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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演变历程、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2024-07-06张玉磊

行政与法 2024年6期
关键词:长三角协同机制

张玉磊

摘      要: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长三角一体化主要经历了初步探索、合作深化、持续拓展、高质量发展四个发展阶段,并实现了治理模式从分割式治理到一体化协同式治理的转型,主要体现在区域治理组织、区域治理内容、区域治理形态三个方面。近年来,长三角一体化建设不断取得实质性发展,区域协同治理绩效日益显现,但仍存在“行政区行政”产生区域分割和地方主义、一体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一体化的领域发展不够均衡等现实问题。为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应围绕建构跨域治理模式、优化区域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序推进各领域一体化建设等方面综合施策。

关  键  词: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国式现代化;跨域治理;“行政区行政”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4)06-0015-11

一、问题提出:长三角一体化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区域一体化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高级形态,其能够推动资源要素在更大空间范围内的集聚与整合,形成彼此互为溢出的空间正外部性。[1]从区域发展实践来看,实现国家现代化需要在部分区域作为承载空间或试点区域,即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区域现代化向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而区域现代化又要求空间上大跨度、功能上高能级的城市群打破领域、区域甚至是国别界限,推进区域一体化,进而为区域内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战略空间和制度建构空间。因此,区域一体化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重要引擎,并通过采取强化区域内部功能整合、扩大区域间开放合作、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等措施释放经济增长新动能。然而,随着跨域公共事务的大量涌现,区域一体化的各种制度性障碍日益彰显,导致传统的区域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应对。如何重构区域治理理念、结构、机制,从制度安排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一体化,已经成为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2]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型塑了当前中国改革开放的空间布局。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超级规模国家中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型战略平台与动力机制,也构成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区域一体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我国一体化发展起步最早、程度最高的地区,长三角在各领域具有较高的一体化水平,具有率先实现一体化的基础和条件,并具有带动更大范围区域增长和转型、发挥外溢效应的能力。因此,2018年11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新时代的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有利于长三角地区实现从区域分散治理向合作治理的转型,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承担着引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使命,是必须紧紧抓好的“国之大者”。目前,长三角地区从基础设施、产业创新、生态环境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体系,区域一体化进程迈入快车道、进入加速期。然而,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仍存在许多需要破解的深层次问题,如区域内产业发展、创新能力、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水平等差距较大,区域内分工协同不足、产业无序竞争与同质化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亟需完善等。基于此,笔者系统梳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演变历程和一般规律,分析归纳当前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成效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的对策建议。

二、从初步探索到高质量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历程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区域发展逐渐从单打独斗的分割模式,走向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更大范围“帕累托改进”的区域协作模式,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提出就是这种转变的直接体现。然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成为国家战略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上海经济区:长三角一体化的初步探索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

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条块与地区分割现状,促进跨域经济合作,1982年12月国务院设立“上海经济区”①,次年3月作为其规划协调机构的“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挂牌成立。随后上海经济区的作用和影响日益扩大,其区域范围逐渐扩展,主要经历3次比较大的扩容:

1984年10月,由原来10个市调整为沪苏浙皖三省一市;1984年12月,由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调整为沪苏浙皖赣四省一市;1986年8月,福建省正式加入,形成了五省一市的格局。另外,虽然山东省未被正式列入上海经济区的区域范围,但山东省一直积极参与上海经济区活动,可以说上海经济区的区域范围基本涵盖了原华东六省一市。

作为改革开放后国内首个跨区域的综合性经济区,上海经济区的主要任务是减轻条块矛盾和发挥上海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其成立后致力于构建跨区域治理框架体系,主张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僵化模式、加强区域间横向经济合作,通过签署经济合作协议、举行区域合作会议、建立省市长会议制度等措施,开展并完成了多项促进区域合作的基础性工作,不仅为其他区域开展跨域经济合作提供了实践经验,更为以后长三角开展更深度的区域合作奠定了基础,其可以看作是长三角一体化的最早雏形。然而,由于“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权威性不高、调控力不强等,其并未有效解决分割式“行政区”与一体化“经济区”间的矛盾,加之计划经济体制壁垒依然森严、财政包干制改革后地方保护主义抬头等原因,1988年6月国家计委撤销了“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上海经济区停止运行,意味着以行政手段为主推动的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告一段落。

(二)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一体化的合作深化阶段(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

