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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区责任:日本的理论与实践

2024-09-29俞祖成

【关键词】居民社区责任居民法定义务居民公德义务居民私德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不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还是2021年4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所提出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抑或习近平总书记于2023年11月至12月视察上海时首次提出的“城市治理共同体”,均强调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然而,这里的“人人”到底包括哪些治理主体?“有责”到底指哪些责任?“尽责”到底应该如何实现?关于上述问题,就城市治理场域而言,我国学界似乎更倾向于强调各级党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①,而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居民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共同体”这个概念意味着置身于共同体环境中的所有个体和组织均肩负着基于责任意识的积极行动义务。

然而,当下我国基层治理的各类主体“不能很好地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出现了基层群众一方面依赖政府输送资源,另一方面对基层的公共事务缺乏参与热情,基层事务‘社区(村)干部忙得团团转,老百姓袖手旁观看热闹’的尴尬局面,责任感和参与的主动性都缺乏”②。进而言之,由于现代化治理带来权力的支配力在社区场域中被不断强化,使得官治力量在社区服务供给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最终挤压了社区自治逻辑的生长空间并弱化了居民本应具备的社区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特质、社区行政化等多种因素的叠加作用,使得大多数居民仅将社区视为一个“居住地或栖息地”,而忽视自身理应承担的包括法定义务在内的各种居民义务。如此一来,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陷入一种失衡状态,从而影响社区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并阻碍了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构建。③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探寻居民权利与义务失衡问题的解决之道,不仅需要本土的创新式探索实践,而且需要积极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鉴于此,本文聚焦于以“精细化基层治理”闻名的邻国日本,从理论建构和实践路径两个维度出发,考察和分析日本践行“居民社区责任”的相关经验,以供相关研究和实践参考。

二、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一)日本地方自治制度中的社区定位及其内涵

日本人口约1.25亿人,国土面积约37.8万平方公里,其中约68%的国土面积属于山区,但居住在此的人口总数却仅占总人口的20%左右。换言之,日本约80%的人口居住在仅占国土总面积32%的城市区域。①为了避免问题的复杂化,本文所谈论的日本社区及相关问题,主要限定在日本城市社区。目前,日本的行政体系呈现为“中央政府一都道府县一市町村(特别区)”的组织架构。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广义性地方自治体的都道府县和作为基础性地方自治体的市町村)在法律上均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这是我们理解日本社区治理的首要前提。在这个行政体系架构中,日本的社区存在于作为基础性地方自治体的市町村的管辖区域内。除了20个政令指定都市设有“行政区”外,其他都市(772个)、町(743个)、村(183个)均直接由“社区”构成。更为复杂的是,与我国由政府划定的清晰明了的社区场域相比,日本的社区场域呈现出“双重架构型社区治理模式”,即由“狭义社区”和“广义社区”这两个层级的社区所组成的地域自治体系。其中,狭义社区由自治会·町内会所主导,而广义社区则为居民自治协议会(或社区营造协议会等)所主导(见图1)。

作为狭义社区核心组织的自治会·町内会,是一种类似于我国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地缘团体。但与我国社区法治化不同的是,日本政府迄今没有出台与自治会·町内会相关的专项法律,从而造成日本各地对这类组织的称谓不尽相同。目前,日本学界习惯于将这类组织统称为“自治会·町内会”。所谓自治会·町内会,从个别层面来看,是指根植于特定地理区域的地缘社会之中,以近邻关系为基础并由区域内所有家庭户构成的,在形式上具有独占性质的任意性居民自治组织;从整体层面来看,是指界限分明地覆盖全国几乎所有基础性地方自治体(武藏野市除外)的管辖区域,并与这些地方自治体形成某种依存关系(或协动关系)的非正式性地方自治系统②,主要发挥着地域管理和协调、政府协助、服务供给和地域自治等社会功能③。

需要注意的是,自治会·町内会在不同的住宅类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目前,日本的民用住宅类型主要包括三类,即独户住宅、共同住宅(商品楼房)以及兼具这两种类型的混合住宅。日本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日本民用住宅共有4960万户,其中独户住宅2878万户(包括2745万户独立一户建和133万户连排一户建),占比58%;共同住宅2068万户,占比41.7%;其余类型住宅13万户,占比0.3%。①在独户住宅区(一般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和混合住宅区,自治会·町内会扮演主导者角色;而在共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扮演主导者角色,自治会·町内会则扮演业主委员会协助者的角色。

