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路径研究
2024-10-16沈建军王雨婷钱卫东金佳宇沈碧霞
摘 要:社会稳定,重心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连两头:一头连着发展稳定大局,一头连着万千家庭冷暖,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夯实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基础。以乐山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实践为样本,探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路径,以期为构建新安全格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有益参考。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存在“多元不多”“联动不动”“配套不配”“整体不整”等问题,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尚未真正形成,治理效能不能充分释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从主体、载体、机制等方面着力,加大整合力度,构建协同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关键词:社会治理;困境与挑战;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4.05.09
文章编号:1009-6922(2024)05-82-1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1]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会稳定,重在基层。基层治理,连接两头:一头连着发展稳定大局,一头连着万千家庭冷暖。因此,必须在“社会治理”上发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基层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夯实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基层治理的实践与创新,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基层治理的制度、方针和政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4]。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5]。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6]5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7]。由此可见,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已成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重要发展方向。
与此同时,学界围绕基层社会治理展开了广泛研究,研究的关注点各有取舍:有的侧重于研究治理主体,有的侧重于研究社会治理机制;有的以“治理模式”为基点研究社会治理,有的以“治理路径”为基点研究社会治理;有的将重心放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建立上,有的将重心放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完善上。就治理主体而言,宋维志(2023)认为,以党建渠道代替行政渠道、党建工作兜底社区治理事务的逻辑,将导致基层党组织与基层行政机关之间职能错位、职责失位,不利于基层社会治理秩序保持稳定,应该在增强政党凝聚力、贯彻行政执行力的同时培育社会力量,使政党与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和保护单位”[8]。就社会治理机制而言,虞浔(2023)认为,现代社会治理必须构建多样化、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系统效能,由此提升社会整体治理能力,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形成一整套主体配合、过程衔接、效能互补的体制机制[9]。就社会治理模式而言,钟海(2023)提出了“党政统合治理”,即强调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及其二者的统合关系,运用领导小组、指挥部、中心任务等治理手段,实现对治理资源的有机整合与治理任务的有效完成[10]。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它既不是常规机制的替代,也不是运动式机制的取代,而是一种助推乡村治理效能提升的理性回应机制和实践运作方式。就社会治理路径而言,胡佳和张一钦(2023)认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需要遵循三条路径:一是以多向授权赋能夯实基础,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各要素良性互动;二是以多元资源整合承接载体,激发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三是以多方活力激发强大动力,增进多元主体的专业能力[11]。
上述研究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仍存在优化空间,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诸如:如何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如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如何健全城乡社会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怎样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怎样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且必须作出回答的课题。本文立足点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以乐山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具体实践为样本,试图探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路径,以期为构建新安全格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乐山实践
(一)“一核多元”治理“见效能”
以党建引领“多元”共建共治共享,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乐山市在四川省率先完成市本级和11个县(市、区)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的组建,将政府职能整合下沉到村(社区),构建起了“党政主导、属地主责、部门主管、基层主抓”的工作格局。组建专项组10个、工作专班N个,形成了“1+10+N”的工作体系,并着力构建“全科网格”治理新模式,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2022年,乐山市网格员利用网格E通录入排查信息,共报送事项37692件,办结率达100%。市中区自“全科网格”建设以来,全区网格员已办理网格事项19.4万件,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金口河区健全“乡镇政法委员+社区网格长+专职网格员+N”的基层全科网格管理服务体系,社区治理从过去的“独角戏”变成“大合唱”,协同治理效能大幅提升。马边彝族自治县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及专属网格的“单元网格”为载体,在6个城市社区划分11个网格,建立“县-镇-社区-网格-微网格(楼栋)”五级城市网格治理体系。在其他107个村(社区)划分109个网格,建立“县-乡镇-村(社区)-网格-微网格(村民小组)”五级农村网格治理体系,社会治理效能明显提升①。
