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浦江《郑氏规范》编撰考论
2025-01-23赵振
摘 要:浦江郑氏义门家族历经宋、元、明三代,绵延二百五十余年不衰,无疑得益于郑氏家规的编纂和执行。从第六代家长郑文融开始撰《家规前录》定其大纲,中间经第七代家长郑钦与郑铉分别撰《家规后录》和《家规续录》加以补充,最后由第八世孙郑涛协同众兄弟修订编成《郑氏规范》定稿,前后经历了三代人、数十年时间,最终修成了一部内容广泛、条款细密的家法族规,为郑氏家族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并成为中国传统家法族规的典范之作,对后世家法族规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元明;浦江郑氏家族;郑氏规范;形成过程
作者简介:赵振,历史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历史文献学与中国家训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B8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25)01-0115-08" 收稿日期:2023-04-10
浦江郑氏先世居河南荥阳,北宋时任殿中侍御史的郑自牖因直谏遭贬而迁居浙江遂安,元符二年(1099年)自牖之孙郑准与其兄郑渥、郑涚始迁往浙江浦江。郑准又生郑煦、郑熙、郑照三人,其中郑照所生二子郑缊、郑绮以孝义治家,开始同居共财。后历经宋、元、明三代,同居十余世、二百五十余年,守诗书礼乐之教弗坠。元代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佥事余阙亲书“东浙第一家”以褒奖之,明太祖朱元璋又亲书“孝义家”予以旌表。为了管理这个庞大的家族,从同居第六世孙郑文融开始制定第一部《家规》(即《家规前录》),后第七世孙郑钦、郑铉又分别撰成《续规》(即《家规后录》与《家规续录》)。明初时,第八世孙郑涛在浙东名士宋濂等人的帮助下,对上述三部家规斟酌损益,综合成一部家规,定名曰《旌义编》,又名《郑氏规范》。这是中国传统家法族规的典范之作,对后世家法族规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其编撰过程进行系统梳理,考察其形成演变情况,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郑氏规范》编撰的基础
《郑氏规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一方面是为了家族管理的需要,因为世代同居的大家族人口众多,家业庞大,整个家族的生产、生活的安排和管理往往是千头万绪。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亦逐渐疏远,再加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偏好、价值取向、个性特征等,因而各种矛盾和摩擦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部家规来规范家族成员的言行,明确每一个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协调家族内部各种事务的分工安排等。另一方面,从宋代开始,一些儒家学者开始了重建宗族制度的努力,如张载、程颢、程颐等有关儒家宗法制度的论述,司马光、吕祖谦、朱熹等有关家庭礼仪的规范与实践等,都对《郑氏规范》的编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与推动。再加之宋代以后家法族规的发展及郑氏家族数代家长治家经验的积累等,无疑都为《郑氏规范》的编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宋儒重建宗族制度的影响
隋唐以来,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及世家大族的瓦解,宗法制度及封建伦理道德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宋代一些儒家学者深刻认识到要想重整封建伦理道德,就必须重建宗族制度。如张载认为:“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自知统系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张载:《经学理窟·宗法》,《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第258-259页。二程则指出:“宗子法坏,则人不自知来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不相识。今且试以一二巨公之家行之,其术要得拘守得须是。且如唐时立庙院,仍不得分割了祖业,使一人主之。”程颢,程颐:《二程遗书》卷十五,《二程集》,中华书局,2004年,第150-151页。