自治会·町内会采取会员制,辖区内的家庭户和驻区单位(包括商铺、企业等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并须定期缴纳会费(平均每月几百至上千日元)。一般而言,自治会·町内会的会员规模为几十户家庭至几百户家庭不等,内部一般设有会长、副会长、书记员、会计、会计监察员、组长·班长或块长·楼栋长、专业部②部长,这些成员均为不领薪水的居民志愿者。由于自治会·町内会并非法定组织,因而居民(家庭)可以自愿加入或自由退出,但受到日本传统文化(集体主义文化)之威慑,事实上所有居民(家庭)均被强制或半强制地加入其中。尽管自治会·町内会历史悠久,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治理功能,但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的系统性变迁,自治会·町内会普遍面临着会员加入率持续走低、因老龄化引发的干部人手不足、居民活动形式单一且缺乏吸引力等诸多难题。为此,日本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起陆续推出一系列的社区政策,包括社区(近邻社会)对策要纲③、许可地缘团体制度、地缘团体功劳者总务大臣表彰制度、自民党社区活动基本法案构想、地域协动体创设政策、地域自治组织创设政策、自治体战略2040构想以及地域社区重构政策④。经过多轮改革,日本重塑了社区治理格局并构建了“双重架构型社区治理模式”。

事实上,在狭义社区场域内,除了自治会·町内会,还存在诸多居民自组织(包括儿童会、青年团、消防团、妇女会、PTA、老年人会、地域发展会、农协·渔协),以及地方自治体经由自治会·町内会推荐所任命的各种委员(包括民生委员、体育委员、保健委员、市政协力委员)。此外,还存在一定数量的以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为宗旨的NPO⑥。为了解决协同合作乏力、资源整合困难、居民参与不足等问题,日本政府以狭义社区为基础,推动各地创设由“居民自治协议会”或“社区营造协议会”等主导、多元利益主体协同参与的广义社区(见图2)。由于本文所讨论的议题主要涉及狭义社区,因此不对广义社区的组织架构及其相关问题展开介绍。

(二)居民社区责任的概念及其分析框架

本文之所以提出“居民社区责任”这一概念,主要为两个因素所触动:一是笔者曾在日本留学、工作长达7年有余,其间生活在社区的每一天均能真切感受到来自社区的各种规则、责任和义务所带来的约束感;二是受到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启迪。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①此外,我们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责任和义务可以被看作同一概念。理由是,尽管人们往往把责任和人的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作为人的外在规定,而把义务与人的权利联系在一起,作为人的内在规定,但其实,责任和义务是一个东西,在人的某种社会关系中,是以外在规定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就成了人的内在规定。事实上,人类社会的演进即为责任和义务原则制度化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生活的世界就是一个责任和义务的世界,我们的生活赖以确立的原则就是一个责任和义务的体系。缺乏责任、义务意识和无视责任、义务的人,必然是社会生活的破坏因素,也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允许存在的人。进入近代社会后,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人的社会角色更多的是以职业角色的形式出现。然而,在作为生活场所的社区,居民扮演的并非职业化之角色,从而容易造成其“责任和义务都有着很大随机性,或者说,在非职业化的活动领域中,我们很难确定严格的责任义务”①。

基于以上理论,本文拟将居民社区责任(Residential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界定为“居民(包括业主、承租人等)在谋求以居民权利为支撑的美好社区生活的同时,负有为维护社区秩序和推动社区治理可持续发展而在社区所应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义务,具体包括居民法定义务、居民公德义务和居民私德义务”。其中,居民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社区义务,例如定时定点投放垃圾、禁止高空抛物、禁止楼道堆放杂物、禁止电瓶车飞线充电、禁止群租、禁止违章搭建、禁止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等义务;居民公德义务是指居民在时间、精力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社区主人翁的姿态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公共事务或社区志愿活动的道德行动;居民私德义务是指在以近邻关系为基础、“关联物权”特征突出的地缘区域,居民秉持不侵犯其他居民美好社区生活权利的原则,设身处地为邻里着想的道德行为,例如不乱扔垃圾、声音不扰邻、文明养宠物、爱护小区公共绿地、相互礼让等道德义务(详见图3)。②如果说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经济学和管理学学界之基本共识,那么居民社区责任是否有可能成为公共管理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学界的新共识?

