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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2016-10-20王英英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9期
关键词:众筹融资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指各类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和电商凭借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应用程序等所提供的信贷、融资、理财、支付等一系列金融服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本文剖析了我国网络金融热潮出现的原因、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理顺网络金融的政策原则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9-000-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迅速发展。2012年中国平安的董事长马明哲宣布其正在与阿里巴巴的马云、腾讯的马化腾筹划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中国互联网金融热潮由此兴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统计,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移动支付业务21.13亿笔,金额1811.94亿元,网银交易规模则达到了约900万亿元。2013年3月,阿里巴巴集团筹建了小微金融服务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支付、小贷、担保以及保险业务。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二季度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使用了“互联网金融”一词;2014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了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从此进入官方视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以“异军突起”来描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同时明确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但是目前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尚无统一定义,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指各类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和电商凭借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应用程序等所提供的信贷、融资、理财、支付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广义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包括在网络的基础上对原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原有流程、运作方法、运作模式的创新以及与其运作模式配套的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和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的改善。”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的机械相加,它是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在互联网平台上联合所出现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向金融主体提供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现代信息科技完成融资、支付和交易等服务功能。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一是第三方支付,如PayPal、中汇支付、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微信支付、融宝等;二是网络借贷等P2P平台以及基于电商交易信息的阿里小贷等信用贷款;三是众筹融资,如追梦网、淘梦网、点火网、众意网等;四是网络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等;五是金融机构基于网络的创新平台,如善融商务、众安在线等。

我国互联网金融热潮的出现是以下几种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

首先,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发展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伴随着新浪微博、京东、阿里巴巴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纷纷上市,互联网得到广泛宣传,互联网应用与发展模式创新速度加快,互联网理财、网络购物不断普及,这极大地拓宽了民众了解、接触互联网的渠道,推动了互联网普及率的攀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2]网民规模的扩大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和业务发展平台。

其次,电子商务为互联网金融崛起提供了契机。2015年8月3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对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调查结果。统计显示,2014年中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而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仅4.5万亿。

最后,互联网金融自身优势能够满足顾客的多样化和差异化需求。其优势主要体现在服务成本低、对信息的挖掘和处理水平较高以及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等方面。由于它将传统的业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系统化,以电子流实现了商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统一,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突破了时空限制,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交易效率。网络金融的业务基本上是在虚拟空间展开,这就省去了传统金融行业营业网点的运营成本。网络金融的信息优势在于其能够借助所掌握的海量客户数据,精准地掌握客户消费行为、信用等级,从而发掘客户需求。互联网金融在融资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机构。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披露,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满标时间最低可达到0.4小时。

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是利弊兼呈的,其自产生之日起就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时它又促进了金融业的整体变革和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货币理论和政府宏观调控提出新挑战。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依赖存款准备金制度储备一部分资金仍是防范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意味着,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一个民间的、私人化的货币供应体系正在兴起,这无疑会削弱央行对货币总量的控制力,对政府宏观调控构成新的挑战。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业构成了巨大冲击。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凭借其掌握的海量数据及电子商务平台,逐渐渗透到支付结算和信贷等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网络金融不仅是传统银行的强劲对手,还很有可能成为银行的替代者。甚至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三个趋势:一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二是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三是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这就意味着“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以取代传统金融融资模式。现在断言互联网金融能否彻底代替传统金融可能尚为时过早,但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是有目共睹的。互联网金融会与传统金融业分流客户,形成竞争。互联网金融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精细化需求。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根据互联网提供的信息自愿寻找交易对象,整个过程透明高效、方便快捷。但是传统的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由于长期享受体制和政策的红利,仍然会处于核心和垄断地位。可以预计的是,其存贷款利差过大、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必然导致传统金融业在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已为我国网络金融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政策基调。本文认为,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2014年4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的五大原则,即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2.加快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

网络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其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具体而有效中国互联网的规范。

3.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网络金融监管要以政府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这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市场环境共同决定的。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这涉及到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还有各级地方政府。而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行业自律机构可以引导该行业健康发展,可以在全行业加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该行业各类风险的防控能力,引导全行业实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

4.集中管理和协作监管齐头并进

自201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就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意见,通过与互联网金融公司、传统金融监管部门等多方沟通,最终形成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文件》的初稿,基本框架已经在业界开始流传。其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定位为协调监管,即按照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部门进行协作监管。本文则建议实行集中管理下的分类监管。即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主体责任部门,统一负责整个网络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以及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互联金融混业发展和监管政策偏重分业管理之间的矛盾。

总之,只有及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才能促进网络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使之利国利民,不至于发生大的金融动荡。

作者简介:王英英(1957-),女,湖北武汉人,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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