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正当化

2024-08-16杨昭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7期

近年来,受犯罪门槛下降以及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影响,涌入司法程序的轻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加。轻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行为人被贴上了犯罪标签。由于我国存在一些犯罪附随后果,导致部分轻罪行为人所受惩罚与所犯罪行不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观察我国现行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其适用场域大部分为审判阶段,鲜少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因此,从避免犯罪附随后果不利影响这一方面考虑,不起诉制度具备显著优势。我国不起诉主要有五种类型,其中,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裁量空间,可以将其运用到轻罪案件。与酌定不起诉相比,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所附条件对行为人起到教育矫正作用,可以有效降低“一放了之”后行为人再犯罪风险。因此,在今后的法律完善过程中,必须精细所附条件内容,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监督考察全过程,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成年人轻罪案件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正当依据。

一、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价值理性

(一)司法正义的基本逻辑

正义在法学领域可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既要强调实体正义,又要保障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要求结果的有效性,程序正义要求主体的能动性,与司法正义相对的是诉讼效率。

成年人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极端追求效率的风险。其原因在于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除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也在审查范围。而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不仅体现在后续考察期间的表现,还体现在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协商过程中。在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需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观察行为人的表情、审视行为人的行为等方式,判断其是否具有悔过意识、是否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的安排。

这一系列的审查内容势必会增加检察机关的办案时间、耗费检察机关的办案精力,因此,其偏向于以效率为底色的快速处理方式具有现实原因。但我国检察机关属于人民,检察机关办案时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维护人民利益。即使对轻罪行为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会加重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为了加强行为人的教育矫正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正义是第一顺位,效率是第二顺位的办案理念。

(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预防功能

有学者认为,“法律作为一种道德规则,是既定社会‘团结’的表达”“法律从压制性制裁转变为恢复性制裁,这种制裁只是试图消除损害,为的是重建社会各个部分的功能,而不再是针对破坏集体良心所作的报复”。现代社会,法律应当融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整合社会关系,而不是一味地惩罚犯罪,法律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应当得到进一步凸显。

同时,与酌定不起诉对于触犯轻罪的人“一放了之”的结果相比,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期限与考察内容具有先天的优势,能够起到有效的教育、预防作用。如同美国学者斯蒂芬诺斯·毕贝斯在《刑事司法机器》一书中倡导的道德参与模式,刑事司法是一个教育公众的剧场,“刑事司法不是为了满足机械主义的威慑和剥夺资格,其更强调法律的教育能力、谴责和治愈功能”。必须对越轨行为人进行相关的教育或者矫正活动,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实现特殊预防。要用实际行动证明并提示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行为人具有悔改的意识,愿意恢复被破坏的秩序,重建被自己破坏的社会,降低因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不安感,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二、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实践现状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自2012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其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但是,对于该制度的设立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尚未获得一个确切的答案。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未成年人内部适用不充分、不理想,应当扩大适用于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轻罪案件的探索主要集中在醉驾领域,并产生了部分优秀的经验。

例如,21岁的行为人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因具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对其进行了6个月的考验期,从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基于行为人符合主动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考验期考验合格等条件,玉某某最终被予以不起诉。虽然最终不起诉是以相对不起诉为依据的,但考验期明显独属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从该案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已经开始了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主体的探索,21岁的成年人依旧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检察院推出“相对不起诉+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并同有关单位制定《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志愿服务考察工作办法(试行)》。例如,被追诉人韩某开展防疫志愿劝导和街道两侧站牌清洗工作。他工作完成后,由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对韩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与该区交警部门会签了《关于建立轻微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工作的规定》,其中明确了社会公益服务包括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劳动等。为确保交通志愿服务的效果,每次交通志愿服务结束后,交警会对被不起诉人员的表现打分,对于表现不佳者,当次服务活动作废,须重新进行志愿服务,形成“检察+行政机关”衔接机制。相较于其他检察机关最后一次性对被追诉者进行考察,“检察+行政机关”衔接机制显然更具及时性与精确性。不仅如此,在锡山区检察机关的考察中,积极利用信息化资源,检察机关建立了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化处罚平台App,并于2021年9月23日运行。该软件的运行打破了传统的“以人管人”模式,使检察机关人员能够更合理安排工作。

三、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问题分析

虽然大部分案件选择的是相对不起诉,但“先附条件的考察+后决定是否起诉”模式已经具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雏形。这些措施中虽然存在不少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考察内容的选择缺乏精确性与特殊性。当前,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主要集中在轻罪案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严格区分轻罪与重罪,导致相关司法机关无法按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而提前设定相应的考察条件。在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上,只能选择从实践到理论的道路。因此,检察机关缺乏足够的经验选择更适合行为人的考察内容。

第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作用有待加强,社会的参与度有待提高。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恢复被行为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被行为人损害的情感纽带。对行为人来说,传统的刑罚对行为人社会关系的恢复、情感纽带的维护效果并不显著,其原因在于监禁刑阻断了行为人与外界的联系,其生活环境与刑满释放后的环境存有差异。同时,监禁刑的扩充适用会加大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成本过大而收效过小可以证明该种方式并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因此,为了减轻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有必要扩大监督考察主体,将社会组织居(村)委会成员等社会主体纳入到对行为人不起诉讼的考察中来。

四、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完善建议

(一)追求考察内容的精确性与灵活性

为提高考察内容的精确性与灵活性,检察机关在选择适用附加条件时必须充分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愿、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有条件积极参与改造等因素,不能赋予行为人过重的负担。为了获得处置轻罪行为人犯罪的最佳模式,检察机关对考察内容的运用不能一成不变。

第一,在具体的行为人所附考察期间,可以参考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机关的做法。在行为人每天的考察结束后,检察机关及时对其行为进行打分和评价,而非在整体考察内容结束后才出具最终的表现评价。

第二,应根据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及时调整考察内容。检察机关或其他考察机关应当及时调研、总结所附条件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实践中所附条件的各方接受度、运行难度等,并与实践紧密联系,避免考察形同虚设。

第三,将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中。检察机关在考量行为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衡量提起公诉和不提起公诉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最终作出决定。案件虽轻但社会影响较大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期盼。此处提及的轻案件,是指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醉驾案件为例,社会影响较大的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被警察拦截后,对警察和前来制止的群众出言不逊、拳头相向,严重阻碍国家机关办案、扰乱公共秩序等情形。

(二)鼓励社会主体参与

社会主体具体可以分为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主体和以居(村)委会为代表的其他社会主体。例如,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机关与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开展合作,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对行为人的项目考察工作。除社会组织外,以居(村)委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由于具备自治属性,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在寻求社会组织的帮助时,检察机关会与社会组织签订协议,这更加倾向于国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私法的角度解释,此种协议属于有偿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检察机关与其他社会主体并不存在此种协议,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机关担任的是指引、倡导的角色,呼吁这些主体积极参与轻罪治理,发挥人民群众的优势。因此,相较于社会组织,以居(村)委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依托距离优势、情感纽带,更有利于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以居(村)委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主要是基于自治的民主意识不断觉醒,自觉自愿地参与对相关行为人的监督考察,其对民主意识要求更高。

结语

在已有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增设适用于所有轻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对于促进刑事司法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轻罪治理效能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可以总结一系列经验,完善相关规定。部分检察机关探索的轻微案件不起诉制度可作为研究案例,前期的实践探索以及紧跟其后的理论研究为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保驾护航。在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上,“实践引理——顶层设计——系统展开”策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