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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档案职业转型之路

2024-12-31王雪艳

兰台内外 2024年22期
关键词:档案法

摘 要:法律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具有引导、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档案法》,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约三年后,《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签署,同年3月1日起施行。文章结合实践和文献分析,从贯彻实施新修订《档案法》角度,探讨新时代档案职业转型之路,认为应重点关注群体内部职业倦怠困境、专业交叉融合趋势、信息化应用深化、法律制度的遵从和制定等方面,以更好地实现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目标。

关键词:档案职业;《档案法》;职业转型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杰拉德·汉姆认为方向感是一个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即对于职业发展的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该目标有一个共识,档案职业目标作为档案职业的使命,是档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所在。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档案工作就受到信息技术的冲击,当时档案工作者和其他信息行业从业者之间的障碍和边界逐渐消失,在信息资源的访问和使用方面,其他信息行业从业者比档案工作者做得更好,更致命的是,档案工作者对于需要做些什么来应对挑战缺乏清晰和共同的愿景。如今,档案形成主体逐渐多元化,加之外部信息技术的冲击,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原生电子档案快速发展以及档案职业内部发展滞后等问题,让一部分档案工作者迷失了方向。2020年6月,修订后的《档案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约三年后,《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签署,同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档案法》适应时代发展,反映时代要求,整体内容充实完善。我们知道,法律对组织和个人行为有着引导、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本文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档案法》出发,面对《档案法》对档案工作者提出的要求,探讨档案职业群体转型需要重点关注的几点问题。

一、新修订《档案法》对档案职业转型的启示

《档案法》修订最明显的地方是增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专章。此外,完善了各章内容。其中,与档案职业密切相关,从中可窥见档案职业转型要求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专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章节对于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监督检查”章节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事项,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阐述了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在依法治理的大背景下,《档案法》确立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强调了法律遵从,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确切要求,实实在在地将档案、法律、信息化三者越来越紧密的关系在法律层面展现了出来。

第二部分是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明确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此外,要求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这些内容明确显示了数字时代档案人才和档案职业专业化水平提高的迫切需要,当前以及未来的档案工作需要与之相符的专业理论知识、先进科学技术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

新修订的《档案法》对以上两部分内容的强调是在档案职业亟须转型之际,为档案工作者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档案法》要求,更好地实现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目标,笔者认为档案工作者在转型道路上应重点关注职业倦怠困境、专业交叉融合趋势、信息化应用深化、法律制度的遵从和制定等方面内容。

二、档案职业转型之路

1.主动走出职业倦怠困境

档案工作者在信息时代出现职业主体倦怠不是一个新鲜问题,20世纪80年代,泰勒首先将“职业倦怠”的概念引入档案领域。进入21世纪以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不断产生和发展,人类社会急剧向智能形态转变,国家治理快速迈向智能化之路。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在面对改变、面对档案工作者新角色时转型意识没有觉醒、选择性自我麻痹或因转型压力和困惑而产生职业倦怠,在很多方面仍坚持保守主义。新修订的《档案法》要求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新时代,档案职业转型可以说是一个群体性事件和任务,相对于处于领域前沿的研究人员,普通档案工作者群体的规模更大。据2022年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综合档案馆以及国家专门档案馆共有专职人员45563人,部门档案馆、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档案馆以及省、部属事业单位档案馆共有6297人,总计全国档案工作者至少51860人。档案职业若想实现快速转型和健康发展,需要以这些人为主体的档案工作者意识的群体觉醒。长久以来,档案工作者的思想具有高度保守特征,对于接收新技术、新理念的主动性较低,现在档案管理的对象已然发生改变,且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可预见地将不断发生新的变化,档案工作者如果仍坚持被动改变的做法,将无法胜任新时代的档案工作,必须转变思想,主动走出职业倦怠困境。

2.寻求专业突破与融合

档案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中是一个冷门专业,但档案工作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很强,随着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档案工作从档案保管和查询向提供数字知识服务转变,迫切需要与之相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先进科学技术作为支撑。然而,无论是接受的专业教育还是实践中得来的经验总结,很多传统概念在电子时代不再适用。

