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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2024-07-12吕惠东丁俊萍

百年潮 2024年6期
关键词:请示报告纪律

吕惠东?丁俊萍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远大理想、坚定政治信念、严密组织体系、严明纪律规矩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创建时期就十分重视纪律建设,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有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的相关规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章就专设“纪律”一章,由此奠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严明的鲜明底色。经过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的历史发展,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加强,成为党的建设“伟大的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到解放战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更是成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毛泽东提出的“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四句口号,进一步凸显了纪律建设在夺取中国革命胜利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解放战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全面加强,以期为当前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提供历史借鉴。

一、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教育和整顿

解放战争的胜利,依赖的是党领导下的一支纪律严明、能打胜仗的人民军队。解放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便在人民军队中进行了严肃军纪的实践。1946年7月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中原军在行动中须注意事项给郑位三、李先念、王震的指示》中,特别强调了对军队纪律的要求。“注意军队纪律与居民工作,坚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各伙食单位,成立纪律检查小组,班排连利用行军中之大小休息时间,进行五分钟的纪律会报,出发前宿营时首长队前简短讲话,注意三兵三夫检查……”这些军队中细节方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中央对部队纪律建设的重视。7月7日,陈云在为中共中央东北局起草的《东北的形势和任务》的决议中,就敌强我弱条件下我军的作战原则提出要求,并强调要加强部队的纪律建设,“所有军队人员必须有充分的群众观点,军队必须协同地方武装进行群众工作,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严格注意纪律的检查,任何破坏群众纪律的行为都是等于在军事上打了败仗……”

加强纪律教育是解放战争初期进行部队纪律建设的一条重要举措。1946年7月12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加强部队纪律教育的指示电文中指出:“任何部队,在每一次行动前,必须进行一次公开的全体的纪律教育,……方能于行动时使一切指战员遵守政治纪律,给人民以良好影响。”电文批评了那些因纪律教育不够,导致在入城时发生破坏纪律之事。因此,“望各部队首长责成政治机关对此予以检讨,加强一切部队的纪律教育,是为至要。”这些指示中,一个共同的指向就是要加强党领导下的部队纪律建设,从而为自卫战争和解放战争朝着有利于我方的发展做好强大的组织和军事准备。

1947年10月10日,人民解放军总部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图为太行军区政治部绘制的宣传画

至1947年下半年,解放战争转入战略进攻的外线作战阶段。这一时期,随着解放军和解放区规模数量的增多,解放军各部之间的统一指挥、密切配合问题,新解放城市和地区的部队政策和纪律执行问题,以及部分部队的一些无纪律无政府的现象,突出地表现出来。毛泽东敏锐地发现了这一问题,他号召全党全军,“必须提高纪律性,坚决执行命令,执行政策,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全军一致,不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只要我们时刻遵守党的指示,我们就一定能胜利。”同一天,毛泽东为解放军总部起草的《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一并下发。《训令》明文规定:“一、本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实行多年,其内容各地各军略有出入。现在统一规定,重行颁布。望即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至于其他应注意事项,各地各军最高首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若干项目,以命令施行之。二、三大纪律如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三、八项注意如下:(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新修订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简易通俗、生动贴切、易懂好记,为解放军严肃军纪提供了统一简洁的规定,在军事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纪律规范和教育功能。

在此基础上,1947年冬至1948年夏,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新式整军运动,对在战略进攻阶段增强军队的纪律性和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式整军运动使部队指战员的政治积极性和自觉性大为提高,战斗性和纪律性大为增强,从而为解放战争的战略决战作了充分的战斗准备。

二、明确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在长期的游击战争年代,由于客观环境的制约和革命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曾允许各地方党和军事的领导机关保持着很大的自治权,以便于发挥他们的自动性和积极性。到1948年,解放战争胜利在望。之前的地方自治和各自为政的弊端逐渐暴露,“产生了某些无纪律状态和无政府状态,地方主义和游击主义,损害了革命事业”,“许多下级党部擅自决定其自以为正确其实是错误的政策,不但不请示中央甚至也不请示中央局”,这种“事前既不请示,事后又不报告,仍然将自己所指挥的野战兵团或军区机关部队看成好像一个独立国”的危险倾向必须加以整改。因此,以纪律建设为抓手,从正式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入手,使之成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成为党的自身建设和革命发展的必要。

