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的价值探索与实践途径
2024-12-31许源
摘 "要:全面推动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建设与实际运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需要和促进我国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实现现代化改革的内在需要,是推进农村社会全面高速发展的实际要求,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基础,最终实现乡村和平安定的重要保证。不过在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也面临一定的实际问题,因为乡村人员的意识普遍淡漠,造成农户财产权益遭到侵犯的问题非常严峻,加之农户对村庄事务的管理权益遭到过分虚化,乡村公益法治服务力度明显落后,同时乡村管理的国家立法严重不足等,这也为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提出一系列的挑战。为面对这一挑战,需要寻求一条实现全面推动农村社会管理规范化的途径,如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体制,发挥农村自治权力机构的合法功效,逐步完善乡村的公共法治服务建设,着力培养农村法治文化等,以此冲破在全面构建乡村管理规范化过程中的严峻障碍。
关键词:乡村管理;法治化;现实问题;价值探索;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D422.6 " " "文献标志码:A " " " " "文章编号:2096-9902(2024)22-0094-06
Abstract: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legalization of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ideological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China's socialist legal system. It is also an inevitable need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an inherent need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level. It is a practical requirement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et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ural villagers, and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ultimately realizing rural peace and stability.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legalization of rural management, there are also certain practical problems. Because the awareness of rural personnel is generally indifferent, the problem of infringement of farmers'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very serious. In addition, farmers' manage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village affairs have been excessively blurred. Rural public welfare legal services are obviously lagging behind,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on rural management is seriously insufficient. This also poses a series of challenges for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legalization of rural management. In order to face this challenge, it is necessary to seek a way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such as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system,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legitimate functions of rural autonomous power agencies, gradually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rural areas, and focusing on cultivating rural legal culture., etc. These are essential in breaking through severe obstacles to building rural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Keywords: rural management; legalization; practical problems; value exploration; development approaches
在2018年9月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人们清晰地看出了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重要目标与方向,在文件当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命题,即“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1]”农业开发是我国发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是我国发展繁荣的根本保证,在整个国家管理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法治化建设俨然成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也是实现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所在,成为我国在管理方式和治理策略方面趋势更新的主要目标。故,这一重要课题的提出,为乡村治理全面融入法治轨道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与实践目标。特别是在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乡村管理是我国社会管理的基石与主要体现,全面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对改变我国治理体制、推进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实现农村全面振兴战略,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时代意义,因此,对于全面推动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价值和发展途径的研究也极具现代意义。
1 "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的当代意义
