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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法律制度互动关系研究

2025-01-26李祖全

行政与法 2025年1期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法治

摘"""要:新质生产力作为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以其科技创新的引领地位和多领域的深度融合特性,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路径。从法学视角审视,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兴起深刻触及知识产权、数据权益、环境资源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国际合作等诸多法律领域,对法律制度的支撑与保障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构成严峻挑战,诸如法律滞后性凸显、适应性缺失、权利责任体系的重构需求、跨境法律冲突频发及监管执行难题等。为此,亟需立法创新,特别是在数据权益保护、人工智能规范及新兴产业监管等领域。同时,应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与优化,包括完善反垄断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环境法治等,以充分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为了构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契合的法律制度体系,确保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演进,要深入推进法治现代化,不仅法律文本要与时俱进,更要提升法律实施效能,优化法律环境。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法律制度;互动关系;平衡协调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5)01-0103-12

新质生产力代表着高技术、高效能及高质量资源的根本性创新与深度融合,是技术创新演进的必然产物。在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广泛应用、智能制造技术与绿色生产模式共同推进的新时代背景下,它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要素,不仅是新业态形成与发展的核心,也是企业人才培养与引进的重要基石。随着科技与社会的飞速发展,新质生产力已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核心驱动力。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借助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多元化手段,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高效、环保、可持续的生产体系。[1]新质生产力概念的提出,不仅反映了科技进步对生产力的深刻影响,也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新型生产模式的迫切需求。

新质生产力的崛起与发展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何保障其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如何保护相关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以及如何构建适应其发展的法律环境,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新质生产力,不仅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学领域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新质生产力的崛起与法律制度的适配,不应仅仅是约束,更应是引导和赋能。探寻法律制度与新质生产力的协同演化之路,有助于以创新思维构建未来的法治蓝图。

一、法学语境下的新质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是在创新主导下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度科技含量、高效能与高质量特性的先进生产力形态。这一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时明确提出:“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2]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中国化创新与实践,也是科技创新与多领域交叉融合取得根本性突破的成果体现。

在法学领域中,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标志着技术和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更是一场法律制度适应与创新的过程。新质生产力所代表的,是对传统生产力质的超越,是一种新型、高质量的生产力形态。[3]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新质生产力是在现代法治框架内,由科技创新驱动并受到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先进生产力形态。它不仅仅涉及技术和经济的革新,更包含着法律制度对新兴生产方式的适应、引领与保障。

第一,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内涵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激励机制,确保创新成果能够得到合法的认可与保护。[4]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不仅是新质生产力法律保障的核心,更是激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的关键所在。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第二,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内涵还体现在对数据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之一。法律制度通过规范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的需求,为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5]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实施,不仅保护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也促进了数据的合法流通与利用,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第三,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内涵还体现在对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了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的应用,确保了新质生产力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6]我国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保法律,建立了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这些法律的实施,不仅促进了企业的绿色转型和环保技术的应用,也提高了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第四,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内涵还体现在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上。新质生产力对高质量发展的追求,要求法律制度在促进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与可持续性的法律价值。[7]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的实施,有效打击了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8]同时,这些法律的实施也促进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了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第五,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内涵还包括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响应。随着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的扩张,法律制度在国际层面上提供协调和合作变得尤为重要。[9]国际法律合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需要建立共同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国际数字经济活动。[10]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治理和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通过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我国不仅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拓展了国际空间,也为全球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新质生产力在法学领域中的发展,不仅是技术和经济领域的革新,更是法律制度适应与创新的过程。新质生产力的内涵体现在对传统生产力的质的超越,它代表了一种新型、高质量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法治能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透明,从而最大限度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吸引集聚生产要素,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效保障。新质生产力在法律意义上的基本内涵是多维度的,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权利界定、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市场秩序维护以及国际法律合作等多个方面。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和创新性是新质生产力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新质生产力将呈现出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而法律作为保障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将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