为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党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示和决议。1948年1月7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规定:“从今年起,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对于这些问题和倾向的解决方法。”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也要向中央作战斗报告和政策性的综合报告、请示等。3月25日,在毛泽东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中又进一步补充规定: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不论是用电报或书面发出的,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同时规定:“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4月10日,毛泽东在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将一切可能和必须统一的权力统一于中央的指示》中,批评了地方主义和经验主义、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多报功绩少报错误缺点等一系列恶劣作风,强调“中央的一切政策必须无保留地执行,不能允许不得中央同意由任何下级机关自由修改”,并重申“革命形势要求我党缩小(不是废除)各地方各兵团的自治权,将全国一切可能和必须统一的权力统一于中央”。5月25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党内指示中,又一次强调请示报告的重要性,指出:“必须坚决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某些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即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级党委的政策和策略,执行他们自以为是的违背统一意志和统一纪律的极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在工作繁忙的借口之下,采取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错误态度,将自己管理的地方,看成好像一个独立国。”并再次指出:克服这种错误的办法是加强党的纪律性,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这一系列密集的指示和要求,初步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的制度规范。

1923年12月,中央给各区执行委员会发出《中国共产党通告十三号》,其中关于请示报告的规定是我党请示报告制度的早期探索

党的宣传纪律是党的重要工作纪律。鉴于之前在宣传部门中或多或少存在的无政府或无纪律状态,为达到严格统一党的宣传的目的,6月5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各地党报须严格执行相关负责同志审查的制度,党报社论及按语的批准发表制度,各级党组织关于特别重要的宣传舆论须向上级党委请示的制度,新华社稿件播发应遵循的制度,规定各地用党及党的负责同志名义所出版的书籍、杂志,在出版前,应分别送交党的有关部门审查。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宣传部,除每两个月应向中央宣传部作一次政策性的报告外,并应从本年七月份起,每半年作一次系统的情况报告”,并规定了报告的主要内容。

6月2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规定了包括税收、工资、财政、人口、部队、土改、经济生产、货币、外交、文化教育、政权建设、统战工作、司法、人事等18项具体内容,进一步丰富了请示报告制度的内容。

7月2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致各中央局、分局、前委的指示,重申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希望你们严格督促所属厉行报告制度,你们则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对中央的报告制度”,“彻底消灭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正确态度,彻底纠正存在着的某些严重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

9月8日至13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又称“九月会议”),会议在提出全党的战略任务,判断今后局势,对战争作出部署的同时,要求加强全党的纪律性。提出“我们的战略方针是打倒国民党,战略任务是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五年左右根本打倒国民党。要求中央同志要以全力做好加强纪律这件事,“要在战争的第三年内,在全党全军克服无政府、无纪律状态”。九月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从革命的总的方面,以及政治、军事、经济、文教宣传、党务等具体方面,就请示报告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就报告的写法进行了说明。《决议》指出,建立请示与报告制度,“以便在全党全军克服某些严重地存在着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达到全党全军在方针上、政策上、行动上的完全一致,团结全国人民,迅速驱逐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中国,打倒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统一的民主的人民共和国。”

这一系列的指示、报告和决议,共同构成了请示报告制度的内容规定和制度要求。九月会议后,各地中央局、军区等相继专门召开会议,出台文件学习、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探索,请示报告制度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在实践上确定落实下来。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各级领导干部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组织纪律性,克服了长期存在的无组织或无纪律状态,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统一党的意志和纪律,活跃党内民主生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发挥了重大作用,为党夺取和掌握全国政权作了政治、思想、纪律、组织和制度上的准备。