(二)“矛盾纠纷”化解“更多元”
2023年7月初,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同志在四川调研时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好基层综治中心整合政法工作资源、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平台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源头上化解各类矛盾。”[12]乐山在化解矛盾纠纷问题上,不断健全和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待、一揽子调处、一条龙办理”,着力提升了矛盾化解能力,有效防范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截至目前,全市共排查受理基层矛盾纠纷9119件,成功调解9087件,调解成功率为99.65%。从全市各县(市、区)来看,峨眉山市推动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等“多中心”一体化运行工作做法被全省推广,并获中央政法委肯定。2022年1月至11月,峨眉山市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743件,提供法律咨询1181人次,并依托“云上金顶法官工作站”一号一网,提供“云送达、云调解、云审判”等延伸司法服务,为当事人搭建了一条高效、便捷、公正的纠纷化解通道。犍为县奏响多元共解大合唱,构建起了“法院+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镇村联合”的多元化纠纷调解网,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66件。马边彝族自治县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前调解、专业调解及信访化解力量,建成并实体化运转“1+15”个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2022年累计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628件,调解成功1562件,成功率达96%。市中区以“两个中心”为依托,以“两项机制”为保障,以“三个抓手”为核心,构建起了“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体系,2020年以来全区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300件,调解成功10285件,调解成功率99.85%。峨边彝族自治县构建“石榴籽+德古”调解体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118个,成立德古调解室10个,培养人民调解员708名、德古调解员56名、“法律明白人”312名,实现专职调解员队伍全域覆盖。
(三)“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渐健全”
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逐步健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坚持以“自治”强基。积极开展“平安村(社区)”创建活动,搭建小区议事厅等基层议事平台和居民自治平台,建立健全议事机制、参与机制和奖励机制,实现基层治理“多方出力、群众唱戏”。二是坚持以“法治”作保障。乐山市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保障作用,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马边彝族自治县2022年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82份,提出修改意见52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市中区在中心城区全面开展法治小区建设,创建16所新市民(新农村)法治学校,建成“法律进乡村”基地、法治驿站和法治电影院等规模阵地10个,创新利用法治影院开展“映前律师讲法”30余场。同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惠民生,2020年以来累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1260余万元。三是坚持以“德治”润民心。乐山市不断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得到大力弘扬。马边彝族自治县开展“文明健康、勤俭创业、秩序整治”三大行动,突出整治聘金礼金“双高”、丧事打牛、尼木措毕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移风易俗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市中区开展“道德模范”“四川好人”“乐山好人”等评选推荐活动,2020年至今共评选出“全国诚信之星”1名、“四川好人”4名、“乐山好人”9名、乐山市道德模范8名。四是坚持以“智治”为支撑。乐山市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支撑作用,有效提升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智能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政法相关部门不断推进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智慧公安、智慧检务、智慧法院、智慧司法建设初现成效,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①。
(四)“市域社会”治理“展新颜”
在市域社会治理中,乐山市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精准防控“五类风险”,全力守牢“不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底线,推动市域成为重大风险“终结地”。市中区倾力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市中区样本”,建立完善“五大体制”,构建市域善治“指挥链”,成立“1+10”工作专班,形成“群众一句话诉求、社区5分钟响应、问题1小时办结”的社会治理模式;同时,聚力攻坚“五项工程”,构建市域风险“防控网”,2020年以来共整治乱点乱象195处,全区警情同比下降16.7%。峨眉山市形成城市小区“一核两元三体”自治模式,设立峨眉山景区“法官工作站”“法律服务点”,打造双福镇“法佑福茶”司法品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共建的积极性,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沙湾区将“社区管理”变为“居民治理”,引导商户、部门、社会组织和群众多渠道、全方位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多元化积分兑换渠道及产品,逐渐探索出特点突出、操作简便、可持续、易复制且社会效益稳定的“商社联盟+智能软件+公益资源”的市场化模式、“村规民约+约束激励+社会资源”的红黑榜模式和“社会赞助+乡村旅游+就业资源”的服务化模式三种积分治理新模式,实现“小积分推动大治理”的良好局面。五通桥区持续推进以“无黑恶、无毒害、无邪教、无命案、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六无”平安村(社区)建设,打造“智慧平安小区”42个,覆盖城镇小区70092万人;推广建设慧眼联防点位15561个,切实提升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五)治安防控“凸整体”
