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2016-08-03张冉
张冉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在我们国家的司法领域中对自身价值的更高追求,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也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社会也在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诚实信用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实施中还达不到相应的效果。本篇文章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体现入手,逐步分析诚信体系的建设以及位序等相关条件的不足之处,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路径的完善提供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 D92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3-103-2
0 引言
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包括了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是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真实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与规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称作帝王条款,并在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受到高度的重视。民商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地完善与发展。
1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1.1 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第一,公信、公示。公信与公示在物权法中是重要的两个原则。公信是指在所有权变更时,提供安全保障的交易环境。公示是对所有权的设立或转移时对公众群体公开,让公众知道所有权的变更,保障物权所有者的利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公信与公示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为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安全有序的保障。
第二,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规范了财产转让的行为,在当事人在进行财产转让时,第三方属于善意取得这份财产的所有权。在财产原所有人想让第三方退还财产时,则法律不予支持,只支持原所有人对转让人的诉求赔偿。现在这一项制度已经得到了普遍使用,它真实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平衡了转让财产所涉及的三方利益。
第三,相邻权。相邻权在民商法中是指不动产的使用人或所有人在面对相邻关系时所拥有的权利。在使用此权利时要以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损害了相邻人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制止并赔偿损失。也就是在合理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人都有权要求其他相邻人提供方便或者接受一定程度限制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相邻权也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1.2 在债权法中的体现
第一,情事变更原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变更,不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这也是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所在。在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如果履行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与内容时,继续发生原定效力,将会出现有失公平的效果。法律为了避免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承担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得到意外收益,实现公平的角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允许解除或变更合同,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扩展合同义务。传统的合同理念根据现代的市场经济发展也产生了变化,在原有的利益内容上进行了适度的延伸,同时也扩展了合同义务。在合同法中,合同义务的扩展能够达到诚实信用原则所追求的利益平衡的目标。
第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要约承诺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不可以随意撤销特殊要约。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中所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并且双方不得私自随意改动或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如果无法事先约定或约定事由,则不能私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四,归责原则中的适用。现在我国的立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侵权原则和公平原则,这种三元并立原则组成了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过错侵权原则最能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法律和道德进行双重规范,这个原则不但能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还能更加公正地判断责任归属和利益损失分配[1]。
2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
2.1 缺乏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之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存在很多争议,还没有达成统一的界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不够清晰,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现在有关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的主流学说是包括了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与条款说,这几种学说都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与价值,从不同的方面诠释了诚实信用的内涵,起到了借鉴的作用。但是,这些学说没有比较清晰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民商法律法规也没有清晰的规定,这就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概念与内涵上无法准确地运用来处理民商纠纷。
2.2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制度缺乏保障
我国民商法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有上百部的民商法律法规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的指导原则,在地方法律中也有四百多部把诚实信用原则划为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但是,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比较匮乏,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相关的法律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比较缺少,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具体的下位原则和法律制度保障,而且在合同文本规范内没有纳入情势变更的原则或适用情形。现在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发展阶段,我们国家的信用市场在培养和发展上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之处,特别是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比较落后,进行得比较缓慢,在市场交易中出现了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非常差,造成市场经济混乱,存在着各种信用问题和矛盾,经常出现侵权行为,还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这都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缺乏法律制度来保障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3 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滞后于其他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司法领域的最高行为准则,在我国民商法中已经明确为民商事活动的基本指导原则,成为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有其体系存在。但基于民商法中规定的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要滞后于其他原则,这与司法领域中所认定的最高行为准则相矛盾,并且在其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也是排在后面,这种位序造成诚实信用原则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状态,与“帝王条款”的称谓有很大的差距,无法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与作用。
3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3.1 明确界定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这也是法律构成的基本要素,概念模糊会使法官无法界定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所以在立法角度上应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统一学术界内的不同学说,结束概念内涵混乱的状态,方便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对发生的诚实信用原则事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效用,保障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2]。
3.2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诚实信用问题与矛盾也随之出现,波及人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所以,需要提高法律的约束力,颁布制约手段和惩罚条款,只有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构建优质社会信用体系,颁布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相适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创建良好的诚实信用原则环境,提高人们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帝王条款的真正地位与作用[3]。
3.3 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
现在我们国家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商法律内容比较多,并且还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指导地位,但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还比较靠后。从民法通则到涉外民事关系的相关法律出台,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地完善,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上也在不断地进行研究与探索。立法部门应该需要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应该放在其他基本原则之前,优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一切民事活动都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来进行,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行为准则。
4 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在社会各个方面都应当得到相应的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也到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认识,它在以后的法律法规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侧重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经济市场中的法治化、具体化路径,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与价值。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研究诚实信用原则,不断进行完善,建立健全的诚实信用法律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参 考 文 献
[1] 丁哲.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述[J].商,2012(23).
[2] 冯宏梅.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完善路径[J].金田,2013(01).
[3] 任秀梅.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