三、严明进城纪律和群众纪律

随着解放战争在外线的进展,人民解放军进入了战略进攻,国民党军队则被迫由战略进攻转为全面防御。解放战争进入了攻占和接管大城市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通过严肃入城纪律和城市群众工作纪律,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了党纪、军纪严整的形象,密切了党群关系,促进了城市接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并积累了管理新解放城市的有益经验,促进了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

在解放军攻占城市之初,由于准备不足和对城市管理的认识不够,出现了一些违反纪律、违反政策的行为,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高家堡事件。1947年秋,西北野战军攻克陕北榆林高家堡后,对商人采取乱没收的办法,大小公私商号大部没收,搞“经济反革命”,导致地方市场萧条。在处理国民党军俘虏时,对官兵本人及家属财物随意没收,增加了后续进军的难度,对共产党和解放军造成极坏的影响。1948年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反映了这一情况,因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引起毛泽东的高度重视。毛泽东在高家堡事件的批语中指出:“我军到任何地方,原则上不许没收任何商店及向任何商人捐款。官僚资本,在该地成为根据地时,亦只许由民主政府接收经营,不许军队没收或破坏。军队给养应取给于敌人仓库,地主阶级,土地税及政府向商人征收之正当的营业税及关税。没收敌军官佐家属的财产,亦是完全错误的。高家堡破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纪律教育。”

除此之外,在收复井陉、阳泉等重要工业区时,因部队民兵民夫与后方机关乱抓物资、乱搬机器,使这些地区的工业受到致命的破坏;在收复张家口、攻占石家庄的过程中,也发生了类似违反入城纪律的事件。这些违反纪律、违反政策的行为,从政治上、军事上、舆论上严重损害了党和军队的形象。防止和纠正这些行为,成为党接管大城市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毛泽东和党中央其他领导人始终非常重视入城纪律的问题。早在1946年7月毛泽东就指出:有部队“在进入城市时发生破坏纪律之事,实属不好”,要求“加强一切部队的纪律教育”。1947年9月1日,刘少奇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发言指出,城市工作问题很重要,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注意研究这个问题。“进城之前要有准备,进城之后要有纪律,要委派负责人组织强有力的领导机关,要给进城工作的人员讲清楚,一定要守纪律,要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1948年1月11日,周恩来在西北高干会议上也强调,“要执行党的城市政策,不要违反纪律”。3月12日,周恩来在给攻打洛阳部队的电报中强调:“在攻城战斗中,你们必须严令各部队在攻入城垣后,遵守城市纪律,坚守城市政策,不得丝毫违犯。”5月14日,朱德在华东野战军干部会上的讲话中要求:“要使部队能正确执行政策,就要严格部队的纪律,要靠纪律来保证政策的执行。我们的纪律就是三大纪律。”

毛泽东和党中央其他领导人关于入城纪律的指示,成为入城部队严格纪律的总要求。随着占领大城市数量的增多,解放军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接管大城市的工作经验,尤其是在严肃入城纪律和群众纪律问题上,形成了许多有代表性的值得推广的经验和做法。1948年6月4日,中央军委批转东北野战军入城纪律守则八条,要求各地参考采用。“(一)保护城市人民的生命财产。(二)保护工厂商店,禁止拆毁机件,搬取物资,或私自没收强购。(三)保护学校、医院、科学文化机关及城市公共设备,名胜古迹和建筑物。(四)看管敌人的仓库、物资及其他财产,实行缴获归公,不争夺、不破坏、不自由动用、不打埋伏,听候和服从上级分配。(五)对守法的教堂、寺院及外国侨民,不得干涉和侵犯。(六)实行讲话和气,买卖公平,借物归还,损坏赔偿。(七)服从卫戍机关的纪律和规则,遵守公共秩序,不入妓院,不滋扰人民,不无故鸣枪。(八)爱护人民解放军的名誉,人人守纪律,人人作宣传,言行一致。”