二、法律制度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适应性挑战

随着科技革命的深入推进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新质生产力凭借其独特魅力和巨大潜力,正在快速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和社会面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给法律制度带来了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仅在范围上涉及各个领域,在深度上也触及了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和基本框架。

(一)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新质生产力与法律的空白地带

“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11]新质生产力具有创新性、融合性和颠覆性的特点,正在重塑世界经济版图。从云计算到大数据,从人工智能到物联网,每一项新技术的诞生和应用不仅带来了新的生产方式、商业模式和社会关系,也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然而,这些新兴领域往往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导致法律空白或不确定性。在数字经济中的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使其在金融、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但同时也引发了数据隐私、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框架未能充分覆盖这些新兴领域,导致法律空白和不确定性增加。此外,人工智能在医疗、教育、交通等领域的应用也带来了伦理、责任归属等复杂问题,而现行法律往往难以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更新速度往往难以跟上科技的步伐。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包括提案、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多个环节,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较长。相比之下,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则更为迅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使得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愈发凸显。[12]因此,如何加快法律制度的更新速度,及时填补法律空白,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对法律制度提出的重要挑战。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以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例如,通过建立专门的技术法律委员会或专家咨询机构,及时跟踪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动态,为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入灵活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模式,以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二)法律适应性与灵活性的欠缺:传统法律框架的束缚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法律框架和规则多基于旧有的技术和商业模式,难以完全契合新领域和新情况。例如,在共享经济领域,传统的劳动法、税法等规则无法有效应对新型劳动关系和商业模式带来的挑战。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雇佣关系模式,使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形成了松散的合作关系。这种新型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上如何界定、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创新。[13]此外,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还带来了跨行业、跨领域的融合创新。例如,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制造业与信息技术产业深度融合,催生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然而,现有法律框架往往基于行业划分进行立法和监管,难以适应这种跨界融合的发展趋势。因此,法律制度需要增强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应对新质生产力带来的跨界融合挑战。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应推动跨领域、跨部门的法律协调与合作。通过加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制定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灵活的监管机制,如采用沙盒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方式,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和创新空间。

(三)权利与责任的重新界分:新质生产力与法律关系的重构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引发了权利和责任的重新界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的涌现,新的权利和责任主体逐渐浮现。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的提升使得决策过程中的责任归属变得模糊。当机器进行自主学习和决策时,如何确定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此外,在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这要求法律制度重新审视和界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风险和利益的公平、公正分配。

在权利与责任的重新界分过程中,法律制度需要平衡个人自治、共同善和社会义务之间的关系。[14]一方面,要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确保个人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防止科技进步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可以探索建立算法问责制度,明确算法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边界,保障算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此外,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一些新型权利如数据权、数字遗产权等也逐渐受到关注。这些新型权利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权属、使用范围和流转规则等关键问题;同时,也可以探索建立数字遗产继承制度,保障个人在数字世界的合法权益。

(四)跨境法律冲突:新质生产力的全球化挑战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往往呈现出全球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国际贸易的繁荣,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跨越国界,对全球市场产生影响。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这导致了在跨国交易、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冲突频繁发生。

在跨国电商交易中,不同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各异,使电商企业在跨境经营中面临诸多法律障碍。例如,在部分国家或者地区存在着诸如跨境电商高额关税或复杂的进口许可制度、数据跨境流动进行严格限制或要求本地化存储等现象。这些法律差异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能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形象。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各国对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保护力度和执法机制的差异也导致跨国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例如,在执法方面,一些国家可能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高效的执法机制,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存在执法不严或保护不力的问题。这些差异使得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难以获得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支持。[15]为应对跨境法律冲突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一方面,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来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国际法律机构或平台来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国际仲裁机构或调解组织来解决跨国纠纷和争议。