20世纪90年代,随着沿海地区优先发展和浦东开发等战略决策实施,长三角一体化被重新提上国家议事日程。1992年6月,国务院召开长江三角洲及长江沿江地区经济规划座谈会,建立了长江三角洲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伴随长三角地区对区域合作的越来越重视,1997年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取代长三角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议,成为长三角最权威的跨区域经济协调组织。2004年11月,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的常设机构由联络处升格为常设办公室,并将加强区域规划协调、优化区域产业分布、构建统一区域市场环境、完善区域信用体系等确立为四项重点合作内容。随着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影响力的日益扩大,参加会议的领导级别不断提升,特别是2007年5月召开的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专题座谈会,标志着中国开始从国家层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08年12月,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首次邀请了安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

该阶段伴随高速铁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都市圈、经济区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省际合作进程加快,并成为长三角区域合作新的发展趋势。特别是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的成立,推进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层次、领域和深度不断深化。虽然这一时期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仍然以区域经济合作为重点,但重心已经转移到合作双方较易接受的主题合作方面,且主题合作内容不断拓展,呈现订立章程、制定协议、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长三角进入经济合作的制度性缔结阶段。[3]然而,该时期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政府依然片面强调地方经济优先发展,各级政府的政绩考评指标仍以经济发展速度和总量为主,因而长三角区域合作动力主要来自于经济合作带来的各项收益,仍然没有打破“行政区经济”而将长三角作为整体通盘考虑。

(三)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市长联席会议:长三角一体化的持续拓展阶段(21世纪初到2018年)

2010年6月,《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中强调建立健全泛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机制。同年,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更名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市长联席会议”。2016年6月,《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2016—2020)》的规划范围包括沪苏浙皖的26个城市①,正式在国家层面将安徽省纳入规划范围,长三角区域范围扩展为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的泛长三角区域,并强调协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2018年1月,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能是统筹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建议、重大机制创新等。2018年7月,《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布,其内容涉及12个合作专题②、7个重点领域③,形成了一批项目化的工作任务。

该阶段长三角区域的治理空间完成了从长三角地区向泛长三角区域的辐射与扩容,区域合作内容由单纯的经济合作走向制度性缔结阶段,为长三角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深化区域协同治理提供了常规性和功能性的制度保障。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建立了推动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制度体系,如设立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形成了制度化的市长联席会议制度等,区域合作改变了过去由中央政府主导的模式,地方政府之间开始越来越自发地开展合作;二是长三角区域合作更加注重实效,如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建立区域信用体系、完善区域产业布局、提高区域整体开放水平等;三是长三角区域合作层次、领域和深度都有较大程度提高,合作内容开始超越传统经济领域拓展到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朝着多层次立体化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格局迈进;四是越来越多的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到长三角区域合作中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的区域治理格局。

(四)正式成为国家战略:长三角一体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2018年之后)

当前中国区域治理迈入了谋求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治理空间的一体化时代,顺应这一时代发展要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定位就是“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这为新时代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其内蕴着区域内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和跨域公共事务治理水平要提升到新的高度。2018年11月,长三角一体化正式成为国家战略后,在地方层面,长三角三省一市纷纷出台政策法规以支持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并在综合交通一体化、教育一体化、文化交流交融等领域达成多项协议。在国家层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相继发布,从经济和政策意义上对长三角地区做了权威确认,并将长三角一体化建设从理念落实到了操作层面。

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定位为实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既是中央对长三角一体化长期探索的肯定,也是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国家借助于区域协调机制发挥中国经济韧性的具体行动。[4]在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目标指引下,长三角一体化开始强调通过制定整体性规划推动区域的系统性、整体性发展,更加重视从顶层设计层面创新体制机制以消除各种阻碍一体化的制度壁垒,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制度化发展动力。同时,持续扩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领域和内容,推动长三角一体化深度发展。

三、成效与问题并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主要成效

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开始在长三角地区探索跨域合作,长三角区域治理模式经历了从分割式到经济协作式再到一体化协同式的转型。[5]这种转型不是顺其自然的形式变化而是治理模式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区域治理的组织、内容、形态三个方面:一是区域治理组织从行政化向非政府组织倾向转变,即从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建立跨区域行政组织,到区域内政府自发建立府际间合作组织,再到构建从政府到民间等不同层次的非政府组织形式;二是区域治理内容从重主题合作选择到重合作机制构建的转变,即从起初的经济产业领域,深入到区域治理的空间布局、理念结构、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领域,形成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一体化格局;三是区域治理形态从有选择性合作到整体性治理转变,即从探索跨域合作试点到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制定相应的区域发展规划再到制定整体性发展规划和一体化体制机制。