更重要的是宗族制度的重建则直接关系着封建统治的稳定,正如张载所言:“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旦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张载:《经学理窟·宗法》,《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第259页。司马光《书仪》、吕祖谦《家范》、朱熹《家礼》等为宗族制度的重建提供了一些实践层面可操作的东西。尤其是朱熹的《家礼》,不但对人们家庭日常生活中各项礼仪活动所要求的程序、器用、陈设及服饰标准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冠、婚、丧、祭等礼仪活动的各种仪节有规可依,而且最重要的是其强调宗法制度建设,主张通过“敬宗收族”来凝聚人心。具体表现就是在《家礼》中创设了祠堂制度,规定在“正寝之东”建立祠堂,祠堂中设立四龛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由于该书迎合了当时社会重建宗族制度的需要,宋元以降就成了许多家庭和宗族公认的治家礼范和行为准则,并对《郑氏规范》的编撰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以至于其明确规定冠、昏、丧、祭之礼都要尊奉朱熹《家礼》,即:
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必荐时物,四时祭祀。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
子弟当冠,须延有德之宾,庶可责以成人之道。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
婚姻乃人道之本,亲迎、醮啐、奠雁、授绥之礼,人多违之。今一祛时俗之习,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
丧礼久废,多惑于释老之说,今皆绝之,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郑大和等:《郑氏规范》,《学海类编》本。本文所引《郑氏规范》内容均出自该版本,不再一一注明。
由此可见,《郑氏规范》受朱熹《家礼》影响之大,也说明了宋儒重建宗族制度的努力对《郑氏规范》编撰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
(二)对前人家法族规的借鉴
在《郑氏规范》之前,已经出现了一些成文的家法族规,如唐代陈崇的《陈氏义门家法》,宋代司马光的《居家杂仪》、陆九韶的《陆氏家规》及赵鼎的《家训笔录》等,都对《郑氏规范》的编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陈氏义门家法》33条,对家族事务的日常管理、家族成员担负的职责及应遵守的行为准则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家法的人分别处以笞、杖等惩罚,这对《郑氏规范》影响很大。如《陈氏义门家法》规定:
立主事一人,副事两人,掌管内外诸事。……此三人不拘长少,但择谨慎才能之人任之,不限年月。倘有年衰乞替,请众详之,相因择人替之,仍不论长少。若才能不称,仍须择人代之。
不遵家法,不从长计议家长令妄作是非,逐诸赌博斗争伤损者,各决杖一十五下,剥落衣妆归役一年,改则复之。陈崇:《江州陈氏义门家法》,转引自费成康的《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222-227页。
《郑氏规范》规定:
设典事二人,以助家长行事。必选刚正公明、才堪治家、为众人之表率者为之,并不论长幼,不限年月。凡一家大小之务,无不与焉。每夜须了诸事,方许就寝,违者家长议罚。
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家长度其不可容,会众罚拜以愧之。……又不悛,则会众而痛箕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三年能改者,复之。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郑氏规范》受《陈氏义门家法》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而南宋陆九韶治家的一些措施亦对《郑氏规范》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其每天集家众诵诫辞的做法则为《郑氏规范》所继承。据宋人罗大经《鹤林玉露》记载,陆氏家族每天早上都会集合家众训诫:
晨揖.击鼓二叠,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劳我以生天理定。若还惰懒必饥寒。莫到饥寒方怨命。虚空自有神明听。”又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衣食生身天付定。酒肉贪多折人寿,经营太甚违天命。定定定定定定定。”又唱云:“听听听听听听听,好将孝弟酬身命。更将勤俭答天心,莫把妄思损真性。定定定定定定定,早猛省。”食后会茶,击磐三声,子弟一人唱云:“凡闻声,须有省,照自心,察前境。若方驰骛速回光,悟得昨非由一顷,昔人五观一时领。”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五,《陆氏义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96-197页。
