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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重点衔接机制司法适用探析

2024-05-30李扬高梦涵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4期

李扬 高梦涵

摘 要:在持续深化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当下,由检察机关从实质性角度对涉案企业开展全方面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合规程序。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重视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明确通过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违法调查程序的正向行刑衔接机制及检察机关监督行业治理的反向行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将涉案企业合规提前至侦查环节适用。在审判环节适用合规制度建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对涉重大犯罪案件企业及责任人可分案处理。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 行刑衔接 司法衔接

最高检就涉案企业合规先后印发四批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合规案件提供了指引。截至2023年12月,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901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案件6687件,对整改合规的3736家企业、778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最高法也已制定下发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方案,部署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全面深入推进。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成为一项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系统性归纳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充分总结涉案企业合规重点程序流程的地方经验,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衔接环节,对推动完善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能否适用于重大犯罪是学界的争议焦点。前期检察机关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大部分将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涉企案件作为合规的适用对象,部分省市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涉案企业合规适用于责任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学界的争议。在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之一“上海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关某某到案后积极补缴涉案税款,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立功线索。检察机关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在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对其判处缓刑。[2]检察机关将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合规中所起作用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向人民法院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成为涉重大犯罪企业适用合规的一种现实做法。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对合规适用范围做了一定的扩张,对涉案企业及人员采取“二元制”处理方式,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企业犯罪酌定不起诉适用机制试行办法》中规定,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案件,符合合规不起诉的一般条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对涉案企业适用不起诉。如果将单位与嫌疑人在刑事追诉中完全捆绑,企业将受自然人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会限缩对企业出罪的空间。因此检察机关可根据合规结果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员提起公诉。如在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根据案情、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合规整改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二)涉案企業合规的适用条件

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时,应当从实质性角度对企业开展全方面评估,就企业合规整改的可期待性进行综合评判。

对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公众更关心企业在犯罪发生后的应对及事后是否采取有效的修复措施[3],因此需要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可期待性作出相应的判断。一是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企业不需要在合规整改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要涉案企业承认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具有承诺合规整改、提交自查报告等表现的[4],检察机关可认定该企业认罪认罚可以开展合规程序。二是涉案企业不具有前科。刑法对自然人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企业犯罪可以类比自然人犯罪,如涉案企业长期存在违法行为,则应当慎重对其采用合规这种可能出罪的程序。此种情况下合规整改改变其行为偏好的难度大,合规经营的期待可能性低。三是涉案企业积极修复损害结果。企业涉嫌犯罪也应当遵从任何人都不得从犯罪行为中获益的法律原则。相关规范性文件也规定如涉案企业应当积极退赃、赔偿损失、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等。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之一“安徽C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C公司案发后实质性做出环境修复行为,在原定实施方案基础上,增加铺种草皮面积4万余平方米,恢复植被3万平方米。[5]四是提交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涉案企业唯有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合规计划,检察机关才能将其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6]部分涉案企业所提交的合规计划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没有探究企业出现特定犯罪的原因,进而未能识别导致企业涉案的制度漏洞和治理缺陷。

二、涉案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机制

涉案企业合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重视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相较而言,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的行业背景、企业经营情况等都更为熟悉,检察机关在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可期待性开展综合评估时,听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能够更为客观地对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合规的条件作出判断。当合规考察结束,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轻缓处理或不起诉决定后,由于失去了刑罚强制力,几乎无法再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由于企业犯罪绝大多数都为行政犯,具有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即使检察机关作出轻缓处理,并不能免除涉案企业的行政处罚。而且行政法规数量多且繁杂,由行政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后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更为合适。

实践中,行刑衔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做出行政违法调查中的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衔接的正向行刑衔接;二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刑事犯罪向行政违法衔接的反向行刑衔接。