1948年11月2日,中央军委发出整顿全军纪律的指示。12月20日,《中国青年》复刊,发表毛泽东的题词:“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该题词发展了九月会议关于纪律规定的内容,并成为解放战争后期党和军队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口号。12月22日,中央以林彪、罗荣桓的名义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布告》(即“对平津等城市的约法八章”),1949年4月25日,在此基础上以毛泽东、朱德名义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兹特宣布约法八章,愿与我全体人民共同遵守之”,即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保护民族工商业农牧业;没收官僚资本;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教机关、体育场所及其他一切公益事业;除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原国民党各级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要不搞破坏,本军一律不加俘虏、逮捕或侮辱;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本地部队或警备司令部或公安局投诚报到;有准备、有步骤地废除农村中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保护外国侨民安全。并宣布:“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公买公卖,不许妄取民间一针一线。希望我全体人民,一律安居乐业,切勿轻信谣言,自相惊扰。”

在接收东北、平津一些大城市的过程中,中央明确要求把纪律教育变为常态,在战争间歇、在进城之前常规性地、有针对性地加以纪律教育,全面提升了军队纪律建设的成效。其中有两个典型事例可以形象地说明人民解放军部队纪律的严明之状。

1948年10月,东北野战军在攻打锦州的战役中,战斗极为艰苦。锦州地区盛产苹果,当时正值深秋10月,正是苹果成熟的季节。但不论战争如何艰苦,解放军战士行军路过当地的苹果园,看到大批苹果,无论是挂在树上的,收获在家里的,还是掉在地上的,“战士一个未动”。充分体现了人民解放军仁义之师秋毫无犯的纪律本色。后来,毛泽东曾以“锦州苹果”的事例讲到党的纪律问题。“锦州那个地方出苹果,辽西战役的时候,正是秋天,老百姓家里很多苹果,我们战士一个都不去拿。我看了那个消息很感动。在这个问题上,战士们自觉地认为:不吃是很高尚的,而吃了是很卑鄙的,因为这是人民的苹果。我们的纪律就建筑在这个自觉性上边。”

毛泽东为《中国青年》题词:“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主力打进上海后,模范执行党的城市政策,严格遵守入城纪律,成为人民解放军纪律建设史上的一段广为传颂的佳话。1949年4月1日,第三野战军颁发《入城三大公约十项守则》,以作为全体指战员、工作人员进入城市生活行动的准绳。5月,上海战役打响前,陈毅再次强调上述入城守则,并要求市区作战不许用重武器,部队入城后一律不得进入民宅。关于“不入民宅”一条,有些干部想不通,说遇到下雨、有病号怎么办?陈毅坚持说:“这一条一定要无条件执行,说不入民宅,就是不准入,天王老子也不行!这是我们人民解放军送给上海人民的‘见面礼!”毛泽东对此高度赞扬。

5月27日,上海全部解放。次日清晨,当上海市民们打开家门时,惊奇地发现马路两边湿漉漉的地上,睡满了身穿黄布军装的解放军战士。英勇攻取了大上海的胜利之师却睡在马路上,这种景象让无数上海市民为之动容,也深深地震撼了这座旧中国最大的城市,成为人民子弟兵送给上海市民最好的“见面礼”,也成为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意志坚强最有说服力的佐证。

四、进京“赶考”之前的纪律建设

新中国成立前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反抗国民党反动派挑起的内战,并夺取政权和准备建立新政权的时期,同时又是实现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变的时期。为最终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始终把预防和惩治党内贪污腐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党的廉洁纪律建设的办法和举措,从而保证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廉洁性。

