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及其启示
2024-09-26郑昕光张文闻吴义华沈翔
摘要:联合机制补偿是青训回报制度的重要组成。该研究对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实施机制展开研究,总结其实施经验,并提出联合机制补偿对国内足球转会实施的启示。研究发现: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效果难符预期,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机制有待完善;国际足联清算所建立后,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形成了包含启动条件判定、权益认定、补偿支付、争议申诉提交在内的实施机制,该机制以提升俱乐部认知为基点,以自动化补偿支付为依托,以数字化申诉提交为保障。联合机制补偿在我国国内足球转会实施中存在俱乐部认知较低、补偿支付保障性不足、球员转会监督机制有待强化的问题。为规范联合机制补偿在我国足球转会中的实施,参考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经验,建议发挥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的效能,提升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认知;委托国内清算机构,保障联合机制补偿的支付;强化中国足协的监督保障职责,严格球员转会交易审查。
关键词:联合机制补偿;国际足联清算所;足球转会;中国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青训回报制度
中图分类号:G8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24)04-0040-09DOI:10.14104/j.cnki.1006-2076.2024.04.005
Abstract:Thesolidaritymechanismisanimportantcomponentoftherewardsystemfortrainingofyoungplayers.Thispaperexaminestheimplementationofthesolidaritymechanismininternationalfootballtransfers,summarizestheimplementationexperience,andproposesinsightsforimplementingthedomesticfootballtransfersolidaritymechanism.Thefindingsindicatethattheeffectivenessofthesolidaritymechanismininternationalfootballtransfersfallsshortofexpectationsandrequiresimprovementinitsimplementationmechanisms.WiththeestablishmentofFIFACleaningHouse,astandardizedimplementationprocessforthesolidaritymechanismhasbeendeveloped,encompassingcriteriaforinitiation,rightsrecognition,compensationpayment,anddisputeresolution.Thisprocessiscenteredonpromotingclubawarenessandensuringautomaticcompensationpaymentsthroughdigitalcomplaintsubmission.DrawingfromChina′sexperiencewithimplementingthesolidaritymechanismininternationalfootballtransfers,weaddressissuessuchaslowclubawareness,inadequatecompensationguarantees,andaneedtostrengthenplayertransfersupervisionwithinthedomesticcontext.RecommendationsincludeleveragingtheChineseFootballAssociation′sinformationplatformtoenhanceclubawarenessofjointmechanismcompensations;entrustingdomesticclearinginstitutionswithensuringcompensationpayments;reinforcingsupervisoryresponsibilitieswithintheChineseFootballAssociation;andconductingrigorousreviewsofplayertransfers.
Keywords:solidaritymechanism;FIFACleaningHouse;footballtransfer;ChineseFootballAssociation;footballclub;rewardsystemfortrainingofyoungplayers
