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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研究

2024-05-30张广华高瑞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4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张广华 高瑞娟

编者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职能,即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23年,最高检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各地加大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使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职能从“休眠”状态到初步被“激活”。在最高检指导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110件176人。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机动侦查职能作用,需要明确机动侦查权的法律定位,明确机动侦查的办案程序和实体等相关问题,优化机动侦查职能行使。为此,本刊特组专题文章,围绕机动侦查权上述相关问题开展研究,以飨读者。

摘 要:机动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保留机动侦查权具有优化侦查权配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加强侦查协调衔接的重要意义。机动侦查权行使主体、适用对象、行使方式及行使目的等均体现了其法律监督属性。建议从五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即立法上修正,明确“重大犯罪案件”范围,赋予市级检察院启用决定权;司法上松绑,理顺机动侦查权启用的部门衔接;机构上整合,单设侦查部门或成立侦查办案组;人员上高配,组建专业化检察侦查队伍;使命上探索,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机动侦查权运行机制。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 法律监督 监督性侦查权

在我国,检察侦查权包括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机动侦查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特定类型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的权力。机动侦查权的配置和有效运行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当前,机动侦查权在法律监督体系和格局中存在立法定位不清、司法功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未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机动侦查权更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实效。2024年1月14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检察侦查要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稳步推进。[1]本文将探讨机动侦查权的意义,分析机动侦查权的立法定位和司法功能,明晰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从而为完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提供思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价值所在

(一)优化侦查权配置的需要

无论从分权还是从分工的角度,侦查权都不适宜为某一机关独有。为不同的侦查主体配置不同的侦查权限,限定侦查范围是国家权力架构中侦查权配置的总体逻辑。[2]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能力,保留必要的侦查能力和手段是有效制约侦查权的途径之一。[3]当下,我国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留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是从国家治理需求和法律监督职能契合层面的考量,符合法律监督机关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开展机动侦查,系优化侦查权配置的一种途径。

(二)强化法律监督刚性的需要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是一种巧妙的法治化设计。机动侦查权具有重大的监督潜力和重要的法律监督价值,是切实保障检察权规范运行的内生性手段。机动侦查是一种代位侦查[4],有利于确保程序正当和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可以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质效,有利于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与部门协作,进一步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刚性。

(三)加强侦查协调衔接的需要

法律賦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有利于在前序侦查主体难以行使或者不便行使侦查权时,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机动侦查权的存在,一方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督促公安机关规范自身办案程序,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降低程序违法风险;另一方面,当公安机关不宜侦查或不愿侦查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机动侦查权,充分发挥机动侦查的程序价值,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二、机动侦查权的立法定位和司法功能

机动侦查权的适用范围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不断变化,一方面体现了机动侦查权配置更加精细化,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

(一)立法沿革及定位

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由来已久。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机动侦查权的规定为:“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当时的条文只作了弹性规定,并无太多限制性条件。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其修改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次修改作了较大幅度调整,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更加具体明确,加上启动程序上的限制,使得行权更加审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未作出改动。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将机动侦查权所涉的案件限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并延续至今。从立法变迁看,立法上对于机动侦查权的功能定位并非常态化广范围的适用,而是个案上的及时介入,适时监督。机动侦查权几经修改,虽然被进行了实体限缩及程序限制,但法律依然赋权于检察机关,究其原因还是机动侦查职能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紧密的关联性。[5]

(二)司法层面的技术性启用

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各种原因,以往机动侦查权几乎处于休眠状态,但不能据此否认该项权力的司法作用。当前,有必要也有可能激活有着重大监督潜力和价值的机动侦查权。2023年最高检为激活机动侦查职能,采取一系列针对性措施,所有省份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6]检察机关应用足用好机动侦查权,认为需直接受理的,按层级上报获准许后及时开展侦查维护司法公正。

三、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

为确保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我国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对侦查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制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法律监督是一个功能性概念,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制约和矫正,其所发挥的就是法律监督功能,体现了机动侦查权的监督本位。

(一)机动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及适用对象范围契合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的特殊地位和性质。机动侦查权从属于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当然是一种监督性权力。机动侦查权行使对象为特殊主体,功能面向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机动侦查是对拥有一定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进行刑事追诉的活动,具有以法律监督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权力行使不偏离法治轨道的政治意义。机动侦查权行使主体及适用对象所具有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由检察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二)机动侦查权行使的方式和目的决定其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机动侦查系代位侦查,立法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拥有行使被限缩至较小范围的机动侦查权,是赋权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有权介入代位侦查。这种“替补式”机动侦查是契合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一种范式选择。机动侦查具有以静制动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对于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特定类型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直接受理时,依法取代公安机关开展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寻求个案正义。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一种监督性权力,是为了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不违背人民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定权力的初衷。

