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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如何达成和解协议

2024-08-17陈莹香

人力资源 2024年7期

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尽快解决纠纷,企业和员工通常会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和解协议是企业与员工基于自愿原则处理劳动争议的便捷方式,如果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且得到了切实履行,就可以避免双方陷入冗长的仲裁、诉讼程序,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谐。

然而,人力资源从业者(以下简称HR)需要特别注意,企业与员工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法律效力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不同。若企业没有严格履行和解协议,员工是无法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而是需要重新开始漫长的仲裁、诉讼程序。如果出现这种局面,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因企业未及时兑现承诺而损害员工权益。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讨论HR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如果企业与工伤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后,企业没有足额支付约定补偿金,员工是否还可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通过仲裁主张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HR又该如何妥善应对此类问题?

【案情概述】

2021年6月,某建筑公司(被申请人)将工程分包给邓某,申请人被邓某招用于工地施工。在工作中,申请人不幸受伤,住院治疗81天。经工伤认定,被申请人被确认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申请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2年10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邓某等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以10万元解决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承诺10月30日前支付。协议还特别提示,如果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然而,申请人在10月31日提起仲裁时,被申请人尚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也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工伤和解协议后,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定支付赔偿金,申请人是否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通过仲裁主张权益?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除非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否则应认定协议有效。在本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约定了10万元的赔偿金额。因此,在后续仲裁中,双方都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处理纠纷。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和解协议约定了10月30日的付款期限。逾期后,申请人既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协议,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请仲裁。如果允许被申请人以签订和解协议为由阻止申请人行使法定权利,无异于纵容被申请人利用不履约来逃避应尽的赔偿责任,有悖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宗旨。

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及其对和解协议效力的影响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特别强调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和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有条件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有失公平的和解条件。因此,在认定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效力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还要考虑国家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政策,审慎判断和解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同情形下和解协议的效力判断

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通过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获得赔偿,是一种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在实践中,和解协议的履行和效力认定往往存在争议。HR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前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公司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前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由于缺乏客观依据,员工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应得的赔偿金额。如果和解协议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国家规定,员工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要求公司按照国家标准补足差额。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后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公司已为员工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且和解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双方也均已履行协议,则一般应认定协议有效。但如果员工能够证明协议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公司责任、排除员工权利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后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司未履行

如果公司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后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本身并无效力瑕疵,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协议约定了生效条件,但条件未成就,则协议未生效,员工可以ZktI0Tsyh1JTS7DymlfisA==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测算工伤保险待遇,并据此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协议未约定生效条件,仅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前文所述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邓某等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0万元工伤赔偿款。协议还特别提示,如果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后来,因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申请人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判断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认为,和解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本案中,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将被申请人付款作为协议的生效条件。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协议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因此,仲裁委确认和解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

在认定和解协议未生效的基础上,仲裁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5.4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费用。

友好协商:化解工伤赔偿纠纷的良方

员工工伤事故发生后,HR应当本着理性、友善的态度,与员工积极沟通,力争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和解方案。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

●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员工考虑

工伤事故对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往往会产生重大影响。HR要站在员工的立场设身处地地思考,体谅员工的困境和诉求,避免因言语或态度不当刺激员工的情绪,激化矛盾。

●耐心倾听——保持开放、理性的沟通态度

HR要给员工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认真倾听并记录员工的想法,不轻易打断或否定。同时,HR也要向员工说明公司的难处,引导员工理性看待赔偿标准和支付安排,为双方达成共识创造条件。

●摸清底线——为和解协议留出弹性空间

公司可以为和解协议设定一个基准方案,但不宜过于僵化。HR要在与员工沟通的过程中,评估员工的核心诉求和谈判底线,适当调整方案内容,在法律和成本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员工的诉求。

●择优而谈——适时寻求第三方专业援助

对赔偿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个案,公司不妨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第三方调解,化解谈判僵局,提高和解效率。

友好协商是化解工伤赔偿纠纷的良方。HR应当把握员工的诉求,平衡公司的利益,在互谅互让中达成共赢的和解方案。当然,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也必须严格履约,真正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诚意,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企业发展与员工权益双赢的目标。

作者单位 湖北省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