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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2024-05-22黄宇辰

华章 2024年7期
关键词:现实困境

[摘 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据关键位置,对环境纠纷解决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专业能力不足、鉴定程序不透明、法律法规缺失及利益冲突等。这些问题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完善路径:强化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引进专才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鉴定程序,确保透明性和统一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并更新已有规范;建立利益平衡机制,通过严格的披露制度、獨立监督和有效的问责机制来确保公正性。这些建议旨在构建一个更公正、透明、高效的鉴定体系,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法治进步。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现实困境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现状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中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对环境的关注,它的重要性和地位逐渐提升。中国目前有大约300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其中10%隶属于法院,40%隶属于行政机构,如环境保护部门,50%属于社会组织或私营企业。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处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损失等案件。2019年至2022年间,中国共处理了约5000起此类案件,其中环境污染案件占70%、生态破坏案件占20%、自然资源损失案件占10%。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复杂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也在持续进步和创新。现代技术如遥感、GIS和GPS被用于准确量化和动态监测环境损害,而生物标志物、同位素示踪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则用于精确分析污染的来源和影响。此外,通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修复费用和替代费用等方法,可以合理评估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损失的经济价值。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也为司法判决提供了坚实的依据[1]。

二、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有着明显的进步,同时也慢慢暴露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专业能力不足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专业能力不足,这种不足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需要涉及多学科的深度知识和技术分析,这对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然而,目前一些鉴定机构往往缺乏跨学科的专业人才,导致难以对复杂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和分析[2]。例如,对于某些特殊污染物的成分分析和毒性评价、生态系统受损的程度评估等,都需要相关领域的深厚知识和实践经验。缺乏这些能力,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便难以保障。技术手段和设备的缺乏也是制约鉴定机构专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损害鉴定需要依赖先进的检测设备、分析工具和科学的评估模型。但由于资金、技术更新等原因,一些机构使用的仪器设备已经过时,不具备进行精确测试的能力,也缺乏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的评估模型和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此外,鉴定机构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损害案件时,经常会发现现有的技术指南和标准不能完全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创新和调整。然而,机构内部往往缺乏这样的灵活性和创新能力,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使得鉴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可能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和效率[3]。

(二)鉴定程序不透明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一个显著的问题是程序的不透明性和鉴定标准的不统一。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正和环境权益的实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体现在鉴定过程缺乏必要的公开和监督。理想的鉴定过程应该允许当事人、律师乃至社会公众能够清楚了解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包括鉴定使用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依赖的数据等。然而,现行的鉴定过程中,这些关键信息往往不对外公开,使得外部难以评估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产生不信任,也可能因为关键信息的缺失而错失对鉴定结果进行有效质疑的机会[4]。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则体现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在处理类似的环境损害案件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计算模型,得出相差甚远的鉴定结论。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会造成同一环境事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鉴定结果出现明显差异,这不仅损害了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也对环境保护的公平性和正义感构成威胁。

(三)法律法规缺失

我国在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领域面对一些重要的实践挑战。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甚至存在空白。这种不完善和空白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众的信赖。首先,目前的法律体系在环境损害鉴定方面存在明显的规范空白。这意味着在许多关键环节,如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鉴定、哪些机构有权执行鉴定,以及鉴定结果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导。这种法律的模糊性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解释和实践的不一致,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可能面临法律的不确定性,这对法律的稳定性和预测性构成了威胁[5]。其次,即使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它们也可能在内容上不够完整,或与当前环境损害鉴定的实际需求存在偏差。例如,一些法律在起草时可能没有足够考虑到环境损害的特定情况,如如何评估复杂的生态损害或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等,导致制定的规定过于宽泛或不切实际。

(四)利益冲突

在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可能影响到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其中,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是两个主要的隐忧。这些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首先,鉴定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可能会有不适当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是经济上的,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例如,鉴定机构如果与某一当事方有密切的经济往来,可能会在鉴定时受到这种经济关系的影响,偏向于为这一方提供有利的鉴定结果[6]。这不仅可能是因为鉴定机构想要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还可能是因为害怕失去现有的业务。其次,鉴定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也会对其判断产生影响。个人的利益可能会导致他们无法公正地评估案件,影响到鉴定的公信力。第三,目前可能缺乏对这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有效监督,使得这些潜在的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的识别和纠正。最后,道德规范的模糊或执行不当也加剧了这一问题。