(五)法律执行与监管的困境:新质生产力下的法律实施难题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给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带来了挑战。新技术的出现使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给执法机构带来困难。例如,在网络犯罪领域,犯罪分子利用加密技术和匿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时有发生。[16]这些技术手段不仅使得犯罪行为难以被追踪和识别,还增加了取证和追诉的难度。此外,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如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需要法律制度及时回应和规范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然而,现有的法律执行和监管体系难以满足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一方面,执法机构在人员配置、技术手段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难以有效打击新型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监管制度可能滞后于科技创新的步伐,导致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17]例如,在金融科技领域,由于技术更新迅速且监管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致使存在一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可能游离于监管之外或面临过度监管的现象。

为解决法律执行与监管的困境,需要加强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和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一方面,可以加大对执法机构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提高其人员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探索建立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监管模式和机制,如采用智能监管、风险预警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还需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新型违法行为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新质生产力与法律制度互动关系的平衡与协调

在现代社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是科技创新的结果,更是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必然产物。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同时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新质生产力与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要求我们在立法创新、法律调整和法治现代化等多方面作出努力,以确保新质生产力能够健康、高效发展。

(一)立法创新: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供给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涌现和产业结构的深刻变革,这些变化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生产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如数据隐私保护、算法透明度、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等。这些问题无法完全依赖现有法律制度来解决,因此,立法创新成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18]其意义就在于填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陷,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支持。通过立法创新,可以明确新兴技术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应用行为,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健康、有序发展。

1.数据权利的立法创新。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利保护成为立法创新的重要领域。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数据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数据权属不清、数据滥用、数据泄露等问题频发。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出台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我国的《数据安全法》。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明确了数据处理的原则和要求,还规定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为数据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其财产权利的确认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创新,可以确立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类型,明确数据交易的规则和程序,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例如,在数据交易方面,可以探索建立数据交易所或数据市场,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平台,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数据交易行为的监管,防止数据垄断和滥用行为的发生,维护数据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人工智能的立法创新。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其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法律挑战。例如,算法歧视、隐私侵犯、责任归属等问题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创新。欧盟提出了《人工智能法案》,旨在建立一套全面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涵盖伦理准则、技术标准、市场准入等方面。该法案强调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和可解释性要求,规定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特别监管措施,并设立了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来监督和实施相关法规。中国也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工作。例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管理,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监管机制,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可控和合规应用。

3.新兴产业的立法创新。随着新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区块链等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然而,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如市场准入、技术标准、责任归属等问题。为了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无人驾驶为例,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法案》和中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为无人驾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19]此外,针对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也可以探索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地位和应用范围,规范区块链平台的运营和管理行为,保障区块链技术的安全可控和合规应用。

(二)法律调整: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适用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需要新的法律供给,还需要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涌现和产业结构的深刻变革,传统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因此,通过法律调整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法律调整可以通过解释、适用、修改等方式进行。例如,在解释方面,可以根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特点和社会实际需求,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和适用;在适用方面,可以根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和社会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现有法律制度来解决实际问题;在修改方面,可以针对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1.反垄断法的调整。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反垄断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例如,在平台经济中,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能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对反垄断法进行调整和完善。欧盟的《数字市场法》(DMA)和《数字服务法》(DSA)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例如,《数字市场法》要求大型科技公司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数字服务法》则规定了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加强内容审核和用户保护等方面的管理。[20]中国也在积极推进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力度和频率,严厉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的调整。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科技创新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法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探索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和完善。新加坡的《版权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该修正案指出:“如果作品是由人工智能独立创作完成的,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该作品的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如果作品是由人类与人工智能共同创作完成的,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共同创作者。”这一规定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持。[21]中国也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例如,《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等新型作品类型的保护规定,并明确了网络传播权的行使方式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罚措施,提高了侵权成本并降低了维权难度。

3.环境法的调整。新质生产力强调绿色、低碳的发展模式,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并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环境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环境保护需求和社会实际情况。随着清洁能源和环保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推广,各国纷纷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惩罚措施以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强。例如,欧盟提出了“欧洲绿色协议”计划并制定了相应的环保标准和政策措施;中国也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并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此外,在环境法调整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来引导和激励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策略。[22]例如,可以通过实施碳交易市场机制、绿色税收政策等措施来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环保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等措施来推动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三)法治现代化: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环境

