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企业垄断分析
2024-07-04戴睿
戴睿
摘 要:公元前300年,孟子写下:“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利。”最早提出了垄断这一概念。亚当·斯密曾经也在《国富论》中强烈抨击,认为垄断是自由竞争的最大敌人。文章基于几种经济学理论来对互联网金融垄断产生的实质进行分析,然后联系互联网金融垄断过程中的垄断特质进行分析,再从国家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无限生长,反垄断法又以何种措施来防止巨头的生长进行探讨,文章指出当今时代如何让资本更加有序地发展,从而共同分享国家制度下成长的果实,已经变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垄断 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 企业边界理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6-110-02
在全球经济日益增长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以中国来说,以三大巨头板块为首的互联网企业垄断了电商、社交文娱、视频板块等半壁江山。过于庞大的企业规模造成了互联网垄断,引起了头部效应的激化。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垄断的结构只会引起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导致企业原本平衡的供需平衡被打破,中小企业成为了赛道里最弱小的一极,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慢慢溃散,最后就只有等待被收购的命运。
党的二十大以来,从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到2023年的全国“两会”,发展数字经济和建设数字中国被反复提及。支持平台企业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在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一些企业集团在数字支付和金融科技双支柱的推动下,创新业务在不断地潜在增长。数字支付是其核心业务。支付业务服务于个人消费者及线上和线下的商户,强化消费者和商户的联系。2020年一季度,在受到新冠疫情和股市压力的双重影响下,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金额仍然到达了60.9万亿元,同比上年增长接近五个点。但互联网金融支付过于迅猛的发展也产生了相应的金融隐患。基于我国民众的认知水平,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还处在一个萌芽时期,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风险的监管以及反垄断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后起之秀的绝对影响力
传统金融的概念主要是指具备存款、贷款、结算三大传统业务的金融活动,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例的间接金融存在一些时间较长的问题,较高的融资成本,存贷利差产生的利润、高管薪酬等中间费用。而我们熟知的证券市场中一级二级市场也存在极高的门槛。普通百姓较难拿出资金进行股票的交易买卖,并且二级市场的消息闭塞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交易不公平的现象。
而随着首批互联网弄潮儿们进入到这个行业中后,将传统金融存在的问题在互联网上进一步完善。弥补了现实意义上传统金融存在的弊端,互联网金融为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了金融交易的效率,大量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2013年以来,余额宝、众筹融资、P2P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成为了人们常用的金融工具。而在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部门受到了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开始逐渐被边缘化。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最主要的体现在定位、运营模式、治理机制上。
(一)定位不同
与传统金融较多服务的大净值客户不同,互联网金融更多聚集小净值的服务上,利用信息革命带来的较低的边际成本,使客户能够在细分的金融市场中获得有效的服务。
(二)模式运营的差异
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直接对接资金供给方和融资方的特点,消除了中间资金流通的环节过程,将传统金融线上化、简洁化。不仅仅是改变融通路线,模式的内核早已改变。比如前段时间爆火的P2P网络借贷,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直接对接减少了中介的干涉。但同时基于互联网企业的特性,最后慢慢地归结到互联网垄断经济的性质上。
二、互联网金融垄断成因理论分析
互联网金融建立在快速发展的信息科技上,其逐渐代替传统金融机构,成为垄断的平台的首要成因是大数据的处理能力。精确化的服务使金融无纸化、在线化、移动化,种种优势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变革与创新,也重新界定了“金融信任”。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与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开展相关融资工作的一种统称。而大数据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平台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两大模式。代表企业为某里金融与某东金融。作为某里金融模式的代表在被罚的前一个月,释放了重磅消息,有关专职集团董事会主席的任免,也意味着老元首退休后首次回到了台前。在监管的严厉要求下企业也开始寻求变通之法。
(一)企业边界理论
1937年,在未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彼时十分年轻的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最早提到了企业边界问题,一家企业要获得一项资产时,何时选择从市场购买,何时选择自行生产?科斯的回答是:企业和市场属于“协调生产的可替代方式”,答案取决于哪种行为的交易成本更低。而互联网企业有显著降低人工、通信、库存、管理成本。相对比于传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管理经营要求的水平更低。一般的企业会随着规模的增大而加大其管理规模成本。互联网企业与之相反,则会用更加成熟的大数据系统代替人工的甄别,从而导致其内部管理运营成本远远低于传统金融行业。
(二)信息不对称原则