所谓乡村管理法治化,也就是指通过乡村中的多元社区主体用法治的方式积极参与乡村管理的全过程,即广大乡民以自己的法治主体地位、完善的法治人格,全面介入乡村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从而推动乡村社区管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转,全面维护广大农户的合法权利,也是全面构建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乡村作为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而又亟待解决的节点,不仅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需要,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结构现代化的内在需要,而且是促进乡村全面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最后实现乡村和谐稳定。
第一,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国家全面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标志,是体现我国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关系的是国运、民运。中国国家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渐发展演变到党的二十大全面推进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方针的这一升华,实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跨越。早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就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政治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也为我国全面管理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党和国家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并提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是基层单位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乡村作为国家最基本的地方自治机构,是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建设过程中极其重要的物质燃料和资源,更是重要生活必需品原料的源泉,关系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重大保障。因此,“三农”问题始终是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关键,再加上乡村庞大的人口数量,加之由于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比较欠缺,导致农户合法权利遭到侵害之事屡见不鲜等因素,亟待将乡村治理导向法治化轨道。据统计,2021年中国乡村住宅人口占我国人口的比例达到36.11%,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还有生活在城镇的2亿多人口户口却在乡村[4],也要投入到乡村管理进程中。由此可见,面对如此巨大的农村人口数量,若在管理进程中没有实现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将成为停留在理论意义上的一个空谈,所以,推动乡村管理全面法治化,对全面深入依法治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是促进我国管理模式走向发展的内在需要。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明确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的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为新时期我国国家治理提供了思路与奋斗目标,即提高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能力,与时代同频共振,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对我国实施现代化治理,法治化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中最不能缺少的方法,逐渐形成了评价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之一。统观整个国家治理结构全局,其主要矛盾大多在金字塔体的“基座”,而非“塔尖”。所以,作为我国综合治理结构最关键的基层乡村,无疑是我国综合治理的关键与难题所在。唯有做到乡村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才可以将乡村基层权利的运作限制在严格而规范的“笼子”内,为全体村民积极参与村庄管理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也有效地实现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达到区域管理规范化和城市管理现代化的同频共振。
第三,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委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我国在治理方式上的瑕疵之处,转化为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实施改革开放、提高国民经济水平,推动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更加深刻分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进一步深化了中国农业社会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并再次升华“三农”问题,把“三农”问题视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并认为,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同时还应求真务实,更应清醒地重新审视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当前中国农村基础设施较为脆弱,农业存在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以及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构管理等都凸显了中国农村管理中的集中问题,导致中国农村发展整体水准明显不高,农村管理能力与方法也亟需提高。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出台,为解决新时期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建设和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确定了路径,但是实施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化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定要以完善的法治环境为基础,以体系健全的法治标准体系为标准,增强法治在维护农村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生产发展、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降低农业社会争议等方面的权威性地位。