联合机制补偿(SolidarityMechanism)是足球运动员在国际足球转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国际足球联合会(FederationInternationaleFootballAssociation,FIFA,以下简称“国际足联”)为了鼓励俱乐部培训、教育年轻球员所建立的重要的青训回报制度。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RegulationsontheStatutesandTransferofPlayers,RSTP)第21条规定,如果一名职业球员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国际足球转会,新俱乐部需要向12~23岁期间曾经教育和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费用,联合机制补偿金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费-培训补偿)×5(,参与培训的俱乐部按比例获取相应的费用。联合机制补偿确立的关键目标之一,是加强大小俱乐部之间的团结,实现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平衡[1]。但联合机制补偿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权益认定不清、补偿支付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打击了俱乐部培训、教育年轻球员的热情,影响了世界足球的均衡发展。针对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国际足联于2022年成立了国际足联清算所(FIFACleaningHouse,FCH),以规范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过程。FCH的成立,显著提高了国际足球转会系统的完整性,确保参与培训、教育年轻球员的俱乐部能获得应得的奖励,以公平有效的方式使整个足球金字塔受益[2]。
中国足球协会(ChineseFootballAssociation,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早在2009年版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暂行规定》中,就引入了联合机制补偿并将其运用于国内足球转会。在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对该项政策进行了延续,并根据近年来中国足球的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了培训补偿的标准。2020年,中国足协在《进一步推进足球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确保‘谁培养谁受益’,落实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相关机制”[3]。联合机制补偿是青训回报制度的重要组成,联合机制补偿的规范实施极具重要性。在中国足协2022年第二次青少年仲裁研讨会上,多位与会代表都认为,严格联合机制补偿是必须要做到的,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非常成熟;规范联合机制补偿,不应该是青训机构自身去索要联合机制补偿,而是在球员转会注册时便予以规范。我国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需要关注培训俱乐部的权益保障问题,确保整个足球领域受益,以实现转会系统的完整性发展。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联合机制补偿的研究多集中于联合机制补偿设置的合法性[4]、合理性[5]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CAS)在处理纠纷中所形成的法理[6],鲜有学者对FCH成立后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展开研究。鉴于此,本研究以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概况为切入点,阐明FCH成立后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机制,总结实施经验,并结合实施困境,提出联合机制补偿对我国足球转会实施的启示。
1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概况
1.1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困境
1.1.1联合机制补偿的流通金额与国际足联预期存在差距
自2011年以来,国际足联每年都会进行大量的国际足球转会,因此产生的转会费保持着良好的增长趋势。2011年,国际足球转会总数达到11890宗,总转会费达到28.5亿美元;2019年,国际足球转会数量达到近十年的峰值,为18079宗,对应的转会费为73.5亿美元,此时期支付的联合机制补偿金额为6340万美元,位列近十年前茅;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2020年、2021年全球足球转会数量分别为17185、18068宗,转会费金额分别为56.3亿美元、48.6亿美元,联合机制补偿流通金额分别为3850万美元、4280万美元[7],相较2019年有所下降,但目前已有回暖趋势。2011—2021年国际足球转会费金额及联合机制补偿流通金额如图1所示。虽然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实现了较为可观的资金流动,但根据国际足联内部分析和估计,以及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onomicCommissionforAfrica,UNECA)在内的机构证实,培训俱乐部所应获取的联合机制补偿费用与新俱乐部实际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之间的差距,每个赛季都在扩大[8],联合机制补偿的流通金额与国际足联预期存在差距[9]。根据国际足联估计,因球员国际转会而向培训俱乐部分配的金额应当近4亿美元,包含联合机制补偿与培训补偿,但目前每年国际足球转会产生的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流通金额约为7000万至8000万美元。近十年,联合机制补偿流通金额始终在3000万至7000万美元间波动。2017年,预计各俱乐部将支付约3.18亿美元的联合机制补偿费用,但实际流通金额仅为6380万美元[10],与国际足联预期相差甚远。
