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 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
2024-06-13刘志雄刘情
摘要:数字贸易的发展迸发着强大的力量,RCEP的签订与生效为其成员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文章基于2005—2021年RCEP15个成员国的数字贸易数据,在测算数字贸易综合竞争力的基础上,以迈克尔·波特的“钻石模型”为理论依据,选择9个影响数字贸易竞争力的因素,对RCEP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结果显示: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的规模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但整体上竞争力优势不明显,区域成员国内部数字贸易发展不平衡,存在较大差距;信息化设施、城市化水平、数字贸易产业开放度和相关政策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并且对中日韩澳新五国和东盟十国具有异质性的影响。据此,文章提出积极推进城市化建设、挖掘数字需求消费、扩大数字贸易开放程度、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和注重RCEP政策优势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RCEP;数字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钻石模型
中图分类号:F7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559-(2024)05-0056-11
一、引言
当前,数字贸易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领域、新赛道、新优势和新引擎”,成为新的国际贸易发展潮流(谢非和罗安,2022)[1]。数字贸易展现出强大的韧性,逐渐成为引领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为区域成员国的互联互通带来了新的契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合作空间和更加多样化的合作平台,进一步夯实了各成员国合作的基础,并给数字贸易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供的数字服务贸易数据,2021年RCEP成员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12305亿美元,较五年前增长了54.6%,呈现上升发展状态;数字贸易出口额达到6070亿美元,进口额达到6235亿美元,呈现数字贸易逆差状态;成员国内部数字贸易出口规模最大的是中国,达到1948亿美元,最小的是文莱,仅有0.07亿美元,差距较大。因此,有效测度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的竞争力,不仅可以监测其数字贸易发展演变过程,还可以动态对比RCEP成员国之间数字贸易竞争力的差距,而对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也为其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一)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研究
在国际上和学术界,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和分类尚未形成共识。Weber(2010)[2]最早提出数字贸易,他认为数字贸易就是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方式来传送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013)认为数字贸易不包括实体商品,仅局限于数字产品和服务,并且可以划分为数字内容、社会媒介、搜索引擎和其他产品和服务四类[3]。为了适应数字贸易的发展,USITC(2014)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实体产品纳入数字贸易的内涵中[4]。OECD、WTO和IMF(2020)将数字贸易的范畴限制在“数字交付”,即“所有通过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具体划分为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中介平台和数字交付贸易三类,再一次扩展了数字贸易的内涵[5]。Deardorff(2018)认为,“电子订购及电子交付的所有贸易”均可作为数字贸易[6]。它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对传统贸易的拓展与延伸(马述忠等,2018)[7],二者的区别在于贸易对象和贸易方式不同,数字贸易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即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深度融合的贸易标的(杜振华和何曼青,2022)[8]。从狭义角度来看,数字贸易指的是由信息和通信技术促成的贸易,不局限于计算机、电信、金融、保险和专利服务,还包括其他个人、商业、文化和娱乐服务产业(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9]。从广义角度来看,数字贸易是在狭义的基础上还包括基于数字订购的传统货物贸易(贾怀勤等,2021)[10]。
(二)对数字贸易竞争力的研究