目前,乐山市已形成以县(市、区)公安局主抓,警种联动、社会相关部门协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治安防控工作格局。市中区构建中心城区街巷巡逻的“治安巡逻网”,推进“嘉州红袖标”工程建设,建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视频监控网”,大力推进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建成“智慧平安小区”95个,覆盖人口数156193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五通桥区加强社会面整体巡逻防控,坚持屯警街面,落实多部门联勤联防,严格落实“135”快反机制,形成“一点布控、全网响应”格局。峨眉山市整合“雪亮”“天网”“慧眼”监控视频工程,实现了问题“智能化”联治。马边彝族自治县围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建设15个乡镇、113个村(社)“雪亮工程”和“综治中心”并实体化运行,纵向实现与各乡镇、村(社)互联互通,横向实现与“策马扬边”电视平台互联互通,打造出了科技支撑的治安防控“综合体”。金口河区以“雪亮工程”建设为重点,构建“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实现了金口河区5个乡镇、30个村(社区)、350个点位的统一汇聚管理和分级调用。
三、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多元不多”,治理效能待提升
“一核多元”的共建共治,需要“一核”与“多元”同心协力,共同发力。而目前的“多元”主体缺乏联动机制,各自为政,“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局面尚未真正形成,唱主角的仍是“一核”,存在“干部干,多元看”的现象。“多元”主体甘当配角或者根本不乐意参与其中。企业说,我是盈利者,主要精力首先考虑如何盈利,至于社会责任先放一放再说;社会组织说,我是弱势者,发展滞后,社工人才又缺乏,整体水平还较低,没办法;而公众呢,大多是旁观者,缺乏责任意识和参与热情,只愿意享受社会治理带来的便利。于是,“一核多元”没有真正做到“同频共振”,社会治理效能未能得以充分释放。
(二)“联动不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需完善
矛盾纠纷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意味着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多元主体“联动”化解。然而,目前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并不健全,特别是涉及劳资纠纷、环境保护、涉法涉诉、农村选举、土地征用、楼盘投资受损纠纷等矛盾纠纷,由于涉及多部门相关职责,部门之间极易互相推诿,未能形成联动化解合力。而“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缺乏一种自上而下的系统规划和整体设计,各部门之间职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牵头部门和指导部门未能有效整合。再加上各调解组织、调解员在工作中主观能动性不强、调解技巧不足、调解成功率低。具体言之,有四点表现:一是“实体”未实。县乡两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五有”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但力量配备明显不足,实体化运行和工作实效大打折扣。二是“多元”不多。在责任落实上,行政部门普遍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重视不够,片面认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属主责主业,是政法部门及乡镇的事情,遇事相互推诿,这导致化解重大矛盾风险的效率不高。在体制机制上,警调、诉调、访调、专调等制度虽然建立,但是流程不细、责任不明,运行过程中存在“中梗阻”;在联动配合上,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不够,配合度不高,有些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三是“深入”不深。重处置轻排查、重堵轻疏,动态治理、精准治理不足。从乡(镇)上看,私密性较强的如婚姻家庭等领域依然存在排查死角;从村(社)上看,深入排查少、主动化解少,缺乏主观能动性;从部门上看,有的部门排查矛盾纠纷仅仅停留在表面,走形式、走过场,有的部门排查出矛盾纠纷仅仅登记了事,习惯将矛盾纠纷上交、责任下推。有些参与纠纷处置者由于能力不足导致化解方法欠缺,存在“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等问题,常常陷入“说不过、摆不平、搞不定”的尴尬境地,降低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成功率。四是“保障”未足。虽有大调解专项资金,但报账资料复杂、补助金额较小等因素大大降低了调解人员领取补助和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同时,在品牌建设上,县(市、区)“石榴籽”调解室等一批调解品牌因缺乏人财物保障,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还有待提升。
(三)“配套不配”,全科网格建设需加强
一是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通畅。网格运转不顺,对网格内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解决不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不到位,未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网格建设不匹配。网格建设与人口数量、工作体量和城市发展等实际情况不匹配,部分地方城市社区专职网格员还未全部配备到位,人员管理、联动处置、绩效考核等工作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信息迟报漏报现象仍有发生。三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配套。在基层治理过程中还存在职能交叉、资源不能共享的问题。如社区收集的人员信息与警务站收集的“一标三实”信息不能达到共享,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四是网格员“四偏”现象突出。大多数网格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信息技术偏差、待遇偏少,活力彰显不足,与智能化建设不匹配。
(四)“整体不整”,治安防控欠协同
社会治安防控重在“整体”防控,做到“点线面”均衡布局、“网上网下”交汇融合、“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打防管控”一体化。而目前的治安防控还面临一些挑战:一是整体防控意识不强。部分干部群众存在“你治我安,与己无关”的倾向,片面认为社会治安是公安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二是基础建设不均衡。技防设施覆盖面不广,“雪亮工程”建设覆盖存盲区、联网共享不全、智能化分析不强、运维管理不足,离实现“设施联通、网络畅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还有差距,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建设轻应用”问题。三是“信息孤岛”依然存在。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系统平台不统一,“天网”“雪亮”“智慧”信息数据未能有效整合共享,存在数据融合壁垒高、门槛多等问题,多警种、多部门协同配合度不高,特别是对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众安全、突出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情报信息搜集汇总和综合研判评估的渠道还不顺畅,与实现提前预警、超前防范的目标仍有距离。四是工作整体联动不足。区域联动、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机制还不完善,个别地方依靠政法部门单打独斗情况突出,未能推动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综治信访、村(社区)力量持续协同跟进,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尚未真正形成。
