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2024-08-16陈胤霖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
法律定义
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
(一)程序启动阶段
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
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向法院提交债务人负债情况报告和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在债权人会议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在破产法院的监督下召开债权人会议,详细讨论破产财产清单和处置方案。债权人有权对破产财产清单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或调整破产财产清单。《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清单及处置方案有最终决定权。
(三)法院审批阶段
破产财产清单及处置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需提交至法院予以审批。法院需审查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材料,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旦获得法院批准,破产管理人即可依照批准方案处置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通过上述程序,可以确保破产财产的法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从而为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合理利用及债权人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基础。
三、破产财产范围的特殊情形分析
(一)物权变动
在破产法律框架下,物权变动的合法性、有效性直接决定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进而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和债务人财产的合理分配。《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对于破产情境中的物权变动,尤其是在破产宣告前后发生的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等行为,都需要严格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权人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财产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行为。”该项规定意在防止债务人通过财产转移逃避债务,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物权变动还受到《民法典》物权变动登记制度规范的影响。对于需要登记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转让、车辆过户等,未经合法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破产财产认定过程中,这一原则确保了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和对抗力,为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启动破产程序后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未经破产管理人同意或破产法院许可,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或设立担保。”这一规定维护了破产程序的秩序,防止破产财产在程序中受到不当减损,确保所有债权人权益能被平等对待。在处理物权变动与破产财产认定关系时,法律通过设定一系列具体规定并提出程序要求,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债务人规避债务的行为,体现法律对破产财产管理的严格性、合法性、公平性。为破产财产的有效管理与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未履行合同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所涉未履行合同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以及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一规定允许破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原则,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若选择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的履行结果将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无论是形成新的财产还是增加财产负债,均需按照《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纳入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程序。例如,如果债务人企业在破产前与第三方签订了供货合同,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则由此产生的货物及应收款项均视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若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种情况下,未履行合同因解除而带来的赔偿责任,转化为对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请求,会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和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情况。
对于特殊类型的合同,如劳动合同,企业应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结清职工相关费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在破产法律框架下,未履行合同与破产财产关系处理时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三)登记对抗
登记对抗原则确保了财产权益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对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具有直接影响。《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需要登记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转移、车辆过户等,未经依法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原则通过公示机制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秩序,确保了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企业破产法》十分重视登记对抗原则,尤其在处理破产财产认定时,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已经进行了法定登记,成为判断其是否能够被纳入破产财产并对抗债权人主张的关键因素。在破产财产认定过程中,需要登记的财产如果已经依法完成登记,其权益变动对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均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一旦财产权利变动完成了法定登记程序,即便债务人后续进入破产程序,这些财产的权益变动也不受影响,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例如,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在破产宣告前已依法转移并完成了产权登记,该不动产不能被认定为破产财产,因为其已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且该转移对抗一切第三人,包括债权人。
登记对抗原则对破产程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确保财产权益清晰上。只有完成法定登记的财产权益变动,才能对抗破产程序。这不仅能保护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能避免破产财产范围的扩大,确保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在破产财产认定中应用登记对抗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平衡了债务人、债权人和交易第三方的利益。《民法典》《企业破产法》通过明确登记对抗原则的适用,能为破产财产的认定提供清晰的法律标准,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为破产法律实践提供有效的操作指引。
(四)消费者保护
《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并未直接明确关于消费者预付款在破产财产中的具体地位,但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知,消费者预付款应受到特别保护。在企业面临破产时,消费者预付款的处理成为破产财产认定和分配中的重要议题。在破产程序中,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别是涉及预付卡、预付费服务等情形,相关的预付款项往往被视为应优先偿还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消费者保护的态度体现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通过具体的案例裁定可知,法院往往要求破产企业或破产管理人优先使用破产财产偿还消费者预付款,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高度保护。这展示了法律在面对破产情形时,对不同利益主体权益平衡的综合考量。这一做法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结语
《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共同构建的破产财产认定体系,为处理企业破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我国市场主体提供了参考依据。面对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机制的不断优化完善应成为法律工作者和经济参与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未来的法律改革和实践探索需更加注重法律规则的实用性和时效性,从而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