、诉讼主体资格、返还比例与方式,增设“共同生活”考量标准。其社会治理背景是强调法治一体建设,涵盖公平原则、实际损失原则与过错原则三个基本法律原则,融合了古今中西法律智慧。在实践中彩礼返还纠纷面临彩礼数额认定难、举证责任分配争议等问题。为此,提出明确彩礼认定标准、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以期为彩礼返还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彩礼返还新规;法律解读;婚姻家庭主义;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5)01-0063-04
A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Analysis of the Latest Regulations
on 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
Li YanSha Yuan
(Beijing Jingshi Law Firm, Beijing 100025)
Abstract: The Provis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the Issue of Betrothal Gifts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larifie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scope of betrothal gifts, the qualifications of litigation subjects, the proportion and methods of return, and adds the criterion of “cohabitation” for consideration. The social governance background emphasizes the integrated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overing three basic legal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the principle of actual loss, and the principle of fault, and incorporates legal wisdom from both ancient and modern times, as well as from China and the West. In practice, disputes over 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 encounter challenges such as difficulties in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betrothal gifts and disputes over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Therefore, measures such as clarifying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betrothal gifts,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mechanism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strengthenin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are put forward, with the expectation of providing referenc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over 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
Keywords: latest regulations on 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 legal interpretation; marital and familial doctrine; improvement path
中国人自古以“礼”为媒,传递对于人生重要时刻的祝福。作为传统婚姻习俗的核心,彩礼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美好婚姻的祝愿。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由实物转变为礼金,一些地区高价彩礼现象频发,彩礼返还问题成为婚姻纠纷的焦点。
针对彩礼返还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相关精神持续体现在《民法典》婚姻编中。2022年,八个政府部门联合印发了有关高价彩礼的专项治理方案,以严厉打击低俗婚恋观、高价彩礼炫耀等行为。面对彩礼纠纷日益复杂化的趋势,现有规定的滞后性逐渐显露。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彩礼返还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在彩礼问题上的价值指引。本文对最新彩礼返还规定展开详细的法律解读和实践探讨,以帮助当事人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对彩礼返还新规的法律解读
新规首先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要求,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以及涉彩礼纠纷诉讼主体等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同时增设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考量因素,强调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有无嫁妆情况,以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和双方过错等具体情形来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比例,使得彩礼返还规则的司法适用更加统一。
(一)规定了适用范围
新规明确区分以结婚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付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并指出两者返还纠纷的规则适用强制程度,即以婚姻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法院可裁量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而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要求返还的,法院应当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强调以索财目的接收彩礼的违法性与犯罪嫌疑。这种彩礼接收行为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接收行为在外观整体上有时难以区分,需要对接收彩礼者的行为目的做出判断[1],如前期有预谋的索财行为,以及收取彩礼后携款潜逃或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等情形。
(二)彩礼的范围
新规列举了正面考量因素与负面否定情形,以划分正负界线的方式勾勒出彩礼的大致范围。彩礼认定的基础包含给付财物的目的以及双方当地的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2]。其中给付财物的结婚目的尤为关键,它直接回应彩礼法律行为性质的问题。彩礼行为作为以婚姻缔结为目的的赠与形式,国内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元探讨,附解除条件赠与说为彩礼性质主流观点,其将双方是否达成婚姻关系视为赠与条件,若婚姻未成就或成就后解除事由发生则为解除条件[3]。该学说一方面由于解除条件为法律拟制并非当事人约定而成,存在限制当事人婚姻自由之嫌[4];另一方面又因不正当阻止条件不存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一方,因此难以适用法律拟制中“视为条件已成熟”规定而主张婚姻条件成熟。新规强调彩礼具有目的性赠与的特征,而非简单的附条件赠与,此表述与之前的观点存在区别。这恰好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所主张的彩礼最终目的赠与说观点:“当无法达成结婚共识时最终目的则无法实现,此前的赠与行为则丧失法律效力,因此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其中针对彩礼的使用情况和婚姻生活时长主张部分返还也符合赠与的部分目的。”[5]
在负面否定列举中,新规明确了彩礼与一般性赠与的区别,其标准主要表现为价值大小、给付时间是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与消费型支出的日常性与否三个方面。在过去的裁判文书中可以发现多个法院已明确规定只有用于缔结婚约的聘金、聘礼才属于彩礼范围[6]。由于各地习俗不同,大致包含见面礼、磕头礼、改口费等礼金,其中给付金钱的认定还可参考赠予金额的大小和寓意等因素[7]。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维持感情给付的红包、首饰等属于一般性赠与,酒席费等实际用于或筹备举行婚礼而宴请亲友费用属于共同消费性支付,同样不属于彩礼范围彩礼范围的具体认定,参见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10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6民终6874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1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74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等内容。。
