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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密跳槽” 失信失密更违法

2024-08-16左崇年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7期

员工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销售人员离职后又入同行业公司,前公司以竞业限制为由起诉其侵权,为何被法院驳回……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为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跳槽后违反劳动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保密协议是劳动者跳槽路上的“拦路虎”,也是衡量劳动者诚信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区别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在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依法妥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择业自由?这一连串的问号需要拉直。

如今,一提到保密,不少人首先想到的是保守国家秘密,错误地认为企业没有什么秘密可保,往往容易忽视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实际上,随着国家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窃密的主体也变得更加多元化,范围也更加扩大,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也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不过,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还是不时出现。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一旦被侵犯,事后的追究必不可少,但更重要的应该是事前的合理保密。可以说,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既有区别也有紧密联系。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商业秘密都是很重要的,员工也有义务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员工需要充分了解和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提高保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能带来现实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涉及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如果商业秘密被泄露或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还可能使企业面临法律纠纷和声誉损失。因此,员工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增强保密意识,避免在日常工作中泄露商业秘密。

员工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其泄露或滥用都可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力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个员工应熟读相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提高保守商业机密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