现有文献对数字贸易竞争力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视角:一是区域层面的竞争力分析。吴翌琳(2019)[11]以传统“钻石模型”为基础,构建国家数字竞争力评价体系,系统评估全球数字竞争力状况。李清沛(2021)[12]利用AHP法进行指标权重分析金砖国家的数字贸易竞争力。余振和陈文涵(2022)[13]从盈利能力、生产率和产出能力三方面建立数字产业竞争力评价体系,比较分析中美两国的数字产业竞争力。韩冬雪和王亮(2023)[14]对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进行深度对比分析。二是细分领域的竞争力分析,主要是对信息通信贸易的研究。丁锋和杜振华(2022)[15]利用RCA、NRCA、DT、TC和MS指数对中国数字贸易细分领域进行竞争力分析(蔡跃洲和牛新星,2021)[16]。周昀和李开董(2022)[17]基于HS编码中的5大类信息通信技术产品数据,运用MS、RCA和CA指数研究RCEP成员国ICT产品的贸易竞争力。刘玉和黄舒雯(2022)[18]研究了中国ICT产品出口RCEP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效率及潜力,中国对RCEP成员国ICT产品的出口贸易效率呈随时间递减的趋势(曾顺洋等,2022)[19],出口贸易效率虽逐年上升但整体偏低(王晶和徐玉冰,2022)[20]。
(三)对数字贸易影响因素的研究
数字贸易影响因素众多,从全球来看,数字贸易受到国家监管(孟夏等,2020)[21]、国家治理方法以及互联网治理的影响(Aguerre,2019)[22],受到经济联系、地理因素、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制度关系的影响(吕延方等,2021)[23],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石红莲等,2022)[24]、两国之间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和文化语言距离的影响(陆菁和傅诺,2018)[25],受到技术创新(李惠娟等,2022[26];张美云和王艳杨,2023[27])、人力资源禀赋、市场规模、固定及数字基础设施和信任风险管理的影响(盛斌和高疆,2021)[28],也受到服务业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扩张、信息化水平(岳云嵩和赵佳涵,2020)[29]、语言文化(AmyPorgesamp;AliceEnders,2016)[30]、国际规则(Ferencz,2019)[31]、数字贸易规则(孙玉红等,2021[32];刘军和彭乔依,2021[33];彭羽等,2021[34])、营商环境(王智新,2020)[35]等正向影响。从对中国的影响来看,技术投入、第二产业对GDP增长的拉动百分比、数字贸易开放度和政府的政策引导是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马慧莲和康成文,2022)[36]。也有学者发现,数据本地化、加密限制、隐私保护、FDI壁垒(陈超凡等,2018)[37]、数据流动限制政策(Ferra-caneamp;Marel,2021)[38]等限制性因素会对数字贸易起反向作用。
(四)文献评论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对数字贸易竞争力、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研究较为丰富,这些研究为文章奠定了基础。然而,现有文献在研究数字贸易影响因素时多采用引力模型方法,且多集中于研究中国,针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凤毛麟角。基于此,文章参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将以UNCTAD数据库中“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替代数字贸易额,从MS、RCA、TC和MI四个维度采用熵权法构建数字贸易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测算数字贸易综合发展水平,并以钻石模型为框架,选取9个变量,使用面板数据,采取固定模型分析其竞争力影响因素,为RCEP成员国共同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提出对策建议。
三、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的测算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
国际市场占有率(InternationalMarketshare,MS)指数是一种可以直接反映一国某产业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指数,具体表示为一国某产业或产品的出口额占该产业或产品世界出口额的比重,即:
MSij="(1)
式(1)中:MSij代表i国j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Xij代表i国j产品的出口额;Xwj代表j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MS指数的范围为[0,1],MS值越大说明其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越弱。
目前,中国是RCEP成员国中数字贸易MS指数最高的国家,并且保持逐年提升的状态,由2005年的0.0145上升至2021年的0.0511,17年间翻长了3倍,增速位居前列,出口竞争力不断提升(见表1)。在RCEP成员国中,数字贸易国际市场率在总体增长的是韩国、菲律宾和新加坡。其中,韩国数字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由2005年的0.0106增至2021年的0.0142,菲律宾数字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由2005年的0.0044增至2021年的0.0069,新加坡数字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由2005年的0.0134增至2021年的0.0389,增速较快。在RCEP成员国中国际市场占有率较为稳定的国家表1RCEP成员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贸易MS指数有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柬埔寨,其数字贸易国际占有率分别维持在0.005、0.035、0.0013和0.0001左右。国际市场占有率下降的国家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虽然三国的数字贸易出口额也在不断扩张,但其增速与世界数字贸易的增长速度不相匹配,导致其数字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在下降。另外,RCEP成员国中国际市场占有率几乎为0的国家有文莱和老挝,说明两国数字贸易的出口竞争力很弱。
