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2024-08-16陶格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ChatGPT(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聊天生成预训练转换器)是一款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应用。该软件以文字形式进行互动,并能够执行多种复杂的语言任务,包括自动生成文本、自动回答问题和自动生成摘要等。我们需要重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为立法部门建立符合时代需求的著作权法律规则体系提供合理建议。
一、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
著作权保护困境
ChatGPT自上线以来,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该趋势将进一步推动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类带来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的生活体验。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突破,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的控制力度逐渐减弱,这给以人类为中心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重大的法律挑战。
(一)生成物的作品属性不明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受保护的条件是其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等。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适用方面,学界和实践领域均存在一些争议。在独创性的判断上,人工智能的独创性特质不够鲜明。该独创性可被理解为在创作过程中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仅是思想或观念上的独立。由于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主要依赖深度神经网络和算法对海量数据的分析,该过程缺乏人类意识的直接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成作品的创造性,其独创性水平相对较低。
在表现形态方面,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与人类创作的艺术品存在显著区别。人工智能作品通过整合与“创作”预设数据库中的信息而生成,其数量存在上限。人类创作是一个主观与客观交融的过程,其蕴含创作者的情感和创造力,使得作品具有无限的创意空间。这种创作过程的区别导致作品的表现形式存在不同。关于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智力成果,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不确定
在《著作权法》的讨论框架内,权利归属问题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条和《著作权法》第九条界定了民事主体和著作权人身份。但是,在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议题上,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对其进行清晰的定义以及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这也成为学界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关于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学界出现了多种学说,包括投资者归属说、设计者归属说以及使用者归属说等,这些观点的合理性与适用性还需深入探讨。
投资者归属说主张因投资者在资金及组织层面发挥关键作用。可参照《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规定,将权利归属于投资者。但是,该观点忽略了投资者在智力创作中的非直接参与性,单纯基于投资地位赋予其“作者”身份,不够合理。设计者归属说将设计者视为权利主体,基于其通过神经网络架构等u4sFzeHlOJMq0N5oKfbw4Q==程序计算生成作品的事实。但是,设计者与生成物之间并非绝对的直接联系,且设计者对生成物的数量和质量并不具备决定性影响,这些要素更多是由使用者所掌控。使用者归属说强调使用者与生成物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使用者通过输入基本参数等方式,在创作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综上所述,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则时,应将权利归属于使用者,更为合理且易于接受。其原因在于使用者参与了生成物创作之前的流程,不仅规范了生成物的方向,还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使用者本身的意愿和期望。
(三)生成物不适用于现有作品保护期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尤其是人身性和财产性权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给予了明确的界定。财产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确保创作者及其权益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然而,当该规定应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时,情况会变得复杂且无法直接套用。鉴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物理形态和数据形态之分,所以设定其保护期限时需考虑各自特性。
关于物理形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其保护期限受限于材质,通常较为短暂。若将其纳入50年的保护期限,极易限制其流通与资源共享,不利于其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关于数据形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由于具备在线实时传播的特性,其“寿命”约等于无限。过长的保护期限,尤其是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技术的快速更新易使该类生成物在保护期内失去市场竞争力,易削弱其经济价值。
此外,人工智能受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和《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如果给人工智能生成物设定过长的保护期限,则可能限制其在文学艺术领域的创新表达,甚至导致某种形式的表达垄断,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和知识共享的宗旨相悖。
二、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
著作权保护路径
(一)明确生成物的属性
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输入相应的字符和内容,经过其算法处理后,得出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即使输入相同的内容,所得出的作品也不会完全相同。因此,ChatGPT类似写作辅助工具,其作品并非自主产生,而是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生成,可以称为“半自动作品”。当前,根据对人工智能的广泛报道和描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是基于特定算法、规则和模板的产物,其与真正意义上的智力创作所要求的深度和原创性存在显著差距,尚未达到构成作品所需的智力水平。
ChatGPT的产生源自背后的大数据和算法,其作品通过汇总与分析所积累的知识和数据而成。从主观角度看,ChatGPT生成的作品仅是分析与计算大数据所得出的客观结果,并不具备自主意志。该类作品即使能够囊括互联网的知识与认知,也不会拥有与人类一样的情感。因此,该类作品无法如同自然人一样对外表达自己的思想。
ChatGPT生成的作品仍需要经过修改和校正,才能被投入学习和研究中,经过修改的内容仍然可以被视为自然人的作品。ChatGPT生成的作品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完整作品,而是在人为操作、人工智能辅助下产生的一种“半自动作品”。当前,在人类社会中,人类仍然是唯一的创作主体,人工智能尚未被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因此,关于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只能被视为用户利用文字辅助工具所得到的作品,其著作权依然归属于数据使用者(用户)。
(二)确定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在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时,应避免直接将其赋予程序设计者,并聚焦于如何激励创作和推动产业发展。对此,法律部门应将其著作权和归属权赋予软件的投资者和最终使用者。在具体实施方面,可以依据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当某一主体是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及其使用者时,即该主体利用自身研发的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创作活动。此时不存在权属争议,著作权应直接归属于该投资者(同时也是使用者)。第二,当人工智能的投资者与使用方并非同一主体时,投资者作为软件的所有者,可能选择将软件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使用方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方借助该软件进行创作。鉴于这种租赁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租赁物作为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或“衍生产品”。在维护民事行为私法自治性的基础上,应遵循《民法典》的自愿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合理的平衡状态。
因此,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上,当事人享有合同自主约定的权利。在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即投资者和使用者未就相关权利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时,鉴于商事交易的隐秘性和特殊性的特点,第三方难以知晓交易的详细情况。当面临诉讼纠纷时,若人工智能软件的使用者希望主张对创作物的权利,则需承担举证责任,通过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此类举证责任对于使用者而言至关重要,能够确保其权利得到合理的主张和维护。若使用者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鉴于投资者已通过出租或出借软件获得相应报酬,为保持双方利益的均衡,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当授予使用者,防止投资者因同一行为而重复获益,同时保护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反之,若使用者无法证明其已支付费用,则其将失去合理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的资格,此时人工智能投资者应享有相应的创作物著作权。
(三)设定较短的保护期限
在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具有显著的低成本、高产出的特点。凭借这种独特的优势,相较于自然人,该软件在内容生成的速度和规模方面展现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基于公平和正义原则,为了有效保护自然人应得的创作权,法律部门应合理限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这一举措旨在平衡人工智能与传统创作之间的权益,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凭借专利权或著作权寻求法律保护,从而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生成物快速迭代的特性,设置相对较短的保护期限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较为合理。参照邻接权等类似权益的保护期限,笔者建议自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完成之日起,设定5至10年的保护期限。此举不仅符合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实,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适当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使人们看到了科技快速发展的成效,同时促使学界深入思考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当前,ChatGPT的使用依然围绕数据和算法,且无法脱离人类的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其视为一种“文字工具”而非“自由的作者”。首先,ChatGPT并不具备著作权主体的身份。其次,ChatGPT生成的作品无法反映人工智能自身的意志和表达,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后,ChatGPT既无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利,也不能拥有著作财产权利。综上所述,并不代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将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如何保护该类作品仍是人们需要继续探究的问题。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