1.1.2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加剧了俱乐部之间的不平衡
国际足联每年因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实现了较为可观的资金流动,但大足球俱乐部主导着国际足球的转会市场。每年全球足球转会花费约30亿欧元,但只有不到转会费的2(流入小俱乐部,这进一步加剧了转会市场上各类俱乐部之间的不平衡[5]。国际足球转会的资金再分配本应弥补俱乐部培训和教育年轻球员的成本,但却不足以让小俱乐部得到发展,也不足以打破大俱乐部对这项运动的持续控制[11]。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是围绕着国际大足球俱乐部进行的,资金流转仅可满足国际大足球俱乐部的需求,难以有效保障未参与国际大足球俱乐部转会的小俱乐部的权益,培训俱乐部获取的联合机制补偿费用显著少于球员培养所产生的花费,对小足球俱乐部发展的促进作用较为有限[12]。
1.2实施难符预期的原因: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机制有待完善
联合机制补偿的流通金额与国际足联预期的差距,加剧了俱乐部之间的不平衡,联合机制补偿争议就此产生。自2017—2018赛季以来,每年均会因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产生大量争议。从国际足球法庭争议解决分庭(DisputeResolutionChamber,DRC)、CAS受理的联合机制补偿争议看,联合机制补偿实施难符预期的原因可归结为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机制难以应对复杂的情形,具体体现在启动条件判定、补偿权益认定、补偿义务落实3个层面[6]。
1.2.1联合机制补偿启动条件判定存在争议
依据RSTP规定,职业球员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国际足球转会,新俱乐部需要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联合机制补偿启动条件包含以下构成要素,分别为职业球员合同期内转会、国际足球转会、有价值转会。其中,国际足球转会又包括不同国家协会俱乐部间转会、同一协会间转会但原俱乐部属于不同协会两种情形。实践中,球员转会情形复杂多样,联合机制补偿启动条件难以判定,遂产生争议。如,在雷比奇与安德烈互换东家的“交易”中,法兰克福俱乐部与AC米兰俱乐部实现了无支付转会费的球员转会,该转会是否属于“有价值交易”存在争议[13]。由于联合机制补偿启动条件判定存在争议,为俱乐部规避支付联合机制补偿留下了空间。部分国际足球俱乐部通过“正当”手段实现无价值球员交易,本应产生联合机制补偿资金流动的国际足球转会中,联合机制补偿费用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现象不胜枚举,致使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效果难符预期。
1.2.2联合机制补偿权益认定存在争议
联合机制补偿是国际足联为促进年轻球员发展、促进联盟团结及平衡俱乐部间竞争而创设的一种债权,它能够促进职业足球和草根足球之间的资金流动。目前,国际大足球俱乐部主导着国际足球转会市场的资金流动,联合机制补偿主要涉及在国际大足球俱乐部之间转会的球员。实践中存在着俱乐部联合机制补偿权利争议、国家足球协会联合机制补偿争议[6]等问题。如,国家足球协会无法证明球员在相关时间内接受过培训俱乐部的足球培训,培训俱乐部是否有权利获取没有培训记录时期的联合机制补偿尚存争议[14]。联合机制补偿权益认定存在争议,致使应当享有联合机制补偿权益的国际小足球俱乐部难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而本应承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的国际大足球俱乐部则规避了支付义务。这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大足球俱乐部对国际足球转会市场的主导作用,国际足球俱乐部间不平衡现象的产生在所难免。
1.2.3联合机制补偿支付存在争议
依据RSTP第5条,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为主动模式,新俱乐部有义务主动计算、支付联合机制补偿。在规则实施过程中,新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支付规则的误解以及实施中的疏忽,极易影响培训俱乐部所享有的联合机制补偿权益,培训俱乐部与新俱乐部之间往往会因为补偿计算、补偿分配义务、补偿财务承担以及补偿支付产生争议[6]。联合机制补偿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影响了新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缴纳意愿。如,新俱乐部忘记扣除5(的联合机制补偿,或在转会协议中要求球员的原俱乐部代为支付联合机制补偿[15],就会影响国际足球转会中联合机制补偿的流通金额。因此,规范联合机制补偿支付流程应当成为解决联合机制补偿流通金额与国际足联预期存在差距的重要抓手。