(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Index,RCA)指数,是一国某产业或产品出口占其国家总出口的比重除以世界该产品出口占世界总出口的比重,即:
RCAij=(/(/)X(X)w(it))"(2)
式(2)中:RCAij是指i国j产品的显性比较优势;Xij表示i国j产品的出口额;Xit表示i国的出口总额;Xwj表示j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Xwt表示世界出口总额;RCA指数范围为[0,+∞],RCA指数越大其竞争优势越强。当RCA指数小于0.8,表明该产品的竞争优势较弱;当RCA指数在0.8~1.25之间,表明该产品的竞争优势处于中等地位;当RCA指数在1.25~2.5之间,表明其竞争优势较强,如果指数大于2.5则说明其竞争优势极强。
从横向上来看(见表2),2021年RCEP成员国中菲律宾和新加坡的数字贸易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其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分别达到2.2050和1.4805,均在1.25~2.5之间。日本紧随其后,2021年日本数字贸易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达到0.9762,其数字贸易有着中等优势。其余国家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均在0.8以下,这些国家数字贸易的竞争优势较弱,其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从高到低为:新西兰、韩国、缅甸、中国、泰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越南、老挝和文莱。从纵向来看,数字贸易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总体上保持增长的国家有中国、日本、韩国、菲律宾、新加坡和缅甸,其中增长速度比较快的是新加坡,新加坡数字贸易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从2005年的0.5988增长至2021年的1.4805,增长约2.5倍,中国、日本、韩国和菲律宾分别增速为63%、40%、27%和31%。数字贸易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受新冠疫情影响较深的是缅甸,缅甸数字贸易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从2012年的0.2695增长至2020年的0.7320,而在2021年下降至0.3993。澳大利亚、柬埔寨、文莱、老挝、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六国的数字贸易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在2005年至2021年间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从0.5555下降至0.3470、从0.2262下降至0.0898、从0.1750下降至0.0046、从0.1274下降至0.0512、从0.5305下降至0.2491和从0.2116下降至0.0565。
(三)贸易竞争力指数
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CompetitiveIndex,TC)指数是一国某产业或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差额的比重,即:
TCij=X(X)ij(ij)M(M)ij(ij)""(3)
式(3)中:TCij表示i国j产品的贸易竞争力;Xij表示i国j产品的出口额;Mij表示i国j产品的进口额;TC指数范围为[-1,1],TC指数越接近于1说明j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越强,反之,TC指数越接近于-1,则说明j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越弱。
从横向来看(见表3),2005年RCEP成员国中数字贸易贸易竞争力指数为正值的仅有菲律宾,其数字贸易竞争力指数为0.6392。中国的数字贸易竞争力指数为-0.2899,在RCEP成员国中排名第十(剔除数据缺失的老挝和越南),这些都说明了RCEP成员国的数字贸易整体上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在2021年,中国和新加坡的数字贸易的竞争优势在递增,竞争力指数为正值,分别为0.0834和0.0468,但与菲律宾的0.4274相比,存在的差距仍然很大。而其他RCEP成员国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仍然为负值。从纵向来看,2005—2021年,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指数始终保持正值的仅有菲律宾,其贸易竞争优势一直领先,但总体上呈现下降的态势,前景不太乐观。总体上呈上升态势的有中国和新加坡,中国的数字贸易竞争力指数从2005年的-0.2899,在2015年转为正值0.0400,然而在2016年、2017年又转为负值,但在2018年又转为正值,随后一直保持正值上升至2021年的0.0834,新加坡的数字贸易竞争力指数从2005年的负值-0.1871,在2018年转为正值0.0449,随后一直保持正值上升至2021年的0.0468,而其余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的竞争力指数在维持现状甚至呈现下降的态势。
(四)Michaely波动指数
Michaely波动指数即MI指数是一国某产业或产品的出口和进口额在其总出口值和总进口额中所占的比例之差(即净出口比重),即:
MIij=(||(Xi(X)w(ij)−(||(M(M)iw(ij)"""(4)