而《郑氏规范》则规定:
每旦,击钟二十四声,家众俱兴。四声,咸盥激。八声,入有序堂,家长中坐,男女分坐左右,令未冠子弟朗诵男女训戒之辞。男训云:“人家盛衰,皆系乎积善与积恶而已。何谓积善?居家则孝弟,处事则仁恕,凡所以济人者皆是也。何谓积恶?恃己之势以自强,克人之财以自富,凡所以欺心者皆是也。是故能爱子孙者,遗之以善;不爱子孙者,遗之以恶。天理昭然,各宜深省。”女训云:“家之和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已。何谓不贤?淫狎妒忌,恃强凌弱,摇鼓是非,纵意徇私,如此之类是已。天道甚近,福善祸淫,为妇人者,不可不畏。”诵毕,男女起向家长一揖,复分左右行会揖而退。
很明显,《郑氏规范》是在充分借鉴前人家法族规的基础上编撰出来的,并结合时代背景与本家族的具体情况做了变革与发展。
(三)郑氏义门历代家长治家经验的总结
为了大家族的运转与发展,从同居之始,郑氏家族的家长就在积极探索治家之道。第一代同居家长郑绮以孝义治家,其父郑照因得罪势家被冤入狱,郑绮为之奔走呼号,并上书官府要求“乞代父受刑”,终使冤屈得申。其母张夫人病挛,手足不能屈伸,郑绮“日候床下,抱持以就便溲者三十年,初终如一日”。并尽力帮助有困难的族人,“族子有操瓢丐于道者,挽其还,呼妻卖簪珥,制衣衣之。切中割所畊田,使自给,亦得造家。”并在临终召诸子盟誓说:“吾子孙有不孝不弟,不共财聚食者,天实际殛罚之。”晏穆:《宋故冲素处士墓志铭》,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346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70-271页。
第五代家长郑德璋则坚持以礼法治家,并开始将一些制度规范化,如“仿象山陆氏制训词百余言,每月旦望令子弟一人读之,家人悉拜而听焉。”黄溍:《青田县尉郑君(德璋)墓志铭》,《黄溍集》下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30页。
第六代家长郑文融(一名大和,字顺卿)治家严谨,“虽家庭中,凛如公府,子弟稍有过,颁白者犹鞭之。每遇岁时,大和坐堂上,群从子皆盛衣冠雁行立左序下,以次进拜跪。奉觞上寿毕,皆肃容拱手,自右趋出,足武相衔,无敢参差者”,以至于“见者唶唶嗟慕,谓有三代遗风”。不仅如此,郑文融更强调治家的规范化,如要求子弟“不奉老子、浮屠、经像,冠、昏、丧、祭,必稽朱熹《家礼》而行”,“诸妇惟事女红,不使预家政。宗族里闾,以恩怀之各有差。内外极严,舆台通传,不敢越堂限”等宋濂:《郑氏孝友传》,《宋濂全集》第1册,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年,第320页。 ,并根据先世所行治家方法,结合自身治家实践,编著《家规》五十八则(即《家规前录》),奠定了后来《郑氏规范》的基本框架。
第七代家长郑钦(字子敬)为郑文厚之子,后过继给郑文融为子。其治家注重家族邻里之间的和睦,爱弟妹以慈,“未寒而与裘,先饥而推食,虽盛怒之中,见之必欣然改颜”。周济族人、乡党,“族子可出仕者,资而勉之,至于以归,不翅己得之者。与弟铢同掌义财,拓腴田二千亩,贮之嘉礼庄中,岁入其栗,以为婚嫁之费。其遇疏族,则有续食之栗、御冻之衾,胤绝者择良嗣继之,性敏者营义方教之。至于恤异姓、周穷匮,又有推仁之财,免利之黍。”黄溍:《青梿居士郑君(钦)墓志铭》,《黄溍集》下册,第592页。并在郑文融所著《家规》五十八则的基础上,又撰写《续家规》六十余则(即《家规后录》),以补其未备。
郑钦死后,其弟郑钜、郑铭、郑铉等相继主持家政,尤其是郑铉(字彦贞)能继承先人遗志,正身率下,“益匑匑畏谨,正己以蒞物。或行其所未至,或补其所不足,家人翕然遵化。一堂之上,雅雅雍雍,动逾千百指,爱无不均也,情无不一也,不知孰为亲而孰为疏也。视其货泉,则锱铢皆聚于公”。周济穷苦之人,“旧与参政忽都鲁沙游,其子为武义宰,免官留武林,贫不能自存。彦贞延其家十口来浦江,给衣食三十余年。邻有瞽者、跛者,彦贞悯其颠连,养之终身。每夙兴,告饥者填门,彦贞积余饭,亲携箪分饷之,至老不厌。”宋濂:《元封从仕郎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左司都事郑彦贞甫墓志铭》,《宋濂全集》第3册,第1414-1415页。 并亲撰《续家规》九十余则(即《家规续录》),进一步完善治家规范。
上述诸位郑氏家长的治家实践及经验,有不少都在最后形成的《郑氏规范》中得到了体现,如《郑氏规范》中每天集家众诵诫辞的规定实际上就源于第五代家长郑德璋的倡导,强调冠、昏、丧、祭并尊朱熹《家礼》,则源于第六代家长郑文融的倡导。而主张和睦宗族、周济穷人等当源于第七代家长郑钦与郑铉的倡导。所以元代学者黄溍指出:“龙湾(指郑文融,曾任龙湾务提领)采先世所行,定著《家规》五十八则。”黄溍:《青梿居士郑君(钦)墓志铭》,《黄溍集》下册,第592页。 郑钦《郑氏义门续规序》则云:“复以平日所辑祖父之训演而绎之,成《续规》。”李修生:《全元文》第57册,凤凰出版社,2004年,第827页。因此,《郑氏规范》的形成实源于历代郑氏家长的治家实践,是其治家经验的总结。
