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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与系统治理

2024-05-30周寅行乐乐芮斌斌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4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大数据

周寅行 乐乐 芮斌斌

摘 要: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以大数据为支撑,以类案监督为特色,以促进治理现代化为指向的系统监督。法律监督具有治理属性,检察机关在大数据赋能下能够更好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最终实现系统治理。具体而言,可通过开发“检察+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广监督模型以及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发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优势,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有效推进系统治理。

关键词:大数据 法律监督 数字检察 系统治理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中将大数据定义为“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全新的资源甚至全新的方法论,大数据正在全方位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具体到法律监督领域,大数据可以实现案件疑点“开口说话”,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大幅提高法律监督质效,助力实现高效社会治理。与此同时,数字科技只有借力法治主体的规范轨道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内涵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指的是一种以大数据及相关科技为支撑力,以类案监督为着力点,以促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大目标的高级法律监督。[1]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基于大数据支撑的法律监督

传统法律监督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脑力体力投入,面临着动能不足的问题。大数据是当下时代的“新能源”,能够开启重大的能量转换。大数据分析技术所产生的主要变化之一,便是其能够处理与特定事件关联的各种信息,即不再依赖于随机采样,也不再采用随机分析之类的方法。因此,运用大数据可以帮助人们更清楚地发现自身所无法发现的信息,将纷繁复杂的数据建立连接,采用现代化、批量化的手段获取海量数据资源,并加以整合进而发现并实现数据价值,为赋能法律监督提供基础支撑。[2]

(二)以类案监督为特色的系统监督

相较于传统的个案监督,类案监督是一种与个案监督既无法割裂又有重大提升的高阶状态,具有提升监督质效、推动诉源治理、维护法治统一等功能性特点。类案监督必须立足于个案视角,以大数据为支撑,其特色在于通过求同法、求异法等一系列复杂而清晰的数据算法进行类案特点或规律的提炼,实现对同类共性案件的数字画像,并以此为基础促进对该类共性问题一并解决。这种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正反映出检察机关以“类案”为切入点,通过类案平衡实现法治统一。

(三)以促进治理现代化为指向的法律监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即加强“四个治理”的转型要求。以往各地检察机关也在办案中提出过各种检察建议、意见等软性治理方案,如今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将更多地推动刑事抗诉、民事抗诉、行政抗诉、公益诉讼等硬性手段参与治理,以改变以罚代刑、恶意诉讼、判实未执等社会问题。检察机关突破传统监督手段不足、监督范围过窄、监督过于被动的局限,寻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新路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带来的深刻变革,有助于形成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智慧成果。

二、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与系统治理的关系

加强“四个治理”的要求,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指出了具体要求和方法。其中系统治理是指强化治理整体性和体系性,杜绝割裂性和局部性的治理。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为实现系统治理提供了具体的新路径。

(一)法律监督的治理属性

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应当着力发展和完善以办案为中心,监督、服务、治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并以大数据为牵引,推动数字办案、数字监督、数字治理相融并进。2021年,中共中央专门就检察监督发布《意见》,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时代,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创新监督职能,明确定位、更新方式,在社会系统治理中应当发挥更重要的职能作用,为推动善治作出独特贡献。

1.治理之意:检察权有系统治理的功能。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司法监督,也包括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稳健运行的行政监督,以及对一般公民社会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社会监督等各方面内容。而法律监督的结果是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检察建议等各种方式纠正社会主体的行为偏差,并对其他社会主体起到教育指引作用,从而达成系统治理的效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社会治理工作的一部分,社会系统治理的理念本身就内嵌于法律监督制度之中,检察机关可在系统治理中发挥更重要的职能。

2.治理之责:检察权有系统治理的责任。检察监督涉及系统治理领域越广泛,检察机关承担的系统治理责任也越重大。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在传统司法过程中继续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程序性介入的方式对侦查、审判等诉讼活动展开监督,以公正的司法程序化解社會矛盾,助力系统治理。另一方面,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也要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检察权职能还应延伸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中去。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未成年检察、信访申诉等各种工作中要促进检察权与系统治理更紧密地融合,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满足人民群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上肩负着更重的责任。

3.治理之能:检察权有系统治理的能力。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数字化建设,基础设施和人员配备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完全具备了以数字技术赋能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检察机关参与系统治理有助于形成以公权力监督为中心、以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为两翼参与的系统治理体系。[3]检察机关与其他系统治理主体协力破解系统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将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可以提升被监督者的认同感、信服感,凝聚系统治理共同体的共识。

(二)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促进系统治理的路径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作为系统治理中的一环,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有其独特的逻辑基础,其高质量发展亦是要以“贯通”推动实现“一域突破、全域共享”,重点要优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路径,以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推进内外部数据整合,通过对归集数据的分析运用实现类案监督,同时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推动机制建设,实现系统治理。

1.个案办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办案表现出来的。大数据监督模型的构建不可能凭空臆造,其发起点和突破点在检察官的日常个案办理中,检察官通过敏锐挖掘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方式,从个案中梳理分析出所需的具体数据和碰撞方法。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兴区院”)在办理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该贩毒团伙成员对外使用代号,利用多种通讯软件与购毒人员在线上达成交易合意并收取毒资,之后又在短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藏毒地点,由对方“自提”完成交易。[4]经过对在案電子数据勘查分析发现,该团伙具有在特定辖区内,以小额散货的方式贩毒的特点。该种交易方式具有频繁性和非接触性,有关藏毒地点的通讯记录和毒资支付记录时间差小,通过对比支付记录和毒品单价,发现两者具有倍数关系即可认为存在可疑贩毒事实。再通过电子数据筛查、涉毒人员数据库碰撞,可以查实贩毒人员身份,此监督方式可行。