式(4)中:Xij代表i国j产品的出口额;Xiw代表i国总的贸易出口额;Mij代表i国j产品的进口额;Miw代表i国总的贸易进口额;MI指数的范围为[-1,1],若MI值为正数,则说明该国j产品具有竞争优势,且值越大竞争优势越大;若MI值为负数,则说明该国j产品竞争优势较弱,且值越小竞争优势越弱。
从横向上可以看出(见表4),2005年RCEP成员国中数字贸易波动指数为正值的有澳大利亚和菲律宾,其数字贸易波动指数分别为0.0009、0.1301,RCEP其他成员国的波动指数均为负值,可以看出其余国家数字贸易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2021年RCEP成员国中数字贸易波动指数为正值的有中国和菲律宾,其数字贸易波动指数分别为0.0007、0.2188,说明RCEP成员国除去中国和菲律宾外,其数字贸易竞争力是处在劣势上的。从纵向来看,17年间,中国数字贸易的波动指数不稳定,2005—2017年波动指数为负值,此时处于劣势地位,竞争力较弱,2018年波动指数开始转为正值,竞争力得到提升,但2020年又转为负值,在2021年又转为正值,虽然中国数字贸易的波动指数波动较大,但总体上是向好的方向发展的。数字贸易波动指数越来越小的有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和泰国,其中澳大利亚数字贸易波动指数从2005年的正值在2008年转为负值,其后一直保持在负值状态,数字贸易波动指数也越来越小,数字贸易竞争力优势越来越小,而日本的数字贸易波动指数从2005年的-0.0158下降至2021年的-0.0286。其他一些RCEP成员国的数字贸易波动指数保持在同一水平上,例如韩国、马来西亚近年来分别维持在0.02左右及0.03左右。
(五)综合指数
为了更加准确、客观地测量RCEP成员国各国数字贸易竞争力,本研究将以上四个指数指标与熵权法相结合(具体方法略),对RCEP成员国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全面的测度与评价。可以看出(见表5),2005年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综合指数排名顺序为:日本、菲律宾、新加坡、中国、韩国、澳大利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老挝、文莱和缅甸。而2021年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综合指数和排名发生了改变,顺序为:中国、新加坡、日本、菲律宾、韩国、澳大利亚、泰国、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越南、柬埔寨、老挝和文莱。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国、新加坡和缅甸的数字贸易竞争力综合指数的排名提升较大。RCEP成员国中日本的数字贸易综合竞争力较强,在2005—2011年始终保持领先地位,在2011年之后也一直稳居在前三的位置。此外,中国的数字贸易综合竞争力综合排名十七年间也一直稳居前四,并且由2005年的第四位提升至2021年的第一位,综合得分的提高和排名的提升也反映出我国数字贸易综合实力的提升,这也得益于我国对于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开发及应用,还有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而菲律宾和韩国的数字贸易竞争力综合排名一直稳居前五,但是二者的综合指数提升不高。总体而言,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发展存在很大的潜力。
四、数字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构建
文章运用面板数据研究影响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的因素,由于影响数字贸易的因素较多,因此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lnYit=β0+∑k(n)=1βklnXkit+X9+εit"(5)
式(5)中:为了降低出现异方差的可能性,对以上各个变量序列(虚拟变量政府政策X9除外)分别取自然对数。其中Y表示被解释变量;X表示解释变量;i表示不同的国家样本;t表示不同年份;βk表示各个变量的系数值;β0是常数项;εit是随机扰动项。
(二)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
文章的被解释变量为数字贸易,由于数字贸易竞争力较难衡量,因此采用UNCTAD数据库中“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作为替代值Y,单位为百万美元。
2.解释变量
影响数字贸易竞争力的因素众多,涉及微观、中观和宏观3个层面。下面,以波特“钻石模型”理念为基础,从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性产业、企业组织、战略与竞争和政府政策和机会等方面,选择影响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的因素。具体来看:
(1)生产要素。生产要素主要分为初级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涵盖人力资本、技术水平和信息化设施等变量,具体又可以采用教育支出占GDP比重、专利申请非居民和移动蜂窝订阅(每100人)指标来衡量。
(2)需求条件。“钻石模型”主要强调市场的需求,文章在这方面主要从城市化水平入手,选取城镇化率这一指标来衡量。
(3)相关与支持性产业。关联与支柱产业至关重要,尤其是“产业集群”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即一个优势产业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伴随着相应的强大产业的兴起。因此,文章从服务贸易和制造业发展入手,采用服务贸易占GDP比重和制造业出口占商品出口比重这两个指标来衡量。
(4)企业组织、战略与竞争。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和战略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激励着企业不断取得竞争优势。因此,文章从基础设施投资和开放度两个方面入手,采用固定资本总额占GDP比重和数字贸易产业开放度这两个指标来衡量。