二、《郑氏规范》的编撰过程
《郑氏规范》从第六代家长郑文融始撰,中间经第七代家长郑钦与郑铉续补,到第八世孙郑涛与众兄弟一起斟酌损益,始编撰成定本,正如《明史·孝义传》所云:“文融著《家范》三卷,凡五十八则,子钦增七十则,从子铉又增九十二则,至濂弟涛与从弟泳、澳、浞,白于兄濂、源,共相损益,定为一百六十八则,刊行焉。”前后经历了三代人,跨越了元、明两个时期,可谓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此就其编撰过程考辨如下:
(一)郑文融撰《家规前录》
郑氏家族到第六代家长郑文融时已经同居了六代,人口不断增多,家业不断扩大,这就对家族的管理提出了挑战,正如清人戴殿泗《郑氏家规跋》所说:“食指数千,门风日扩,且迭邀朝廷旌表独复之典,此而不立之规以范其家人,则将无以维持于永久。”戴殿泗:《风希堂文集》卷一,清道光八年九灵山房刻本。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个庞大的家族,郑文融在至元四年(1267年)制订了《家规》五十八条(即《家规前录》,以下简称《前录》),其《家规序》云:
余自先世居婺之浦江,高、曾基之,至吾祖吾父实成之。及吾兄弟之身,幸得扩而充之,继而守之。岁月寝久,而吾骨肉之聚居者多至千指,远垂八世,是岂一朝一夕之故哉?虽然,基之难,而成之守之者为甚不易,此吾家规之所以不能无作也。……余犹兢兢业业,深虑其未足以致远也。是故田庐粟布、出纳费用者,必务于有常节;冠昏丧祭、饮食起居者,必务于有常礼。他则宾客之宴劳,乡间之赒恤,一管为动作,一铢寸毫发,类无不悉使之有常。周旋曲折,而一纳之于规矩准绳之间。于是以之而持己,于是以之而理家,毋以奢焉而过中,毋以俭焉而不足。必也蕲于粲然有文以相口,口然有思以相爱也。此吾家规之所以不能无作者。诚为历世延久之门,固何敢苟为目前浅近计哉?……所有家规画一,条布于后,永以为后世子孙矜式。李修生:《全元文》第57册,第8-9页。
这期间浙东著名学者柳贯、宋濂曾参与其事,原因是郑文融倾慕柳贯的学识,与之交游甚密;而宋濂此时任郑氏家塾教席之职,久住其家。所以戴殿泗《郑氏家规跋》认为:“家规之作柳(贯)、宋(濂)商定者居多。”戴殿泗:《风希堂文集》卷一。郑文融《祭柳文肃公文》亦云:“某幸承末契,深缔交情,以区区之合釜,剡上其事,而推服之命,曰《规》曰《范》,敢不是志是铭,一遵我公之素营。”李修生:《全元文》第57册,第11页。意即柳贯曾建议郑文融所定家规用“规范”来命名,说明郑文融曾就家规的制定征求过柳贯的意见。而宋濂所起作用则更大,郑楷《翰林学士承旨宋公行状》指出:“先生嗣主教席,子弟年十六者皆相从读书,讲道东明山中,受业者一门凡四十余人始终。……府君方著《家规》,示子孙其冠婚丧祭仪制,礼文多参问于先生,先生则据证古今,准酌时宜,以成一家之法,子孙世守诗礼之教者,先生之力也。”程敏政:《明文衡》卷六十二,四部丛刊景明本。 正是由于这些著名学者的帮助,郑文融才能够制定出一部内容比较丰富的家规来。
《家规前录》内容广泛,涵盖了冠、昏、丧、祭之礼及家庭日常事务管理、子弟教化、宗族乡党救助等,由于这是郑氏家族第一部成文的家规,所以许多内容都是纲领性的,正如戴殿泗《郑氏家规跋》所言:“观顺卿所著五十八条,正大严肃,总特大纲而已。”戴殿泗:《风希堂文集》卷一。正因为如此,其中有48条都被最后形成的《郑氏规范》所继承,只是有些条目的文字表述稍有变化。如《前录》第7条“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须谨守礼法,以制其下。其下有事,亦必咨禀而后行,不得私假,不得私与”郑大和:《家规前录》,《麟溪集》卷九,明刻本。本文所引《家规前录》内容均出自该版本,不再一一注明。 。在《郑氏规范》为第13条,内容、文字与《前录》完全一致。再如《前录》第47条“每岁秋成,谷价廉平之际,籴三百石,别为储蓄。遇时艰食,依元价粜给乡邻之困乏者,然须载量,毋使多寡不均”,在《郑氏规范》则为第124条,内容改为“秋成谷价廉平之际,籴五百石,别为储蓄;遇时缺食,依原价粜给乡邻之困乏者”,其中把“三百石”改为“五百石”、“艰食”改成“缺食”,并删除了“然须载量,毋使多寡不均”等表述。这充分说明了郑文融撰《家规前录》的纲领性作用,它确立了《郑氏规范》的基本框架,为《郑氏规范》的最终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郑钦撰《家规后录》
到第七代家长郑钦主持家政时,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与家族发展的需要,便在其父郑文融所撰《家规前录》的基础上,于至元五年(1268年)撰成《续规》六十余则(即《家规后录》,以下简称《后录》)以补其未备。其《郑氏义门续规序》云:
至元戊寅即(至元四年,1267年)春,余家君既著《规范》五十有八条,已勒石树于庭右。余虽不敏,复以平日所辑祖父之训演而绎之,成《续规》,亦六十余条,以补前规之未备者,因得序而论之。……是故明宗著系在乎蒸尝,原始报本于义为急,于是示以奉先之孝。宗人虽疏,实根一本,痒疴疾痛,举切吾身,于是示以睦族之义。里党厄穷,无所申告,同为天民,乌得不闵,于是示以恤邻之仁。其他禽色酒音之败度,棋槊博塞之废业,暴强僭侈之非礼,倡优词曲之导淫,凡纤毫之可戒、与夫锱铢之当勉者,无不备书于册。为吾子若孙者,尚思尔祖父立家垂训之义,而懋勉之哉!李修生:《全元文》第57册,第827页。