三、日本居民社区责任的理论建构

(一)日本法律体系所彰显的居民义务观

《日本国宪法》第三章的标题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颇具意味的是,《日本国宪法》在对公民义务进行规定后才对公民权利进行宣扬。其中第十二条的标题为“自由·权利的保持责任及其滥用禁止”,并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自由与权利,公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公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负起不断地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紧接其后的第十三条的标题为“个人的尊重·幸福追求权·公共福祉”,并规定:“全体公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③不难看出,这些条款充分彰显了《日本国宪法》所秉持的“义务先定,权利后生”④的理念。

为了保障《日本国宪法》条款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落地实践,《地方自治法》对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首先宣称“居民是地方自治体的人之构成要素”,并强调居民作为自治主体的重要性,接着规定所有居民平等享有地方自治体所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之权利。所谓公共服务,泛指地方自治体所提供的、旨在提升居民福利水平的各种便利和服务。当然,居民的权利不仅限于享有这些公共服务,还包括享有以《地方自治法》为核心的各类法律所规定的居民参政权,即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请求权、监察请求权、居民诉讼权、居民公投权以及意见表达权等。

与此同时,《地方自治法》规定所有居民均负有“共同承担地方自治体提供公共服务所需成本”的义务。所谓“成本共同承担之义务”,不仅包括“居民共同承担地方自治体开展各种行政活动所需经费”的义务①,而且包括“居民共同承担政府为了维持人人均可安心、舒适地生活之地域社会环境所需成本”之义务②。此外,日本其他法律(例如《居民基本台账法》《灾害对策法》《都市绿地法》《景观法》等)亦针对居民设定了诸多义务(包括协助义务和努力义务)。据此,以《地方自治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不仅继承了宪法所彰显的“义务先定,权利后生”的理念,而且彻底贯彻了“居民义务均等化”原则。

(二)辅助性原理所倡导的居民责任

团体自治和居民自治③是日本驱动地方自治的两个轮子,而支撑团体自治和居民自治实践的基本原理,则非“辅助性原理”(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莫属。关于辅助性原理的内涵,有日本学者解释道:“一般而言,不管是关于自身所处的现实境况,还是有关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问题,居民都会以自身为起点做出各种判断,并以个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为前提进行自我支配。因此,当居民遭遇某个现实问题时,他首先会在个人或家庭层面寻求问题解决方案。如果问题在该层面无法得到解决,那么当事人可逐级向社区、市町村、都道府县、中央政府乃至国际组织寻求帮助。这种以居民个体为起点、逐级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即为辅助性原理所提倡的理念。”④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诠释,我们不难发现,日本政府在推行地方自治的过程中,不仅充分尊重居民个人及其所在社区自行解决现实问题的选择权,而且极力强调居民个人及其所在社区尽可能自行解决现实问题的责任和义务。⑤在日本社区治理的现实场景中,这种居民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方式集中体现为“自助一互助一共助一公助”逐级延展的实践逻辑。具体而言,当居民个人遇到现实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通过发挥自身力量或购买市场服务等方式加以应对,即自助;如果自助无效,就应加入由遭遇类似问题的居民所组成的自组织以寻求解决方法,或在周边寻求志愿者力量加以应对,即互助;如果互助也无效,就可以在社区层面寻求多元利益主体的协同合作加以应对,即共助;如果共助也难以奏效,就可以通过社区寻求政府力量以求援助,即公助①。

(三)新公共性理论所宣扬的居民主体性

公共性(Publicity)理论,是日本社会科学界的主流理论之一。在日本学界看来,审思公共性,往往就意味着对社会基本规则的反思。在此意义上,公共性可被视为“以实现共通善或最高善(人类发展以及据此得以确保的尊严和幸福)为目的所形成的民主性政治经济秩序之原理”②。简而言之,公共性的主体是每一个致力于追求美好生活的市民个体。市民个体既是公共性的践行者,又是公共性的受益者。换言之,公共性是一个源自并最终回归至市民个体的问题。③