(5)政府政策和机会。政府政策对于企业竞争力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一般通过公共政策间接影响其竞争力。文章以2012年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致力于达成的协定为分界点,引入虚拟变量,2005—2011年记为0,2012—2021年记为1。
上述影响因素及具体的指标变量见表6所示。
(三)数据来源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文章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时间跨度为2005—2021年。数据主要来源于UNCTAD数据库和WORLDBANK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使用插值法补齐。整体上样本量为255,因为变量X2中缅甸国家的数据缺失,所以有效样本量为238。
五、实证检验
(一)相关性分析与共线性诊断
表7是相关性分析与共线性诊断结果。被解释变量数字贸易(lnY)与lnX1、lnX2、lnX3、lnX4、lnX6、lnX8和X9存在正向的显著性关系;与lnX7存在负向的显著性关系;与lnX5的相关性不显著。尽管个别相关系数大于0.5,但各个变量的VIF值(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计量的临界值10,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二)模型选择
为在固定效应、随机效应和混合效应模型中确定最优模型,文章进行了F检验、Hausman检验和LM检验。其中,F检验用于在混合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中确定最优模型,LM检验用于在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效应模型中确定最优模型,Hausman检验用于在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中确定最优模型。表8是OLS、固定效应与随机效应三种模型的对比。
表9是F检验、LM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其中,F检验的P值为0.0000lt;0.05,表明固定效应模型优于混合效应模型;LM检验的P值为0.0000lt;0.05,表明随机效应模型优于混合效应模型;Hausman检验的P值为0.0000lt;0.05,表明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所以本文最终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三)回归结果
表10是回归结果,其中结果(1)和结果(2)是整体基准回归,结果(1)是在加入国家固定效应,不加时间固定效应的条件下对数字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2)在(1)的基础上加入时间固定效应。可以看出,仅有国家固定效应(1)时教育支出(lnX1)、专利申请(lnX2)、制造业(lnX6)和固定资本(lnX7)对数字贸易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加入时间固定效应后,它们对数字贸易仍然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移动蜂窝(lnX3)、城市化水平(lnX4)、数字贸易产业开放度(lnX8)和相关政策(X9)在仅有国家固定效应时和同时有国家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时均对数字贸易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却不显著。结果(3)和结果(4)是中日韩澳新五国和东盟十国异质性回归结果即分组回归结果,比较两个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存在很大的差别,其中教育支出(lnX1)、专利申请(lnX2)和移动蜂窝(lnX3)对中日韩澳新五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却对东盟十国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或不显著的关系,数字贸易产业开放度(lnX8)对二者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另外,制造业(lnX6)和固定资本(lnX7)对东盟十国的数字贸易发展负向影响较显著,但对中日韩澳新的影响却不显著,而且相比中日韩澳新,政策对东盟十国的正向影响更显著。该差距产生的原因可能是中日韩澳新五国与东盟十国的经济地位差距较大,各个国家的经济水平、经济建设较为不平衡。
根据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RCEP国家中,城镇化程度对其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解释变量的角度来看,城镇化率每增长1%的情况下,将使得RCEP成员国的数字贸易出口增长3.127%。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的发展也依赖于开放的市场环境,数字贸易产业的对外开放度显著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从解释变量的角度来看,开放度每增长1%的情况下,将使得RCEP成员国的数字贸易出口增长0.811%。政策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从解释变量的角度来看,反映出在相关政策提高1%的情况下,数字贸易出口额会提高0.443%。该结果验证了RCEP的优越性。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数字信息化设施的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是关键。从解释变量的角度来看,反映技术水平信息化设施的移动蜂窝订阅,当其增加1%时,会使得数字贸易出口额增加0.251%。验证了数字信息化设施对数字贸易的推进作用。此外,固定资本总额、制造业的发展、教育支出占GDP比重和专利申请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有一定影响。