关于郑钦所撰《后录》条目数,前述《郑氏义门续规序》曰“六十余条”,黄溍《青梿居士郑君(钦)墓志铭》认为:“复著《续规》七十三则。”黄溍:《青梿居士郑君(钦)墓志铭》,《黄溍集》下册,第592页。 宋濂《旌义编引》则云:“《后录》七十则,……七世孙青梿府君钦(补)。”宋濂:《旌义编引》,《宋濂全集》第二册,第636页。 三者所言数目不同,当以郑钦《郑氏义门续规序》所言为实。今检明刻十卷本《麟溪集》卷九所载郑钦撰《家规后录》,共69条,其中第24至30条缺失,实存62条,有52条被最后形成的《郑氏规范》所吸收。
《家规后录》主要是对郑文融《家规前录》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其中尤以救助宗族、乡党及约束子弟言行的条目为最多。如关于救助宗族、乡党,《家规前录》仅有第47至49条等3条相关内容,而《家规后录》则补充增加了10条有关内容,如第9条“祖父所建义祠,盖奉宗族之无后者。立春祭先祖毕,当令子弟设馔祭之,更为修理,毋致隳坏”; 第10条“宗人实共一气所生,彼病则吾病,彼辱则吾辱,理势然也。子孙当委曲庇复,勿使失所,切不可恃势凌轹,以忝厥祖。更于缺食之际,揆其贫者,月给谷六斗,直至秋成住给。其不能婚嫁者助之”等郑钦:《家规后录》,《麟溪集》卷九,明刻本。本文所引《家规后录》内容均出自该版本,不再一一注明。 。这里既有物质方面的赈济,又有精神方面的救助,一方面反映了郑氏家族在发展壮大之后自觉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另一面也体现了郑氏家族对儒家扶危济困与“积善”思想的践行,以实现其“敬宗收族”之目的。因此这些内容基本都被最后形成的《郑氏规范》所收录。而所增约束子弟言行的条目则多达20余条,如第31条“子孙不得谑浪败度、免巾徒跣。凡诸举动,不宜掉臂跳足以陷轻儇。见宾客亦当肃行祗揖,不可参差错乱”;第35条“子孙当以和待乡曲,我宁容人,毋使人容我。切不可先操忿人之心。若累相凌逼,进进不已者,当理直之”等,这些条目对规范子弟行为、防范祸事发生、维护义门形象等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因此亦均被最后形成的《郑氏规范》所继承。
(三)郑铉撰《家规续录》
郑铉主持家政时,郑氏家族已有两部《家规》行世,为进一步完善治家规范,弥补前两部《家规》之未备,他又撰《家规续录》九十余则(即《家规续录》,以下简称《续录》)。关于郑铉所撰《续录》条目数,宋濂《旌义编引》云:“《续录》九十二则,……江浙行省都事铉所补。”宋濂:《旌义编引》,《宋濂全集》第二册,第636页。 《四库全总目》亦言:“七世孙钦及其弟铉,增添九十二则。”永瑢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六十一,中华书局,1997年,第847页。二者所说均有误。今检明刻十卷本《麟溪集》卷九所载郑铉撰《家规续录》,实为93条,其中有67条被最后形成的《郑氏规范》所采纳。
《家规续录》所增内容广泛,涵盖了家庭管理的许多方面。一方面是补充完善了家族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些措施,有20余条。如第9条“新管置一总租簿,明写一年逐色谷若干石,总计若干石,又新置田若干石,此是一定之额,却于当年十二月望日,以所收者与前数总较之,便知实欠多少,以凭催索。后索到者,别书于畸零簿,至交代时,却入总租簿内通算”;第11条“新管所收之谷,每匣收讫,即结总数,报于家长,不可过于次日。家长置租赋簿,令其亲书‘某号匣系某人于某月日,收何等谷计若干石’。量出之时,特续逐匣禀问,更具细数,呈诸家长,以凭勾销,违者罚之”等郑铉:《家规续录》,《麟溪集》卷九,明刻本。本文所引《家规续录》内容均出自该版本,不再一一注明。 。这些条目规定详细具体,目的就是弥补前两部《家规》的不足,堵住家庭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家产遭受损失。因为随着家族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家族资产的积累增长,也要求相应的管理工作更加细密,做到防微杜渐,以免出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是增加了一些针对家族妇女管理和约束的条目,有近20条。如第63条“诸妇主馈,年临六十者免之。新娶之妇,与假三月;三月之外,即当主馈。主馈之时,外则告于祠堂,内则会茶以闻于众。托故不至者,罚其夫”;第78条“诸妇亲姻颇多,除本房至亲与相见外,余并不许。可相见者亦须子弟引导,方入中门,见灯不许。违者会众罚其夫。主母不拘”等。这些条目一方面规定了妇女在家族中承担的做饭、养蚕、织布等义务,另一方面将其活动范围牢牢地控制在家庭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妇主中馈”“内外有别”“不出中门”等传统女教思想的影响。
(四)郑涛编《郑氏规范》
郑氏家族第八世孙郑涛有感于时代变化,认为上述三部家规“阅世颇久,其中当有随时变通者”。于是,在宋濂的帮助下,率领众兄弟斟酌损益,编定《郑氏规范》一百六十八则(以下简称《规范》)。宋濂《旌义编引》云:
浦阳郑氏世居县东二十五里,乡名感德,里曰仁义。……然其持守之规,《前录》五十八则,六世孙龙湾税课提领太和所建;《后录》七十则,《续录》九十二则,七世孙青梿府君钦、江浙行省都事铉所补,皆已勒石锓板。……今八世孙太常博士涛,复以为三规阅世颇久,其中当有随时变通者,乃率三弟泳、澳、浞白于二兄濂、源,同加损益,而合于一。其闻诸父之训,曾行而未登载者,因增入之,总为一百六十八则。文辞之属,选有系于事实者则录之,厘为三卷,通名曰《旌义编》。宋濂:《旌义编引》,《宋濂全集》第二册,第636页。
也就是说,《郑氏规范》是在综合郑文融《家规前录》、郑钦《家规后录》及郑铉《家规续录》的基础上增删而成的。通观其内容,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的完善工作:
其一,删除一些规定过细过死、不切实用者;或与其它条目重复及矛盾者;或不合时宜的条目等。如《前录》中第17条规定:“每日三善,早饭羹以豆乳,午饭羹以鱼肉,晚粥侑以蒸菜。一日能饮者,酒不过七行。或遇节序或欣庆寿事,长幼团座,亦不过五七味,不可太奢。”连一日三餐吃什么都规定得如此详细,显然脱离实际,无法施行,故《规范》删去。再如《续录》第47条规定:“家中产业文券,既置砧基薄书,所有字号亩步及续置者,并当勒石,以为子孙久远之计。”其内容与《前录》第27条“家中产业文券,既印‘义门公堂产业,子孙永守’等字,仍书字号,置立砧基簿书,告官印押。(续置当如此法)。家长会众封藏,不可擅开。不论长幼,有敢言质鬻者,以大不孝论”的规定相重复,且没有后者表述严密,故《规范》删去。
但这三部家规中删除最多的当属有关奴仆管理的条目,其中涉及《前录》的有第55至58条等4条内容,如第55条规定:“各房媵女许以一人供指使,余皆集于一处,与公堂纺绩,不可无私。仍立长主之,以听主母训饬。其衣资旧掌管人相时量给。若年及三十不愿留者,从之。勤旧少过者,资而嫁之。其两面二舌、饰虚造谗、离间骨肉者,逐之。放荡不谨、屡为盗窃者,逐之。有背离之志者,亦逐之”。涉及《后录》的有第69条“诸仆饮食,不可菲薄,工值须务分明。欲得其力,不可不得其心,切勿令其诽怨”一条内容。涉及《续录》的则有第84至88条及第90条、91条、93条等8条内容,如第84条规定“义门无私婢,凡家众咸得役使之。其或有犯家众,家众皆可挞之。本房主妇敢有争者,监视会众重罚。有妄意吹毛求疵,不循理而挞之者,监视当直言教诲之”;第86条规定“媵女不得妄出中门,见者咸得挞之”等。这些被删除的有关奴仆管理的条目达13条之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元代时郑氏家族拥有的奴仆数量不在少数,这与蒙元时期贵族家庭普遍拥有大量家奴的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系。而后来定稿的《郑氏规范》之所以删除这些内容,则很可能与明初政府采取的限制豢养奴仆的政策有关,如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诏释放奴隶,指出:“曩因元末大乱,所在人民或归乡里,或避难地方,势孤力弱,或贫乏不能自存,于庶民之家为奴者,诏书到日,即放为良,毋得羁留,强令为奴。违者依律论罪,仍没其家人口,分给功臣为奴驱使。”佚名:《皇明诏令》卷二《劝兴礼俗诏》,明刻增修本。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又下令限制贵族官僚家庭使用奴隶的数量,规定“其役使奴婢公侯之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五十九《礼部十七·官员礼》,明万历内府刻本。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政府旌表的“义门”家庭,郑氏家族无疑要做出表率,因此减少奴仆数量,删除大量有关奴仆管理的条款亦在情理之中。
其二,补充增加一些条目。据笔者统计,定本《郑氏规范》中有13条内容,即第27、29、30、32、41、55、79、87、99、102、116、120、154条等,不见于前述《家规前录》、《家规后录》和《家规续录》,即使刨除《家规后录》中遗失的7条,至少也有6条内容为定本《郑氏规范》所增加。在增加的这些条目中,一是有关家族事务管理的,如第29条规定:“造二牌,一刻‘劝’字,一刻‘惩’字,下空一截,用纸写帖。何人有何功,何人有何过,既上劝惩簿,更上牌中,挂会揖处,三日方收,以示赏罚”等。二是有关子弟教育的,如第87条规定“子孙倘有出仕者,当蚤夜切切,以报国为务。抚恤下民,实如慈母之保赤子。有申理者,哀矜恳恻,务得其情,毋行苛虐,又不可一毫妄取于民。若在任衣食不能给者,公堂资而勉之。其或廪禄有余,亦当纳之公堂,不可私于妻孥,竞为华丽之饰,以起不平之心,违者天实临之”等。三是有关参与社会公益之事的,如第99条规定“桥圮路淖,子孙倘有余资,当助修治,以便行客。或遇隆暑,又当于通衢设汤茗一二处,以济渴者,自六月朔至八月朔止”等。这些条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三《规》之不足,使家规内容更加完备。