第四,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是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基石。近些年来,由于农村推进体制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实施,使得农业生产力出现了变化,乡村格局呈现了多样化趋势,因而对新时期的乡村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挑战。因此,在由政府部门征收耕地、村民置换宅基地、空心村治理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撤村并居等流程中,漠视农户正当权益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小村官大贪腐”等不良贪污事件更是不胜枚举。实现乡村管理法治化,一方面可以推动基层政府部门和权威管理单位增强依法办事意识,使法治渗透到乡村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增强了农户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提升了学法、知法、用法的热情,让法治逐渐变成了农户内心的信仰,进而更有效地投入乡村管理,保障农民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是建设和谐农村的最主要保障。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正处在转变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受到巨大冲击,消费主义价值观也越来越被许多农户所认可,原有的文化价值观也日益消解,社会关系网络也逐步发生退化,成员间的联系也日益被物质化、利益化,原有的以身份为分类准则的阶级体制也被逐步颠覆,在农民中划分出有着显著区别的各个群体。当代中国知名的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就曾将我国乡村社会划分为8种社会层次,即农村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6]。每一种不同的阶级在自身利益诉求上的差异,使得农户在权益诉求、社会心态等方面呈现出多样性,导致各个群体之间、干部和群众之间等不同问题的复杂性,这也给农村基层政府部门如何消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提供了巨大的挑战,所以,在寻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更加需要用法治思想和办法化解和缓解乡村各类问题,保障乡村治安,维护乡村祥和安定。
2 "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在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是在“乡村政治”模式的背景下开展的,其法治因素不免有所不足,当出现乡村发生局部失序时,我国通常用运动式的法治专项治理,虽然短期内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但对法治的长远发展无甚益处。所以,以往这种“乡村政治”方式下的社会管理机制在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存在着以下的困境。
其一,乡村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诚然,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法治环境逐步向好,但从总体来看,其法治基础知识仍然相对薄弱,特别是与农民权益息息相关的,比如农田发包、村民自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如果出现争议,其处理方式并非从立法或行使权利义务角度考虑,而通常是沿袭常规方式,采取乡村或家族的方式斡旋调解,或是凭良心行事。在出现由于外界影响所导致的纠纷后,则大凡通过暴力方式先进行报复,继而进行经济索赔或交司法部门等进行处理,很少直接由司法部门或村庄权威部门解决。如果需要打官司,则多会通过找熟人疏通关系并进行法律咨询,而选择起诉方式的可谓凤毛麟角。
其二,村民财产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较严重。据笔者了解,目前,在中国许多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权遭受侵犯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例如我国已经多次出台法规,或出台规范性文件政策等,强调对农户集体土地财产权进行保障。而实际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遭侵犯的情况并非少见。有些地区的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仗着有行政管理权和村民代表者的身份,对农户在发包耕地上的自主经营横加干涉,特别对合法流转耕地承包所有权的方式设定了大量的约束。更有甚者,对发包方耕地流转利益强制性非法进行截留、扣缴等。同时,在城市化过程中以及二、三产业发展的集体土地向建设土地过渡过程中,强征强拆等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并由此导致了集体维权事故层出不穷。此外,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农户购买特定的生产资料,通过指定的途径,或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农产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行为,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中仍得以体现。
其三,过分虚化农村居民对村庄管理工作的合法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乡村属基本的自主机构,即广大村民根据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乡村自治的最大权利机构即村民代表大会,其必须承担起村民重托,进行自主管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代表会议通常都是由村委会组织召开的,而农民代表会议上的所谓所有议案通常是由村干部事先研究并决定的,参加会议的农民代表对此问题并不熟悉。在对提案的审议与投票过程中,其领导权通常掌控在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人员手中,而民主集中原则也被严重地虚化了。另外,因为村级组织人员和党员,包括村民选举的小组长、负责管理妇女儿童的妇女组长、维护村内治安的保卫员、协调村级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和监督村里卫生的公共卫生员等也大多为村民代表,所以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个别的成员经常越俎代庖,代表村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重要事务。
其四,乡村公益法律服务资源明显落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各地开始组建成立乡(镇)一级的法律服务所,以协助农户处理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司法争议,并进行司法咨询服务和代写司法文书等司法服务。此后,各地又普遍设置了乡(镇)司法所作为乡(镇)政府的组成机构。实际上乡(镇)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一度处于合二为一状态。2009年9月,司法部发文宣布乡(镇)法律服务所与乡(镇)政府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法律服务所在与司法所脱钩之前,事实上是一个为乡村社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而脱钩之后则出现了法律服务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的大幅度减少的情况。而司法所在与法律服务所脱钩之后,则主要是履行一些司法行政职能,难以满足乡村社会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即便这些少量的法律服务资源也常常遭遇到传统乡土因素的阻滞。凡是出现具体争议的处理,村民们通常要首先由共同信赖的中间人进行说和,处理无果后再去争取村“两委”干部居中协调,如果再处理失败,大多去求助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并得到司法救助服务。由此可见,乡村通过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的比重远远小于人民调解方式。