具体表现为:当固定资本总额增加1%时,会使得数字贸易出口额减少1.294%;制造业出口占GDP比重当其增加1%时,会使得数字贸易出口额减少0.639%;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增加1%时,会使得数字贸易出口额减少0.616%;专利申请非居民增加1%时,会使得数字贸易出口额减少0.160%。而服务贸易占GDP的比重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的影响不显著。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在全样本回归中,剔除表示相关与支持产业发展的制造业出口占商品出口比重(lnX6),再次进行回归,分析其他因素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的影响。稳健性回归结果如表11所示。
从稳健性回归结果中可以发现,在剔除制造业出口占商品出口比重(lnX6)后,教育支出占GDP比重(lnX1)、专利申请非居民(lnX2)和固定资本总额占GDP比重(lnX7)在回归系数上依然显著为负,抑制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的提高。移动蜂窝(lnX3)、城市化水平(lnX4)、数字贸易产业开放度(lnX8)和政府政策(X9)的促进作用依然十分显著,推动了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水平的提高。服务贸易占GDP比重(lnX5)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的影响仍然不明显。通过稳健性检验发现,在剔除制造业出口占商品出口比重(lnX6)后,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具有很好的一致性,拟合程度较高,说明基准回归的稳健性较好。
六、主要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文章基于2005—2021年RCEP15个成员国的数字贸易相关数据,对其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以及Michaely波动指数进行测算,并以此四个维度为基础,采用熵权法构建数字贸易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测算其数字贸易综合发展水平。并且使用面板数据,以“钻石模型”构建了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计量评价模型,采用固定模型对影响RCEP数字贸易竞争力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文章研究发现:整体上RCEP成员国的数字贸易的规模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但整体上竞争力优势不明显,多呈现贸易逆差状态,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区域成员国内部数字贸易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从影响因素上看,以信息化设施表征的要素条件、以城镇化率表征的需求条件、以数字贸易产业开放度表征的企业组织、战略与竞争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实施的改善均有助于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并且对中日韩澳新五国和东盟十国具有异质性的影响。
(二)建议
1.推进城市化建设,挖掘数字需求消费
城市化可以为数字贸易发展带来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流通和人力资本的高效率配置,因此RCEP成员国应积极推进城市化建设。首先,从加强规划、健全户籍制度等方面着手,进而衍生更多的城市群,推动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其次,各成员国应积极地参与到全球的数字贸易体系和数字贸易市场中去,通过构建和制定数字贸易市场战略,挖掘各成员国内部存在的潜在的数字贸易需求,通过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来促进数字消费,通过鼓励企业生产高附加值数字产品等方式,来激发各成员国的数字贸易市场活力。高质量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将反推数字服务产品的不断完善,进而提升数字贸易的竞争力。
2.扩大数字贸易开放程度
数字贸易的开放程度会显著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大数字贸易的开放程度是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各成员国要以扩展数字贸易开放的深度及广度和优化开放结构作为路径,积极推动RCEP各成员国的数字贸易开放程度,并将RCEP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区域数字贸易利益圈,搭建数字贸易开放的大舞台,以加强与各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与交流。通过构建跨境流通的新机制,推进数字平台的建设,促进成员国内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流动,从而确保跨境和跨区域流通的高效性和安全性,提高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此外,为进一步扩大数字贸易的开放程度,需要积极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循序渐进地削减数据数字贸易壁垒,提升开放质量。
