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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建构研究

2024-06-10文武

中国标准化 2024年9期
关键词:标志法律体系

摘 要:我国作为地理标志大国,拥有极为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地理标志在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巩固扶贫成就,助力乡村振兴助农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本文梳理了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国际发展历程,以分析我国建设现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为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09.007

0 引 言

中国大地幅员辽阔,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极为丰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商品生产和出口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尤为迫切。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为核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辅助的法律体系。然而,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80号局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此项部门规章不仅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的有力补充。

1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概述

1.1 国际发展历程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体现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但当时对地理标志并无清晰的定义[1]。该公约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到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作为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破冰之举,意义重大。在地理标志法律体系构建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它不仅首次定义了地理标志,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TRIPs协定》继《里斯本协定》首次定义地理標志后,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最明确的定义。即“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从保护模式来看,欧盟对地理标志采取“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彼此协调配合”的协同保护模式[2]。日本则采用《特定农林水产品等名称保护法》的专门法保护模式。俄罗斯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依据,采取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严保护和强保护[3]。

1.2 我国建设现状

以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为起点,我国在1999年颁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2001年出台《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检法〔2001〕51号);2001年修订《商标法》,增设地理标志规定;2003年印发《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05年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将原产地域产品更名为地理标志产品,由此构建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管体系;2007年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设立了农产品领域的地理标志登记制度。自此,我国地理标志“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三个部门依据三套不同的管理体系,开启了我国地理标志发展的历史。

2019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正式发布,明确提出“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在随后的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54号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发布第79号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和第80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对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实现了有力补充。

2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理论探析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家族中重要的一员,是知识产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越来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关注。其根本在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是对标识的保护,还包括对地理标志产区自然环境、人文因素构成的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发展、利用和保护[4]。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形成了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并行的保护模式,但从实践中来看,现有保护模式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2.1 三足鼎立,混淆难辨

一方面,从专用标志图样难以区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2020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下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统一的“GI红标”。虽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对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和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提出了不同要求,但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很难了解到这些细节要求。另一方面,除了标志统一造成的区分不清问题,很多媒体在宣传时也难以清楚界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经常张冠李戴,存在很多宣传误导,甚至有些部门在进行产品宣传推介时,也经常将三者混淆。

2.2 管理办法不同,产品质量存在差异

由于我国存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三套保护制度,且没有明文规定权利人只能通过其中一个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地理标志保护,很多地区选择在同一种产品上根据不同体系规则进行申请注册,从而造成同一产品存在多个标志的现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即产品质量要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则规定,集体成员、使用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应当保证使用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新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或依据其制定的专用标准。

对于同时拥有三个标志的产品来讲,采用不同质量管理文件,产品质量可能会存在差异。通过对某地区的榛子类产品特色指标分析可知,同一产区、同为平榛品种,存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三标保护”状态,而且三种保护途径对榛子的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特色营养指标要求各不相同。同类产品,采用不同的质量管理文件,造成其在市场中的品质不同,不利于保障地理标志的品牌公信力。

3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构建对策和建议

加强地理标志立法,对充分发挥地理標志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有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构建地理标志全国统一认定制度。

3.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形成有力补充

由于多部法律法规并行,体系中难免存在保护重叠和规则真空。要实现地理标志的全面充分保护,必须先梳理现有制度、规定,填补空白。基于“急用先行”原则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需求,202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针对此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如审查程序不完善、未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和变更/撤销程序;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的操作指引不明确;权利保护较弱以及侵权行为界定不清等,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其中新增的第二十六条,创新性地规定了变更程序,对保护要求的主要内容变更及非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了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为解决申报时的登记错误等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仍然存在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尚未明确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这给执行层面造成了一定困扰。

3.2 推进统一立法,明确三标关系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全面停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全国累计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510个。截至2024年1月底,全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299件,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508个。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可的同时,对保护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升。已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何处理,保留并继续监管或是探索开通转化通道,将符合要求的产品转化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这将是未来地理标志产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亟须进一步整合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构建分类审查、统一认定和立体化保护的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管理制度。在统一立法过程中,建议明晰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之间的关系,规定“一品多标”产品质量要求管理条款。

3.3 以地方性法规辅助法律体系构建

2023年1月,《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围绕地理标志的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重点解决困扰广东地理标志产业的深层次问题,对于提高产品溢价,降低维权成本,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各地开展地理标志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由此可见,基于地理标志的独特性,结合区域特色,制定有利于地方管理和产业发展的地理标志地方性法规,不仅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更为切合实际的地理标志保护和监管依据,还有助于地理标志的品牌质量提升,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持续完善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德国.地理标志概论[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1.

[2]孙智.欧盟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私法,2023,42(2):50-68.

[3]魏小丽.论俄罗斯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太原:山西大学,2023.

[4]李祖明.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2009(1):10-15.

作者简介

文武,硕士,标准化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标准化理论与应用、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责任编辑:张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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