(三)从刑事诉讼进程看,机动侦查系监督性侦查

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人民检察院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实体性监督,也是程序性监督,启动救济性程序是实现法律监督功能的应有之义。对公安机关不宜侦查或者不愿侦查的特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启用机动侦查权,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机动侦查权的有效行使可以推进刑事诉讼进程,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刑事诉讼的进程来看,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具有把关性作用和服务诉讼监督的作用,彰显了其法律监督属性。

四、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完善路径

聚焦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笔者认为应完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敢于侦查、善于侦查,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一)立法上修正

从立法上看,目前机动侦查权启用的条件有:一是管辖归属限定于法律上已明确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二是对象范围限缩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案件”;三是“重大犯罪案件”;四是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正机动侦查权的法定立案条件,明确机动侦查权的适用范围,细化适用条件,对可能涉及的罪名予以不完全罗列,为机动侦查权的启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关于“重大犯罪案件”还没有划定明确的边界,认定标准不一,难以权衡。建议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可以优先考虑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刑罚并结合案件类型以及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综合权衡。启用机动侦查权需逐级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严格的程序控制使得检察机关自缚性太强。从机动侦查权行权适时性考虑,建议立法上优化决策机制,赋予市级检察院一定的启用决定权,对个案重点监督,适时侦查,确保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二)司法上松绑

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其并非常态性的侦查方式,但非常态绝非等同于束之高阁。建议检察机关自主松绑,针对机动侦查权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权力配置等,在司法适用层面上作出技术性破解,理顺机动侦查权启用的部门衔接问题。在立法层面未改变决策机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内部应健全机动侦查工作机制,构建一体履职、协同履职的机动侦查工作格局。如基层检察院欲启用机动侦查权要第一时间申请,市级检察院要理顺上传下达机制,省级以上检察院要发挥主导决定权,经审查案件符合机动侦查启用条件的,要推动依法稳妥有序办理机动侦查案件,让立法赋权落实落地。在案件协调衔接层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协商或联合会签文件等方式,使检察机关主导启用机动侦查权更顺畅,消除对某些案件侦查管辖上的推诿扯皮或争抢内耗,明确侦办主体,及时开展侦查,使机动侦查权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机构上整合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存在侦查人才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侦查职能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发挥不够充分。近来,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加快推进侦查机构专门化和侦查人员专业化建设。根据最高检通报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17个省级检察院已完成侦查机构专设,组建了专门队伍从事检察侦查工作,5个省份实现了辖区内市级检察院侦查机构全覆盖。[7]我国员额制改革之后,诸多司法力量集中于办案一线,立足于当下情形,笔者建议在省级以上检察院和部分市级检察院单设侦查部门,其他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成立侦查办案组。若办案数量较多,短期内无力组建新部门,可充分发挥市级检察院主体作用,由市级检察院设立检察侦查办公室,充分调配辖区内侦查资源,灵活增设临时办案组,以两级院联动模式提高行权效率。

(四)人员上高配

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系专业性行为,侦查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足够的侦查经验、侦查技巧和办案谋略。要加强一体化、专业化检察侦查队伍组建,充分利用检察侦查力量,统筹选拔检察系统内具有侦查工作能力和一定侦查理论研究基础的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从事机动侦查工作。必要时可积极协调法警、检察技术人员等加入。市级以上检察院可建立检察侦查人才库,培养、储备机动侦查人才。通过组织系统性业务培训领会最高检有关要求,通过实战模拟的方式研判案件线索、组织审讯等,以尽快实现检察侦查队伍的重组发力。

(五)使命上探索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发展态势来看,检察侦查的法治化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强。机动侦查权的保留并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权力配置死角。要立足检察工作现代化,探索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机动侦查权运行机制,增强实践操作性,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制约监督。要深化检察改革,以监督性侦查为抓手,发挥机动侦查的优势,充分利用机动侦查权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增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刚性。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有效衔接,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性,确保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功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457000]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五级检察官助理[457000]

[1] 参见戴佳:《来自全国检察长会议的报道|最高检:检察侦查要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稳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1/t20240116_64035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3月23日。

[2] 参见秦前紅:《检察侦查权的制度逻辑与时代走向》,《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3] 参见谢澍:《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性及其体系化进路》,《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3期。

[4] 参见兰跃军:《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第2期。

[5] 参见董坤:《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研究——从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2款切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6] 参见单鸽:《检察侦查,在稳步推进中开拓创新——检察机关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检察日报》2024年2月20日。

[7] 同前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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