与日本学界同频共振的是,战后日本也迅速迎来公共性的结构性转型,即呈现为“官民对立型公共性一过渡融合型公共性一新公共性”的演变过程。其中,官民对立型公共性包括官制型公共性和与其相抗衡的市民运动型公共性,但前者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过渡融合型公共性是指官制型公共性开始弱化,志愿型公共性取代市民运动型公共性并得到发展和壮大,同时在这种过渡形态下,两者出现融合趋势并从中酝酿着一种新型公共性的诞生;新公共性,又称官民共治型公共性,是指市民个体、企业、NPO等多元社会主体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动所产生的新型公共性④。简言之,战后日本公共性的转型动力源自权利意识觉醒的普罗大众和市民团体,从而迫使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自上而下式官制型公共性,学会尊重以市民力量为基础的自下而上式市民型公共性,进而主动与之对话、沟通和协作,逐步形成以官民共治为理念的新公共性。

此外,日本学界关于公共性的讨论(尤其是日本公共哲学派的观点),强有力地重塑了日本政府的行动逻辑。以佐佐木毅和金泰昌为代表的日本公共哲学派提出一系列繁杂的新公共性观点,本文无意对此展开详细论述,仅指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观点:一是否认原有的公私二元学说,转而提倡由“政府之公”“民之公共”以及“私人领域”这三者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三元学说。换言之,这一观点否认由“国家一政府”所主导的公共性,转而提倡由市民个体和组织基于水平式横向互动所形成的公共性;二是提倡“活私开公”的观点,否认“灭私奉公”和“灭公奉私”的思潮,转而提倡人人自我赋能,积极思考公共问题并主动参与问题解决过程,以此实现“民之公共”的开化和“政府之公”的开放⑤。

从1990年开始,日本政府逐步将“新公共”概念纳入各类政策文件。⑥时任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在2009年9月举行的“第173届国会鸠山内阁总理大臣就职演讲大会”上提出了有关“新公共”的观点:“新公共具备以下崭新的价值观,即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不能仅依靠被称为‘官’的一群人之力量,在涉及教育、儿童抚育、社区营造、犯罪预防、灾害防护、医疗与福利等领域,应大力鼓励和促进与之息息相关的每个国民的参与,并以此作为社会的整体进行综合支援。”①此次演讲后,鸠山内阁主导设立“新公共圆桌会议”,并于2010年6月向全国发表《新公共宣言》,首次提出“新公共”的概念定义,即“向致力于构建富有活力的互助型社会的市民们所提供的协动之场所”②。

作为鸠山由纪夫的继任者,时任日本首相菅直人在2011年1月举行的“第177届国会菅内阁总理大臣施政方针演讲大会”上,雄心勃勃地提出“新公共政策”的推进设想:“我们必须大力推行‘实现尽量消除不幸的社会’之中坚力量——新公共政策。迄今为止,日本社会一直在努力培育着‘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公共精神。最近,践行这种精神的活动得到不断拓展。我们这些住在永田町和霞之关的官僚们必须改变有关传统‘公共’范畴的认识,积极支援以市民或市民团体为主体的社会活动。”③之后,新公共理念全面渗透到日本各级政府的工作流程,旨在实践新公共理念的“协动”之工作原则迅速被普及。作为日式造词的“协动”,类似于西方学界的“合供”④(coproduction),意指“实现某种共同目标的手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设定相互认同的活动目标并为完成这一目标,各行为主体基于平等立场展开自主、自律的相互交流和通力合作,从而获得单一行为主体所无法取得的具有相乘效应的活动成效”⑤。据此,这一“协动”原则实现了与日本法律体系所彰显的公民义务观、辅助性原理所倡导的居民责任之间的同频共振。