其五,乡村管理的国家立法严重不足。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在中国的立法总量中,关于乡村管理的国家立法所占份额甚小。时至2021年,我国有效的法律法规有200多部,而其中关于有关“三农”方面的仅占总比重的10%[7]。此外,目前的农村治理立法规定中,有关农村管理主体的地位与功能、职能和权力等没有具体的条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曾明确了村委会在自治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责任,在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针对农户的各种事务及其在产生矛盾时处理争议的具体情况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关于村外机构及其个人的社会地位、职能权限,上述文件精神都未能作出具体的规范,从而导致民间团体、企业机构以及新乡贤等群体,虽说是农村社会管理的实际主体,但却并不能成为立法上的法律主体,也因此影响了其在农村社会管理中主体作用的发挥。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村级党组织的权限划分为: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8]。但其以什么方法、如何进行“领导”,未能提供具体的司法标准,其“支持和保证”的适用范围、使用内容和方式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确认。这种模糊的界定,在实践中就难以把握,加大了操作的伸缩空间,操作中可能会给不法之人留下“合法”的依据。
3 "全力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的发展途径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文件还确定了打造法治乡村的主要目标: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9]。
第一,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制度,这是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尽快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即对农村社会治理目标的确立、流程的监督、实效的评估、对生态的保护等全方位、深层次地作出规范与确定,以夯实农村社会管理全过程的顺利开展。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确定地方管理主体的权力和职能、地位和功能,实现地方基层党组织和人民政府、村民自治委员会、村民自治协会、新乡贤等多重力量团结合作、相互促进,在自己熟悉的社会行业中各司其职、各归其位。为了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农村多元化力量的功能,对民间组织、新乡贤等新兴力量的作用应特别予以关注,并合理运用其在农村管理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同时,政府在土地治理过程中还需要严格规范所有要素的运作关系,包括对乡村管理政策的决定制定、运行监管、效益评估及信息反馈等,均能实现于法有据,为全过程的顺畅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适时制定农村民间法律规范。因为农村规则是数千年来中国社会的礼治规则的赓续,具有丰富的历史人文因素和社会意识积淀,所以在农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加之其自治性、地方性和民族意识等特点,形成了介于我国法治和道德之中的一个“准法律”。由于民间规范的主要内涵涵盖与农民密切性高、关联性大的基本事务,包括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丧嫁娶和争端处理等,所以,民间规范的建立与调整一定要以民主原则为基石,以反映农民意愿,表达农民愿望为主要目标与任务,从农村的现实入手,求真务实,切忌一刀切、乱弹琴。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乡村规范主要来自乡村,应用于乡村,其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如多变性、流动性和开放性等,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相应的发展滞后性。因此应该强化我国法治的引领功能,与时俱进,进一步制定和健全农村民间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保障基层管理的健康发展。
第二,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权力机构的法定功能,也是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的核心要义。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从1987年试点至今,在实践中已走过30多个年头,其建立的重心已经由原来的机构重建转为维护村民自主权利。而目前制约农民自主权利实现的最大因素就是农民自主权利机制的法律作用没有得以发挥,因此,必须在管理机制的内在与外界共同完善维护农民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从内部保障机制来看,一是要增加农户对乡村事务管理的参与性,即可以直接参与乡村社区管理的各个环节,从形式到内涵进行全方位的人权实施保护。其中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村庄群众代表参加决策村庄重要事务和实现监督村委会权力的平台。二是要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机制,即一个村庄管理中和农户权益关联较为紧密的内容,包括了贫困户的确定标准和脱贫致富的标准,乡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如何分配,政府引入乡村工程项目的收入款项如何管理与使用,对耕地的缴纳补偿、宅基地使用,以及农户关注的社会问题等进行及时、实实在在的公布。三是要健全村务议事磋商制度,即尽最大可能确保村内各个利益群体都能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表现自身以及所代表的团体权益,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通过博弈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群体内部的和谐。四是要大力加强村务责任制监督。内容涉及每年对村“两委”工作的审查以及成员的评议、以村务公示方法监督村内主要事务运作流程、涉及各类款项使用的村级财务状况等主要内容。另外,从外部保障机制来看,加强了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对村民自治权益的保护。一是有效实现国家立法机关对村民自治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10]”“针对各种不正当手段妨碍或破坏民众自治权利行使的行为,县乡两级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村民的举报进行依法处理”。二是强化区县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对乡村管理权力行使的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指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10]”。“当村群众反映村委会对有关资料披露不准确或不真实的,两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以依法处理。”
第三,逐步完善乡村公共法治服务建设,也是全面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的基础要求。积极推动乡村公共法治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乡村法治水平,不但可以为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供专门的、丰富的法治咨询服务,同时可以极大推动乡村的争议化解,促进乡村的安定。所以,一方面,应该继续完善乡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基本建设。内容涉及:一是建立以需要引导为导向的多元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体系。因此,成为主导性单位的政府部门必须在各领域履行主要职责,严格按照乡村对司法服务的具体要求确立全面、多元的司法服务组织,例如村庄自治调解机构、公证处、针对农村工作的专门法律事务所和司法服务站等。另外,还需要发挥传统资源对涉农及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助力功能。以当代村规民约等形态体现的中国传统法律资源,在现代乡村管理中有着惩恶扬善、纯化民风、缓解社会纠纷和稳定乡村社会等独特的价值,且目前也越来越被广大农村群众所普遍认可。因此,中国各级基层政府部门都应该不断发力,“在严格遵守国家法治精神的基础上,对现代法理念进行传统乡土逻辑编辑的地方性表达,使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与村民的服务需求具有更高的契合性”[11],以发挥传统资源在调节乡村人际关系和乡村和平秩序等方面的积极功能。