其三,合并一些条目。即把《家规前录》、《家规后录》、《家规续录》的有关条目合并在一起,《郑氏规范》中的第2、40、48、142、143、151条等均是如此。如《规范》第2条“时祭之外,不得妄祀邀福。凡遇忌辰,孝子当用素衣致祭,不作佛事,象钱、寓马亦并绝之。是日不得饮酒、食肉、听乐,夜则出宿于外”,就是由《前录》第2条“时荐之外,不得妄祀邀福。凡遇忌辰,设位奠献,不作佛事,象泉、寓马亦并绝之”,与《后录》第3条“祭日当用素衣黪淡衣服致祭。孝子是日不得饮酒、食肉、茹荤、听乐,夜则出宿于外”合并而成。第142条“居室既多,守夜当轮用已娶子弟。终夜鸣磬,以达于旦。仍鸣小磬,周行居室者四次。所过之处,随手启闭门扃,务在谨严,以防偷窃。有故不在家者,次轮当者续之”,是由《前录》第42条“各房轮流守夜,环视二次。有故不在家者,次轮当者续之”,与《续录》第43条“居室既多,守夜之法比旧犹当加严。轮用已娶子弟,终夜鸣磬,以达于旦。仍鸣小磬,周行居室者四次。所过之处,随手启闭门扃,务在谨严,以防偷窃”合并而成。这样,把同类事务合并在一起,避免重复和混淆不清,便于更好地执行和管理。
其四,对一些条目的文字进行增删润色。这在《郑氏规范》中表现得十分普遍。如《规范》第1条“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必荐时物。四时祭祀,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然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毕,更行会拜之礼”,就是在《前录》第1条“起祠堂三间,缭以周垣,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正至朔望必参,四时祭祀仪式并遵《朱子家礼》”的基础上删改而成。两者比较,《规范》把原来的“起祠堂三间,缭以周垣”改成了“立祠堂一所”,并增加了“俗节必荐时物”、“然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毕,更行会拜之礼”等文字,这样表述更适合郑氏家族不断发展壮大的实际需要。再如《规范》第75条“娶妇须以嗣亲为重,不得享宾,不得用乐,违者罚之。入门四日,婿妇同往妇家,行谒见之礼”,则是在《续录》第75条“娶妇不得享宾,须以嗣亲为念。入门四日,婿妇当同往妇家,行谒见之礼”的基础上增改而成。比较而言,《规范》把“嗣亲为重”与“不得享宾”的顺序调换了一下,并增加了“不得用乐,违者罚之”等文字,从而更加突出了结婚以传宗接代、延续生命为重的理念,强调应庄重严肃。
上述《郑氏规范》所作的诸多改变,除了使家规内容更加完善、表述更加严密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时代变化及家族发展的需要。正如明人许相卿所言:“及观浦江郑氏《家范》,尤若广而密,要而不遗,虑远而防豫,……然考其编次,前既录之,后又录之,续又录之,阅三世历数十年而后《(规)范》成。盖俗流日以巧,法因渐以详,势固宜尔也。”许相卿:《云村集》卷七《家则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正是由于能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家规的内容,才使郑氏家族二百五十余年来得以生生不息,成为横跨宋、元、明三代的义门大家族。
三、《郑氏规范》的版本与影响
《郑氏规范》最终修订完成后,曾有两大版本系统传世:一是《旌义编》二卷。上卷为《家规》条文;下卷为文辞,汇辑诸家题赠诗赋及碑誌、序记、题跋之类,均为褒扬郑氏义门而作。有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郑元善刻本、清代《四库全书》本等。而清代胡丹凤补刻《金华丛书》本收录的《旌义编》,虽亦曰二卷,实际上是删除了原《旌义编》下卷收录的文辞部分,把上卷收录的《家规》条文重新析为二卷。二是《郑氏规范》一卷。又名《郑氏家范》,与《金华丛书》本所收录的《旌义编》相同,删除了原《旌义编》下卷收录的文辞,只保留了《家规》条文,内容不分卷。主要有清初毛氏汲古阁抄本、清代曹溶编《学海类编》本及近代编《丛书集成初编》本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同版本的郑氏家规,不但文字有稍微差异,条目亦有些许不同,其中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郑元善刻本、清代《四库全书》本与清初毛氏汲古阁抄本为169条,而《金华丛书》本、《学海类编》本与《丛书集成初编》本等则为168条。前者比后者多出的一条为“子孙不得无故设席,以致滥支。唯酒食是议,君子不取”,而后者之所以删除此条内容,大概是与其中“子孙不得私造饮馔,以徇口腹之欲,违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一条内容有重复,故而删去。至于明刻《居家必备》、清刻《清照堂丛书》等所收《郑氏家范》,实为删节本,内容仅有40余条。