2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机制
联合机制补偿的流通金额与国际足联预期存在差距,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加剧了俱乐部之间的不平衡,实施机制的不完善是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规范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过程,2018年10月26日,国际足联理事会决定成立FCH。2022年9月,FCH在法国正式成立,并获得法国审慎监管与处置局(ACPR)颁发的支付机构许可证。法国审慎监管与处置局的授权使FCH能够根据欧洲金融法规代表俱乐部收取和处理付款[16]。FCH协同转会管理系统(TransferMatchingSystem,TMS)形成了包含启动条件判定、权益认定、补偿支付、争议申诉在内的联合机制补偿实施机制。FCH成立后,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机制如图2所示。
2.1启动条件判定
国际足联监管执法部门通过TMS明晰各国际足球转会交易的详细信息,审核球员转会交易信息,规范判定联合机制补偿的启动条件。TMS由国际足联监管执法部门负责运行和管理[17],国际足联管理部门将通过其成员协会及其附属俱乐部在国际足球转会、国内足球转会及首次职业注册的信息来确定联合机制补偿的触发因素,TMS允许会员协会之间、会员协会与国际足联之间通过国际足联连接接口轻松安全地交换数据,确保这些系统中包含可靠、完整的球员注册和转会信息,以确认需要支付联合机制补偿的球员转会交易。TMS对建立公开透明的转会市场、规范联合机制补偿启动条件判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需要明确的是,该系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共享系统,该平台一般不会公布较为敏感的转会信息,其透明度仅仅是相较于国际足联内部,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透明[18]。
2.2权益认定
联合机制补偿的权益认定是培训俱乐部是否有权获得联合机制补偿的关键,TMS进一步规范了联合机制补偿的权益认定。联合机制补偿的权益认定需遵循以下步骤:(1)球员注册、转会信息提交。俱乐部在使用系统时,需要明确该球员是转入或是转出、该球员经纪权利第三方所有权声明以及球员在转出俱乐部的身份和在新俱乐部的身份[19]。涉及国际足球转会的新俱乐部应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在TMS中上传付款证明,TMS将为相关球员生成临时电子球员护照(ElectronicPlayerPassport,EPP),并存储在TMS中[20]。(2)球员注册、转会信息审查。会员协会和俱乐部可以在EPP生成后的10天内,在TMS中检查球员整个职业生涯的所有注册信息,包括相关协会成员、身份、注册类型以及自12岁生日起注册的俱乐部[20]。检查期结束后,国际足联总秘书处将评估临时EPP的准确性和相关性。(3)补偿权利确认。国际足联总秘书处在TMS中开启EPP审查流程,邀请与转会球员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包括与球员注册信息有关的会员协会、附属俱乐部、新俱乐部等。利益相关者要在TMS中上传其与该转会球员所签署的合同,以明确其根据RSTP获得联合机制补偿的权益。国际足联总秘书处将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判定俱乐部是否有权获取联合机制补偿。(4)生成补偿分配报告。国际足联通过上述程序确定享有联合机制补偿权益的培训俱乐部,并依据TMS中提交的培训教育信息,确定联合机制补偿金额,通过TMS生成联合机制补偿分配报告。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培训俱乐部没有向球员提供合同,但认为自己仍然有权获得联合机制补偿,培训俱乐部或培训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应在TMS中提交请求,包括请求的书面理由和支持证据;若培训俱乐部放弃了联合机制补偿的获取,新俱乐部必须在TMS中上传有效的放弃证明[20]。
2.3补偿支付
FCH集中化、程序化、自动化俱乐部之间的联合机制补偿支付,促进了财务的透明度和诚信[20]。FCH是一个独立且完全受监管的支付机构,设有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主要由独立成员组成,以确保能够自主运营决策[21]。FCH自动化支付联合机制补偿遵循以下步骤:(1)补偿通知。TMS生成联合机制补偿分配报告后,将向FCH发送联合机制补偿分配报告,FCH据此向新俱乐部发出付款通知,详细说明应付的联合机制补偿金额。(2)补偿缴纳。新俱乐部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30天内向FCH缴纳补偿费用。如果新俱乐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缴纳要求的费用,FCH会给予新俱乐部额外7天的付款时间,但需要收取补偿费用的2.5(作为管理费,支付给培训俱乐部[22];如果7天后新俱乐部仍未缴纳,将会受到纪律处罚。(3)补偿支付。FCH在收到新俱乐部的全额付款后,将根据分配报告明确每笔付款的目的和来源,并将款项汇入各培训俱乐部所提供的银行账户[23]。
2.4争议申诉