3.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数字贸易的发展与繁荣与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紧密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各成员国必须对其数字化发展的网络系统进行科学规划,加快构建一体化的数字贸易交易数据中心,推进更高效更安全的数字平台。除此之外,各成员国要积极参与光纤光缆和互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行5G网络应用和互联网的建设与布局,逐步提高农村地区的移动蜂窝使用率、宽带接入率和互联网覆盖率,满足各成员国在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对数字基础设施的需求。RCEP各成员国之间存在一定的数字鸿沟,数字贸易竞争力强的国家,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有针对性地缩小成员国数字贸易差距,尤其关注数字贸易竞争力弱势的国家,通过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积极协助成员国共建数字基础设施,夯实数字贸易基础,积极融入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进程,使各成员国都能够抓住RCEP数字贸易发展的契机,共乘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将数字贸易变成驱动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4.注重RCEP政策优势
RCEP作为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它是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发展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它的签署与生效,为RCEP15个成员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重大战略契机,它消减了各成员国间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各成员国之间进一步扩大数字服务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其中包含了诸如市场准入承诺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规等规则。实证结果也表明,政府政策对于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具有正向的影响效应,因此关注政府的作用、把握机遇是RCEP各成员国数字贸易竞争力发展的关键点。各成员国需要加强顶层战略设计,通过政策引导来合理布局数字贸易的发展,并且深化成员国的数字贸易交流与合作,充分释放RCEP政策红利,助推各成员国数字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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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theMeasurementofDigitalTradeCompetitivenessofRCEPMemberCountriesandItsInfluencingFactors
LIUZhixiong,LIUQing
(GuangxiMinzuUniversity,Nanning,Guangxi530007,China)
Abstract:Thedevelopmentofdigitaltradeisunleashingapowerfulforce,andthesigningandimplementationofRCEPhavebroughtnewopportunitiesforthedevelopmentofdigitaltradeamongitsmembercountries.Basedonthedigitaltradedataofthe15RCEPmembercountriesfrom2005to2021,thisarticlemeasuresthecomprehensivecompetitivenessofdigitaltrade,withMichaelPorter's\"DiomandModel\"asthetheoreticalbasis,andtheselectionof9factorsaffectingthecompetitivenessofdigitaltradetoempiricallyanalyzetheinfluencingfactors.TheresultsshowthatthescaleofdigitaltradeinRCEPmembercountriesiscontinuouslyexpanding,buttheoverallcompetitiveadvantageisnotsignificant,andthereisalargegapinthedevelopmentofdigitaltradeamongregionalmembercountries;informatizationinfrastructure,urbanizationlevel,opennessofdigitaltradeindustry,andrelatedpolicieshaveasignificantpositiveeffectonthe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inRCEPmembercountriesindigitaltrade,andhaveheterogeneousimpactsonthefivecountriesofChina,Japan,SouthKorea,Australia,NewZealand,andthetenASEANcountries.Accordingly,thisarticleproposessuggestionsandcountermeasurestoactivelypromoteurbanizationconstruction,exploredigitaldemandconsumption,expandtheopennessofdigitaltrade,improvedigitalinfrastructure,andfocusontheadvantagesofRCEPpolicies.
Keywords:RCEP;digitaltrade;competitiveness;influencingfactors;DiamondModel
(责任编辑: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