法治现代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和重要支撑力量之一。在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法治现代化建设对于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推进法治现代化可以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和贡献价值。法治现代化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和发展,还包括法治理念的普及、法治能力的提升以及法治环境的优化等方面内容。通过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可以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和支持服务,并推动经济社会向更高水平发展迈进。[23]

1.法治理念的普及。法治理念的普及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可以培养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可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法治建设工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和贡献价值。在普及法治理念过程中需要注重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形式和方法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例如,在学校教育中可以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社会宣传中可以利用媒体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在社区建设中可以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并加强居民自治能力培养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此外,在普及法治理念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结合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开展针对性强、实效性高的宣传教育活动,并注重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法治能力的提升。法治能力的提升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通过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可以提高法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和贡献价值。在提升法治能力过程中需要注重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以及加强实践锻炼等方面开展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例如,在教育培训方面可以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法治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水平,在考核评价机制方面可以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法治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并给予相应奖励或惩罚,在实践锻炼方面可以鼓励和支持法治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提高其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此外,在提升法治能力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加强与其他领域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推动法治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并取得更大成效。

3.法治环境的优化。法治环境的优化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完善法治监督机制、加强法治监督力度等措施可以确保法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发挥应有作用,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和贡献价值。在优化法治环境过程中需要注重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例如,在行政监督方面可以加强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等工作力度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在司法监督方面可以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工作力度确保司法公正权威,在社会监督方面可以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并提供线索和建议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此外,在优化法治环境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24]例如,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高问题发现和预警能力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总之,新质生产力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立法创新、法律调整和法治现代化等多维度路径可以实现新质生产力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为新质生产力的高效、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服务。未来,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涌现和产业结构的深刻变革,需要继续加强法治建设并不断创新完善法律制度以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和社会实际情况,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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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NewQualityProductivityandLegalSystem

LiZuquan

Abstract:Asthecoreengineofeconomicdevelopmentinthenewera,thenewqualityproductivity,withitsleadingpositionintechnologicalinnovationanddeepintegrationcharacteristicsinmultiplefields,demonstratestheinnovativedevelopmentpathofMarxistproductivitytheoryinthenewera.Fromalegalperspective,thevigorousriseofnewqualityproductivitydeeplytouchesonmanylegalfieldssuchasintellectualproperty,datarights,environmentalresourceprotection,marketordermaintenance,and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ndputsforwardhigherrequirementsforthesupportandprotectionfunctionsofthelegalsystem.Thedevelopmentofnewqualityproductivityposesseverechallengestotraditionallegalsystems,suchasprominentlegallag,lackofadaptability,theneedforrestructuringthe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system,frequentcross-borderlegalconflicts,anddifficultiesinregulatoryenforcement.Therefore,thereisanurgentneedforlegislativeinnovation,especiallyinareassuchasdatarightsprotection,artificialintelligencestandards,andregulationofemergingindustries.Atthesametime,adjustmentsandoptimizationsshouldbemadetotheexistinglegalsystem,includingimprovinganti-monopolylaws,strengthening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andenvironmentalruleoflaw,tofullyadapttothedevelopmentneedsofnewqualityproductivity.Inordertobuildalegalsystemthatisinlinewiththedevelopmentofnewqualityproductiveforcesandensurethecoordinatedevolutionoflegalsystemandeconomicdevelopment,itisnecessarytodeepenthemodernizationoftheruleoflaw.Notonlyshouldlegaltextskeeppacewiththetimes,butalsotoenhancetheeffectivenessoflegalimplementationandoptimizethelegalenvironment.

Keywords:newqualityproductivity;legalsystem;interactiverelationship;balanceandcoordination

(责任编辑:王正桥)

收稿日期:2024-05-28

作者简介:李祖全,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教授,湖南省“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核心成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经济法。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立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项目编号:湘教通〔2023〕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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