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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一审败诉 怎样维权

2024-08-16北方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7期

10名农民工辛苦劳作70余天,被拖欠血汗钱12万余元。他们起诉维权时,因证据不足而被判决驳回。法律自有公平正义,农民工们经努力收集证据,最终用充分的证据成功维权。

追过报酬12万元 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某市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利公司)承建某商品楼小区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后,将木工施工任务分包给个体包工头侯志勇(无施工资质)。2022年2月,赵大平等10人经姜霞介绍到侯志勇分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处从事木工劳务。结束劳务后,因一直未得到劳务报酬,赵大平等10人便依据姜霞为制表人、侯志勇为审核人的《2022年3月—5月农民工工资表》(欠付工资数额为127520元)为主要证据(包括姜霞出庭作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侯志勇、诚利公司共同支付工资共计127520元(其中赵大平21900元,其他9人为15000元至8140元不等)。

法院开庭审理时,侯志勇认可赵大平等农民工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证据。

诚利公司认为,公司与赵大平等人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并未针对劳动报酬的标准及时间进行约定。如赵大平等人所述其受侯志勇的雇佣,应向侯志勇主张工资,而并非诚利公司。诚利公司向法庭递交了两份证据:1.收据2张,证明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5月5日向侯志勇支付人工工资40000元;2.姜霞为结算单位(个人)的诚利公司结算单2张,证明2022年3月至5月两次结算人工工资64310元(29930元+3438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大平等10人提交的两份证据与诚利公司出示的2张收据,证明2022年3月至5月期间结算人工工资64310元不符。故,赵大平等10人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请。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大平10人的诉讼请求。

拼力收集证据 冷静奋力逆转

“辛辛苦苦干活70多天,分文血汗钱未给,哪有这样的道理?”赵大平他们议论纷纷,愤然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如下:赵大平等10人进入侯志勇分包的项目从事劳务工作前,姜霞应诚利公司项目经理崔永健的要求,已经向公司项目工地介绍多批劳务人员。姜霞与诚利公司产生过多次劳务人员工资的结算,但均与赵大平等10人无关。赵大平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经侯志勇审核、签字认可的《2022年3月—5月农民工工资表》。该工资表中10人对各自的工资数额己签字确认,工资表还经侯志勇审核后签字确认,侯志勇和诚利公司欠付赵大平等10人工资的事实清楚。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侯志勇和诚利公司代表均未举证证实向赵大平等10人支付过上述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依据该规定,诚利公司也应当向赵大平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为确保能用有力的证据证明主张,赵大平等10人收集并向二审法庭提交了新证据。证据一是姜霞与侯志勇的微信聊天记录图24张,证明他俩就赵大平等10人劳务情况进行沟通的事实。证据二是姜霞与崔永健的微信聊天记录图17张,证明崔永健系诚利公司案涉工程项目经理,他俩就赵大平等10人劳务情况进行沟通的事实。证据三是赵大平等10人劳动照片10张、短视频3段,证明他们在案涉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的事实。证据四是姜霞与崔永健的微信聊天记录图14张,证明姜霞曾多次向诚利公司案涉项目介绍劳务人员,诚利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2张结算单反映的劳务费系姜霞向诚利公司介绍的另外一批劳务人员劳务费,合计64310元。这两张结算单存在大量的女性劳务人员,但本案10人均为男性,进一步证明结算单中反映的劳务费与本案无关的事实。

对赵大平等10人提交的新证据,诚利公司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其在二审中答辩称,公司与赵大平等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并无举证证实已经向赵大平等10人支付工资的事实基础。赵大平等10人向诚利公司主张工资无法律依据。

证据是胜诉的基石

12万元工资如数给付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大平等人二审提交的4份证据与一审中的部分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诚利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侯志勇是能够确认的事实,因此诚利公司对侯志勇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有义务进行监督,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但是,本案恰好存在赵大平等人的工资未予及时给付的情形。根据一审、二审中崔永健、侯志勇与姜霞的聊天记录,结合姜霞的证人证言及其与侯志勇对赵大平等人工资表的确认,能够认定赵大平等人为涉案工程提供了劳动,诚利公司与侯志勇均知情。至于赵大平等人是为侯志勇提供劳动还是为诚利公司提供劳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区分。但是,对于造成拖欠赵大平等人的劳动报酬的后果,诚利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侯志勇作为分包单位负责人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今年5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侯志勇、诚利公司连带向赵大平等10人支付工资共计127520元。

[点评]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赵大平等10人系受雇于侯志勇。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侯志勇给付赵大平等10人的工资。但是,对于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分包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该条例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它规定了不以其是否实际直接雇佣并安排工作内容为前提,只要存在违法分包、转包事实,则应当对农民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法律责任带有惩罚性质,体现了建立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和法律价值。

本案农民工由起诉失败到维权成功的艰难维权经历,再次告诫劳动者,从提供劳务之日起就应当有收集、留存证据意识,不给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任何抵赖的机会。

(本文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