四、日本居民社区责任的实践路径

(一)日本居民法定义务的实践路径

法律责任和义务应当被看作从道德责任和义务演化而来的,是道德责任和义务的法律化。⑥日本得以实现基层治理精细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于其完备的立法体系、直接针对居民的各项义务设定以及严厉的执法行动。这一做法的理念在于“法义务是法律上的拘束、羁绊,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制裁来落实”⑦。举几个笔者在日本生活期间的经历。如果你在夜间骑自行车不打开通过前轮摩擦发电的车灯,那么你可能随时被交警拦下,轻则口头警告,重则罚款并没收自行车;如果你不在指定的区域内规范停自行车,那么你的自行车很快就会被执法人员拖走。如果你想要取回自行车,你就得去指定场所缴纳罚金才能取回。很多时候,罚金足够你重新买一辆自行车了。如果你在禁烟街区边走边吸烟,那么你不但很快会遭到旁人不满和鄙夷的眼光,而且很可能被街面巡查人员拦下并被口头警告或罚款。几年生活下来,即使你是一名外国人,也会很快发现这些居民法定义务竟然在不知不觉中被内化为自觉习惯了。

仅以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投放为例。在国家层面,日本基于循环型社会的理念,陆续颁布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的系列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回收和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为市町村政府,而关于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和投放方法,则交由市町村政府通过出台条例、规则或废弃物处理基本计划等方式加以明确。对于居民而言,法律规定其负有协助地方自治体回收垃圾的义务,包括努力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实施相关政策、竭力“变废为宝”(即再生利用废弃物)、尽可能自我处置垃圾(如湿垃圾的堆肥)、严格分类垃圾、协助社区开展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减少购买不必要的商品等义务。①那么,日本社区到底如何推动居民切实履行这一“协助义务”的呢?

以独户住宅区为例,其大致做法如下:市町村政府确定垃圾分类和投放规则之后,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的同时印刷《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等小册子并交由自治会·町内会免费发放给居民。关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方式,不同的地方自治体有不同的规定,少则2类,多则40类。之后,居民需要事先购买官方指定的垃圾袋进行分类,并投放至由自治会·町内会负责管理的垃圾回收点(站),同时须在政府回收日的当天(即天亮后至8点左右这个时间段)完成垃圾投放。尽管社区垃圾回收点(站)的设置方式一般是由居民协商决定的,但由于社区垃圾回收点(站)是自治会·町内会派出居民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如果你的家庭不以会员的方式加入自治会·町内会,那么自治会·町内会则可能会禁止你和你的家庭成员投放垃圾。

在日本,如果你的家庭生活垃圾无法在社区完成投放,那么你只有三种处置方式:一是亲自将垃圾拎到政府运营的可能很偏远的垃圾处置场;二是一直存放在自己家里;三是非法投弃至非官方指定的垃圾回收点。对于普通人而言,前两种处置方式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冒着风险采取第三种方式。不过,你的垃圾非法投弃行为一旦被别人举报或被监控视频发现,官方将根据《废弃物处理法》对你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60万元)以下的罚款”抑或“两罪并罚”。正是得益于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厉的执法力度,日本绝大多数的居民均能遵守各项社区法定义务并逐渐内化为自觉行为。事实上,根据笔者多年的旅日生活体验,日本社区基本上不存在诸如高空抛物、楼道乱堆杂物、敲打承重墙、飞线充电等我国城市社区常见的治理顽疾。

(二)日本居民公德义务的实践路径

早在100多年前,曾旅居日本的梁启超将公民义务区分为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其中道德义务又包括公德义务和私德义务。他提出:“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人而不群,禽兽奚择?而非徒空言高论日:‘群之,群之’,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简言之,“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无公德则不能团”。①当然,“如果说在社会治理活动之中也存在着道德责任和义务的话,那也仅仅属于这些责任和义务主体个人的事情,而不是管理型社会治理体系提出的要求,是道德责任和义务主体把他作为社会人的品质带到治理活动中来了,而不是治理体系为他做出的规定”②。在我们看来,日本自治会·町内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运作逻辑完美演绎了作为“社会人之品质”的居民公德义务。