四、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6]54这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
(一)坚持“一核”引领“多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1.突出“党建引领”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6]67要不断提升党建引领城乡基层治理“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水平。在城市社区,构建“社区党委+小区党组织+楼栋党小组”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在广大乡村,构建“乡镇党委-村(组)党委(党支部)-楼院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组织保障体系,下大力气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基层治理红利,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2.加强“全科网格”建设。着力打造以党建为引领、以“全科网格”为基础的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径。按照“全域覆盖、分类划分、规模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整合党建、政法综治、市场监管等各类网格,着力构建“多网合一、一网运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张网”的基层网格化治理新格局。
3.锻造“网格铁军”队伍。一是严把专职网格员入口关。按照“就近就便、职住兼顾”原则和1个网格配备1名专职网格员的标准,配齐配强“一格一员”。各社区建立以网格长负总责,网格员具体负责,信息员为辅助,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力量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网格队伍,实现社区治理分工协作。二是明确职责任务。按照“定人、定位、定责、定时”四定原则,网格员对网格内的各项事务负全责,综合履行“十大员”职责,推行“一日双巡、错时服务”,并成为社情民意发现、受理、处置、协调、报告的“第一人”。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全覆盖、定期开展网格员培训,建立“师带徒”“老带新”工作机制,提升网格员的业务能力。四是健全网格考核管理制度。树立奖优罚劣的结果导向,按照“平时+年度”“基础+重点”“常规+创新”的实绩考核思路,优化完善量化考评机制,斗真碰硬运用考评结果。一言蔽之,就是要推动专职网格员“常驻在网格、职责在网格、工作在网格、考核在网格”,锻造“网格铁军”队伍。
4.凝聚“多元共治”合力。一是汇聚网格共治力量。以党组织为纽带,大力推进“平安守望者联盟”建设,全面摸排镇街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和业委会、自管委、退役军人、党员骨干等自治力量,分类建立底数清楚、机制有效、能够发动的服务、执法、自治等队伍。推行街道、社区干部包网联户、社区专职工作者编入网格、行政执法人员下沉网格,构建“网格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网格“办小事、报大事”,部门“办实事、解难事”。二是建强网格服务阵地。开展“一网格一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网格党群服务站、网格服务联系点,做到联系无障碍、服务零距离、管理全覆盖,真正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三是完善力量统筹机制。建立完善由网格长牵头统筹安排、专职网格员具体管理使用的力量统筹机制,用好用活辖区新就业群体等各类辅助力量和退役军人等自治力量,持续深化“网格长+专职网格员+驻格警员+群防群治力量”的网格单元治理模式,实现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5.推动网格“全闭环”运行。完善以各级党组织为主渠道的收集、办理、反馈、评价全闭环网格运行机制,按照小事不出格、急事不出网、难事部门领、大事统筹办的思路,完善“逐级上报、分类流转、分工处理”的分级、分类链条式事件办理模式,形成网格内循环、社区自循环、镇街-部门双循环、区级大循环等“四级循环”,确保“需求在网格发现、资源在网格整合、问题在网格解决”。
(二)坚持“多中心合一”,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1.树牢“为民”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机制和常态化工作新格局。
2.坚持“多中心”合一、一体化运行。推进县乡两级综治中心与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等“多中心”合一、一体化运行,从场地、力量和数据等多方面全方位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实现对矛盾纠纷“一窗受理、分类分流、集群化解”,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快速解纷争”。
3.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搭建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精准识别和跟踪矛盾纠纷,完善纠纷预警、上报、处置、分流、化解、结果反馈等链条化管理。一是抓实“源头预防”。坚持“抓早抓小抓源头”,搞好“普法+普查”。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及问题隐患,应提前预判、做好预案、明确责任,力争在源头得到预防或及时被发现解决。二是坚持“大排查”。切实做到排查无死角、无盲区,不漏掉一个问题、不放过一个隐患、不留存一个盲点。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两委”干部、专职网格员、居民小组长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开展走访排查,县(市、区)各部门要组织各科室排查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形成工作台账,严格按级落实“三色预警”机制,实现各类矛盾纠纷“全周期”闭环式、清单式管理。三是坚持“分类化解”。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分流落实到相关人员迅速就地组织化解;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强化相关部门单位联动调处,提升化解质量和效率;对一时难以化解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防止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四是做好“多元化解”。持续深化“诉非衔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诉源治理”,持续优化提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质效,努力实现从化诉止争向少诉无诉转变。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发挥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协调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多中心”效能,推动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方式有机衔接工作体系,彻底打通纠纷化解的程序链,调解不成“一键立案”,调解成功“司法确认”,让群众一站式快速化解纠纷。五是坚持“综合施策”。对群众提出的利益诉求,有法规政策依据的,要落实政策到位;没有政策依据,但群众生活生产确有困难的,要通过民政救济、社会帮扶等关心帮扶到位;对群众存在情绪不满和心里疑虑的,要解释疏导到位,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三)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矛盾纠纷“终结”于市域