(一)涉案企业合规的正向行刑衔接机制

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往往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企业涉嫌违法犯罪,先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如发现其涉嫌刑事犯罪的,再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以刑事程序办理。据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有案不移或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案件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在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权开展监督,协调和调动行政机关加入刑事合规流程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应有之义。[8]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部分检察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开展合规前置调查取证工作,利用法律监督职能提前参与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调查阶段,可以及时发现涉案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犯罪风险和隐患,有效完善事前合规,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管职责,避免企业犯罪滋生,进而确立了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违法调查程序的涉案企业合规正向行刑衔接机制。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涉企违法违规案件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情形,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由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可就涉企案件的立案数额、证据标准、合规整改方案等问题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或商请检察机关提前参与同步介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政调查中。

(二)涉案企业合规的反向行刑衔接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机制主要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检察机关认为涉案企业或责任人通过合规后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但仍需对其加以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反向移送给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由后者根据行政处罚法依法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如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中,L公司完成了合规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9]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对相关案件有主管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判断的情况,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前应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确认其主管范围,避免出现反向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案件移送应制作《案件移送意见书》,将案件办理所需的案卷证据材料、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商请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一并移送。二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后,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关联企业、相关行业加强行政监管。如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之一“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发现社保中心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存在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分别向以上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中检察机关虽没有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但通过探索联合普法、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同样开展了相关行业治理。[10] 辖区内企业涉嫌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主管行政机关对本类型的企业经营活动存在监管漏洞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业治理,既符合刑罚处罚的审慎原则,也有利于相关行业未来的规范发展。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的同时,实现加强行政机关对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达到预防同类企业再次犯罪的效果。

三、涉案企业合规的司法衔接机制

(一)涉案企業合规的公检衔接机制

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及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工作等多种方式可以更早地启动合规。在前述“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和“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都提到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明确侦查鉴定方向。在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有利于涉案企业较早认罪认罚,配合侦查取证,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也能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较早查明犯罪事实、找出犯罪原因,明确制度漏洞、管理隐患等,及时有效开展合规,减轻犯罪的危害结果。一般来说,符合涉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案件,都可以在侦查环节启动合规整改。公安机关通过涉案企业的自发申请,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商请共同启动合规程序,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合规整改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在侦查环节适用合规程序。

(二)涉案企业合规的检法衔接机制

部分检察机关已经与审判机关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检法衔接机制的探索,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就检法衔接问题印发了《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江苏省法检《会议纪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协作办理,为合规进入审判环节提供宝贵经验。检法衔接机制中,重点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量刑权归属于审判机关。在前述“上海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合规整改结束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责任人判处缓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审判机关来说仅具有参考性,不具备约束性。检察机关在合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对于已经通过合规验收,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在《公诉意见书》或《量刑建议书》中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情节,确定从宽幅度,阐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将合规材料随案卷一同移送至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可以就合规情况、量刑意见等与其他证据材料一同举证、质证。二是涉案企业、责任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的,审判机关可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由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企业的合规意愿、合规能力了解较为充分,并且考察通过后,法院原则上对涉案企业采取轻缓处理,企业合规在此时作为量刑情节,一般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中,就两家司法机关意见不一致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就涉案企业是否开展合规意见不一致的,可分别层报省级审判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辽宁省由上级机关经过研究后得出是否开展合规的决定比较稳妥,同样也能避免检察机关因不服审判机关决定开展合规整改而怠于履职的情况发生。三是对涉重罪的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可以分案处理。如上文所述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涉企案件,检察机关将同一案件中责任人和单位适用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合规整改合格的企业给予轻缓的刑事处理,也可根据整改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责任人单独追究刑事责任。如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合规整改尚未完成,需要将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分案处理的,检察机关也可对涉案人员先行起诉,再依据合规结果对涉案企业作出是否补充起诉的决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二级检察官[121000]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121000]

[1] 参见《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403/t20240309_64817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3月12日。

[2] 参见《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106/t20210603_52023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3月23日。

[3] 参见[日]佐伯仁志:《制裁论》,丁胜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7页。

[4] 参见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立法争议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23年第1期。

[5] 参见《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1/t20230116_598548.shtml#2,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3月23日。

[6] 参见陈瑞华:《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

[7] 参见王晓东、罗灿:《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机制的司法展开——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兼论企业合规改革》,《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8] 参见王贞会:《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制度建构》,《行政法学研究》2023 年第5 期。

[9] 同前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