经过30多年的实践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成为中央及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基本共识和自觉行动。随着与长三角一体化相关的各级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在实践中不断取得实质性发展,区域一体化范围不断扩大,合作内容不断深化,跨行政区域体制机制逐步打通,区域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其具体表现为:基础设施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区域能源安全供应互保共济,要素资源流动更加顺畅,产业创新协同体系更加健全,区域生态环境显著改善,财税分享机制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共同富裕政策有效落实,医疗资源跨域服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市场监督联合检查、区域警务合作、数据互通共享等专题性区域合作机制迅速发展,包括设施联通、产业融合、科技创新、生态共保、民生服务、基层治理、协同开放等领域在内的一体化指数逐年上升。[6]总之,长三角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取得一体化发展的创新成果,区域协同治理绩效日益显现,其作为全国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基本形成。

(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于区域内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的长三角来说,实现一体化并非一蹴而就,阻碍一体化发展的各种制度籓篱仍未根本消除,存在要素流动不畅、产业结构雷同、生态保护以邻为壑、公共服务制度不统一等现象。因此,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要取得实质性突破,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正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⒈“行政区行政”产生区域分割问题。当前长三角一体化有形的行政壁垒(如基础设施状况)明显改善,但受制于既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无形的行政壁垒依然存在,这与“行政区行政”存在很大关联。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当前中国区域管理实行“行政区行政”,即地方政府严格依照行政区划行使管辖权。“行政区行政”对区域合作具有很强的刚性约束作用,尤其是在区域合作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支持的条件下,其产生的区域分割、地方主义等问题也是当前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行政区行政”也成为实现长三角一体化最大的制度约束。当前,长三角地区的发展模式是与“行政区行政”模式相适应的,行政区划仍然是区域竞争的基本单元,这显然与区域一体化的衍生、扩散机理不匹配。虽然当前长三角地区已经逐步形成了从宏观到微观、分工合理、层次明晰的“会商-决策-协调-执行”四级区域协调机制①,各地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召开联席会议、成立区域合作办公室等方式建立区域合作机制,但尚没有常态化、制度化,也没有覆盖所有区域,且主要发生在基础设施、公共卫生等领域。因此,当前长三角地区囿于“行政区行政”而产生了区域分割,导致跨越合作机制不畅,产生了诸如多头规划、地方保护、恶性竞争等问题。

⒉一体化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尽管中国不存在像西方国家“关税”这样显性的制度壁垒,但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中国尚存在很多区域一体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具体到长三角语境下,主要存在以下体制机制障碍:一是区域规划协同度不高。区域规划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因而从中央到长三角各级政府为促进一体化发展制定了从全局到某一领域的一系列规划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长三角各级政府在制定这些规划时存在各自为政、缺乏协同的现象,导致部分规划内容不够科学,多侧重于宏观描述和格局构建而缺乏合理规范、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并且存在规划之间缺乏有效链接的碎片化甚至重复化现象,规划执行缺乏制度保障。二是行政层级过多增加协同成本。长三角一体化涉及国家、省、市、区县层面以及若干个专题组、办公室等,由于一体化涉及的行政层级较多,加之互不隶属,导致长三角一体化政策执行困难,涉及的重大决策往往需要各地各部门达成共识后方能落地实施。三是区域间要素流动障碍较多。资源要素能够在区域间自由流动是实现区域一体化的基本要求,但目前长三角地区的人口、土地、资金、数据等要素流动不畅。如户籍制度、公共服务资源绑定等因素导致长三角地区人口跨区流动受阻,区域内不同城市的人才分布不均衡;数据跨区流动存在空间障碍且融合保障机制不完善,各地的数据平台尚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四是财税分享机制不健全。长三角三省一市的财政收支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区域间的利益共享存在较大困难。同时,虽然长三角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已在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扶贫等领域广泛应用,如跨域环境问题的补偿机制初步建立,生态环境的共保联治已成为自觉行动,但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政府出于本地利益考量而缺乏实施横向转移支付的内生动力,导致横向转移支付只能局限于少数领域。五是多元主体协同联动机制尚未形成。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单一主体作用,而是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协商合作形成多元主体共治格局,这也是区域一体化的本质要求。然而,当前长三角地区的多元主体协同联动机制仍需完善,虽然行政力量的推动作用在逐渐减弱,但政府仍是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的绝对主体,市场、社会等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⒊一体化领域发展不够均衡。当前,长三角一体化的领域虽然不断拓展,但取得显著成效的主要是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领域,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一体化进程缓慢。即使在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产业发展领域,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长三角各地没有因地制宜地制订差异化的发展规划,产业规划雷同,同质竞争问题突出,地区产业链分工很难形成;长三角各地总体上都以发展高端产业为导向并致力于打造完整的产业链,导致落后地区无法拥有发达地区的产业“交换能力”,即先进地区拥有产业链所需资源要素的先天优势,而落后地区获取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则较为困难。另外,长三角各地财政支出的能力和结构差异较大,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三大核心公共服务领域差距较大。

