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策略
2024-08-16王晶晶
司法鉴定结果能够为各种案件及主体关系判断提供准确的依据。但是,司法鉴定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因素,如鉴定责任人、鉴定机构、鉴定材料等,任何一环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司法鉴定的结果,造成案件误判。医疗纠纷是影响正常诊疗活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恶性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给医疗行业、医学教育事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针对医疗纠纷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鉴定机构要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判断医疗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并为法庭审判提供相关证据。不过,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概述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是保障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开展、约束鉴定人鉴定实施活动的标准规范和机制,旨在提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强调了司法鉴定过程中各主体的规范化行为,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开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法、流程、规则、标准等。
在多个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我国司法资源被重复使用,司法机构社会公信力容易丧失。规范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能够进一步规范和约束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行为,防止其因一己私欲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结果的中立性、合理性与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提供了指导,包括鉴定申请、鉴定人确定、鉴定材料审核、损害鉴定、专家辅助制度等方面。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问题
(一)委托鉴定材料管理问题
委托是司法鉴定初始的环节,是委托人递交鉴定材料给鉴定机构的过程,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将启动鉴定程序。在委托过程中,鉴定机构会检查鉴定人所提供的材料,确定其合法性、完整性与真实性。在实践中,委托阶段的鉴定材料收集、处理和保管等环节均存在流程不够规范的问题,难以保障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极易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度。
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流程中,少数司法鉴定机构为快速推进工作,会默认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其开展鉴定工作。但是,该认定方式的实行时间不长,还存在医患双方中只有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这与规范化流程不符,难以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此外,这种鉴定结果必定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进而出现一方申请重复鉴定,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影响司法权威。在委托过程中,还涉及鉴定材料的交接。当前,多数医疗损害案件采取异地邮寄或线上委托鉴定的方式,鉴定材料的传送和交接主要通过邮递或电子材料网络传输,会出现材料泄露、丢失、送达时间延迟、影像学资料损毁等问题,易影响鉴定结果。
(二)鉴定材料预审问题
对于普通案件,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当天,其案件受理人员会迅速作出决定。但是,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中,由于病历材料数量庞大、病情错综复杂以及需要医学高度的专业性,故使得案件受理人员短时间内难以处理诸多信息。因此,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中,预审环节不仅有助于鉴定机构更全面地了解案情,还能为后续的正式鉴定奠定基础。然而,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容易忽视材料预审的重要性,大多不会保留预审过程的完整记录。
(三)司法鉴定受理不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鉴定材料后,会根据自身的鉴定能力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一旦案件满足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确认)书和告知书,详细阐明委托的具体内容、费用支付方式及鉴定的时间限制等。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看,少数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会出现超出业务范围受理、超出能力范围受理、先受理案件再进行审查,或者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退案等不规范行为。这严重违背了鉴定的正常流程,扰乱了鉴定行业的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甚至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少数鉴定机构为了吸引更多案件,提升自身知名度,会全盘接受医疗损害类案件。还有极少部分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后,若发现鉴定结果可能对患方不利,担心引起患方的不满或抗议,则会以超出鉴定能力为借口选择退案。
(四)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不足
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医学检验工作必不可少,其涉及多种医学专业、医疗管理知识,如患者病历审核、病因死因调查、活体检验等。根据医疗损害的结果(是否死亡),可将鉴定工作分为法医临床鉴定与法医病理鉴定。鉴定过程中的死因鉴定非常关键,鉴定技术人员需进行解剖、病理学检验等专业检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检验操作不规范、医学专业水平不高、死因审核不明确等问题,无法为案件审判提供准确的鉴定结果,导致医疗纠纷难以解决。
(五)司法监督与执行问题
司法鉴定应受到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违法行为,保障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与可靠性。当前,国内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存在一些不足。基层公安机关、基层检察机关、基层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具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也承担着对鉴定材料真实性的监督与审查的责任。少部分基层检察院与基层法院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工作倾向,未充分关注鉴定材料收集、鉴定程序监督等工作,过于信任和依赖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提高了鉴定错误的风险。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策略
(一)加强委托材料管理
委托人应是案件的办理机关,如人民法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如果医患当事人要成为委托人,就需与原方协商并共同委托,不接受单方委托。为避免鉴定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意外,委托人应亲自送达并移交鉴定材料。如果必须线上邮寄鉴定,应选择可靠的快递公司并告知鉴定结构材料清单及编号,以保证材料的完整性。鉴定机构收件后,应及时核对材料清单、内容,主动联系委托人,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和保存。
(二)完善材料预审流程
鉴定材料预审是鉴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整个预审过程不可拖延,鉴定机构需在签收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出现需延迟的意外情况,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且最多延迟2个工作日。预审完成后,鉴定机构应根据意见书出具规范文件,包括委托人信息、委托事项、材料接收时间、材料清单等,通过意见书传达材料预审的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材料,并告知其意见陈述会的具体情况。
(三)规范鉴定受理操作
由于医疗损害案件的独特性质,鉴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应明确规定受理的时间限制,避免鉴定过程超出时限。在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并经过审核且满足受理条件后,鉴定机构需向委托人发放受理通知书。若需补充额外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补充经过质证的材料,并阐明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为鉴定受理的起始时间,同时不接受医患任何一方单独提交的材料。
若远程视频会议后,还需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或法医病理死因复核,鉴定机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人相关细节。如,检查的时间、地点及死因复核所需的组织病理学切片等。此时,受理时间以完成法医临床检查或死因复核为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医疗机构常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这可能引发鉴定机构外部咨询专家与涉案医疗机构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患者降低对鉴定机构的信任度。因此,在案件受理前,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四)提高司法鉴定的专业度
医疗损害案件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医学专业水平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提高司法鉴定的专业度,有助于推进鉴定流程规范化发展。鉴定人应熟悉遗体解剖相关法规,明确尸检程序与技术规范,避免违规操作,提高尸检结果的准确性。考虑到部分医疗损害案件司法鉴定中鉴定患者死因的难度较大,且死因鉴定结果对法庭审判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负责死因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且从事死因鉴定行业10年以上,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至少具备两名以上符合专业要求的高级职称死因鉴定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死因鉴定结果的错误或偏差风险,帮助还原医疗损害案件的真实面貌。
针对医患双方均认可死因的案件,鉴定机构可按照常规流程开展工作。但是,对于未进行尸检且医患双方对死因各执一词的案件,鉴定机构应在审核案件后给出最合理的死因推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方或医患双方鉴定风险,在当事人无异议的前提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为解决纠纷提供帮助。
(五)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
司法机关应在鉴定意见审查与判断方面可适当增加人员储备,提升审查与判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由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中不同鉴定类别的技术专家组成审查专家团队,发挥不同类别鉴定专家的专业优势,分别针对和解决不同的专业鉴定问题,进一步推动鉴定标准适用的统一发展。我国司法机关应建立鉴定专家制度,促进专家制度与当前鉴定相关法规相融合,提升鉴定审查与判断的准确性。
(六)案例分析
李某因身体不适到甲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因治疗效果不佳导致身体伤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李某应先申请鉴定,再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本案中,李某作为患方,在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其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提交材料环节,由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双方需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同时,通过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并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专家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和陈述意见进行讨论和分析,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结语
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流程是确保司法鉴定结果公正、客观、科学以及具有说服力的基石。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规范化策略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鉴定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实际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中,仍存在缺乏统一、标准化的鉴定程序规定的不足。对此,司法部门应高度关注鉴定委托、受理、执行以及意见书撰写等每个环节,针对不同环节制定操作规范,约束鉴定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持续推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公正、透明的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