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网络犯罪治理的重点面向
2025-01-09江必新刘倬全
当前,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网络犯罪呈现出高度技术性、隐蔽性和跨境性的复杂态势。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洗钱和网络数据犯罪等新型网络犯罪的出现,不仅直接威胁社会公共安全,还对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重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兴未艾,大幅提升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难以预知的风险挑战。我们应当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势,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安全作为底线要求、把普惠作为价值追求,加快推动网络空间创新发展、安全发展、普惠发展,携手迈进更加美好的‘数字未来’。”近年来,我国通过深入推进网络安全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效提升了网络安全工作规范化水平,在打击治理网络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网络犯罪的蔓延势头。然而,犯罪手段的迅速迭代,对传统治理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的新挑战,已成为一项亟待深入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构建全方位网络诈骗防控体系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高度技术性、非接触性和产业链完整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并使得网络诈骗犯罪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呈现专业化、组织化运作的特点,其链条涉及信息盗取、虚假宣传、资金转移和洗钱等多个环节。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和治理:
加强技术型治理来实现规制目的。技术型治理则侧重于事前预防,利用数字技术手段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通过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技术,公安机关能够建立风险预测模型,通过搜集分析关键监控资金流动、排查人员轨迹特征等方式,对潜在诈骗活动进行实时预警与及时干预。以北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心为例,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已成为反电诈工作的重要助力。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介绍,北京市依托市、区两级综合预警平台,创新研发AI语音劝阻系统,提升劝阻能力和处置效率。通过建立一类银行卡筛查、第三方实时监控、止付预警等三道防线,实现对2000余个银行网点的一键止付、线上冻结。然而,技术型治理必须处理好数据隐私保护与实现算法正义等方面的重大关系,进一步优化数据治理规则,确保技术使用的合规性与伦理性,从而实现技术与规则的深度融合。
网络犯罪的全球化趋势使跨境网络诈骗的国际执法合作愈发迫切。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存在法律制度差异、证据标准不一致和数据共享机制缺失,取证和追赃效率较低。以东南亚为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执法合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司法协作和制度对接仍需进一步加强。要以《中国—东盟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的联合声明》为起点,进一步深化合作内容,完善涉外执法司法协作工作机制,明确跨境证据互认与标准。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区域内双边警务合作中心,提升案件合作、移交及嫌疑人引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质量,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执法效能。
在治理主体层面,与大型科技企业的合作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手段。科技企业拥有更为充沛的技术资源,不仅可以帮助执法机关解决在诈骗犯罪链条中遇到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溯源等环节中的技术难题,为突破现有技术瓶颈、提升执法效能作出贡献,其自身也肩负着反诈工作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任务,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全民数字素养教育应成为反诈工作的重点,通过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对网络诈骗的识别能力。网络诈骗的受害群体的风险因素往往集中于某些特定社会经济特征,例如,老年群体因数字鸿沟普遍面临更高的受害风险。因此,针对老年人等易受害群体,需要对其知识盲区开展有针对性的信息常识教育与反诈培训。

总之,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需要有机地结合规则与技术,深入推进国际合作。在法治与科技双轮驱动下,构建高效的反诈体系,为全球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作出中国贡献。
加强网络灰黑产洗钱犯罪的跨境防控
在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浪潮下,洗钱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境性特点显著增强,不仅对国家的金融安全构成威胁,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在法治框架内通过技术赋能构建高效的网络洗钱犯罪治理体系是当前的重要任务。随着互联网和虚拟货币技术的发展,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运作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通过伪造交易、跨境“对敲”以及利用监管漏洞非法套现是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无国别性,更为犯罪分子隐藏非法收益提供了新路径。相比传统洗钱犯罪,网络洗钱的非接触性和技术性特点尤为突出,极大地增加了侦查和取证的难度。这些特点使得现有法律和执法体系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加以应对。在国际层面,尽管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推动反洗钱合作,但反洗钱治理仍面临着跨国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国际执法的法律框架不兼容以及跨境案件处理效率低等障碍;在国内层面,反洗钱治理主要存在技术侦查手段滞后、执法资源有限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障碍,进一步制约打击犯罪和防控效率。防控网络灰黑产洗钱犯罪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其成为网络洗钱的常用工具。在案件侦办方面,要提升技术侦查水平,根据虚拟货币的交易路径为研判起点,向中心化交易所调取相关交易信息,梳理完整资金流,通过多维信息互相印证核实,实现科学准确追踪溯源。

针对第三方支付现有的监管框架也需完善。要进一步明确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覆盖金融体系的实时监控与预警系统,从技术层面遏制非法资金流动。例如,基于机器学习的模型可以识别洗钱犯罪常用的“拆分交易”和“分散化操作”等模式,从而显著提高侦查效率。进一步提升我国在网络洗钱犯罪治理中的能力。
强化执法力量是关键。一方面,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侦查机构,吸收有复合背景的专业人才加入到执法队伍当中。另一方面,要整合相关机构资源,形成打击合力。例如,银行和金融科技企业对可疑交易的主动报告机制有助于侦查环节的前移,可以有效提升执法效率。