为确保培训俱乐部申诉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国际足联简化了诉讼程序,以规范联合机制补偿的争议申诉程序。在联合机制补偿实施过程中,执行主体对规则的误解以及执行中的疏忽极易影响培训俱乐部所享有的联合机制补偿权益,进而发生争议。因联合机制补偿实施而产生争议的培训俱乐部应积极通过TMS提起申诉,在TMS中提交关于联合机制补偿的申诉及其附加文件,具体文件包含申诉声明、注册信息资料、转会日期资料、申诉依据、申诉金额等[23]。培训俱乐部的申诉声明需要列出事实和法律的完整书面论点、全部证据和救济请求;注册信息资料包含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对球员在俱乐部注册期间参与的体育赛季开始和结束日期的确认,包含球员自12岁生日起完整的职业生涯历史,并说明球员注册时的状态是业余还是职业,是永久还是临时。培训俱乐部需要列出其所申请联合机制补偿的百分比,如果培训俱乐部已知球员转会费,需要提供关于转会费的证明材料;如果未知球员转会费,则需要提供一份金额不明的声明[23]。在培训俱乐部提交联合机制补偿申诉后,DRC将对该申诉进行受理解决。
3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球转会中实施的经验总结
3.1以提升俱乐部认知为基点,规范联合机制补偿的权益认定
国际足联致力于保护比赛的完整性,以团结、协作精神,确保足球金字塔的有机运作,支持在比赛的各个层面进行公平的重新分配。面对联合机制补偿实施中存在的补偿启动条件判定争议、补偿权益认定争议,国际足联基于TMS实现了问题的有效解决,助力公平分配的实现。国际足联以提升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认知为基点,达到规范联合机制补偿实施的目的。(1)国际足联通过多环节提高俱乐部认知,以确保联合机制补偿实施的顺畅进行。国际足联改变纸质流程,通过TMS汇总球员注册、转会信息,长期保存球员信息,避免资料遗失风险。资料提交后,培训俱乐部可在EPP确认、补偿权益确认环节,查询其对球员的培养信息,明确其权益内容。(2)双重审查确保联合机制补偿金额的准确。培训俱乐部在TMS提交球员的注册、转会信息后,国际足联会通过培训俱乐部自查与国际足联总秘书处外查两道审查程序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通过上述程序,国际足联可以准确判定球员转会是否涉及联合机制补偿支付。在此基础上,TMS生成联合机制补偿分配报告,确保培训俱乐部可因培训、教育年轻球员而获益,避免权益认定争议的出现。自2020年10月1日起,国际足联强制性规定各会员协会使用TMS,并对其管辖范围内不遵守义务的会员协会及俱乐部进行制裁[19]。国际足联的上述举措能够提升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认知,促使联合机制补偿权益认定透明化、准确化,以及联合机制补偿分配公平化,避免联合机制补偿纠纷的发生,促进俱乐部间的团结,助力公平足球世界的构建。
3.2以自动化补偿支付为依托,规范联合机制补偿的支付义务
国际足联确立了由新俱乐部主动计算、支付联合机制补偿的义务,其缘由可归结为培训俱乐部未参与球员转会协议的确立,对因球员转会产生的法律关系并不了解,而新俱乐部参与了转会协议的确立,由其计算、支付联合机制补偿更为合理[6],但在联合机制补偿实施过程中,新俱乐部的诚信意识较低、监管力度不强及转会情形复杂等原因都会影响到联合机制补偿支付义务的落实。国际足联成立FCH,规范补偿通知、补偿缴纳、补偿支付程序,自动化俱乐部之间的联合机制补偿支付,FCH的实体属性及惩罚性赔偿为自动化支付提供了保障。(1)FCH是独立于国际足联的实体,其监管活动独立,国际足联通过股权、治理框架、全额资金与服务协议对其施加一定程度的控制。FCH的独立实体属性确保了联合机制补偿支付的公正,避免了利益相关者对联合机制补偿支付的干扰。(2)国际足联为解决新俱乐部拒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的问题,采取支付管理费的手段,为联合机制补偿义务的落实提供惩罚性赔偿保障,并对拒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的新俱乐部实施纪律处罚,确保新俱乐部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自动化补偿支付是联合机制补偿规范实施机制的关键一环,国际足联通过自动化补偿支付,确保所有与联合机制补偿实施有关的付款均受到监管,欠款俱乐部能够被及时识别出来,以此增强足球转会系统的财务透明度,防止足球转会系统中的欺诈行为,实现联合机制补偿的支付目标。
3.3以数字化争议申诉为保障,提升申诉的解决效率
国际体育治理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国际体育组织改革的潮流。2011—2021年以来,共产生联合机制补偿申诉6209宗,申诉主体囊括了国际足联6个洲的国家足球协会、俱乐部[7,24],每个赛季的联合机制补偿申诉数量始终保持着上升的趋势。在数字革命与奥林匹克运动改革的双重驱动下,国际足联构建的数字化申诉机制可显著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1)减少争议发生,快速受理申诉。FCH建立后,联合机制补偿争议显著减少,即便培训俱乐部、新俱乐部、原俱乐部、国家足球协会等利益相关者因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产生争议,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通过TMS高效、便捷地将申诉提交至DRC。DRC可以及时知悉培训俱乐部的联合机制补偿诉求,并在TMS内了解涉事球员的注册、转会信息,准确、及时地对申诉者的诉求进行判定,提升联合机制补偿申诉的解决效率,为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提供保障。(2)纠纷的高效解决。2017年以来,国际足联简化了内部决策和司法机构的诉讼程序,规范联合机制补偿申诉的提交和管理,联合机制补偿申诉解决效率逐步提高。在申诉解决数量层面,2017—2022各赛季国际足联解决的联合机制补偿申诉分别为577、652、1919、1540、1454宗,每个赛季联合机制补偿申诉提交数量与解决数量大致持平[25];在申诉解决时间层面,联合机制补偿申诉的解决时间显著缩短,2017—2018赛季,联合机制补偿申诉解决的平均时间为25.2周,而2021—2022赛季则缩短至7.6周[25]。2017—2022各赛季联合机制补偿申诉解决数量及平均解决时间如图3所示。国际足联数字化争议申诉机制,显著提高了联合机制补偿申诉的解决效率,FCH成立后,该效率又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4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经验对我国国内足球转会实施的启示