四、综合施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没有现成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学习,其与欧盟、美墨边境保税区、新马印尼成长三角等世界其他地区的一体化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在国家赋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先行探路、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新阶段,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围绕国家“一极三区一高地”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四个统筹”“五大任务”,采取系列举措创新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努力为国际国内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样本经验和示范引领。

(一)树立合作治理理念,建构跨域治理模式

随着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长三角地区的跨域公共事务越来越多,这些公共事务具有典型的跨界特征,其必然涉及跨界治理,导致建立在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传统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应对区域一体化的治理需求。因此,推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要求,必须作出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建构新的区域治理模式,而跨界治理模式与其高度契合。为构建长三角一体化的跨界治理模式,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政府要树立合作治理理念,坚持系统思维和“一盘棋”意识,打破“一亩三分地”和以竞争为导向的局部思维,强化“长三角区域”的整体概念,加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实现长三角多主体、多层级、宽领域、深层次的一体化。

需要强调的是,一体化不是一样化,而是多样化与专业化协同发展。[7]经过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长三角各地在资源禀赋、产业布局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和比较优势,并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如上海在经济、金融、贸易、创新发展等方面相对领先,具有高端人才集聚、科技创新投入强劲、产业层次较高等优势;浙江省民营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服务等领域较为发达,在科研转化能力、企业创新活力等方面具有优势;江苏省外贸经济和先进制造业发达、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在芯片制造、集成电路、光纤电缆等制造领域领先,具有实体产业基础坚实、科技创新产出总量高等优势;安徽省具有腹地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先进制造业要素资源集聚等优势。因此,建议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长三角各地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统筹规划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二)强化顶层设计,优化区域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从世界其他地区区域一体化的成功经验来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打破领域、区域和国别界限。因此,要在现有的行政体制框架下强化顶层设计,破除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藩篱,不断提升长三角区域的协同性和紧密度,实现区域内各地之间的成本共担与利益共享,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⒈建立区域一体化规划协调机制。区域发展规划是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行动纲领和重要手段,因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规划先行,并根据需要创新规划理念和机制。当前,长三角地区要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引,加强中央政府的统筹规划,按照区域整体规划原则统一布局,建立相互统一、协调发展的规划协调机制,加强国家战略、区域战略与地区战略以及各级各类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对接对联与协同实施,科学编制小尺度、精准化的区域规划,并加强规划的执行和督查。

⒉完善区域一体化组织协调机制。要在统筹中央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等组织机构的综合协调、决策议事功能以及各专题组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完善长三角“上下联动、统分结合、三级运作、各负其责”的区域合作机制。[8]在此基础上,加强区域内府际间沟通协调,创新跨域重大决策协商机制,逐步形成双向互动、联席会议、定期会晤、设立机构等府际协调模式。同时,强化地方立法协同和民主监督联动,清理各地不利于一体化的政策文件,探讨设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领导的、跨省域的、专门负责执行竞争政策的执行监管机构,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实施。

⒊健全区域一体化激励问责机制。一方面,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改革目前以竞争为导向的政绩考核制度,在三省一市的政绩考核指标中纳入一体化指标,如设置向区域内其他省(市)横向转移支付、投资、提供信贷资金、输出高等教育毕业生人数等指标。发挥绩效考评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的正向功能,对积极参与一体化建设的组织和人员,在职务晋升、物质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按照财权事权匹配原则,推进效率与公平兼顾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横向均衡补偿制度,形成财税分享新机制。在长三角地区探索建立诸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合共治、产业协同发展等跨域公共事务治理的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构建区域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通过签署协议、制定规章、加强立法等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形式,明确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方政府的权力责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履行规划或协议不力的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加强问责力度。