2.类案监督。个案办理更倾向于实现个案正义,而在梳理庞杂个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整理群案,通过类案监督,发现和解决长久存在于办案程序、系统、规则中的隐形问题。类案监督可以帮助解决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机关发现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并通过专项监督治理,有效预防更多案件的发生,形成 “场景式监督”。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以贯通推动实现改革的集成、突破和定型,重点要在打通数据壁垒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同时,还可以根据执法司法与行政执法业务场景,建设安全生产、医疗保险等重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类案监督模型,实现法律监督的智能化。吴兴区院将涉毒刑事案件监督从个案线索发现,到向类案监督延伸,通过勘查手机存储的电子数据,依托搭建涉毒人员数据库,以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个案监督为模版,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和分析,排查近年来办理的涉毒犯罪案件,深挖未被发现的贩毒人员和犯罪行为线索,重点梳理贩卖毒品刑事犯罪监督线索百余条,立案监督和追诉漏犯87人,已作出生效判决45人,其中3人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

3.系统治理。法治主体都是党领导下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成员,在国家治理的总体方向上,检察机关与其他法治主体并无差别。法律监督不是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社会系统治理的新时代,检察机关应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进一步发挥系统治理职能,依托大数据检察监督平台,以监督模型共享共用推动类型化问题监督的全覆盖,实现区域范围内“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的监督规模效应。如吴兴区院通过涉毒案件的类案监督,拓展禁毒工作的开展路径:针对经辖区内吸毒人员数据库比对结果判断为购毒自吸的人员,跟踪吸毒人员的处理情况,监督戒毒工作有效落实。针对梳理辖区内发生的寄递毒品案件,向邮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

三、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进系统治理的具体方式

(一) 开发并有效使用“检察+大数据” 应用平台

实现信息共享、拥有海量数据资源后,需要进一步开展数据的筛选、碰撞和推演。“检察+大数据”应用平台是综合集成数据、算法、模型等要素,以数据清洗、逻辑计算、结果分析为核心的智能系统。检察机关应树立大数据战略思维,坚持需求主导,满足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需求,做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用数据推动数据、用数据唤醒数据,充分运用已获取的数据认识新规律、发现新线索。开发并有效使用“检察+大数据”应用平台是一项关键举措。第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办案中开展数据建模和数据挖掘工作,通过各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形成突破地域、行业、时间的新动能。第二,提高和升级数据处理技术和程序,海量数据形成的数据库需要对应更加专业的数据处理程序,现有的程序依然较为简单,只能进行简单的筛选比较、等工作,之后的应用将向智能化转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Python[5]、智能AI、GPT技术[6]会被运用到未来的检察数据处理之中。第三,增强检察干警系统治理意识,引导其办案意识的转变,通过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发现立法、执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比如民事异常案件的特点、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等,分析出隐藏的机制问题,发现系统治理漏洞,为下一步与其他治理主体合力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二)坚持贯通理念,推广监督模型

在通过加强业务数据研判和类案分析,结合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难题探索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后,关键是实现“一地突破、全域共享”。数字检察的特征和理念之一就是贯通。[7]贯通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在一地实现类案监督突破的情况下,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方式,及时总结方法,提炼经验,研究推广,一体推进全域集成突破,实现全面铺开、滚动发展的整体效应。如上文中的涉毒案件类案监督模型,由吴兴区院于2021年开始研发并投入使用,并在当年在全市推广。2022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内部文件和《数字检察办案指引》一书将该模型在全省运用推广,并通过在办案系统内嵌模块的方式,实现全省贯通,全省运用该模型发现监督线索千余条,监督成案上百件。2023年,该模型以禁毒十大典型案事例被最高检公开发布,并以《数字检察办案实务指引》一书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运用,最终实现“一地突破、全域共享”。

(三)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助推系统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8]同样,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也要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性司法理念。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和制度优势,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系统性问题,确保和发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预防性系统治理效能。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从更高层级、更广范围部署落实社会治理檢察建议工作,强化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龙头作用,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精准度、科学性和前瞻性,以检察建议实践不断丰富、优化和完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治理路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注重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刚性,确保检察建议的实战实效,保障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进系统治理的深层次效能。例如采取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举措,增强检察建议公信力和执行力,督促被建议单位及时整改;强化结果运用,将检察建议整改情况纳入地区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从制度上让检察建议“长牙”。检察机关通过上述诸多举措,不断做实做优做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真正从深层次激发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治理内生动能实效。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31300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四级检察官助理[31300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四级检察官[313000]

[1] 参见刘品新:《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 年第1期。

[2] 参见董学华:《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进路》,《法治实务》集刊2023年第1卷。

[3] 参见程曙明、林越坚、陈文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定位及路径思考》,《人民检察》2017年第17期。

[4] 参见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5刑初10号。

[5] Python是一种高级编程语言,具有丰富和强大的库和框架,广泛应用于Web开发、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科学计算、自动化脚本和更多领域。

[6] GPT技术是一种基于Transformer架构的深度学习模型,被广泛用于自然语言处理任务,如文本生成、对话系统、摘要生成等。这种模型在训练过程中通过海量文本数据学习语言的模式和规律,从而能够生成具有连贯性和逻辑性的文本。

[7] 参见贾宇:《数字检察办案指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23年版,第36页。

[8]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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