仍以独户住宅区为例。自治会·町内会尽管不属于法定组织,但基于传统习惯在某种程度上持续扮演着介于基层政权和居民之间桥梁的角色。不过,日本政府无权插手自治会·町内会的干部人选问题。基于传统惯例,日本自治会·町内会采取完全自治的方式产生其干部人选。首先,会长人选原则上以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然而投票选举的前提是有一名或多名参选候选人。于是,在现实中出现了这几种情况:一是该社区存在一名颇具声望的居民(如政治家族成员),而这位居民往往会在强烈的家族荣誉感的驱使下参选会长,居民也乐意投票支持他。二是有若干名居民同时站出来参选,社区采取一定规则组织居民进行投票选举。然而,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很少出现,因为会长一职是不领薪水的志愿服务工作。三是没有任何居民愿意站出来参选,因为谁也不希望干这种出力不讨好的活儿。若出现第三种情况,有两个最常见的应对之策。一是社区将采取“轮流担任制”,要求每隔1—2年所有住户派出代表轮流担任会长;二是每隔若干年,社区组织住户代表通过抽签等方式产生会长人选。举两个实例为证:一是曾在静冈县西部地区某自治会担任过2年会长的小田光雄曾介绍说,其所在社区采取“居民按照年龄大小顺序轮流担任会长”的方式,即越年长的居民越早轮到担任会长。采取这一方式的理由是,越年长的居民生活在社区的时间就越长,对社区各方面的情况就越熟悉,从而越有利于其开展社区自治工作。③二是一位名为田野纯子的医生于2016年从外地搬迁到广岛县廿日市市串户社区,并在这个社区开设了一家旨在为居民提供康复训练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每天工作极其忙碌。然而,有一天社区通知她参加抽签仪式以决定町内会新会长的人选,最终被抽中后她只能欣然接受会长职务并干得有声有色。

其次,为了便于管理和联络,自治会·町内会一般会将全体居民分为若干班或组,每个班或组由10~30个家庭组成。班长或组长的产生方式,所有地方无一例外地采取“轮流担任制”。其理由是,只有每位居民都轮流体验组长或班长的角色,才能让其有机会与邻里熟络并进行交往,才能亲身体验作为社区干部的酸甜苦辣。一般而言,班长或组长的主要任务是定期向居民收缴会费并定期参加社区会议,主要扮演“上传下达”的角色。

最后,自治会·町内会负责开展的各项社区公共事务或社区志愿活动,例如社区垃圾回收投放点的管理和维护、社区儿童上下学护送,也习惯采取“轮流担任制”。让笔者感受最深的一次经历是,日本绝大多数社区仍保留“大家一起打扫社区”的传统习惯,每年开展1~2次,每次长达1天,所有家庭均须派出代表参加。有一次,笔者所在社区迎来了“一起打扫”的日子,但笔者碰巧那一天须回国参会,而妻子也怀孕在身无法参加。于是,笔者对上门前来咨询的自治会干部表示此次无法派人参加。然而,令笔者极其惊讶的是,这位自治会干部在表示可以理解之后随即提出一个要求,即笔者家不属于可免除清扫义务的对象(例如高龄独居老人家庭或残障人士家庭),为此笔者须支付5000日元(约人民币300元)给自治会,自治会则利用这笔钱请其他居民替笔者履行此次义务。简而言之,在日本,基于传统惯例,所有社区居民均被要求承担作为“人人相善其群”的公德义务,而且必须基于“居民义务均等化”(即“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原则加以履行。

(三)日本居民私德义务的实践路径

在梁启超看来,“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因此,“一私人之独善其身,固属于私德之范围,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简言之,“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无私德则不能立”。如果说居民公德义务主要体现为“人与社群之关系状态”的话,那么居民私德义务则更多地呈现为“社群中人与人之关系状态”。此外,私德义务和公德义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为“一私人而无所私有之德性,则群此百千万亿之私人,而必不能成公有之德性”①。换言之,私德义务乃为公德义务之基础。在当下世界各国的社区治理场域中,法律化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即居民法定义务)显然不足以支撑社区善治的持续运行。在居民法定义务无法奏效的社区生活场景中,需要居民私德义务与居民公德义务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

在日本,如果说居民公德义务的履行更多的是依靠居民对于传统惯例之服膺的话,那么居民私德义务的履行则主要依靠社会规则之于居民行为的教化。众所周知,日本社会长期深受中华儒家文化熏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社会,社会规则对于居民行为的教化,主要依赖于改造自儒家文化中“人人独善其身”的“耻辱文化”。这种耻辱文化以“知耻辱而重礼节,进而实现克己复礼”的理念为前提,配以天皇制下“外服内尊”的意识形态的灌输,协助日本当局实现了对所有臣民的行为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近代化转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急速加快,同时在西方文明的强烈冲击下,“耻辱文化”逐渐演变至“迷惑文化”。