信息不对称原则是指在交易的过程中每个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从而掌握丰厚信息的人能够获得更加优厚的报酬处于有利的地位。与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中国A股诞生时间只有30余年,在机制和交易对象上与美股有较大差异,A股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散户,获取信息渠道单一且有限。而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漏洞,即信息披露不完全,技术分析股票价格和k线图是股民分析股价的主要手段。信息的不对称容易诱导股民情绪极化,产生过于自信的偏执交易行为和过谦保守倾向。在交易的过程中,上市企业和交易所成为了信息的来源和一手持有者,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信息的极化和垄断。而信息极化就是垄断成因的根本因素,大量有价值的一手信息掌握在企业手中,导致了逆向选择。自从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以旧汽车市场交易模型为基础分析之后,开始进行了拓展研究。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的买卖交易过程中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会向信息贫乏的一方提供更多可靠的消息,而信息较少一方也会倾向于朝信息较多的一方获取更多有利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漏洞之一,要想减轻其带来的危害,政府在市场体系中就必须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三、互联网金融垄断的特殊性
比起传统金融依靠的平台性、正规性,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就显得不太常规,乘上了信息科技发展的快车,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虚拟化的技术手段所推进的金融交易造成了技术性的垄断。传统金融的系统固化导致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跟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当前市场中的第三方支付就是代表之一,其在市场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时间的进行以及国家在面部识别、数字货币、数字经济的大量资金投入下,头部垄断企业的技术堡垒慢慢被瓦解,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垄断的一种短暂性。一旦头部企业的技术被打破,原有的垄断局面就会被打破,在市场的均衡调控下重新分配份额和市场占有率,回到正常的企业占有水平。
从互联网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金融有着区别于传统金融的风险规避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在本质上与传统金融类似都具备金融交易的属性,传统金融的行业监管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善的管理体制,成立了一套完整的经济模型。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透明程度是比较低的,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有一定的放大效应。现实交易中的贷款和供给双方身份是明确的,双方交易前都有可以评估的偿还能力,但网络金融在对交易双方进行监控管理的过程中,则有出现潜在风险的可能。
四、反垄断:警惕巨头的无限生长
在其他众多互联网企业的步步紧逼和国家的双重监管下,一些元老重新出山,这些年某蚁集团的核心电商业务强敌环伺,在某东物流的壮大和某多多的崛起之下,其营业收入被缩水到一个谷底的地步,如果还是保持固步自封,坚持原来的道路和业务模式,那么必然会被众多细分领域的赛道内卷化所拖垮。在吃到过去十多年的互联网红利期之后,属于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已经越来越小,在反垄断、反无序扩张的影响下,怎样才能找到一条属于自己的康庄大道,留给集团领导层变革迎新的时间已经很少了。如何去变?如何具体落实?这已经是每个集团领导层首要面对解决的问题。互联网企业集体的自我革命,正是行业内变革的一个缩影,告别了传统的互联网扩张模式,也是给所有互联网“鲸鱼”们一个转身,更好地探索新的道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早期的互联网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位置,久而久之,头部企业通过自身的市场优势形成垄断局面,创造了适合自己发展的一套市场交易体系,从而形成了寡头垄断。联合国《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指出,数字化造就了一批超级平台,使财富分布更加集中。到了2018年,全球市值最高的20家上市公司中,已经有8家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这些互联网平台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及中介能力在垄断地位中持续强化,进而对其他领域的发展构成威胁和影响。
被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本质不是说要限制平台整体经济发展,其要限制的还是部分平台利用垄断地位排除竞争行为。在欧美国家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也正是因为这场反垄断的目标为何瞄准了与我们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互联网巨头。但是这次调查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对于之后互联网行业的规范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自从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尚未有大型互联网企业因为垄断问题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慢慢地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互联网发展至今,还是有很多问题和弊端,这些东西仅仅靠企业自我规范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在根源上彻底断绝垄断行为就必须要实施强有力的监管。反垄断行为能否根治是个长期的过程,目标的完成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曾经将执法机构与其涉事企业所进行的“商谈”“沟通”称为反垄断的“地方特色”;也有部分专家认为,此类方式的实施缺少了中间环节的监督过程,降低了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也暗地里滋生了判决的不公平性。
五、小结
通过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对比,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垄断的成因,再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上来探讨反垄断的实施。互联网金融是“以科技治科技”的领军者,也是创新的试验田,在积极探索线上金融、普惠金融为百姓谋福祉做出贡献的同时,防范巨头无限扩大的生长趋势是首要因素,中国互联网已经跨过发展的初级阶段,走过了发展的红利期后,企业现在应当通过稳定发展的步子控制杜绝垄断的形成,打造今后更加良好的经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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