⒋建立区域一体化多元主体协同机制。随着长三角跨域公共事务的日益增长和多样化,需要各类治理主体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协同发挥作用,但市场主体作用发挥不明显和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等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推进长三角一体化要整合区域内不同治理主体的资源优势,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为此,应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区域事权性质和权责事对称原则,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创新社会组织参与机制,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长三角区域治理共同体。

⒌完善区域一体化法治保障机制。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即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破除各种障碍。首先,构建区域立法协同机制。长三角地区要在中央明确授权下打破立法的地方壁垒,整合地方立法资源,完善立法协同机制的运行程序,提高地方立法主体的立法协同能力。其次,创新区域执法协同机制。当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执法体制必然会阻碍执法协同机制构建。为此,长三角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区域内执法协同,推进执法协同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完善执法协同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提高执法协同效率。再次,完善区域司法协同保障机制。通过更高层级的立法或者规则制定,提高区域司法协同的规范化水平,并加强跨域重大案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沟通协调。[9]

(三)加强重点领域建设,有序推进各领域一体化发展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涉及诸多领域,但由于资源稀缺性以及发展基础不同,需要有合理顺序和重点领域,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因此,长三角应着力推进紧迫性强、牵涉面广、共识程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的重点领域的一体化建设,以重点领域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全面落实各领域一体化建设任务。

⒈推进长三角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在区域一体化建设中的基础地位,且该领域能够在上级政府的规划协调下比较容易形成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推进机制。为此,要加强轨道、公路、航道等各类交通网络基础设施标准跨区域衔接,建成区域智能交通示范网络,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协同推进传统能源项目合作和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能源基础设施布局,推进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强化数字赋能,建设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机制,高标准推进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和联合创新应用,不断推进“数字长三角”建设。

⒉推进长三角产业一体化建设。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因此,要充分发挥三省一市各自优势,以产业与创新融合发展为导向,推动创新链、价值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一是推进区域内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的优势产业集群,并不断联合催生新产业链。二是促进资源要素流动更加顺畅。通过构建统一大市场、发挥市场自由配置要素等措施,将长三角打造成为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的高地。三是加强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突破产业链协调的行政边界限制,制定长三角统一的产业扶持标准和产业链分工,聚焦国家战略亟需的关键产业链,明确需要政策扶持的产业领域,推动跨区域产业链合作。

⒊推进长三角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级,建立民生档案异地查询联动机制,推动各类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共享,构建跨省域医联体,提升跨区域社会保障服务便利化水平,深化区域人力资源协作,加强区域养老服务协同等。二是深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健全长三角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开展跨界水体、大气、土壤共保联治,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探索建立全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协同打造区域绿色产业体系。三是提升安全发展能力。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盯关系国家和区域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事前预防型公共安全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学良,吴胜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沪苏特别合作[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94-102.

[2]于迎,唐亚林.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实践探索与创新模式建构[J].改革,2018(12):92-102.

[3][5]唐亚林,于迎.主动对接式区域合作:长三角区域治理新模式的复合动力与机制创新[J].理论探讨,2018(1):28-35.

[4]刘志彪.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与治理机制创新[J].学术月刊,2019(10):31-38.

[6]刘诚.长三角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障碍和推进策略[J].区域经济评论,2023(3):5-14.

[7]陈建军,黄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际经验、发展模式与实现路径[J].学术月刊,2019(10):46-53.

[8]姜卫红.长三角:共创中国式区域现代化样本[J].上海企业,2023(7):8-14.

[9]夏锦文,李炳烁.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及其法治保障[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4):27-38.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Evolution Process, Curr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Zhang Yulei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engine to promote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the integra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has mainly experienced four stages of development: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deepening cooperation, continuous expansion an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and has 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overnance model from segmented governance to integrate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which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ree aspects: regional governance organization, regional governance content and regional governance form. In recent years, the integra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has continued to achieve substantive development, and the performance of region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regional division and localism caused by“administering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stitutional and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to integration, and unbalanced development in the field of integr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we should focus on building a cross-domain governance model, optimizing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and orderly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various fields.

Key words: Yangtze river delta integration;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cross-domain

governance; “administering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责任编辑:马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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