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足球世界的团结,能够促进资金在职业俱乐部与草根俱乐部之间的流动,促进足球世界的竞争平衡[26]。国际足联规范联合机制补偿实施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于我国国内足球转会实施而言极具价值。下文将针对联合机制补偿在我国国内足球转会实施中面临的困境,提出完善对策。
4.1联合机制补偿在我国国内足球转会实施中面临的困境
4.1.1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认知有待提高
国际足联致力于保护比赛的完整性,本着团结和透明的精神确保足球金字塔的有机运作,FCH建立后,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认知得到提高。在我国,《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要求新俱乐部应主动向培训俱乐部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费用。联合机制补偿的支付仍依赖于新俱乐部的自觉,需要新俱乐部主动遵守。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会有新俱乐部主动支付联合机制补偿,也存在新俱乐部将联合机制补偿费用、培训补偿费用一起交付给原俱乐部的现象;且部分培训俱乐部的权利意识较为淡薄,主动追偿联合机制补偿的俱乐部较少,俱乐部对于联合机制补偿的认知有待提高。
4.1.2联合机制补偿的支付保障有待提高
依据RSTP规定,联合机制补偿由新俱乐部计算支付,新俱乐部需要在转会费中扣除5的费用以支付给培训俱乐部,该过程增加了培训俱乐部权益受侵的风险。国际足联在认识到该问题后,成立了FCH,自动化联合机制补偿支付。通过FCH自动化联合机制补偿支付,每年因国际足球转会而向培训俱乐部分配的金额将达到4亿美元,较FCH成立前增加了5倍[18]。在我国,新俱乐部依据球员注册记录,计算联合机制补偿金额。联合机制补偿费用基于球员转会费来确定,但俱乐部一般不会主动公开转会费信息,中国足协也无强制性权力将相关球员转会费信息透露给其他俱乐部。由于相关诚信管理体系的缺失,涉及转会的俱乐部为规避费用支出,提供虚假转会费金额,培训俱乐部无法获得真实的转会信息。如2019赛季,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与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达成协议,申花足球俱乐部以8500万人民币的转会费交易得到球员王某与其他4名年轻球员,以避免中国足协内援调节费Iwr11Ca0IGkI7Y4YelGvs90gqnUNSBzG5KftvYwMBJU=处罚[27],此举存在“阴阳合同”之嫌,大幅减少了培训过王某的俱乐部所应当获得的联合机制补偿金额。目前,在球员转会层面,中国足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应对新“阴阳合同”现象,以彻底规避不法交易,保障培训俱乐部的权益。球员转会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影响了培训俱乐部所应享有的联合机制补偿权益,中国足协有必要确立规范的审查机制,保障培训俱乐部联合机制补偿权益的确认,防止培训俱乐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2联合机制补偿在我国国内足球转会实施中的完善对策
4.2.1发挥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的效能,提升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认知
2018年7月,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正式上线,通过该系统可进行单位注册、球员注册。该系统对球员的基本信息、注册信息、培训信息有明确的填报要求,“办理国内足球转会手续时,应在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上提交下列材料:转会协议或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证明、球员或俱乐部与代理人的代理协议或无代理人声明、球员与新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转会费付款凭证等”[28]。此举也是对国际足联强制各会员协会使用TMS及国内电子转会系统规定的积极响应。在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全国运行的基础上,中国足协将联合机制补偿权利认定透明化,以提高培训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了解。具体而言,可效仿国际足联按照以下4个步骤展开:(1)涉及国内足球转会的俱乐部,积极通过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进行转会信息填报。