深度的国际合作是应对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必要之举。针对网络洗钱的跨境性特点,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执法机构合作,通过多边协议建立统一的国际反洗钱框架,提升跨国联合执法效能。
综合来看,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反洗钱体系,需要技术赋能、法律完善、机构优化和国际协作的有机结合。这将为应对互联网时代日益复杂的洗钱犯罪提供坚实保障,并为维护全球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优化网络暴力的联动治理机制
当前网络暴力问题日益严重,根据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2023年对1000名受访青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5.3%的受访青年表示自己或周围人遭遇过网络暴力。71.9%的受访青年认为网络暴力越来越频繁。网络暴力呈现扩散趋势,是受到技术发展和社会文化因素双重影响的结果。因此,加强对网络暴力的司法干预机制尤为重要。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型暴力犯罪,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隐私泄露等行为,通过网络空间扩散和升级,不仅威胁公民合法权益,还破坏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刑法第246条针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规定,在面对网络暴力时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责任主体不明、危害程度界定困难,以及言论自由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要妥善解决网络暴力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狠下功夫:
社交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承担关键角色,其法律责任亟待明确。目前,大多数平台采取“避风港原则”,仅采取“通知—删除”规则来应对违法内容,这种被动性的治理方式在实践中收效甚微。作为信息传播的核心中介,平台理应承担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责任。一方面,平台要承担普遍责任,要求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过人工加技术手段实现不间断巡视,对于明显侵权的帖文做先行分类处理,保护网络生态的安全有序;另一方面,平台要对个案承担责任,当平台已知违法内容却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跨部门协作是治理网络暴力的关键基础。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通过顶层设计明确各部门职能边界,并通过设立联合工作组等方式,强化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联动,最终形成法律程序的整体合力,从根本上提升治理网络暴力的效率与效果。
技术赋能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基于深度学习算法的网络暴力识别模型,通过语义分析和情感计算,自动化识别和标注网络暴力内容,实时监测恶意信息的传播路径,有效切断其扩散渠道,从而有效降低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不良影响。
网络暴力治理需覆盖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处置的全流程。在事前预防阶段,需通过加强公众教育和技术防控来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概率。公安机关在做好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要与相关平台紧密合作,实时识别潜在的高风险内容并实现信息共享;在事中干预阶段,当网络暴力行为发生时,平台和执法机关必须及时介入。平台应在网络暴力发生之初,优先切断网暴信息源头,以防止其进一步蔓延,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执法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一方面,应对受害者及时提供保护措施,防止受害者受到更大伤害。另一方面,应通过平台及时获取施暴者的个人信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事后阶段,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相关解释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网络暴力治理的信心。
网络暴力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执法机关、社交平台、立法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明确平台责任、优化全流程治理模式以及强化执法力度,网络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将得到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在多方协作下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强化数据犯罪的动态治理
随着数据逐步成为驱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其重要性和战略价值得到显著提升。然而,数据价值激增的另一面是数据犯罪数量的大幅增加。数据犯罪不仅冲击经济领域的正常秩序,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国家安全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等。具体而言,数据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非法获取、篡改、分析与滥用,犯罪目标涵盖个人隐私、企业商业机密及国家秘密数据。在数据犯罪当中,犯罪分子通常依赖虚拟专用网络与加密技术规避追踪,犯罪行为因而呈现出显著的跨境性和虚拟性特征,极大地增加了侦查与执法的技术难度。因此,如何有效应对数据犯罪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难题,强化数据犯罪的动态治理,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狠下功夫:
优先提升技术侦查能力。公安机关可通过构建智能化数据侦查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数据犯罪的全链条监控与动态捕捉。要加强对加密解密技术、数据溯源技术及其他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创新研发,有效增强对复杂数据犯罪行为的技术识别能力,从而加快侦查进程并提高执法效率。
通过顶层设计完善针对数据犯罪的执法标准与技术指引。一方面,执法标准应注重合法性、科学性与操作性的统一,以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精准性。另一方面,要确保技术指引的时效性。及时更新的技术指引不但能确保刑事执法在面对不断进化的数字犯罪时保持同步,更能为未来刑事立法提供实践背书与技术支撑。
发挥企业在数据犯罪治理中的作用。通过推行“国家监管+企业内控”的双轨制模式,公安机关可以覆盖监管盲区,强化企业对数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激励企业主动参与数据治理,帮助企业在内部建立有效的数据保护机制,降低数据泄露与滥用的风险,最终实现为国家数据安全治理贡献更多技术与资源支持。因此,双轨制模式既能促进政府与企业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也为全面提升整体数据治理能力提供持久动力。
面对数据犯罪的复杂化与多样化特征,构建数据动态治理体系需要从技术、政策与社会协作三个维度入手。只有通过多方力量的协同合作,并在技术创新与政策完善的双轮驱动下,才能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数据犯罪威胁,为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保驾护航。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232DA072)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