(一)严禁铺张浪费、贪污腐化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贪污腐败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各个解放区都颁行了严惩贪腐行为的法规,使之成为惩治贪腐行为的有效依据。例如,1946年8月东北局就发布了《关于反贪污腐化浪费指示》,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对于贪污腐化浪费的行为,应加以干涉与取缔,严格注意各方面的纪律。1947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要求“发扬公务人员廉洁奉公、肃清贪污腐化之行为”,对克扣、盗卖、窃取、贿赂、索取、徇私舞弊、伪造账目等行为都作为贪污论处,并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惩处标准。1948年1月,华北财经办事处发布了《关于反贪污浪费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动员干部对各种贪污浪费现象进行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揭发各部门的贪污浪费现象,引起全党警惕。“教育与纪律,不能偏废,教育无效,或其犯罪行为超过一定程度,就必须执行纪律,不应姑息。”随后,晋冀鲁豫边区公布《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声明本条例旨在“维护人民利益,根绝贪污,整顿纪律”,对贪污罪的适用行为及惩处标准进行了规定。1949年还颁行了《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和《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等。各地惩治贪污的文件,大都规定较为详细,为肃纪反贪、严肃处理各级贪污腐化分子提供了法理依据和制度支撑。

(二)设立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

纪律检查机关是监督执纪的专门机构。党的七大党章中虽然规定条件成熟时设立中央和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七大并没有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解放战争时期也没有全面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但该时期党在领导解放区政权建设的过程中,还是对监督监察机构的设立进行了积极探索。

1948年9月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是全国性联合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前身,对解放区及新中国政权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探索和示范作用,被视为“新中国的雏形”。1949年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开幕,大会选举董必武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提出“建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检察、检举并处分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违法失职,并经常防止和反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根据随后颁行的《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和《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之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其任务为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民及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及公营企业人员之控诉及举发,同时负责有关肃整政风事项。此外,华北人民监察院还通过《人民日报》宣布,人民群众如果发现政府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可向人民监察院检举揭发。

华北人民政府及其所设立的人民监察院严肃查处了公职人员中的贪污贿赂等案件,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他们在监督执纪、净化党风政风方面的有效做法,成为各地学习借鉴的样板。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原人民临时政府、苏皖边区政府等都成立了相应的监察机构。这是解放战争时期,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在监察机构及其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飞跃。其经验做法,直接成为新中国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的有效参照。

(三)提出“两个务必”,迎接新的“赶考”

在中国革命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1949年3月5日到13日,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七届二中全会。这次会议也给即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及其工作人员立下了重要的规矩。

毛泽东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了“两个务必”的党风政风上的要求。毛泽东指出,我们很快就要在全国胜利了,夺取这个胜利,已经是不要很久的时间和不要花费很大的气力了;巩固这个胜利,则是需要很久的时间和要花费很大的气力的事情。“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敌人的武力不曾征服我们,但资产阶级的捧场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衣面前要打败仗。”因此,必须防止这种情况。“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用马克思主义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就一定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

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会议提出了防止资产阶级腐蚀和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规定:(1)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2)不送礼;(3)少敬酒;(4)少拍掌;(5)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6)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禁止歌功颂德现象。这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而延续下来,也是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立下的约束自身的纪律和规矩。

1949年2月底,中央就出台了一系列进入北平的各项纪律制度,为中央机关进京做准备,要求“深入地进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行军纪律、入城守则及这次转移中所应该遵守与注意各项教育”,并规定了“四不”的入城后的守则,即“不乱讲话,不乱吃东西”“不乱跑”“不乱动手”“不乱收入”。3月23日上午11时,毛泽东、周恩来等率领中央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总部离开西柏坡,前往北平。出发时,毛泽东对周恩来说,今天是进京的日子,进京赶考去。周笑答,我们应当都能考试及格,不要退回来。毛泽东说,退回来就失败了。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赶考”的初心和决心,建立了新中国,并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而继续奋斗,党在全面执政的条件下开启了自身建设的新的征程。

解放战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全面加强,使全党全军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极大提高,这为夺取中国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纪律基础。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发展历程,并总结了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历史经验,指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这些都是我们区别于前人的。依靠这三件,使我们取得了基本的胜利。”毛泽东把“有纪律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首要特质加以强调,不仅表明严明的纪律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极端重要性,也说明了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于中国革命成功的特殊意义。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共产党早期人物革命精神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9CDJ028)阶段性成果】

作者:吕惠东,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丁俊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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