面对多元异构数据量即将超越传统数据资源的明显趋势,教育界和学术界积极变革数字时代档案人才培养模式,搭建多元课程体系,有教育工作者提出3个维度、5个方面的人才能力培养框架,即业务维度、技术维度和创新维度,档案业务能力、信息技术能力、数据技术能力、学习吸收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中,开拓创新越来越依赖于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交叉融合所形成的知识具有极强综合性、系统性和渗透性,是取得原创性重大成果的重要途径。例如,锂离子电池研究以及近年来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新能源汽车,就是物理学与化学、材料、机械以及电子等学科交叉融合取得的成果。如今,传统意义上的学科边界逐渐模糊、淡化,在多学科交叉融合模式下掌握科学的思维方式、解决复杂问题的方法以及终身学习的能力,是成为创新型人才的主要途径。此外,据网络数据显示,社会上多数招聘企业对于档案岗位人才的专业知识要求也同样广泛,不仅要求具有档案管理、业务知识、法律等在内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具备文书文件、工程建设、信息管理、会计、银行、项目管理等档案实体和行政管理知识。

从法律要求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以及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到社会上对于复合型人才需求的明显特点,加之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科技的迅速发展,可以看出,档案工作者需要改变知识面囿于档案领域的局限,不断吸收和融合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据2022年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全国专职档案工作者中具有本硕博学位人员占比约64%,具备充分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潜力。广大档案工作者应积极寻求专业知识壁垒的突破,成为具备多学科领域知识和获取更新知识能力的人才,为数字化转型时期档案事业的发展注入源源动力。

3.深化档案信息化应用

档案工作中引入各种信息科学,是一种兼具长期性与复杂性的档案转型。档案法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力图推动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长期以来,档案信息化实践表现为拥抱信息化,本质是买来主义,对档案工作者的要求仅仅是线下工作的线上切换,具体做法是购买市面上成熟的信息系统,应用于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或者从需求开发开始,将单位既有档案管理规则和流程转移到线上开展,在这个过程中,普通档案工作者充当信息系统的使用者,专职档案人员充当关键用户,但均是浅层参与。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档案信息化逐渐成熟,尤其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电子文件成为主要记录形式,原生电子文件越来越多,《档案法》也确立了电子档案的凭证作用,如何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及要素合规,如何保证其长期安全可用,如何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切实要求,都需要档案工作者深入研究,掌握档案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有效传递档案业务信息,做好档案信息化的深化应用,使数字化转型落到实处,顺利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

此外,大数据、知识管理、智慧档案馆等热词层出不穷,“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改名为“信息资源管理”,数据思维与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尽管海量数据治理和信息资源管理是当下各行各业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但作为管理和研究对象本就是文件和信息资源的档案领域来说,应提高重视程度,将其视为专业工作在时代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与挑战,在开展档案管理业务本身的信息化建设之外,档案工作者需摒弃“重藏轻用”的工作理念,重视对档案信息或数据资源的挖掘,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对档案资源整合、数据分析挖掘等提出专业、明确、合理的需求和意见,实现档案管理与利用的不断优化,更好地应对国家数字化、信息化战略发展对档案工作的挑战。

4.法律遵从与法律补充

缺少证据意识的电子文件管理如同把大厦建立在沙滩之上、根基不牢、松散摇摆。新修订的《档案法》虽然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地位和作用,但本质上属于宣示性立法。因此,如何科学确立电子文件的专门证据规则,成为摆在档案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档案领域普遍认为,电子文件管理需遵循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要求,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在“四性”外增加一个安全性要求,满足这些要求就可以视为可信的电子文件。同样,我国证据法对包括电子文件在内的证据也有一些要求,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这两种要求的标准并不一致。因此,要想让电子文件如《档案法》所述那样发挥证据作用,需对经由管理的电子文件证据规则体系展开细则补位,吸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采用的“四性”要求,避免电子文件管理要求的设置及管理平台的设计,与证据法对证据采信的要求脱节,夯实电子文件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基石的地位。

此外,《档案法》增加“监督检查”专章,在“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档案工作“十四五”规划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新修订《档案法》的施行,迫切要求提高档案治理能力和水平,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我国档案安全领域呈现违法高发而刑罚阙如态势,既有档案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不协调、案件移送程序不健全、证据转换困难等客观原因,也有档案主管部门选择性执法、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等主观因素。有学者指出,要推进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首先,需要加强档案法与刑法的实体性衔接,明晰档案违法犯罪的判定标准;其次,需要优化档案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与承接程序,完善档案行政证据转化及认定规则。这对档案工作者来说,是法律遵从和法律制定的双重要求。

三、结语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档案工作实践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档案工作者也开始承担一个更加活跃的角色,对档案职业者群体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新修订的《档案法》在此档案职业转型之际,为档案工作者提供了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为迎接挑战,顺利实现依法治理、走向开放、现代化的目标,从业者应树立正确转型意识、积极寻求专业突破与融合、理解和熟练应用信息技术、掌握法律和背景行业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努力提高服务和创新能力,最终成长为具有谋划发展、破解难题、执行落地本领的档案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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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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