(2)中国足协秘书处评估俱乐部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相关性。(3)中国足协秘书处对俱乐部填报信息评估通过后,在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中开启资料审查流程,邀请与注册球员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包括与球员注册的地方足球协会、新俱乐部、培训俱乐部等。(4)中国足协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各俱乐部,明确培训俱乐部所享有的联合机制补偿权益,以及新俱乐部所承担的联合机制补偿义务。通过上述步骤,中国足协可提升培训俱乐部对联合机制补偿的了解,使其明晰自身所享有的权益,同时,将联合机制补偿权益认定规范化、透明化,确保联合机制补偿权责落实到位。
4.2.2委托国内清算机构,保障联合机制补偿的支付
我国缺少联合机制补偿支付的强制措施,联合机制补偿追索对新俱乐部诚信意识的要求也较高。在中国足协2022年第二次青少年仲裁研讨会上,四川足协秘书长刘刚、北京足协副秘书长陈长红建议中国足协设立联合机制补偿中立账户[29]。我国确有建立中立账户实现联合机制补偿自动化支付的必要,但中立账户是否以中国足协的名义建立值得考量。中立账户设立意在监督和保障联合机制补偿支付,其中立性应当首先得到保障。中国足协的法律属性为非政府体育组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确社会自治权利指向,享有体育权利和履行体育义务,能够负担体育责任的社团法人[30]。但随着李铁经济犯罪被抓,中国足协主席陈戌源严重违法违纪,中国足协是否可以确保其中立性受到质疑。国内清算机构是独立于中国足协及足球俱乐部的机构,委托国内清算机构可避免上述顾虑的出现。因此,中国足协委托国内清算机构代为收取与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较为合理。
4.2.3强化监督保障职责,严格球员转会交易审查
《“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提出,要“把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国足协需要坚持用制度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31],完善对联合机制补偿实施的监督,确保联合机制补偿的规范实施。中国足协有必要在上文所述委托国内清算机构自动化支付联合机制补偿的基础上,由国内清算机构承担交易合规性评估职能。评估程序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对联合机制补偿实施存在疑问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出相关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2)中国足协委托国内清算机构对俱乐部交易进行合规性评估,国内清算机构可要求个人、俱乐部提供有关公司结构、组织结构、受益所有权、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等关键信息,个人、俱乐部应积极配合国内清算机构的信息索取请求。(3)国内清算机构根据个人、俱乐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中国足协秘书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未通过合规性评估的俱乐部施以纪律处罚。通过上述步骤,中国足协可强化对联合机制补偿实施的监督保障职责,严格球员转会交易审查。
5结语
国际足联实施联合机制补偿20多年来,初步实现了分配足球俱乐部所产生的收入、鼓励足球俱乐部培训和发展青少年球员的目标。虽然近年来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效果难符预期,但国际足联积极成立了FCH以规范联合机制补偿的实施,确保联合机制补偿实施效果最大化。联合机制补偿在我国国内足球转会的实施中存在与国际足球转会相似的问题,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际足联对联合机制补偿实施机制的完善经验,提升联合机制补偿在我国国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效果。本研究仅从规则实施角度对联合机制补偿进行探讨,完善联合机制补偿在我国国内足球转会中的实施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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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8-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3BTY03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编号:20FTYB01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学科共建项目(编号:GD20XTY01)。
作者简介:郑昕光(1997-),山东烟台人,男,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通讯作者:张文闻(1979-),安徽宿州人,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作者单位:1.广州商学院体育学院,广东广州511363;2.广州大学体育学院,广东广州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