日语中“迷惑”一词来自我国,起初也表示汉语之原义,即“辨不清是非、不明事理、无法弄清楚”。进入室町时代后,“迷惑”一词叠加了“苦恼”“受到伤害”等语义。到了开启近代化进程的明治时代末期,此词语演变为指向“公众礼节”或“社会规则”的专用词汇。①之后,随着农村人口大量涌向东京等大城市,“耻辱文化”已无法有效规制民众日常行为,于是日本政府通过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社会”等课程教育,将“不给别人添麻烦”作为基本礼节灌输给日本民众,从而实现对民众行为的社会教化。

如今,我们可以在日本社会各角落看到各种“不给别人添麻烦”的标语,例如禁止喧闹、禁止公共场所饮食、禁止公共场所接电话、禁止随地扔垃圾、禁止插队,等等。可以说,“不给别人添麻烦”已演变为所有日本成年人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而做不到这一点的日本人,大概率会遭到所在组织(如公司)的排斥。由此,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一个在外面严格遵守“不给别人添麻烦”之规则的市民,回到社区作为居民是不是也会自觉恪守社区生活规则?根据笔者多年旅日生活的经验,日本社区大都安静祥和、整洁干净、秩序井然,社区生活很少被那些不属于法律规制范围的邻里纠纷或矛盾(例如楼上楼下的噪声纠纷、养宠物引发的邻里纠纷、社区内的乱停车等)所困扰。为此,一名旅日华人学者在其所住小区履行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后发出如此感慨:“在把大家生活的小区建成‘和谐小区’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业主们的道德修养与自我素质的配合。”②

五、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正如近期发生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居民小区的火灾事故所暴露的,目前仍有不少城市社区居民有意或无意地漠视居民法定义务。同时,正如我们习惯将居委会揶揄为社区的“灭火队”或“救火队”所隐喻的,居委会为调解那些因居民不履行道德义务所引发的各种邻里纠纷或矛盾而疲于奔命。个体的责任意识不强,或者推卸责任,似乎成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所面临的重大挑战,这无疑对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基层治理共同体”之目标造成很大阻碍。基于对我国城市基层治理现状的反思,本文在“居民社区责任”这一概念的指引下,将目光转向邻国日本,集中探讨了日本社会关于居民社区责任的理论建构,并从居民法定义务、居民公德义务、居民私德义务这三个维度,考察了日本实践居民社区责任的主要路径。当然,日本基层治理并非完美,他们也时刻遭遇由社会结构变迁所引发的各种难题。例如,不少年轻人并不认同自治会·町内会的运作理念,拒绝以会员身份加入其中,从而导致他们被禁止在社区垃圾回收站投放垃圾。近年来,围绕此类事件的法律诉讼频现,对日本地方治理的实践逻辑带来重大挑战。

在笔者看来,日本经验对我们的启示可能在于以下几点。首先,社区治理必须以法治为前提条件。当然,“法治”不仅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配以强有力的执法力度。其次,社区治理需要形成众人皆能服膺并主动践行的社区生活规则。传统中国的村落生活规则主要依赖于“礼治”所形成的乡土秩序①,而现代中国的社区生活规则,可能要想办法将“居民义务均等化”等现代社会理念纳入其中并加以落地实践。例如,我们的社区为何就不能实施“楼组长轮流担任制”?最后,社区治理需要通过“人的现代化”以提升居民素养。素养事关道德,而道德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对于日本居民在社区治理场域中体现出来的高度自治素养,上述旅日华人学者认为,日本从小学到大学均推行以学生自治为基本理念的学生课外活动(例如学生棒球俱乐部),并在这些学生自治活动中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轮流担任或抽签决定负责人等自治原则。这些教育经历很好地培养了日本民众的自治素养。战后日本,不管是遭遇自然灾害之威胁,还是面临政权更迭之动荡,社会都没有出现动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居民自治在民众生活与政治生活之间形成的缓冲功效。②如此看来,似乎唯有通过现代化教育,才能真正提升居民素养,但这一过程注定将会十分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