(三)诉讼主体资格
新规明确了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夫妻双方之外,可扩及实际给付和接收彩礼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共同原告或被告。此规定符合我国婚姻缔结家庭一体化的惯常做法[8],有助于确保彩礼返还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法院在认定彩礼返还纠纷当事人时,应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将实际出资或接收的婚约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被告,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父辈在婚约支出中的公民财产权利。在以往的相关案件中,法院判定在家庭成员共同接收彩礼的情形中,共同接收主体对彩礼的返还承担共同责任,其内部比例数额由相关主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裁判关于以往双方父母为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界定,参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4民终313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4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等内容。。
(四)返还比例与方式
新规并没有对彩礼返还作出明确具体的比例划分标准,而是基于彩礼返还的复杂性列举了如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参考因素供法官进行个案判断,以确定合理的返还比例和方式。这一做法已经在多地的司法裁判指南中明确,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五)增设“共同生活”考量标准
新规第五条明确了彩礼返还情形由之前的三种拓展为现在的五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后因婚前给付礼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四是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五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二、对彩礼返还新规的法理阐释
(一)社会治理背景
新规对于遏制“天价彩礼”、改善社会风气及提升治理效果意义重大。随着彩礼返还纠纷激增,司法机关面临着婚约财产案由下的诉讼之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一体建设[9],彩礼返还新规的出台正是此背景下的重要举措。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治理高额彩礼提出了工作要求。针对高价彩礼造成的诸多社会隐患,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主动承担管理职责,采取相应措施预防高价彩礼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还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应对机制,以确保法律手段的有效规制和民众财产权益的坚实保护。
(二)基本法律原则
新规涵盖公平原则、实际损失原则与过错原则三方面。公平原则是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强调维护婚姻双方权益,确保返还过程公正合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实际损失原则聚焦于彩礼对双方造成的实际经济影响。过错原则是对过错方实施适度惩罚,体现责任与约束。这些原则为彩礼返还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新规在确定返还与否及具体比例中兼顾彩礼与嫁妆使用情况,并考虑彩礼实际给付与接收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体现了对双方家庭共有财产的公平处分和实际损失原则。同时关注女方孕育情况,彰显着对女性身体权益的尊重与保护,进一步强化了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法律思维碰撞
新规映照古今彩礼法律定位的变迁,凸显出婚姻个体主义与婚姻家庭主义的碰撞[10],融合了古今中西法律智慧。我国西周时期以来的“纳征”作为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体现的是礼法并重[11];晚清变法后,受大陆法系影响,彩礼游离于婚姻法之外,人们将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作为婚姻效力唯一衡量依据[12]。这一转变映射出法系思维碰撞与融合,尤其是清末法律移植中的中西法律观念转换[13]。以彩礼为代表的传统礼俗发生了从国家制定法到民间习惯法的地位转变[14],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的矛盾运动。
三、彩礼返还最新规定的适用问题与完善路径
尽管新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适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适用问题
第一,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彩礼返还涉及因素繁多且复杂,如返还比例、方式的确定及过错程度的评估,均需在司法实践中细致考量。这要求法官在审理彩礼返还案件时,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实际情况,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二,社会舆论与道德风险。作为历史悠久的婚姻习俗,彩礼在某些地区仍占据重要地位,受面子文化影响,人们被迫提高彩礼数额标准,形成恶性循环[15]。民众普遍认同彩礼作为婚姻缔结的仪式象征,部分地区民众将彩礼返还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16]。有的地区存在对男女悔婚的彩礼返还情况作出区分的民俗做法,即主张以男方悔婚不退还彩礼、女方悔婚退还彩礼的方式来解决彩礼返还纠纷,更易激发社会矛盾和纷争。因此,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和道德风险的因素,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7]。
(二)未来法律完善的方向
针对当前彩礼返还规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以下未来法律需要完善的方向。
一是细化规定内容。针对当前新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建议进一步明确彩礼返还的比例、方式、程序以及过错认定标准,完善证据收集和认定机制,以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普法教育,提升公众对彩礼返还问题的认知,减少误解和偏见,同时,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婚姻观,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三是加强司法实践指导。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参考,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共同提升司法实践的水平和质量。四是建立调解机制。鉴于彩礼返还与婚姻家事纠纷的紧密联系,建立调解机制可增强司法化解的一体化和灵活性[18],从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然途径,提出“双创”方针促进文化传承[19]。研究彩礼返还新规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有助于实现彩礼传统习俗的法治现代化转型,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现实指引作用[20]。新规立足于我国婚姻家庭因彩礼返还而引发的常见矛盾,对返还比例及方式有了细化的规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化解途径,对解决彩礼治理难题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彩礼返还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从细化规定内容和建立彩礼返还纠纷调解机制等方面提供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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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燕(1985—),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单位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沙湲(1993—),女,回族,北京人,单位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