1.以“自治”为基础,共绘社会治理“同心圆”。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严格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规范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自治规则,构建“积分制”管理机制,实行正面清单加分、负面清单扣分,实行加分上“红榜”、扣分上“黑榜”。
2.以“法治”为保障,筑牢社会治理“稳定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6]40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6]40。一是坚持立法引领。积极用好地方立法权,将社会治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二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执法司法监督管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约束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机制,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整治顽瘴痼疾,规范司法行为,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三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开通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平台,实现立案、送达、保全、委托鉴定等诉讼事项“一网通办”,全覆盖配备法律顾问,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群众提供家门口、手掌上的线下线上一站式、便捷化公共法律服务。四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实时普法、公益普法、精准普法上下足功夫。深化“法律七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大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让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深入人心。
3.以“德治”润民心,涵养社会治理“正能量”。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推荐活动和“立家规、扬家风、传家训”等活动。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营造诚信企业重信誉、诚信市民重信义、诚信城市重信用的良好氛围,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文明健康行动、勤俭创业行动,常态化开展市场、交通、广告、天际、建筑、河道“六大秩序”整治,培育文明新风。破除陈规陋习,推动形成积极拥护、主动参与、齐抓共管的移风易俗良好局面。
4.以“智治”为支撑,跑出社会治理“加速度”。以网格化服务管理为底座、信息化为支撑,推进三级综治中心建设,实现纵向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和横向县(市、区)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发挥综治中心“指挥调度、事件处置,预测预警、智辅决策”四大动能,将党建、宣传、信访、应急管理、综治、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涉及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事项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形成“人在网中走、事在格中办”“网格办小事、部门解难事”的服务管理格局。
(四)织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6]52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为人民群众营造无处不在的安全感。
1.构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最强大脑”。围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立足现有智能平台,不断整合数据资源,着力构建集情报收集、信息研判、指挥调度、勤务管理的一体化新型勤务指挥体系,实现“最强大脑”“神经中枢”“作战单元”的全面贯通,助推指挥体系效率不断提升。
2.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政策保障”。把建立健全“打防管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真正融入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上来,在资金上加大投入力度,并借助“政府行为、公安主力、多策并举、社会联动”的工作思路,调动一切力量参与打防管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3.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科技支撑”。建成“天网”“雪亮”“慧眼”三网体系,深化“三网”联网应用,以“天网监控”为骨干、“雪亮监控”为延伸、“社会监控”为补充,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全域化视频监控体系,构建“覆盖全域,服务实战”的全方位、立体化防控网络,助力社会治安动态防控,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4.夯实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基础。深化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社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家庭等“细胞工程”平安创建,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失三气”等重点群体及高风险人员,逐一落实动态管控和帮扶帮教措施,严防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治理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领域及电信网络诈骗、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等突出违法犯罪。
5.强化群防群治,净化治安环境。一方面,充分发挥派出所作用,建立群防群治力量、企事业单位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等为骨干的群防群治体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治保委员会、网格员、护学队、护医队、红袖标、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在平安守望者联盟、近邻联盟、邻里守望中心等基础上不断延伸基层治理的感知触角。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力度,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形成广泛的治安防范网络,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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