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借条 一字之别谬千里
2024-08-16李德志
2007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了一栋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到2008年11月,经工程结算,医院欠建筑工程公司5.8万元,医院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万元。某医院2008年11月。”这张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向医院催讨所欠工程款。直到2018年3月,建筑公司才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上述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齐某借款7700元给张某,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向齐某借现金7700元。张某2013年6月7日。”这张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齐某一直未向张某催要。2018年3月,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还款。张某未提出对时效的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向齐某还款7700元。
以上两个案例,同样是债权债务纠纷,为何结果迥然不同?差别就在债权凭证上:一是欠条,一是借条。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所引起,借条内容基本是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出于多种事实产生,如买卖、租赁等。一般而言,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向债权人出具其债权凭证。
对于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欠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欠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此债务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开始计算3年,3年内如果债权人不请求权利的,债务的诉讼时效终止,此债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欠条中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那么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权利,其欠条的有效期就应该是出借人主张还款的次日起3年内。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欠条和借条都是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欠条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形成,而借条、借款合同等如果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一般不用担心超过诉讼时效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是欠条,需要从欠条落款日期起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