郑氏家规经过长期的不断修订完善,为浦江郑氏义门家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正如明人刘球所言:“在昔以义聚尤著称于世,而蒙旌异于朝,家不过三姓焉耳。九世同居者张(指唐代张公艺家族),合食七百人者陈(指唐代陈崇家族),不分异十数世而食口以千计者郑(指浦江郑氏家族)。是三姓者,非有法守,何能然?然张氏所持惟一‘忍’,陈氏所训仅数事,惟郑氏有《家规》百六十条,以维持其家,约束其子孙,极精且详。则其世数修于张,食口众于陈,由宋迄今,孝友相承,衣冠文物甚盛,卓然称为天下第一家。所以致此者,得非《家规》之力耶?”刘球:《两溪文集》卷十《乐平虞氏家范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也就是说,郑氏义门家族之所以能够绵延二百五十余年不衰,是与《郑氏规范》制定的各种详细具体的措施保障分不开的,它使整个郑氏家族的生产、生活、子弟教育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仅如此,作为中国传统家法族规的典范之作,《郑氏规范》还给后来其他家族制定有关的家法族规提供了学习与借鉴的范本,对后世家法族规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当时同为浦江义门之家的王氏家族家长王子觉就模仿和借鉴《郑氏规范》,著《家则》一卷,使子孙后代守之。明代曹端撰《家规辑略》166条,其中录自《郑氏规范》的就多达94条。其序云:“自今观之,江南第一家义门郑氏,合千余口而一家,历千余岁而一日,以其贤祖宗立法之严,贤子孙守法之谨而致然也。其法一百六十有八则,端悉录而宝之,今姑择其切要者九十有四则,因其类聚群分,定为一十四篇,名曰《家规辑略》,敬奉严君,祈令子孙习读而世世守行之。期底于郑氏之美,而又妄述数十余则,以附其后。”曹端:《家规辑略序》,《曹端集》,中华书局,2003年,第181页。而清人吴翟《茗洲吴氏家典》所载家规80条,直接录自《郑氏规范》的则有41条,其曰:“予见名门右族,莫不有规,然往往捃摭名言,组织成文,不一传,供覆瓿矣。惟郑氏规都是实事,辞意和平,恺恻动人。……兹就其所当行、所能行者,录四十一条,复损益增入三十九条,共计八十条。俾族人朝夕观省,着力奉行,庶几于四礼有所裨益。”吴翟:《茗洲吴氏家典·凡例》,黄山书社,2006年,第15页。 由此可见《郑氏规范》影响之大。不可否认,由于时代局限,其中也有一些不合时宜甚至是糟粕性的东西。
A Study on the Compilation of Zhengshi Guifan in the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in Pujiang
Zhao Zhe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Abstract:
The Zheng Yimen family of Pujiang has lasted for more than 250 years through the Song,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which obviously benefit from the compi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Zheng family rules and regulations. Starting from the sixth-generation patriarch Zheng Wenrong wrote Jiagui Qianlu to determine its outline. In the middle, the seventh-generation patriarchs Zheng Qin and Zheng Xuan respectively wrote Jiagui Houlou and Jiagui Xulu to supplement it. Finally, the eighth-generation grandson Zheng Tao revised and compiled it with the assist of his brothers to form the final version of Zhengshi Guifan.This process took several decades and three generations. The resulting family law and clan rules were extensive in content and detailed in terms, providing goo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Zheng family, and becoming an exemplary work of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law and clan rules, which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law and clan rules in later generations.
Key words:Yuan and Ming Dynasties;Zheng family of Pujiang;Zhengshi Guifan;formation process[责任编校 刘 科,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