第四,大力建设农村法治文明,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做到农村管理法治化,单靠健全的法规体系是不够的,同时必须形成一个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其基本方法包括:一是,培养管理主体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是一种泛定义,即权利主体能够以法治标准、准则和方式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法。因为管理主体法律意识的欠缺,造成了农村管理活动中存在越位错位管理的问题,从而导致管理紊乱不堪。因此,要重视对于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治素质的提升,定期针对基层干部开展法治培训,把法治素养当作考评基层干部的主要指标。对于没有法治观念或者有意滥用权利、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基层干部,要予以严格的处罚,以儆效尤。二是,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卢梭曾言:“任何法令中最主要的法令,并非镌刻在大理石上,也并非镌刻在铜表上,而是镌刻在民众的内心中。[12]”随着普法工作的逐步开展,中国居民总体法律意识有很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来说,人们遇事找法、做事靠法的思想仍然比较淡薄。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大力加强对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其法治意识,一直是各地基层组织的一项繁重任务。这就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司法宣传活动,比如视频播放、案件说明、现场办案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三是,树立农村基层的公共服务精神。这是维护乡村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稳定动力。各个管理主体有着不同的权利需求和价值导向,所以必须通过树立一种共同精神来进行维护,以便团结并形成共识。只有所有管理参与者都能意识到自身成长和社会成长的内在联系,把个人和社会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高度理解农村管理要求为基础,遵循农村管理方式为发展取向,为农村管理奉献努力为实施任务,才能达到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良性发展。四是,进一步优化农村法治的文化供给。目前,我国农村的法治宣传方式过于单调,并存在不稳定性,法治内涵宣传不贴切,设施相对薄弱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优化农村法治文化供给至关重要。首先要采取多样化法治宣传手段。精准定位村庄文化管理水平尤其是法治水准较低的地方,除对其宣传法律法规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法治视频,网络、微信公众号,以案说法等形式,帮助村民可以随时接受最新的法治政策,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其次要创新社会主义法治宣传内容。要注重选用那些和村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司法标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更有针对性地提高农村的相关法治素质。这种关系农村权益的司法标准不但可以提高农户学习的热情度,更增强了其运用法治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逐步成为法律的坚决崇拜者、坚决守护者,让法律在乡村社区中蔚然成风。最后要加强法治文明建设。通过建立包括法治宣传电台站、法治文化墙、法治报刊栏以及法治文化社团等形式,让法治文明真正扎根在农户心里,并外化于其实际行动。
4 "结束语
何为法治?不是政府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而是政府在法律之下管理国家。何为法治化?不是政府以法律来管理国家各项事业,而是政府各项行为都应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在绘就法治中国这幅宏伟蓝图中,政府如何依法行为才是关键,当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浪潮中,任何环节都不能舍弃,各项事业、各个节点、何种行为都应在法治约束之下,不论城市与农村,不论服务业、工业与农业,不论政治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和生态重塑。
推动乡村管理法治化是一项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工程,是当前阶段法治中国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更是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键节点,在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亦是构建和谐乡村的必要性、可行性手段。这需要政府和乡村居民的全面参与,政府应在法律之下承担应有的职责,乡村居民在法治之下参与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主动跟随时代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提升自身整体素养,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国家发展和建设之中,为国家和谐稳定、繁荣富强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N].人民日报,2018-9-27(01).
[2]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22-10-26(01).
[3] 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7:18-26.
[4]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9442961451349051amp;wfrspideramp;forpc.
[5]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3-11-13(01).
[6] 陆学艺.重新认识农民问题——十年来中国农民的变化[J].社会学研究,1989(6):1-14.
[7] 刘振伟.努力提升我国农业法制建设水平[J].农村工作通讯,2014(19):7-17.
[8]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EB/OL].http://cpc.people.com.cn/n1/2019/10110/c419242-30515807.html.
[9]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EB/OL].(2020-3-2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2135704147 721250wfrspideramp;forpc.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EB/OL].http://www.china.com.colicy/txt/2010-10/29/content21226000.htm.
[11] 兰红燕.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9:204.
[12]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