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公司如何做减资?
2024-06-26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进行落实。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对此,大部分存量公司首先想到的就是减资,以避免公司一次性支付高额的实缴资本。但公司要不要做减资,如何做减资?本栏目就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公司必须要做减资吗?不做减资会怎样?
公司是否要减资?首先,根据公司的需求,如果公司所处的行业对注册资本及实缴有具体要求的,不宜进行减资。其次,根据新《公司法》和征求意见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认购股份股款。
针对违法减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和法律后果(见表1):
表1
二、公司减资的具体流程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简易减资主要涉及股东会决议和进行公告,由股东会作出关于减资的决议,决议后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并未规定通知债权人以及为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或担保的程序。
简易减资时需要注意:1.仅在公司需要通过减资来弥补亏损;2.程序上,减资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且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确定减资方案的内容主要包含:1.减资方案。确定减资基准日、减资的方式、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减资基准日前的债务清单以及主要债务详情、明确召集以及表决减资决议相关事项、人事调整、税务筹划、占有国有资产公司减资的特别程序安排等。2.减资决议。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三、公司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吗?
(一)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公司法》对该部分并未作出大的调整,仅对公告的方式增加为: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此,针对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应当采取直接通知的方式。对于发布减资公告,一般需要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减资的决策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未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公司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当通知哪些债权人?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包括债权数额不确定但已经确定发生债权的债权人,以及虽然尚未形成但必然发生债权的债权人。公司在减资决议作出后至工商变更前产生债权的债权人。
五、公司减资要交税吗?
(一)自然人股东
依据相关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法人股东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主要包含投资收回、股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三个部分。其中,投资收回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投权转让所得视作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
六、公司减资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公司自行减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减资方案不够准确、完整;减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资本多数决还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编制资产负债表;未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这是减资流程中最关键的一环,一旦通知不到位,实控人或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未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在新《公司法》的大背景下,用好公司减资的契机,尽可能专业、审慎地开展公司减资,帮助公司实现科学治理和健康发展。
案例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经过——
刘某(乙方)作为投资方与朱某(甲方)签订合伙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由甲方出面签订合同,乙方出资,收入资金由乙方管理、协商支配,待乙方收回成本后,利润甲乙双方每人一半……”。
尔后,朱某多次向刘某借款,并出具累计借款数额24万元的借条一份,注明该借款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后来,刘某因急需用钱,向朱某索要上述24万元,朱某却以24万元系双方合伙关系中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为由拒不给付,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自述双方签订了投资合同,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借条系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朱某出具的借条内容足以证明24万元为借款而非其他性质。虽然借条内容记载了款项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但不能体现出为员工发工资系朱某履行合伙事务。
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存在合伙关系,亦不因此而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朱某收到借款后用于员工工资的发放,即认定为其以个人资金支付的行为,不因借款行为而影响合伙清算事宜,即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伙纠纷可另行处理。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与朱某虽建立了合伙关系,但金钱种类为民间借贷关系,朱某应偿还刘某借款24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审查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和确认合同性质不应仅看合同名称,还应审核达成的合同内容。在认定法律关系时,主要考虑是否符合“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保本保息、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到期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小编提醒:若出借给他人款项,一定要按照正规格式写好借条。如果是合伙,合伙人一定要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避免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