三、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强化机构的鉴定能力

强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专业培训是提升鉴定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步骤。当前,鉴定机构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技术和资源的不足,还包括专业人才的短缺和专业能力的不均衡[7]。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强专业培训是提升鉴定机构能力的基础。通过定期的、系统的培训,可以确保鉴定人员不仅了解最新的环境法规、政策和技术,还能掌握复杂案件的鉴定技巧。专业培训应涵盖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注重案例分析和实地操作演练,帮助鉴定人員在实践中熟练应用法律和技术知识。引进专才也是优化鉴定资源、保证鉴定质量的重要措施。鉴定机构应积极招募环境科学、法律、统计学等领域的专家,形成多学科交叉的鉴定团队。同时,可以通过合作与交流项目,引入国内外知名学府和研究机构的顶尖专家,提供咨询、指导和现场教学,以提高鉴定团队的整体水平[8]。此外,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也不容忽视。鉴定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从鉴定流程、结果审核到团队反馈,每个环节都要确保规范、透明、高效。通过内部审查和互评,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鉴定过程中的错误和不足,持续提升鉴定质量。

(二)规范鉴定程序

规范鉴定程序与统一鉴定标准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占有核心地位,不仅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石。鉴定程序的规范化是确保司法鉴定公正、透明的前提。只有当每一步鉴定活动都按照既定、清晰的程序进行,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人为错误和随意性,提高鉴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规范化的程序应涵盖鉴定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接收、证据收集、现场勘查、数据分析、结论形成以及结果审核等环节。每个阶段都需要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标准,以确保活动的一致性和高效性。统一的鉴定标准对于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至关重要。鉴定标准的统一性意味着无论在哪个司法辖区,面对任何类型的环境损害案件,鉴定人员都将采用相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这不仅有助于消除不同鉴定人员和机构之间的评判差异,还能减少因地区差异导致的结果不一致性,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另外,科学性是鉴定标准制定的基础。鉴定标准需要建立在坚实的科学研究基础上,能够反映环境损害的真实情况,对环境影响进行准确的量化分析。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鉴定标准还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新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需求。

(三)完善制度规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为鉴定活动提供了权威和明确的指引。确保法律的完整性、清晰性和适应性是实现环境正义、维护社会公益和确保司法鉴定效果的基础。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可能存在法律的空白或不足。这些空白可能涉及新兴的环境问题、新的鉴定技术或方法,或者是与其他法律、政策之间的不协调。这种情况可能导致鉴定活动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鉴定结果被质疑或产生争议。因此,对现有法规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以填补法律空白是迫切需要的。修订现有法规时,应当对那些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环境和社会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例如,随着科技进步和新的环境问题的出现,需要对鉴定方法、技术标准或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更新,以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同时,对于那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或模糊不清的法规,也应当加以明确和完善,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制定新的法规应当基于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咨询。需要充分了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的实际需求,识别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和漏洞,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技术和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新法规的制定也应当注重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和整合,避免出现重复或矛盾的规定。

(四)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建立利益平衡和风险控制机制是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公正性的重要措施。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这些问题可能源于评估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不当联系、评估过程的不透明,或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为了防止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可以设立严格的披露制度,要求所有参与鉴定的人员披露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所有利益关系。这包括与案件当事人的财务往来、个人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通过披露这些信息,可以增加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并允许相关方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质疑。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来进一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这个机构可以负责监督鉴定过程,确保遵循既定的规则和标准,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通过独立监督,可以防止不公正的鉴定结果,并提供一个纠正错误或不当行为的途径。此外,建立一个有效的问责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发现鉴定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或其他形式的纪律处分。严格的问责机制可以震慑不当行为,并确保鉴定过程的整体公正性。最后,进行持续的职业培训也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培训,可以确保鉴定人员了解并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了解如何在面对潜在的利益冲突时保持中立,以及如何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专业水平,减少因无知或不当行为引起的问题。

结束语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面临诸多挑战。通过强化鉴定机构专业能力、规范鉴定程序、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制度的整体性能。展望未来,这些改进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推动环境保护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在类似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重要借鉴。

参考文献

[1]胡丽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21,21(2): 61-63.

[2]晏林.简析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不足及完善[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8,30(1):68-72.

[3]曹东,齐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J].环境保护,2014,42(17):45-47.

[4]刘小冰,丁宾.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试点的作用机理、问题识别与完善路径[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6):15-24+111.

[5]蔡慧.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J].区域治理,2020(46):84,94.

[6]刘鑫,方玉叶.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模式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6(2):6-12.

[7]郑梦兰.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困境及完善路径[J].南方论刊,2021(4):63-65.

[8]李新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纠纷可诉性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21.

作者简介:黄宇辰(1998— ),女,汉族,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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