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学细悟笃行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024-09-24孙丽霞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央企业作为“国家队”“排头兵”,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高站位、严要求、强赋能,持续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切实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站位更高,突出“强政治”
政治纪律是六项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始终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
强调“权威性”,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条例》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强调“政绩观”,促进高质量发展。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充实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强调“忠诚度”,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党中央权威,促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强调“总开关”,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个人搞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基调更严,突出“不停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坚持自我革命。《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
坚持问题导向。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等,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对这些问题的处分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均有体现,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
坚持与时俱进。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赋予了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震慑更强,突出“零容忍”
《条例》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一律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进一步完善审查重点。《条例》对执纪审查重点作出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
进一步完善从严情形。除了新增的处分条款外,《条例》对个别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体现出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管理,把组织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条例》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有力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贯通衔接。
覆盖更广,突出“全方位”
《条例》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
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条例》坚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党员、干部避免犯错。
坚持对象上全覆盖。《条例》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体现了管党治党对象里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的坚定决心。
激励更好,突出“敢担当”
《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强调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正确履职、谨慎用权,杜绝弄虚作假,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强调能上能下、公平公正。《条例》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
强调严管厚爱、区分开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促进党员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实现国资央企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保障。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把纪律建设抓在经常、融入日常,推动纪律教育贯穿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各环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守纪律、强作风、重担当、创实绩,切实让严的标准立起来、严的氛围浓起来,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坚决扛起推动国资央企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重任,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责任编辑:苒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